Ⅰ 伊朗政治體制如何運行的宗教和世俗如是什麼關系
伊朗實行政教合一,什葉派伊斯蘭教是國教,伊斯蘭教法是立法源泉。
最高宗教領袖是國家最高領導人,由專家(宗教學者)會議選舉產生,任職終身,如有嚴重錯誤,可以由專家會議罷免,但是這種情況從未發生過。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最高首長,由直*選產生,但須經宗教領袖任命,宗教領袖同時可以罷免總統。
伊斯蘭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議員由直*選產生,信奉基督教和猶太教的少數民族,在議會也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司法總監(也可翻譯成司法院長、司法委員會主席等)是最高司法長官,由宗教領袖任命,負責遴選法官,監督司法機構,有些類似我國的政*法*委*書*記。
憲法監護委員會是憲法監督機構,半數為宗教學者、半數為法學家,宗教學者由宗教領袖任命,法學家由司法總監提名,經議會同意後任命。議會通過的法律必須經憲法監護委員會審查批准,方為有效。各種選*舉的候*選人,必須經過憲法監護委員會審核同意,方有資格競*選。
Ⅱ 世界五大法律體系
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經解體。
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有法國、德國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
中國在清末、民國時期引進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為參照藍本的,包括德國、日本。新中國因為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借鑒別國的法律,於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質上也是屬於大陸法系的。
(2)伊朗屬於什麼法律體系擴展閱讀:
一、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了許多羅馬私法的原則、制度,如賦予某些人的集合體以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權利;侵權行為與契約制度;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結合制度等。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私法體系,物權與債權的分類,所有與佔有、使用收益權地役權以及思維、推理的方式。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學創立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學說、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有著「向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Ⅲ 伊朗是什麼政體
伊朗的政體是政教合一。
伊朗是亞洲主要經濟體之一,經濟實力較強。伊朗經濟以石油開采業為主,為世界石油天然氣大國,地處世界石油天然氣最豐富的中東地區,石油出口是經濟命脈,石油生產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別位於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
伊朗的石油化工、鋼鐵、汽車製造業發達,還有電子工業、核工業、計算機軟硬體業。2015年7月14日,經過多年艱苦談判,伊朗核問題最後階段談判終於達成歷史性的全面協議。伊朗承諾永不尋求獲取核武器,並稱贊伊核協議是「歷史性時刻」。
2017年9月2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最新旅遊禁令,伊朗在新版旅行禁令名單中。
(3)伊朗屬於什麼法律體系擴展閱讀:
美國《華盛頓季刊》日前發文稱,由內賈德領導的伊朗,其軍隊的勢力再日益增大。1978-1979年伊朗革命形成的政教合一、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治體制受到嚴重挑戰。
自1989年起,每年的6月4日,伊朗政府都會舉行隆重儀式,緬懷該國前最高領袖霍梅尼。2010年,伊朗革命衛隊首次負責組織紀念活動。霍梅尼的孫子教士哈桑登台進行佈道演說,但是被政府支持者們發出的陣陣噓聲轟下了台。
哈桑的遭遇展現了伊朗的統治基礎已經改變。伊朗的正式國名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屬政教合一政體。其最顯著的特徵就是以神權作為統治基礎。但是,現在軍隊的勢力越來越大。
2009年6月,伊朗大選時眾多抗議示威和激烈爭斗表明了充滿生氣的伊朗國民很希望公平選舉,但是伊朗現在已是軍隊領導的體制了。
從這個角度上講,6月12日的大選引發的政局動盪可以看做是改革派和強硬派爭斗的結果,也可以說是由內賈德領導的事實上的「軍事政變」,改變了1978-1979年伊朗革命帶來的政教合一、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治體制。
Ⅳ 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伊斯蘭革命後第一部憲法於1979年12月頒布,規定伊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權統治高於一切。
1989年4月對憲法進行部分修改,突出強調伊斯蘭信仰、體制、教規、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絕對權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內伊正式批准經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伊朗伊斯蘭議會是最高國家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議會通過的法律須經憲法監護委員會批准方可生效。
伊朗的軍事制度:
伊朗實行義務兵役制,士兵服役期2年。
武裝力量由軍隊和伊斯蘭革命衛隊組成。領袖為武裝力量總司令。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最高軍事領導和國防政策的制定機構,由總統、兩名領袖代表、司法總監、議長、軍隊總司令、衛隊總司令、國家計劃和預算組織主席及外交、內務、國防和情報部長組成。實行義務兵役制,服役期二年。
伊朗憲法規定政教統一,宗教領袖為武裝部隊總司令。最高國防委員會是領袖領導下的軍事決策機構,成員有總統、國防部長、武裝部隊總參謀長、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以及領袖指定的兩名顧問。武裝力量由正規軍、革命衛隊和准軍事部隊組成。
Ⅳ 汶萊,印度尼西亞,摩洛哥,伊朗的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還是單一制
這要看你怎麼理解「聯邦制」與「單一制」了。
