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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冶三公司伊朗工程什麼時候完工

發布時間:2022-08-04 03:40:00

1. 中國十五冶金建設有限公司的企業簡介

中國十五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成立於1953年,現有資產50餘億元,從業人員2萬餘人,其中核心管理人員約5000人;擁有施工機械設備4998台(套),動力裝備率為31.75kw/人,技術裝備率為130372元/人。公司擁有冶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礦山工程、電力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工程等7項總承包一級資質及5項專業資質。同時,還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進出口企業資格和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A級實施企業資格,可從事境外承包工程、輸出勞務和相關進出口業務。
中國十五冶奉行「至誠至信、求精求效、創高創新」的核心價值觀,以「與客戶共發展、與員工共成長、與社會共和諧」為使命,秉承「開得動,打得響,過得硬」的企業精神,在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100多個縣、市,建成了各類大中型項目400多個,先後建成了湖南鉛鋅基地、湖北大冶銅基地、江西銅基地、安徽銅陵銅基地和山東祥光銅基地;建成電廠80餘座,水泥生產線百餘條,高速公路通車里程500多公里。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國十五冶走出國門,先後承接了巴基斯坦、伊朗、新加坡、科威特等國家的工程建設項目。進入「十一五」後,中國十五冶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在尚比亞、蒙古、哈薩克、沙特、蘇丹、阿爾及利亞、緬甸、安哥拉、衣索比亞、利比亞等十幾個國家承接了百餘億元的工程項目。中國十五冶以優質的工程質量飲譽大江南北,創造了豐碩的業績,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優秀施工企業」、「全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全國建築業先進施工企業」、「全國用戶滿意施工企業」、「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施工企業」、「全國建設人才先進企業」、「中國工程建設社會信用AAA企業」、「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AAA級信譽企業」、「全國模範職工之家」、「全國五四紅旗團委」在內的數百項榮譽。
中國十五冶在建築行業率先通過了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科學管理,規范施工,保證了「三位一體」體系有效運行,工程質量合格率均為100%。承建的尚比亞謙比希15萬噸/年粗銅冶煉工程榮膺我國首屆境外工程魯班獎,承建的江銅30萬噸銅冶煉工程入選新中國成立60周年「百項經典暨精品工程」,共榮獲魯班獎、境外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銀質獎、省部級優質工程獎百餘項,獲得50多項國家級、省部級工法和22項專利,並創造了12項中國企業新紀錄。
2013年9月24日,由中國文化管理協會企業文化管理專業委員會主辦的第四屆中國企業形象管理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由中國精細管理工程創始人劉先明主持,國務院國資委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解思忠、中國文化管理協會企業文化管理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張鴻鈞、中國企業競爭力促進會副會長朱向群出席了大會,來自全國百餘名企業文化建設、企業形象管理工作者,著名企業形象管理專家,企業形象管理實戰專家參加了會議。會上,中國十五冶被評為2013年中國企業形象管理先進單位 。
中國十五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不斷創新管理模式,加快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升核心競爭力,形成了以建築業為主,房地產業、礦業和貿易業競相發展的產業體系。2010年,公司新簽合同值、營業額和實現利潤再上新台階,與2005年相比,平均每年分別增長26.49 %、34.25%、33.62 %。公司實力大幅增強。
站在新的起點上,中國十五冶在黨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堅持走科學發展、和諧發展之路,積極融入世界建築市場,憑借日益壯大的綜合實力、敢為人先的企業團隊和不斷創新的核心技術,努力為國家建設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一個多元化、國際化、人性化的管理技術密集型現代化集團,正生機勃勃、信心百倍朝著「百年老店」目標大步前進。

2. 京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怎麼樣

本科畢業生 試用期工資待遇在中部地區大概是在1800左右
北京的話我就不清楚了~~~但是轉正以後工資肯定不會低的!
不是適合不適合的問題!!有這么一次機會給你 你一定要好好的把握~~~不去做什麽知道你適合不適合!!先做了在說吧!!那是以後的事情!
公司簡介~~~
京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由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SEI)和中鼎海外有限公司合作組建,持有建設部頒發的甲級工程設計資格證書。主要從事石油、化工、煉油、鋼鐵、電力、環保、交通、土建等工程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建造等業務。
京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JDEC) 成立於一九九三年,由台灣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CTCI) 與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原北京石化工程公司) 合作組建,主要從事工程規劃、可行性研究、項目管理、工程設計、采購、施工及工程總承包等技術服務的國際型工程公司。在上海設有分公司。

