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出了無罪判決書後會不會在判有罪
不會。
但是如果有新的證明有罪的證據的話除外。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貳』 法院公開宣判無罪多長時間下判決書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整個刑事訴訟過程需要四、五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復雜的可能時間會長一點,有的可達一年多。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叄』 無罪釋放,會有無罪判決書嗎
看到哪步了,如果到了審判階段,就有,如果到了起訴階段但不起訴的,有不起訴決定書,沒到起訴階段的,拘留,逮捕的有釋放證明,且證明原因寫的不能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有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書,進入審判程序,檢察院撤訴的,有準許撤訴裁定,除非退補,否則也按無罪處理
『肆』 找一份無罪的刑事判決書
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宣告無罪」一詞,就能夠找到一份無罪的刑事判決書。
『伍』 沒有被法院判刑就不叫犯罪嗎
是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推定為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犯罪,是指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准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一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混合概念。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觸犯了法律。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准。

(5)中國有多少無罪判決書擴展閱讀
犯罪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
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陸』 洛陽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孫瑞紅:在中國做無罪辯護為什麼這么難呢有誰統計過我國有幾分無罪判決書
這是我們國家都不能接受無罪推定、沉默權等司法觀念造成的。認為被抓起來了就一定有罪。實際上,我國推行的是控辯式訴訟模式,可律師和公訴機關根本不平等。地位都不平等拿來公平的辯論。一切都是被公權力主導的辯護,能容易嗎?
『柒』 "聶樹斌改判無罪,該有多少人有罪
您好!推薦您閱讀5905盼望的博客「聶樹斌改判無罪,該有多少人有罪」也許能從中找到答案。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法官、檢察官、公安幹警、律師、高校師生、公眾以及新聞媒體記者等120餘人旁聽了該案的公開宣判。該案宣判後,合議庭向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席公開宣判的檢察人員送達了判決書,並就有關問題作了釋明。據悉,該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看到這個消息,我在朋友圈感慨地寫到:「聶樹斌改判無罪,該有多少人有罪啊!」有人附和說:「這才是核心。」應該說,聶樹斌的冤案有當年的法律政策問題,但更有「人為」的原因,當年的辦案人員是不是急功近利而「忘」了聶樹斌是一條鮮活的生命呢?國家賠償、追責都是必須的,但我關心的不是聶樹斌冤案的結束,而是聶樹斌的清白是不是另一個時代的開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當年在統計分析20起死刑冤案中發現,這些冤案被糾正的理由,百分之百是因為真凶出現或是被害人復活,沒有一起是司法系統主動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發現新的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而主動糾正的。聶樹斌清白了,但陳教授的話言猶在耳。
也就是說,死刑冤案糾錯還沒有從偶然走向必然,冤案糾錯還沒有完善的制度設計。司法正義被認為是社會最後一道正義防線,那為什麼沒有糾錯的制度設計呢?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重大錯案冤案背後往往有司法系統公職人員在犯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對50起死刑冤案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有47起案件中被告人做了虛假供述,其中有4起被法院或檢察院正式認定存在刑訊逼供,還有84%的案件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而在陳永生教授研究的20起冤案中,有多達19起案件存在刑訊逼供。錯案冤案糾正難是一個事實,而刑訊逼供造成的錯案冤案糾正就更難上加難了。
中國死刑冤案被糾正的理由,百分之百是因為真凶出現或被害人復活,沒有一起是主動糾正。這是很悲催的,也是令司法系統非常尷尬的事情。所以,指望司法部門自我糾錯,或糾錯從偶然走向必然,是很有難度的。和情婦反腐一樣,靠偶然因素糾正冤案,不可能使司法走向正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曾經介紹,除了司法系統,英國對已定罪的刑事錯案,還專門設立了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獨立進行審查。在現實語境下,我國也完全有必要設立一個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的重大錯案冤案糾正委員會,不僅要糾錯,還要打擊和遏制公檢法內的故意犯罪。
糾正冤假錯案必須從偶然走向必然,而且還要防患於未然。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一次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強調,要堅持依法糾正錯案,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是的,執法必嚴,錯案必糾,而且,要有主動發現主動糾正的機制。最高人民法院不僅要有對死刑案件進行核準的制度,也不只是像英國一樣設立一個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的重大錯案冤案糾正委員會,鑒於目前我國沒有從偶然走向必然的糾錯機制,我建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立一個專職死刑案件審核廳,對所有死刑案件進行最終的審理。這不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而是對生命的尊重對法律的尊重,是司法公平正義的需要。聶樹斌改判無罪應有這樣的意義,那就是開啟司法進步時代的一扇大門。
『捌』 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檢察機關抗訴,再審無罪,此案對我國法治有何意義
從「最高檢首次提出無罪抗訴」看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與適用
審判監督程序是我國刑事司法審判錯案、冤案救濟的重要途徑。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了完善,充分體現了我國對冤錯案件救濟程序的重視。201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無罪抗訴的「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在海南省進行再審,此案是經申訴人申訴、最高檢察院受理申訴後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為由提出再審抗訴。本期就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與適用的相關觀點、案例、法律文件進行梳理,供讀者參閱。
實務要點一:以檢察院抗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修訂)
第五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接受指令進行調查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一審、二審事實均有錯誤的,可提請發出指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賀興豐故意傷害抗訴案
【本案要旨】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是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啟動再審抗訴的前提條件,在接受申訴後,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其下級檢察院對申訴事宜進行調查。接受指令調查的下級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案件一審、二審確有錯誤的,可提請發出指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審理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2002年第5號
2.對於二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有誤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以抗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許國嘉商業受賄抗訴案
