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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東印尼公司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4-13 11:16:15

『壹』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歷史背景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建立於17世紀歐洲的大航海時代,當時的歐洲各國興起海上冒險,探尋世界地理,更發展外海的商機。16世紀的葡萄牙在東南亞地區已有殖民地與商業發展,1560年代,一群荷蘭商人派浩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1599)至葡萄牙刺探商情,浩特曼回國後這群商人便成立一家公司,利用這個資訊往東印度地區發展,從1595年4月至1602年間,荷蘭陸續成立了14家以東印度貿易為重點的公司,為了避免過度的商業競爭,這14家公司於是合並,成為一家聯合公司,也就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當時的國家議會授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具有貿易壟斷權。
荷蘭東印度公司由位於阿姆斯特丹、澤蘭省的密德堡市、恩克華生市(Enkhuizen)、德夫特市(Delft)、荷恩市(Hoorn)、鹿特丹市(Rotterdam)六處的辦公室所組成,其董事會由七十多人組成,但真正握有實權的只有十七人,被稱為十七人董事會(Heren XVII),分別是阿姆斯特丹八人、澤蘭省4人,其他地區各一人。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印尼的雅加達)建立了總部,其他的據點設立在東印度群島、香料群島上。
到了1669年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已是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擁有超過150艘商船、40艘戰艦、五萬名員工、與一萬名傭兵的軍隊,股息高達40%。認購股份的熱潮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共釋出650萬荷蘭盾供人認購,當時的10盾約等於1英鎊,而1660年代荷蘭一位教師的年薪約280盾,光阿姆斯特丹一地就認購了一半的股份。

『貳』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介紹

Flag of the Dutch East Indies Company。1602年荷蘭建立的具有國家職能、向東方進行殖民掠奪和壟斷東方貿易的商業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East India Company)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荷文原文為Vereenig 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中文全文應譯為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阿姆斯特丹的縮寫。

『叄』 17世紀的東印度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為什麼又由荷蘭成立,又由英國成立

一、英國東印度公司
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不列顛東印度公司或「英 國東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簡稱BEIC,EHIC,有時也被稱為約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個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可敬的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於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協助統治和軍事職能。
東印度公司訓練僱傭軍,表面上是印度封建王公所擁有,但這些封建王公因受到東印度公司的「保護」,實際上是為英國人服務的。它由歐洲軍官指揮,對英國佔領印度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如果沒有這支僱傭軍,英國就不可能征服印度。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瘋狂進行殖民掠奪,除了上述搶劫孟加拉國庫外,1799年,攻陷邁索爾首府時,又搶劫了價值1500萬英鎊的王室珍寶。英國通過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另一種掠奪手段是壟斷鴉片、食鹽和煙草貿易。其中,鴉片收入約占公司總收入的七分之一。強迫孟加拉農民種植鴉片,再走私運到中國銷售,從中牟取暴利。
在18世紀,中國對鴉片的需求十分之高,而在1773年,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取得了鴉片貿易的獨占權。但由於東印度公司的船隻被禁止運送鴉片到中國,所以在孟加拉地區生產的鴉片要先在加爾各答出售,再在那裡運到中國。盡管中國政府一直禁止鴉片入口,又在1799年重申禁煙,但公司仍從孟加拉透過貿易商和中介走私鴉片到中國廣州等地,平均每年更高達900噸。鴉片源源不絕的輸入中國,使中英貿易形成了龐大的逆差,盡管中國輸出茶葉、絲綢和瓷器,仍未能阻止白銀大量流出的問題。在1838年,當時鴉片輸入中國的數量高達1400噸,中國不得不對走私者處以死刑,並派出欽差大臣林則徐監督禁煙。禁煙與日後的銷煙引發了1840年鴉片戰爭,最終使中國租借香港島予英國。
從18世紀60年代起,東印度公司開始走下坡路,1813年,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貿易壟斷權被取消,同年,英政府又取消了它對中國的貿易壟斷權。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特權被取消後,來廣州十三行貿易的英國商人從原來統一由東印度公司組織而變為散商,英國政府特派官員與中國政府交涉商務事宜,使原來商人與商人之間的交涉一變而成為政府間的交涉,由此而埋下了中英兩國沖突導火線的種子。種種權力被取消後,東印度公司走向了破產的道路。1858年,東印度公司用盡畢生精力為英國聚斂到足夠的財富之後,被一腳踢開,東印度公司被英國政府正式取消,英國政府開始直接統治印度至1947年。