京鼎公司的母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最大的工程服務集團,中石化工程建設公司為目前國內最大的工程公司之一。京鼎公司引進境外先進項目管理與工程設計技術,並結合中國國內制度、法規及特殊要求,匯集具有豐富工程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為各類公司提供最完善的工程服務。

京鼎公司長期致力於中國工程的建設服務,服務范圍涵蓋石油化工、精細化工、煉油、天然氣加工、化纖、化肥、電力及環保與土木規劃等領域,承擔設計和建設的工程遍布全國各地。京鼎公司持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設計甲級證書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資格,並通過 ISO 國際質量體系認證(GB/T19001-2000-ISO9001:2000標准),持有英國UKAS核發的 ISO 國際證書(ISO 9001:2000標准)。

京鼎公司按照國際工程公司的模式進行組織機構設置,建立以項目執行為中心的高效率管理體制。由各專業部室專業人員,以其豐富的工程經驗,為客戶提供優質工程服務。不論在項目執行程序或工作運行效率,均有嚴格的科學管理體制,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的作業模式,並在以往的各項目執行時發揮良好效果,贏得國內外業主廣泛贊譽。

京鼎公司建有先進的計算機網路平台和應用體系,擁有國際先進的工藝技術、工程設計、項目管理及辦公自動化等應用軟體和工程資料庫,能夠按照國際通用模式開展工程設計和管理。目前各部室及專業均已完全實現計算機化,熟練運用多種國際先進工廠設計軟體包,如PDMS、PDS、INTOOLS、PKPM等主流設計系統,在國內工程設計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公司業績