【本案要旨】對於經過二審的刑事案件,二審判決書送達參加出庭的檢察院的,該檢察院認為二審判決定性有誤,適用法律不當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法院抗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接受提請申請後,可以抗訴的方式啟動再審。
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0年第4期
原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提起抗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原審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無權向這些法院提出抗訴,只能向其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其裁判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摘編自《新刑事訴訟法教程》,張軍、陳衛東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出版)
實務要點二: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屬於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修訂)
第五百九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六)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八)量刑明顯不當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查,參照本規則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1.假釋的裁定存在事實錯誤、證據不足的,人民檢察院可提起抗訴,啟動再審程序——徐法根假釋抗訴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假釋的裁定已經生效,但據以假釋的事實錯誤,認定符合假釋條件的證據不清,對此人民檢察院以抗訴的形式啟動再審程序,相應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該抗訴案件,並依法作出裁判。
案號:(1996)浙法刑再終字引14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1997年第1號
2.用於定案的證人證言前後矛盾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可認定為「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此作為再審抗訴的事由——李某故意殺人罪抗訴案
【本案要旨】在刑事訴訟中,用於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能夠排除合理的懷疑。若用於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孤立的證據且存在前後矛盾的情形,此類證據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不能以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採用此類證據定罪量刑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在發現以此類證據定罪量刑的情形後,相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以抗訴的形式啟動再審程序,以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1996年第1號
在確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時應把握好「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應當予以排除」的內涵
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定罪量刑,必須以證據為依據。如果證據不確實、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那麼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就可能有錯誤。考慮到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如果證據不充分,即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同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情況不一致或者正相反,那麼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也可能有錯誤。
此外,如果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是依法應當排除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也可能有錯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指出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主要證據之間有矛盾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不確實」是指原來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是虛假的或者部分虛假的。「不充分」是指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懷疑。「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是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而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上述證據不能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摘編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著,臧鐵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
以上資料來自於【法信】公眾號。

『玖』 近二十年內中國有名的上了報的冤案
最近辦理的陝西漢中魯天恵故意殺人、強奸幼女申訴案,是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重大冤假錯案。魯天恵第一次見到我的情景,讓我至今難忘。他無助、哀求的眼神和對這個世界的恐懼,讓我首先從感情上接受了他是被冤枉的事實。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辨別冤假錯案,眼神有時比證據更重要。閱卷之後,我進一步堅定了這個認識。
漢中中院和陝西高院判決認定:魯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時許,見被害人魯麗獨自一人行走,就將其誘騙至一低窪地進行姦淫。事後怕罪行敗露,魯天恵用水泥塊狀物品猛砸魯麗前額,致其死亡。魯天恵用塑料編織袋將屍體帶至約150米遠處的稻田內,徒手拔起七、八窩稻穀,將魯麗的屍體予以掩埋。魯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跡的襯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開門時將拿襯衣手上沾的血跡擦在門框上。又怕罪行敗露,用水將襯衣上的血跡洗掉,將血水撒在室內地面上。
公安機關於1994年9月4日接到群眾報警,在稻田內發現一具屍骨。在此之前,村民魯存友報警稱其養女在8月8日失蹤。由於警方發現屍骨旁邊有魯麗生前穿過的裙子,遂直接認定死者即為魯麗。公安機關出具鑒定顯示,魯天恵門框上的血跡、室內地面上的泥土、魯天恵白襯衣上的血跡、被害人魯麗褲頭、毛發骨骼均為ON型。法院據此認為證明魯天恵作案的證據鏈已經完整。
但問題是,法院認定的案情事實,除了魯天恵的口供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就拿姦淫幼女罪來說,死者魯麗的內褲上並沒有檢出精斑。除了魯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魯麗生前遭遇過性侵。僅僅根據被告人的口供這一孤證,漢中中院竟然就認定魯天恵犯了姦淫幼女罪。現在看來,漢中中院之所以這樣認定,並不是因為他們不懂得這么淺顯的證據規則,而是因為一旦拿掉了姦淫幼女這一罪名,那麼魯天恵的殺人動機就成了問題。因此,兩級法院為了判決魯天恵故意殺人的罪名,就必須捎帶著姦淫幼女的罪名。
現有證據能證明魯天恵殺害了魯麗嗎?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類案件,偵查的首要任務就是確認死者的身份。然而在這個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無法確定。魯麗是魯存友的養女,魯存友看到的只是一具屍骨,根本看不到面容,僅憑屍骨身邊的裙子就能認定死者是魯麗?警方所做的血型鑒定只是種類物鑒定,結論並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魯天恵的草屋在稻田邊上,處在開放的公共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夠證明魯天恵的門框上和室內泥土上的血跡就是死者魯麗的,難道就能由此證明是魯天恵殺死了魯麗嗎?誰能證明這些血跡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時留下的?是為何留下的?