二、荷蘭東印度公司
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語: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其原名意為「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縮寫,代表該船隻或設備是阿姆斯特丹所派出,若為密德堡市派出者則加註M字,依此類推。)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將近兩百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二萬五千名員工,一萬兩千名船員。
荷蘭當時的國家議會授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起非洲南端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具有貿易壟斷權。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22年在澎湖建立城堡作為貿易據點,但當時澎湖為中國明朝政府季節性駐防的汛地,經交涉失敗後,中國派遣由俞咨皋率領的軍隊包圍荷蘭人的城堡,迫使得荷蘭人於1624年轉而到當時未有實質政府統治的福爾摩沙島(今台灣島)大員(今台南市安平區)設立據點,佔領台灣的期間由1624年,至1662年被明鄭延平王鄭成功打敗為止,稱之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當年的建築如熱蘭遮城、普羅民遮城等仍留至今,唯多已傾圯。
佔領台灣的目的是為對中國、日本、朝鮮半島與東南亞商業據點的樞鈕,並壟斷馬尼拉(西班牙殖民地)與中國間的貿易。主要的輸出貿易內容包括砂糖、鹿皮、鹿肉、鹿角、藤、米,轉運貿易內容包括荷蘭的金屬、葯材,巴達維亞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鴉片、錫、鉛,中國的絲織品、陶器、黃金、蠶絲。
以鹿皮為例,在1634年到1638年短短四年之間,由台灣輸出到日本的張數由十一萬張成長到十五萬張。到了1658年,台灣砂糖的輸出量已經足夠供應日本與波斯的需要,並增加巴達維亞為輸出對象。
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約有35個據點,日本據點的獲利為38.8%排名第一,第二名即是獲利25.6%的台灣,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這些地方的獲利主要是配送給荷蘭的股東,而非用回饋當地人或用於當地的建設。
當時在台灣經營貿易的國家除了荷蘭,尚有日本人,鑒於日本人的商業競爭,荷蘭台灣長官遂對日本商人課征十分之一的關稅,引起雙方不滿,甚至發生濱田彌兵衛事件,1628年兩方終止貿易,經過荷蘭方面道歉,又交出得罪日本人的彼得•奴易茲(Pieter Nuyts)到日本監禁,1632年才又恢復貿易,但日本在不久之後進入日本鎖國時代。除此之外,因為荷日兩方政府對於其所有領地都有司法權執行的權力,為此兩方也發生過沖突。
鄭成功收復台灣發生在公元1661年。明天啟四年(公元1624年),荷蘭殖民主義者侵佔中國台灣。清初,鄭成功下決心趕走侵略軍。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三月,鄭成功親率2.5萬名將士,分乘幾百艘戰船,浩浩盪盪從金門出發。康熙元年初,侵略軍頭目被迫到鄭成功大營,在投降書上簽了字。至此,鄭成功從荷蘭侵略者手裡收復了淪陷38年的我國神聖領土台灣。
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在十八世紀時,荷蘭與英國之間的戰爭不斷,兩國在1780年-1784年間的戰爭,由於國內對於亞洲貨品的需求量大減,導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濟出現危機,終於在1799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公司遺址為現今阿姆斯特丹大學。

『肆』 「東印度公司」到底是個什麼公司為什麼比一個國家還強大

東印度公司的全稱叫做荷蘭東印度公司,這家公司之所以那麼強大是因為它是第一個可以發行貨幣以及組織傭兵的一個公司。除此之外它還是世界上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還能夠對其他國家進行佔領殖民地的公司,這個公司的實力已經是可以與其他國家來作比較的了。

東印度公司的存在有利也有弊,曾經能夠叱吒一方,現如今也已經長眠於歷史中了,以往的輝煌讓現在的東印度公司看起來更加落寞了,曾經讓東印度公司不斷侵略的東方,現如今也已經在國際上站穩腳跟,有了影響力。