項目名稱 工作范圍 完工時間
台塑石化(寧波)有限公司45萬噸/年聚丙烯裝置 工程設計 執行中
台化(寧波)有限公司45萬噸/年二甲苯洐生物裝置 工程設計 執行中
中海殼牌一體化石化項目20萬噸/年環氧乙烷/乙二醇裝置 工程設計 執行中
台化(寧波)有限公司熱電廠(第一、二、三期) 工程設計 執行中
南通匯羽豐公司1萬噸聚偏二氯乙烯工廠 工程設計 執行中
亞東石化(上海)有限公司45萬噸/年精對苯二甲酸工廠 工程總承包 執行中
三菱麗陽(寧波)有限公司5萬噸/年腈綸裝置 工程設計 執行中
台化(寧波)有限公司20萬噸/年ABS裝置(第一、二期) 工程設計 執行中
中海殼牌一體化石化項目南海500噸/年液體焚化爐裝置 工程設計 2004
翔鷺石化(廈門)有限公司45萬噸/年精對苯二甲酸改擴建 工程設計 2004
揚子-巴斯夫一體化石化項目40萬噸/年高壓聚乙烯裝置 工程總承包 2004
賽科石化一體化石化項目硫酸回收處理裝置 工程設計 2004
璐彩特(上海)有限公司甲基丙烯酸甲酯工廠 工程設計 2004
台塑石化(寧波)有限公司30萬噸/年聚氯乙烯裝置 工程設計 2004
杜邦纖維(上海)有限公司萊卡裝置 工程設計 2004
翔鷺紡纖(海城)公司20萬噸/年長絲工廠 可行性研究 2003
中油公司大林正烷烴工廠 工程設計 2003
中石油西氣東輸工程南京三江口穿江盾構項目 施工管理 2003
長春石化公司20萬噸/年苯酚裝置 工程設計 2003
南帝化學公司膠粘劑及系列產品工廠 工程設計 2002
鎮江國亨有限公司10萬噸/年ABS/SAN II裝置(第一、二期) 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管理 2002
伊朗ABS/SAN II工廠 工程設計 2002
廣東中山盟通電子材料廠 工程設計 2001
李長榮鎮江化學公司2萬噸/年三聚甲醛裝置 工程設計+施工管理 2001
美國西湖公司離子膜燒鹼廠 工程設計 2001
台塑美國氯乙烯廠去瓶頸工程 工程設計 2001
愛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改擴建工程 工程總承包 2001
翔鷺石化(廈門)有限公司45萬噸/年精對苯二甲酸工廠 工程總承包 2001
TP核電廠鋼結構 工程設計 2001
台灣台達化工10萬噸/年GPS/IPS裝置 工程設計 2000
南通羅門哈斯代森錳鋅農葯裝置 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管理 2000
台灣台泥化工公司丁二醇工廠 工程設計 2000
台塑石化麥寮電廠 工程設計 2000
台灣官田汽電共生廠 工程設計 1999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烷基化裝置 工程設計 1999
台塑石化海豐汽電共生廠 工程設計 1999
台灣中石化開發公司第三已內醯胺廠 工程設計 1999
中美和廢水回收工程 工程設計 1999
福建華星低溫液化石油氣儲庫 工程總承包 1999
蘇州華蘇有限公司10萬噸/年聚氯乙烯裝置 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管理 1999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常壓蒸餾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罐區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公共管廊區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0萬噸/年苯酚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重油媒裂區公用工程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甲基叔丁基醚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渣油催化裂化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真空汽油加氫脫硫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延遲焦化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液化石油氣脫臭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硫磺回收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酸性污水/胺再生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台塑石化2100萬噸/年煉油廠真空蒸餾裝置 工程設計 1998
三福化工茂德氣體分離裝置 工程設計 1997
三福化工觀音二廠氣體分離裝置 工程設計 1997
雪佛龍(新加坡)製造廠項目 工程設計 1997
台灣油源6萬噸/年苯酐裝置 工程設計 1997
南亞石化30萬噸/年乙二醇廠 工程設計 1997
台灣石化公司離子膜燒鹼廠 工程設計 1997
台灣石化公司高密度聚乙烯廠 工程設計 1997
ICI台灣精對苯二甲酸廠外工程 工程設計 1996
AMOCO印尼NO.1精對苯二甲酸工廠 工程設計 1996
國喬石化公司SAN II工廠 工程設計 1995
台化公司ABS/SAN II工廠 工程設計 1995
國喬石化公司乙苯/苯乙烯工廠 工程設計 1995
台電台中電廠 工程設計 1995
泰國HMC聚丙烯II廠 工程設計 1995
山東華威發泡聚苯乙烯工廠 工程設計 1995
中美和第一至第四低壓廢氣壓縮/高壓廢氣處理工廠 工程設計 1994
永豐化工抗生素合成工廠 工程設計 1993
泰國TPI東帝士精對苯二甲酸工廠 現場工程師 1993

3. 一個工程六個標段是否可以同一家公司中標

1、首先就現行法律法規而言,沒有禁止性規定,依據不禁不止的原則,一個工程6個標段理論上是可以由同一家公司中標的;
2、其次,由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同樣對招標文件無相關約束,即招標工程中,招標文件可以約束每家投標單位最多獲得標段中標的個數。即可以由招標文件規定能否6個標段由同一家公司中標,一家公司最多可以中幾個標段等等,均不違法違規,視作合理的約定。
3、此外,需要提醒的是,招標活動,須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不得人為干涉招投標活動、評標活動,如有採取圍標、串標、買通招標人、評標專家等希望的涉嫌違規違法,將受到投標無效,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理論上一個工程六個標段由同一家公司中標是可以的,但是概率是很小的

4. 查找相關案例資料說明票據的無因性。

其實你去找論文或是案例書會更好

一、關於票據無因性和票據無因性原則

(一)票據無因性

票據無因性,是對票據行為外在無因性和票據行為內在無因性的統稱。(註:陳自強:《無因債權契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9-140頁。) 所謂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持票人不負給付原因之舉證責任,其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權債務的真實成立與存續,而無須證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據的原因,即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所謂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產生票據關系、引起票據行為的實質原因從票據行為中抽離,其不構成票據行為的自身內容,當形成票據債權債務關系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系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二)票據無因性原則

