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伊朗權力最大的人是總統還是精神領袖
在伊朗的總統地位是沒有最高精神領袖的權利大,伊朗是一個政權宗教合一的國家。但是政權不如宗教的權利大,伊朗總統的任選是要經過宗教領袖的認可才能當選。甚至包括軍隊司令和司法領導人的任選,也是要經過宗教領袖的同意才能任命。並不是只要獲得投票就能當選那麼簡單。可以說宗教權利是在司法和政府之上。
03、宗教領袖還身兼武裝部隊總司令,掌握軍權
別看宗教領袖只有掌控政府的權利,實際上還有用軍隊的實權。宗教領袖還擁有另外一個職位,那就是武裝部隊總司令。這個是伊朗最高國防軍隊的總司令,軍隊里的成員還包括總統、國防部長和參謀長。武裝部隊是由正規軍和革命部隊組成的武裝力量,這支部隊是歸於宗教領袖直接命令的。總統沒有直接命令的權利。
『貳』 伊朗的權力結構是怎樣的
伊朗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權結構,權力分配獨特。主要權力機構及職責如下:
從民族構成看,伊朗政治權力結構以波斯人為主導。最高領袖哈梅內伊是混血身份,權力源於宗教權威;多數總統為波斯族,僅現任總統佩澤什基安是亞塞拜然族且屬改革派。宗教與司法系統、軍事高層也多為波斯人或其他民族,亞塞拜然族在高層佔比有限。
『叄』 伊朗最高領袖都有什麼權力總統還不是他直接任命的啊
伊朗的政治體制
1979年2月,伊朗前宗教領袖霍梅尼領導的伊斯蘭革命推翻了巴列維王朝,成立了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當年12月,伊朗舉行公民投票通過新政權成立後的第一部憲法。根據憲法,伊朗實行政教合一、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治體制,最高宗教領袖霍梅尼為伊朗國家最高領導人。1989年4月,伊朗對憲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強調伊斯蘭信仰、體制、教規、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權力不容更改,同時對領袖的產生以及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門等方面的規定作了修訂,使伊朗的行政、司法和立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根據憲法,領袖是伊朗國家最高領導人,也是伊朗政教合一的象徵。領袖的許可權包括任免憲法監護委員會(憲監會)宗教成員、司法總監、音像組織主席、武裝部隊參謀長、革命衛隊司令以及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的司令;宣戰或宣布停戰;協調國家三權機構領導人之間的關系;頒發總統委任狀,在總統有瀆職行為或議會認為總統政治上無能的條件下罷免總統等。
領袖通過專家會議選舉產生。專家會議是選舉伊朗革命領袖的最高權力機構,共有成員86人,每年舉行一次年會,討論國家大事及領袖的行為。專家會議可在領袖不稱職或失去領袖的必要條件時廢黜領袖。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後,通過專家會議推舉,哈梅內伊當選為伊朗最高領袖。
伊朗政府實行總統內閣制。總統是繼領袖之後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可授權第一副總統掌管內閣日常工作,有權任命數名副總統,協助主管專門事務。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任一屆。伊朗內閣部長由總統提名,需要議會審議通過。
伊朗最高領袖 相當於別國的總統
總統--相當於別國的總理。
『肆』 伊朗不是選舉制嗎為什麼也被美國列入獨才的朝鮮一樣的國家
沙特還是君主制呢,卻是美國好盟友
美國的對外政策不是以制度劃線,是以利益劃線。
『伍』 伊朗有2位國家元首,最高大權是在總統手裡,還是最高領袖手
伊朗作為政教合一的國家,有兩位國家元首,分別是最高精神領袖和國家總統。實權主要掌握在最高精神領袖手中。自1979年伊斯蘭革命後,最高精神領袖霍梅尼被推舉為伊朗國家領袖,由於其為宗教人士,對於國家施政經驗有限。在這種背景下,伊朗在實施伊斯蘭體制的同時,也確立了共和制度,但並非傳統的議會制,而是總統制。
伊朗的總統地位在最高精神領袖之下,總統雖然由選舉產生,但候選人的資格由最高精神領袖決定。比如前總統內賈德在兩次宣布參選後,由於最高精神領袖哈梅內伊的阻止,最終無緣總統大位。在總統選舉後,勝選總統必須獲得最高精神領袖的委任函,才能正式就職。由此可見,伊朗總統實際上由最高精神領袖控制。
盡管如此,伊朗的總統並非沒有實權。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總統行使最高行政權和內閣成員任免權。例如,內賈德總統曾任命自己的親家公馬沙伊為副總統,但由於最高精神領袖哈梅內伊的反對,最終解除了親家公的副總統職務。此外,總統負責參與國際會議、出訪他國等外事活動,這些活動通常由總統出面,最高精神領袖則從不外訪。
然而,盡管總統擁有行政權,但最高軍事指揮權卻掌握在最高精神領袖手中。在伊朗,無論是伊斯蘭革命衛隊還是普通武裝力量,都必須聽從哈梅內伊的指揮。比如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海珊·薩拉米就是由哈梅內伊任命,而非伊朗總統任命。在疫情期間,哈梅內伊直接向伊朗武裝力量總參謀長巴蓋里下達命令,要求成立「醫療衛生總部」,伊朗總統對此無權做出決策指示。
綜上所述,伊朗總統的實權相對較小,受到最高精神領袖的嚴格制約。盡管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擁有一定的行政權,但關鍵決策權和軍事指揮權等大權卻在最高精神領袖手中。
『陸』 魯哈尼連任總統為什麼需要伊朗最高領袖批准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地位僅次於伊朗最高領袖。在伊朗實行的總統內閣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可授權第一副總統管理內閣日常工作,有權任命多名副總統,協助處理專門事務。伊朗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任一屆。內閣部長由總統提名,需議會審議通過。
伊朗總統選舉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和選舉法,對選舉方式、程序及候選人資格有具體規定。選舉機構主要由內政部及各級行政機關執行,憲法監護委員會監督。新一屆總統選舉必須在上屆總統任期結束前的一個月內完成,每4年舉行一次。總統任期為4年,可連任一屆。選舉方式為公民直接投票,16周歲以上的伊朗公民擁有投票權。選舉程序包括候選人報名登記、憲監會進行資格審查、候選人競選活動、公民投票等。
憲監會和選舉委員會負責監督投票情況、封存投票箱和選票統計等工作。在選舉結果確認程序中,獲得超過50%選票的候選人將贏得選舉。若首輪選舉中無人得票率超過50%,則得票數居前兩位的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第二輪選舉中獲得多數票的候選人贏得選舉。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公布,並須得到憲監會的認可。若憲監會確認存在違規行為,有權宣布選舉結果無效。
最終勝出者還必須得到伊朗最高領袖的任命,才能正式宣誓就職。根據規定,總統宣誓就職必須在伊朗議會進行。因此,伊朗總統連任不僅需通過直接選舉獲得選民支持,還需得到最高領袖的任命,體現了伊朗政治體制中領袖和總統之間特殊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