『伍』 關於荷蘭建立東印度公司的始末

1. 由於自由市或城市共和國在中世紀後期的歐洲多個地區存在。在這些地方,城市商業集團一直存在對外資本擴張性(只不過是大航海事業成規模之前,這種范圍一直都停留在歐洲),至於荷蘭或佛蘭德地區的商業,可以說,在東印度公司成立(1602年)之前,由於和漢薩商會競爭獲得壓倒性上風並導致對方衰落,荷蘭商人集團已經獲得了歐洲北半部地區的貿易優勢。這種優勢也為將來其於西班牙的80年戰爭中提供了經濟支撐。

2. 以英格蘭和荷蘭為代表的歐洲北半部新教區域非常重視去爭奪西班牙殖民地的商業利益(1580年葡萄牙受西班牙兼並,不提之),「東印度」這個詞語是一個泛稱,是同「西印度」相對稱的一個地區名。這是個來自西班牙人的訛傳,1492年哥倫布到達美洲,誤認為印度,後來歐洲殖民者就稱南北美大陸間的群島為西印度。同時指稱亞洲南部的印度和馬來群島為「東印度」。故馬來群島也曾稱東印度群島。荷蘭殖民者侵佔今印度尼西亞為殖民地後,稱該地為荷屬東印度。

第二個問題。

荷蘭雖然和西班牙長期戰爭,但由於有相對發達的軍事戰術體系:荷蘭的莫里茨奧蘭治和瑞典的古斯塔夫二世同為近代歐洲戰術體系之父,況且荷蘭海軍遠非瑞典海軍可比。結果在17世紀以後,強大的西班牙軍隊(盡管在1588年加萊海戰中有過失敗,但西班牙軍事力量在法國路易十四當權之前的17世紀初期以前一直都是歐洲最強的,加萊海戰損失的艦隊也很快重建),一直都不能越過萊茵河北岸攻擊聯合省共和國的精華部分荷蘭省。類似阿姆斯特丹、烏特勒支、海牙等重要城市,一直都是和平和發展繁榮的狀態。由於擁有國會給予的招募傭兵的特權,荷蘭東印度公司靠傭兵長期靠軍事手段得到殖民地(荷蘭的傭兵有相當一部分來自英格蘭、蘇格蘭或德意志各邦國)。

而相對來說德意志方面,除了軍事戰略高手華倫斯坦(還是捷克人)外,無論政治和軍事,無論是天主教的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巴伐利亞,還是北德意志的新教區域,無論軍事還是政治,他們的資本和軍隊在西歐處於弱勢狀態,這就不可避免地,德意志原本有基礎的自由城市都遭到過西班牙、瑞典、法國的軍隊或主要由捷克人組成的華倫斯坦的軍隊殘酷的掠奪甚至大屠殺。遭到嚴重破壞和倒退。德意志在經濟和貿易方面重新獲得優勢要到蒸汽機時代,德國的煤鐵資源讓其成為製造業強國以後。

英格蘭方面,在伊麗莎白一世死後,英國國內矛盾尖銳,國教聖公會和清教徒長期對立,可以說在17世紀60年代第一次英荷海戰前,同樣有潛力的新教大國----英格蘭暫時無力取代荷蘭在海權方面的優勢地位。但是英國17世紀中後期解決宗教矛盾和蘇格蘭-愛爾蘭問題後,其資源和天然位置決定在貿易方面的優勢是荷蘭無法比擬的。

法國方面,法蘭西是西歐特殊性很重的一個地區,由於溫暖而且平原優勢,法蘭西的情況有點象中國中原和江南的情況,發達的農業社會導致經濟長期是自給自足的情況,城市因國內市場或本土皇室需要而產生。至今法國對外貿易量是不如荷蘭的。

西班牙等南歐地區,盡管這一階段控制了葡萄牙和義大利大部分地區,基本上由於無法處理和法國尖銳的矛盾,也無法最終重新兼並整個尼德蘭。在制海權和殖民地利益方面,西班牙受到了英荷等國強有力的競爭,而且因為不切實際地懷有天主教大帝國的夢想,西班牙過度介入了歐洲北部和內陸地區的事務,從而也維持了一支超出它國力所能承受的陸軍。最終無論和北歐的30年戰爭還是和荷蘭的80年戰爭,西班牙都以戰敗告終,留下的是一個貧弱不堪的南歐世界。至今在歐洲,無論軍事水平還是經濟或貿易水平,南歐和西北歐的差距是存在的,西班牙、葡萄牙和義大利城邦當然難以恢復大航海時代之初的海上貿易盛世。