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實質內容就是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法律關系的分離。只有票據法律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互相獨立,作為基礎關系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不影響獨立存在的票據關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相互分離,才能夠在票據的轉讓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風險大大降低,並減輕持票人的審查責任,從而能夠保障持票人、特別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確立票據無因性原則,可以使人們樂於接受票據;人們樂於接受票據,就會利用票據的種種功效,加速物資有序流動,促進貿易發展,也就助長了票據的流通;從而發揮票據的效用,最終達到實現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目標。這也正是票據法理論確立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最終目的。(註:關於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價值問題,為現代票據法理論所肯定和公認,因此,上述觀點採用通說。參見呂來明:《票據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頁;龍田節[日],《商法略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頁。)

二、關於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的射程距離

(一)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效力之所及

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的分離,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核心內容。其中,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相分離的具體體現為:第一,即使票據原因不存在或者無效、被撤銷,只要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依法成立,則出票人、背書人仍須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據權利;第二,即使票據上記載的內容與票據原因關系的內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據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仍應當按照票據文義決定,而不能以票據外的事實來改變票據關系的內容;第三,只要票據上的背書符合法律規定的連續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據上記載的內容向票據債務人主張相應的票據權利,而無需向票據債務人證明自己取得票據的原因內容,票據債務人也無需對持票人取得票據的原因進行實質上的審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義務;第四,在英美法系中,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的分離還體現在:在票據僅憑交付(或許要有轉讓人的背書)的轉讓中,只要受讓人取得票據時是善意的,並支付了對價給轉讓人,他便獲得該票據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財產的完全的所有權而不受其他權益的約束。(註:對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相分離的前三種體現的總結,參見龍田節[日],《商法略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2頁;陳柳裕:《票據法詳論》,山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頁;第4種體現,參見杜德萊·理查遜[英]:《流通票據及票據法規入門》,復旦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頁。)

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的分離,在票據轉讓中的上述四種具體體現,即是票據無因性原則之效力所及的基本周延。當然,票據關系與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原則上也是分離的,但這兩種分離對於票據無因性原則的體現並不十分顯著。所以,本文主要以探討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之間的關系為基礎。

(二)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效力之所不及

票據法理論通說認為,在一定情況下,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又是不能不有所牽連的,這種牽連性即形成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不及之處。(註:李欽賢:《票據法專題研究(一)》,台灣三民書局1986年版,第299頁;梁宇賢:《票據法實例解說》,台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訂版,第15頁。)

綜觀全局,就目前而言,票據無因性原則之例外情形主要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1.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原因關系有效與否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票據關系的效力。也就是說,當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存在於同一對當事人之間時,如果票據債權人對票據債務人為票據上的請求,票據債務人得以基於授受票據的原因關系對抗票據債權人。(註:由於該種票據抗辯事由僅限於由特定的票據債務人向特定的票據債權人主張,因此,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之間的此種牽連一般被稱為「人的抗辯之個別性」。參見李欽賢:《票據法專題研究(一)》,台灣三民書局1986年版,第18頁;王小能:《票據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頁及第106頁。)

2.持票人取得票據如沒有給付對價或者未給付相當對價的,則該持票人不能享有優於其前手的票據權利。票據對價所針對的法律效果,是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之間相互牽連的一種體現,同時也是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

3.持票人取得票據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得以此票據原因關繫上的事由對抗持票人,即票據法理論中的「惡意抗辯」情形。(註:票據的惡意抗辯制度實質是票據債務人對惡意取得票據者的抗辯。票據法理論通說認為「惡意取得票據」是指持票人在知道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法手段的情況下取得票據。在票據原因關繫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的手段或方式不合法,諸如以欺詐、偷盜、脅迫、暴力、恐嚇等違法手段,或其他因重大過失或破壞誠信原則的不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由於各國法律均規定這樣的行為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行為,因此,該非法取得票據的人不可能也不應當享有票據權利。其與票據的善意取得相對應。票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為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之所及;而票據的惡意抗辯制度,則屬於票據無因性原則之例外。以上分析參見孟國碧:「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比較研究」,載於《國際經濟法論叢》2000年第3卷,第149頁;梁宇賢:《票據法新論》,台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122頁等。)

