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伊朗精神領袖產生過程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體制根據憲法建立,以霍梅尼的「教法學家統治」理論為基石。憲法中,最高領導者的正式頭銜為「領袖」,由一名伊斯蘭教什葉派教法學家擔任。他們執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權力部門,實際上掌握著國家的最高權力。伊朗總統雖位於領袖之下,但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執行總統內閣制職責。
最高領袖的產生有特殊要求,僅限於專職的什葉派宗教學者,而總統則需是信仰伊斯蘭教什葉派並持有伊朗國籍的伊朗人。伊朗歷史上,第一任最高領袖是霍梅尼,之後的領袖由「專家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終身,除非辭職或被罷免。現任最高領袖為哈梅內伊。
最高領袖的權力廣泛,包括制定國家政策、監督執行、領導武裝部隊、宣布戰爭狀態等重大決策。他們還有權任命或罷免高級官員,如總參謀長、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等,總統的任職需要領袖的批准,領袖有權根據議會或最高法院的決定罷免總統。總統則主要負責行政部門,向人民、最高領袖和議會匯報,辭職需向領袖提交辭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