這幾個國家的政治制度里都有美國聯邦制的影子,國家的最高元首都通過全民選舉選出來,可能與西方「民主制」的影響有點關系,且這幾個國家都有較完善的議會機構;不過,由於各個國家的文化歷史淵源不同,各國都有不同的聯邦主體,例如,汶萊是一個類似新加坡的國家,聯邦機構比較穩定;印尼由於本土有土著部落,所以落後地方的政府機構基本癱瘓,而且由於受西方「自由」觀念影響,印尼法律甚至允許人裸體行走(在落後地區很常見);而伊朗雖然照抄了美國制度,但由於伊斯蘭教實力強大,所以也相當不開放(例如,女人不許穿短裙,不許露出手臂上部與肩部),它的統治機構也有一定的單一製成分,不過這種「單一」與中國的單一不同,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最開放、最自由的,而且中國的制度雖然不像美國那樣有吸引力,但卻能解決許多美國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黨派斗爭、地方與中央權力之爭、資本家操縱國家等,伊朗什麼都不能解決。
Ⅵ 埃及,敘利亞,伊朗三國分別實行什麼社會制度
2003年去埃及的時候埃及是社會主義制度,醫療和教育基本不花錢公交車票錢跟中國幾分錢一樣便宜,但跟中國改革開放後一樣,老百姓也想盡辦法去掙錢買車蓋房
Ⅶ 伊朗的政體是什麼
政教合一。什葉派教士掌握了國家實權,作為教士首領的最高精神領袖,掌握伊朗的軍權和決策權,民選的總統只是個傀儡,是精神領袖的執行者。
Ⅷ 伊朗的法律幾種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法中所採用的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法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者:根據本法第六條獲得投資許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國外資金來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資:由外國投資者引進伊朗的現金或非現金類各種資本包括以下內容:
1.通過銀行系統或其它渠道並經伊朗中央銀行認可引進伊朗的可兌換外匯現金。
2.機械、設備
3.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
4.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
5.外國投資者可轉讓的股息
6.內閣批準的其它內容
外國投資:獲得投資許可後,在一個新的經濟部門或原有的經濟部門所利用的外國資本
投資許可:根據本法第六條為每一項外國投資頒發的許可
組織;伊歷1353年4月24日通過的《財經部成立法》第五條中提到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
最高委員會:伊歷1354年3月12日通過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章程法》第七條中提到的最高委員會。
委員會:本法第六條中提到的外國投資委員會。
第二章 接受外資的一般條件
第二條
接受外國投資應當有利於開發、發展工業、礦業、農業和服務業方面的生產,應當根據本法並遵循國家現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按照以下准則進行:
1. 有利於經濟的增長,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
2. 不威脅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壞生太環境,不擾亂國家經濟,不破壞依靠國內投資而進行的生產活動。
3. 不導致政府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特權,特權是指使外國投資者處於壟斷地位的權利。
4. 本法中外國投資所生產的產品及服務價值與頒發許可時國內市場的產品及服務價值的比例,在每個經濟部門不超過25%,國內行業不超過35%。內閣即將批準的《投資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可以投資的行業和數量
用於生產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務(原油除外)的外國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備 注
1931年7月7日頒布的關於《外國公民不動產所有權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形式、任何數量的土地。
第三條
被本法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本法的優惠,受本法的保護。這些投資通過以下二種途徑被接受:
1. 外資直接投放到對私營企業開放的領域。
2. 外資以"國民參與"、"回購"和"建設、經營、轉計"方式投放到所有行業。但這些投資不依賴政府、銀行、國營公司提供的擔保,完全用投資經濟項目的所得償還本金和利息。
備 注 一
如果以本條第二款"建設、經營、轉讓"(BOT)方式進入的外資及其利潤尚未被償還,外國投資者有權對留存在投資經濟部門的資本股份行使所有權。
備 注 二
關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投資,如果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己簽訂的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將由政府償還,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內閣將在本法框架內確定可接受賠償的范圍。
第 四條
外國政府在伊朗的投資須經議會以個案方式批准,外國國營公司的投資將被視為私營公司的投資。
第三章 權威機構
第五條
組織是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處理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唯一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必須向組織遞交有關投資、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撤出的申請。
第 六 條
為審批批第五條的申請,將成立一個以財經部副部長為主席的外國投資委員會,成員包括外交部副部長、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副主席、中央銀行副行長以及視情而定的相關部的副部長。
投資許可經委員會通過並經財經部部長簽字後即可發放。
接受外國投資時,委員會應遵守本法第二條規定。
備 注
組織接到投資申請後,應該在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審議並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後一個月內對其進行研究並書面公布審批結果。