4.為了清償原因債務而交付票據時,原則上票據債務(新債務)如不履行,原因債務(舊債務)就不消滅,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票據法理論通說認為此即票據的授受對票據原因關系的影響,也是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相互有所牽連之處。(註:陳自強:《無因債權契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頁;梁宇賢,《票據法實例解說》,台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訂版,第14頁,例題四。)

5.當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票據時效的喪失而消滅時,該持票人對於出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內有請求返還的權利,也就是票據法賦予持票人的一種特殊的非票據權利——利益償還請求權。(註:利益償還請求權行使的前提條件除票據上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外,還包括票據上的請求權因欠缺一定的手續而消滅,但後者不屬於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范疇,而是票據要式性或其他特性的體現,因此,本文不涉及後者內容。)此項權利不屬於票據權利,對於此項權利的行使是持票人依票據原因關系適用民法中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規定進行的。此項權利實際上是票據法給持票人一個最後的補救機會。這是在票據法中票據關系與票據原因關系相分離的又一例外。

另外,我國大陸部分學者認為,票據關系與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在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也相互有所牽連,在我國大陸的票據法理論和票據立法中,當出現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存在於同一當事人之間的特定情形時,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之間的相互牽連從票據原因關系擴大到票據基礎關系的各種情形。(註:韓家勇:「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論」,載於《政治與法律》1995年第6期。)

當然,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之所不及的周延范圍,並不一定機械地局限於上述5種情形,筆者認為,隨著理論與實踐的不斷發展,在此方面尚有待於進一步探尋與深化。

三、關於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適用

(一)對票據無因性原則法律適用的幾種曲解及其檢討

1.絕對有因說。此觀點認為,根據法律最終講求實質上的妥當性或衡平性的法理精神,應當對票據無因性原則予以否定,將民法中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民事活動所需的其他基本原則引入票據關系中,要求票據原因關系必須真實,取得票據必須給付對價。(註:李欽賢:《票據法專題研究(一)》,台灣三民書局1986年版,第309頁,對日本學者鈴木竹雄所著《票據法之基礎理論》第14頁內容的引注;趙許明:「海峽兩岸票據制度比較研究」,載於《法學評論》1997年第2期。另外,目前世界上還有諸如伊朗、約旦等國家在票據法理論中堅持票據行為的有因性原則。參見郭鋒:「西方國家的票據與票據立法」,載於《國外法學》1988年第5期,第13頁。)

2.相對有因說。此觀點雖贊同票據行為有因說,但其與絕對有因說又存在差異,認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據出於善意或者無重大過失時,還是應當適當保護持票人的應得利益。(註:李欽賢:《票據法專題研究(一)》,台灣三民書局1986年版,第310頁,對日本學者平出慶道所著《票據債權移轉行為之相對的有因性》第435-455頁內容的引文。)

上述兩種有因說,將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奉為票據法所應追求的理想和目的,這符合一般的立法原則,自然無可置疑。但是,它們卻忽視了票據法作為一部專門的技術性法律所應具有的特殊性,即票據法本身獨特的價值取向。票據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標是保障票據使用和流通的「方便」、「快捷」、「效率」,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確立,正是票據法實現這一目標的最有力的立法手段之一。如果對票據無因性原則予以否定,必定會導致將票據基礎關系,特別是將票據原因關系擴大到整個票據行為和票據關系領域中,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上的每一個票據行為、對票據關系中的每一處環節均予干涉或施加影響的情況發生。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在簽發或轉讓票據時,就必須考慮其前手之間的基礎關系,而後手又不得不要求其前手對票據基礎關系的有效性負舉證責任。在票據流通過程中,如果存在數個票據背書,這種關系將會變得更為復雜,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基礎關系及票據行為的效力所負的注意義務將隨之變得尤為艱巨,使票據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威脅,使票據權利人對其票據權利的能否順利實現產生疑慮,接受票據者將變得戰戰兢兢,毫無安全感可言。這不僅違背了票據法的立法本意,使票據法律制度形同虛設,更談不上對市場交易安全性的保護。因此,兩種有因說不但未考慮票據法的特殊性,有悖於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立法要求,而且在票據法的價值取向問題上本末倒置,反而嚴重阻礙了票據的流通和票據經濟功能的充分發揮。

