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死刑標准
死刑(Death Penalty),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1]
死刑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之數行一,也作為一種刑罰普遍存在於各國刑法體系中。因為生命的寶貴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又被稱為極刑。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判決的有關犯人通常都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實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他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死刑曾遍存在於各國刑罰之中,自啟蒙運動後,「是否廢除死刑」這一議題在學術層面產生激烈討論,並且在司法實踐層面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現行刑法保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的原則進行死刑的適用。現階段我國死刑的執行一般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迅畢讓兩種情況,並嚴格把控死刑畝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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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死刑規定是: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貳』 中國執行死刑是怎麼執行的
在中國,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然而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最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槍決和注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五條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