第 七 條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關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中央銀行、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關、環境保護組織等應該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們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和聯系人,處理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四章 外國資本的保障和轉移
第八條
本法涉及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權益、保護和優惠。
第 九 條
不得沒收外國投資或將其財產收歸國有。除非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條款,以非歧視性的方式,對其財產進行沒收或對其所有制進行國有化。但在此之前,應盡快按投資的實際價值給於適當的賠償。
備注一
賠償損失的要求必須在財產被沒收或所有制被國有化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出。
備注二
因沒收財產和國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糾紛將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解決。
第 十 條
外資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國內投資者,或在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並經財經部部長批准後轉讓給另一個外國投資者。一旦向其他外國投資者轉讓資本,接受方必須具備起碼的投資者條件,按照本法規定,其將被視為前投資者的繼承人和參與者。
第五章 外資的接受、出入境的規定
第十一條
外資可以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進入伊朗並受本法保護。
1.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2.用於直接購買或訂購與外國投資有關商品的未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3. 經權威機關評估的非現金資本。
備 注
本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的注冊手續和評估萬人。
第十二條
外資出、入境及轉移時如實行的是單一匯率即國家官方匯率,就按官方匯率結算。如未實行單一匯率,按經中央銀行確認的當日自由市場匯率結算。
第十三條
公司在完成全部義務並交納了法定的費用後,提前三個月通知委員會,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將原投資、派生的利潤或投資餘款匯出伊朗。
第十四條
外資在扣除了稅款、費用及法定儲備金後,其利潤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匯出伊朗。
第十五條
在《外國投資法》框架內,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給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分期付款以及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服務、咨詢設計、品牌、商標和管理等各種合同的費用可以匯出境外。
第十六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應遵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第十二、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按以下方式獲取外匯。
1.從銀行購買外匯。
2.使用外資的經濟部門通過出口所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外匯。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匯。
備 注 一
投資許可中必須註明上述途徑中的一種或數種。
備 注 二
中央銀行在獲得組織的同意和財政部部長的批准後應該確保本條第一款給外國投資者的可匯出外匯。
備 注 三
本條第二、三款的投資許可將被視為出口許可。
第十八條
在投資許可框架內,進入伊朗的外資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時,不受外匯法律法規和進出口法規的限制。
第六章 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
政府與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的糾紛如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由國內法院進行調解,除非與外國投資者所在國政府在雙邊投資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進行解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有關執行部門應該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發放簽證、居住證、營業執照、安排就業等方面為在私營企業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
備 注
組織與實施部門之間的糾紛根據財經部部長的意見解決。
第二十一條
組織有義務讓公眾了解有關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投資機會、伊朗的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國營公司、政府下屬各組織和公共機構有義務向組織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情況和報告。以便組織根據上一條款採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長應每六個月向議會有關委員會遞交一份組織在外國投資方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法及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過的 《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及《實施細則》作廢。以前根據原投資法接受的外資納入本法管轄。本法內容如果被未來的法律法規所取代或修改,那麼,新法將對此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法實施細則將在二個月內由財經部制定並交內閣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