3.絕對無因說。此觀點認為,由於票據無因性原則是票據理論的基礎,是票據法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該原則應當具有絕對性,必須絕對地堅持此項原則,無例外可言。(註:郭澤華:「應堅持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載《法學雜志》1997年第1期,第30-31頁;李欽賢:《票據法專題研究(一)》,台灣三民書局1986年版,第308頁,對日本學者籃田親文著作的引文;劉方譽:《略論票據無因性之理論基礎》等。)

如前所述,在幾種特定情形下,票據法使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相互牽連,由此產生了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之所不及。而絕對無因說對此卻視而不見,片面強調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效果,將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射程距離無限擴大,勢必招致票據權利被濫用,損害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反而保護非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或其他非正當持票人利益的後果。這顯然與票據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背道而馳的,不僅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違背了法律倫理性和公平原則,更會阻礙票據的流通。(註:正如台灣學者鍾兆民先生所述:「依票據法規定,票據固為不要因證券,若絕對堅持這一原則,亦足以妨害票據之流通性。按票據法之所有規定票據為不要因證券者,原在保護票據之流通性。若今為保障執票人之權利而輕易舍棄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權利之保護於不顧,自非本部分法條之本意」。參見郭敏:「票據的無因性」,載《福建法學》1999年第2期,第5頁。)因此,不應提倡絕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觀點。

(二)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之理念的確立

對於應當如何正確適用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問題,結合上述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本涵義及其射程距離的探討和分析,筆者認為,票據無因性應是「相對的無因」,對於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適用也應理解為「相對地堅持」。

1.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的基本內涵

所謂相對地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是指在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礎上,兼顧該原則的效力所不及之處,即對票據無因性原則進行普遍適用的同時,對該原則的例外情形予以嚴格適用。其具體涵義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以票據法之助長票據流通、發揮票據效用、保障持票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為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首要宗旨。同時,兼顧對票據使用安全性的平衡保護。(2)以票據無因性原則作為票據法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或普遍原則遵照適用。(3)以票據無因性原則效力之所不及的情形為適用該原則的個別性,認可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只有在特定的前提條件下才具有相互牽連性,對此應嚴格適用而非濫用。

2.確立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的該當性

(1)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的價值取向的妥當性。該理念所追求的首要的基本價值取向,與票據法理論創設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根本宗旨以及票據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一致,同時,又未忽視對票據流通和市場交易所需的「安全」、「穩定」與「秩序」的保障,完全符合公平與誠信原則。因此,相對地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與法律對普遍性理想的追求和對特殊性目的的要求均是相適應的,其價值取向具有妥當性。(2)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的確立基礎的合理性。該理念是確立在必須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是以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普遍適用作為前提條件。這既遵循了票據法理論和票據法立法的基本原則,又體現了票據無因性理論本身著重保護票據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宗旨,其確立基礎具有合理性。(3)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的具體內容的公平性與適法性。在一般情況下,該理念主張適用票據無因性原則,而在特定情況下,該理念強調嚴格適用票據無因性原則之例外情形。其具體內容,體現了其適用票據無因性原則及其例外情形的衡平,以及在對票據權利人利益側重保護的同時,對票據債務人權利的兼顧。因此,其具有公平性和適法性。

四、我國大陸票據法實務(註:以下均簡稱我國票據法、我國票據法理論,不再冠以「我國大陸」前綴。) 中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適用