試想,有誰殺了人會故意把血跡抹在自己的門框上,把洗襯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內地面上?門框上的血跡離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著才能抹上去。魯天恵草屋邊上就是一條小河,血水為何不直接倒進小河裡?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擔心罪行敗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偽造現場、栽贓陷害他人的慣用手法。至於染有血跡的白襯衣,魯天恵解釋稱已經很久沒有穿過了,並且他草屋的鑰匙曾經遺失過。可惜的是,魯天恵的這些解釋都沒有被法院採信。
也許有人問,那魯天恵為什麼會做有罪供述呢?魯天恵的有罪供述中為何會包括在門框中抹血跡、往室內泥土上倒血水等細節呢?為何會包括承認當晚穿著的是白色襯衣,而這件襯衣後來剛好被檢出了血跡呢?不僅如此,魯天恵為何還對強奸、埋屍的地點進行了實地辨認呢?難道這些還不足以證明魯天恵作案嗎?
乍一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證據鎖鏈,可這條鎖鏈根本經不起推敲。公安機關是在1994年9月4日發現的屍骨,當天即做了現場勘查,提取了魯麗的毛發、骨骼和褲頭。當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已經提取到了門框上的血跡、室內泥土和白色襯衣。當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屍檢報告》。巧合的是,恰恰在這一天,魯天恵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關於案發當晚的穿著,魯天恵口供中曾有過三種不同的說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鑒定結論出來以後,魯天恵的口供就穩定為白襯衣。至於對作案地點的辨認,更是毫無意義,因為殺人地點得不到其他證據佐證,而埋屍地點警方此前早已經掌握。
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這種先證後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證口供的真實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間伴隨著刑訊逼供、指供誘供,那麼所有的證據鎖鏈都是人為製造出來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證據,實質上卻只是孤證,因為證據印證關系是人為設計、拼湊出來的。當事人怎麼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偵查人員怎麼教,而偵查人員會根據他們已經掌握的證據來誘導、指導當事人做出能夠與現有證據互相印證的口供。據魯天恵申訴材料反應,其本人在偵查期間遭遇過非常殘忍的刑訊逼供,很多口供都是照著偵查人員的意圖做出的。一審法院當年也曾要求查明公安機關是否有刑訊逼供。
公安機關當然會出具書面證明材料,言之鑿鑿的說自己是依法偵查,沒有刑訊逼供。可這種自證清白的一紙說明,真的能還原整個偵查真相嗎?在以往已經平反的冤假錯案中,也會經常出現這種情況說明。但如果沒有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誰會違心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呢?魯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傳,當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關押,期間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都被關押在辦案單位自己的審訊室。那個特殊的時期,那種特殊的命案,公安機關完全依法審訊,沒有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你信嗎?
魯天恵的供述是虛假的,其實有大量的蛛絲馬跡可尋。比如關於姦淫魯麗的地點,先後就有三個不同的說法。關於自己當晚的穿著,先後也有三種不同的說法。關於殺死魯麗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殺死,後來才改為用水泥塊物體砸死。魯天恵稱自己的襯衣上沾染了血跡,但死者魯麗的裙子上反而沒有檢出血跡。魯天恵供述當晚是藉助月光作案,但實際上當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魯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窩稻穀的說法,經過偵查試驗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公安在勘查現場屍骨時提取到了「成趟腳窩」數據,經比對與魯天惠的數據不符,但公安機關最開始卻並未移交該份證據。
縱觀全案,如果沒有魯天恵的口供,那麼就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直接證明魯天恵是作案兇手。而魯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來的,檢察院和法院要麼在所不問,要麼直接輕信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對魯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點,檢察院和法院要麼在所不問,要麼直接輕輕略過。因為,他們只在意魯天恵承認自己強奸殺人的內容。可是,這樣簡單、機械的正向比對口供,根本還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實。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經證明,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虛假口供,偏信偵查階段的有罪口供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首要元兇。
強奸幼女、故意殺人,拒絕認罪悔罪,卻僅被判處無期徒刑。這足以說明,法院也認為案件證據存在重大問題。魯天恵死裡逃生卻不知感恩,反而持續喊冤申訴長達二十餘年。魯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門口貼上這樣的對聯「從今願與鬼為伴,來世不共人同群」,橫批「人惡於鬼」。若不是背負有極大的冤情,魯天恵寫不出這樣的對聯。
目前這個案件已由陝西高院正式立案復查。是否應當再審改判,不是看申訴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證據來證明原審判決是錯誤的,而是看根據原審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得出原審判決結論,綜合審查原審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在被告,申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同樣不在申訴人。接下來,我們會持續代理此案申訴,哪怕花上幾年時間也在所不惜。正義不來,我們不散。
『拾』 什麼是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
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對審理終結的刑事案件,確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依法製作的書面處理結論。可以分為有罪科刑和有罪免刑判決書兩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上述規定是人民法院製作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