(一)我國票據法實務在票據無因性原則法律適用上的偏差

改革開放以來,到我國《票據法》頒布施行的初期,由於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尚處於起步階段,信用經濟水平低下,人們的票據法律意識十分淡薄,在票據實際操作業務中,票據上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發生。因此,雖然票據無因性原則早已引入我國的票據法理論中,(註:謝懷@①,《票據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鍾凱林等編著:《票據實務》,廣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但我國的票據立法卻堅持以維護金融秩序、保證交易安全為首要目的,將票據基礎關系引入票據法律、法規的條文中,使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緊密結合。如在《票據法》頒布之前,中國人民銀行於1988年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第14條第3項就規定:「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等等。1995年底至1997年底的3年中,我國《票據法》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相繼出台,但仍將保障票據使用的安全性作為其首要的立法宗旨,並緊緊圍繞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票據上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一主題展開,而不注重促進票據的流通和票據功能的發揮。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票據法》第1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票據立法的首要價值取向並不在於票據的流通性,而是注重規范票據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即強調票據使用的安全性。其二,《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明確地將票據基礎關系引入《票據法》中,使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緊密結合,並以此作為我國票據法律制度中的一項普遍性原則,強調並擴大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關系的影響。另外,依據第10條規定,我國《票據法》第21條第1款、第74條、第83條第2款、第88條第1款及第90條第2款,也將票據基礎關系中的資金關系對票據關系的影響作為票據法的一般原則加以規定。相應地,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中也有類似規定。(註:如《支付結算辦法》第22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務關系」。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8條、第10條、《支付結算辦法》第74條、第82條等條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必須具有真實的資金關系。)

由於票據立法的上述規定,加之我國票據法理論界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並未給予足夠重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對票據無因性原則在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局面,主要表現為有因說和絕對無因說觀念對司法實踐的影響。

回答人的補充 2010-04-23 20:32 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公布的一則案例中,原審判決的判理為:「航空公司和實業公司以幫助企業從外地拆借資金為誘餌,通過簽訂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已構成欺詐行為。航空公司違反規定將匯票背書轉讓給工貿公司,工貿公司又將此匯票到乙銀行貼現。乙銀行明知匯票是航空公司欺詐得來的,沒有合法商品交易基礎,仍違反法律及有關規定辦理貼現,其貼現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進出口公司是根據其與實業公司簽訂的聯營協議而成為匯票收款人的,由於聯營協議無效,進出口公司依據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匯票應予返還。另外,進出口公司在收取了實業公司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後,沒有付出相應對價,且在明知匯票是實業公司通過欺詐手段得來的情況下,仍拒絕將匯票退還給甲銀行,屬惡意佔有」,故依據《銀行結算辦法》的前述規定判決確認兩被告「非法持有甲銀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兩被告所持上述匯票均不予承兌,全部退還甲銀行」。(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4)法經提字第1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1期,第30頁。) 該判理內容明顯反映出有因說觀點對司法實踐的負面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原審案件進行了提審,並經審理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雖然規定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但這並不是對匯票效力的規定。票據關系的存在並不以原因關系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票據關系與其原因關系相對獨立。甲銀行以其簽發承兌匯票無合法商品交易基礎且屬受騙為由主張匯票無效,缺乏法律根據。雖然甲銀行與鋼管廠約定甲銀行簽發的匯票不得轉讓和貼現,但該約定對簽約人之外的匯票收款人不產生約束力。……乙銀行作為合法的持票人,有權向甲銀行主張匯票上的權利。進出口公司收到承兌匯票後,為實業公司支付了款項,故應認定進出口公司取得承兌匯票已付出相應對價,是承兌匯票的合法持有人。綜上,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故判決撤銷原判,駁回甲銀行的訴訟請求」。(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4)法經提字第1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1期,第30頁。) 從而糾正了原審判決中有因說觀念的錯誤認識,明確提出要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

一方面,有因說佔主導地位的票據立法和司法實踐,引起了我國票據法理論界的激烈爭論,特別是招致了諸多持絕對無因說觀點人士的強烈反對;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判例形式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予以充分肯定。於是,在司法實踐中又逐漸出現了盲目適用票據無因性原則,濫用票據權利,無原則地保護持票人利益的帶有絕對無因說色彩的傾向。如北京市某基層法院於1998年對一起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雙方約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座辦公樓,工程款項於工程完工並經甲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全部結清。一年後,該工程完工,甲公司未經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就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全部票據事項記載清晰的支票交給乙公司,作為對工程款的結算。次日,甲公司在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時,發現有不合格之處,遂立即將付款銀行帳戶中的款項轉移。當乙公司向銀行兌付票款項時,被銀行以支票空頭拒付。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票據糾紛,要求甲公司支付支票款項。甲公司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進行抗辯,並經法院審理後查證屬實。於是,審判人員對於本案應如何處理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票據關系應與基礎關系完全分離,本案支票為有效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對票據關系不產生任何影響,且乙公司為正當持票人,因此,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支付全部票款。至於工程質量不合格給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甲公司可另行以基礎關系主張賠償,票據法律不應予以保護。而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存在票據關系當事人與票據基礎關系的直接債權債務人相互重合,即票據關系的當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又是票據基礎關系的直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情形,《票據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據此,甲公司的抗辯理由成立,此案應將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合並審理,以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最終,此案經過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以第二種意見予以審結。而第一種意見,反映出絕對無因說對司法實踐的影響。試想此案如果依第一種意見進行處理,則勢必導致因片面強調保護持票人的利益,而犧牲與持票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債務人(票據基礎關系的直接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結果。

雖然上述兩案中體現有因說和絕對無因說的錯誤認識均已得到糾正,表明我國司法實踐對於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票據無因性原則問題已有所意識,但是,這種意識仍過於具體化和淺表化,並未真正觸及此問題的實質內容,可以說,對此問題的探討尚處於初步認識階段。而如果我國票據立法中與票據無因性原則相背離的立法宗旨及其法律規定不予以矯正,票據法理論研究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適用問題仍不予以關注並及時加以明確,則對我國票據法律制度、票據法司法實踐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效果所起的負面影響將會是深遠的。

(二)當前我國票據法理論與實務對適用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再認識

1.對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的提出與認同

隨著票據法理論界的不斷探索,以及對司法實踐所積累的經驗和教訓的深入考察,許多學者和司法實踐者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性質及適用問題進行了反思和再認識,逐步形成了應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基本觀點。持此觀點的學者和有關人士繼而又對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之間發生牽連的特殊情形進行探討,但結果過於模糊和分散,至今尚未見對此有完整、全面而系統的總結,更未對票據無因性原則之射程距離和例外情況加以明確。(註:上述分析,參見張旭娟:「也談對《票據法》第10條的一點意見——兼與林毅同志商榷」,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3期,第115頁;劉曉陽:「論票據的票據關系及其基礎關系」,載《青海社會科學》1998年第1期,第104頁;李幼明、宋志國:「對我國票據立法中無因性限制的探討」,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但根據我國票據法理論界的探討結果,以及部分學者已將此作為目前我國票據法理論和實務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認識寫入票據法教程的情況,(註:王小能:《票據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3頁。)可以看出,近年來,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理念已為我國票據法理論界所接受和共識,並逐步趨向系統化和理論化。

2.對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的具體實踐

在票據立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1月公布了《票據法》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10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13條的規定,對與其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合並審理票據關系和基礎關系的,持票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起草者之一曹守曄就票據無因性原則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具體闡釋:「……票據當事人即使違?

5. 中國十五冶

中國十五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十五冶」)是具有特級總承包資質的大型國有施工企業,隸屬於國務院國資委直管的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十五冶成立於1953年,現有資產60餘億元,從業人員2萬餘人,其中核心管理人員約5000人;擁有施工機械設備4998台(套),動力裝備率為31.75kw/人,技術裝備率為130372元/人。公司擁有冶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礦山工程、電力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工程等7項總承包一級資質及5項專業資質。同時,還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進出口企業資格和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A級實施企業資格,可從事境外承包工程、輸出勞務和相關進出口業務。

6. 中國十五冶金建設有限公公司是不是傳說中的黑

扣畢業生是胡扯。國有企業。拖欠工資有可能,公司拿不到工程進度款晚發個一個月很正常。畢竟是國有企業,黑是黑了點,領導貪污腐敗很正常,到哪裡都是一樣,不過能學到本事。。大公司接的活大,去鍛煉鍛煉吧。我在中國化工某建設公司。也是他媽的黑的要命。。。准備干幾年有經驗了就跳槽

7. 中國15冶集團怎麼樣

摘要 中國十五冶金建設有限公司成立於1953年,現有資產50餘億元,從業人員2萬餘人,其中核心管理人員約5000人;擁有施工機械設備4998台(套),動力裝備率為31.75kw/人,技術裝備率為130372元/人。公司擁有冶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礦山工程、電力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工程等7項總承包一級資質及5項專業資質。同時,還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進出口企業資格和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A級實施企業資格,可從事境外承包工程、輸出勞務和相關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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