『陸』 東印度公司是英國還是荷蘭的

世界上最早的東印度公司是荷蘭建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DutchEast India Company)是荷蘭商人以及貴族於1602年3月20日成立,1799年解散,也是世界最早的股份制公司。荷文原文為Vereenig 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中文全文應譯為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阿姆斯特丹的縮寫。
16世紀末17世紀初,先後有葡、英、荷、丹、法等國在東半球的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亞等地成立過東印度公司。
至於為什麼都取名「東印度公司」,這和哥倫布錯把美洲當作印度並以訛傳訛有關。1492年,哥倫布航行到達今天中美洲的西印度群島,錯把它當作印度,把當地土人當作印度人(今天仍把美洲原住民稱為印第安人,在英文里與印度人是同一個單詞)。以後人們發現錯了(哥倫布本人至死不承認自己錯了),但仍然將錯就錯,把真正的印度(甚至印度尼西亞等一些東南亞國家)叫做「東印度」,把美洲加勒比海的島嶼叫做「西印度」,上述這些殖民公司的名稱就由此來。
成立東印度公司的歐洲國家雖然很多,但較為有名的是英、法、荷等國。英、法、荷之所以都在東半球設立東印度公司,是因為17——18世紀,這三國是世界上主要的殖民國家(還有西班牙,不過它主要在西半球擴張),它們在東半球的爭奪尤其激烈,爭相成立東印度公司是它們之間爭奪的重要表現和手段。不過由於英國後來打敗了荷蘭、法國,取得了最後勝利,英國東印度公司也存在時間最長,變得最有名,以至於人們一提起東印度公司就誤解為就只有英國一家,其實並非如此。

『柒』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誰組成的

荷蘭東印度公司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荷文原文為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中文全文應譯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其公司的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阿姆斯特丹的縮寫。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將近兩百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亞州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二萬五千名員工,一萬兩千名船員。

簡介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建立於17世紀歐洲的大航海時代,當時的歐洲各國興起海上冒險,探尋世界地理,更發展外海的商機。16世紀的葡萄牙在東南亞地區已有殖民地與商業發展,1560年代,一群荷蘭商人派浩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 ?-1599)至葡萄牙刺探商情,浩特曼回國後這群商人便成立一家公司,利用這個資訊往東印度地區發展,從1595年4月至1602年間,荷蘭陸續成立了14家以東印度貿易為重點的公司,為了避免過度的商業競爭,這14家公司於是合並,成為一家聯合公司,也就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當時的國家議會授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具有貿易壟斷權。

荷蘭東印度公司由位於阿姆斯特丹、澤蘭省的密德堡市、恩克華生市(Enkhuizen)、德夫特市(Delft)、荷恩市(Hoorn)、鹿特丹市(Rotterdam)六處的辦公室所組成,其董事會由七十多人組成,但真正握有實權的只有十七人,被稱為十七紳士(Heeren XVII),分別是阿姆斯特丹八人、澤蘭省4人,其他地區各一人。

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並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

Image:NetherlandsEmpire.png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印尼的雅加達)建立了總部,其他的據點設立在東印度群島、香料群島上。

到了1669年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已是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擁有超過150艘商船、40艘戰艦、五萬名員工、與一萬名傭兵的軍隊,股息高達40%。認購股份的熱潮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共釋出650萬荷蘭盾供人認購,當時的10盾約等於1英鎊,而1660年代荷蘭一位教師的年薪約280盾,光阿姆斯特丹一地就認購了一半的股份。

與台灣的貿易關系

荷蘭東印度公司原先在澎湖附近活動,但當時中國明朝政府認為澎湖為其領土,使得荷蘭人於1624年轉而到當時未有實質政府統治的福爾摩沙(今台灣)大員(今台南市)設立據點,佔領台灣的期間由1624年至1662年。當年的建築如熱蘭遮城、普羅民遮城等仍留至今,唯多已傾圯。

佔領台灣的目的是為對中國大陸、日本、韓國與東南亞據點的樞鈕,並壟斷馬尼拉與中國大陸間的貿易。主要的輸出貿易內容包括砂糖、鹿皮、鹿肉、鹿角、藤、米,轉運貿易內容包括荷蘭的金屬、葯材,巴達維亞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鴉片、錫、鉛,中國的絲織品、陶器、黃金。

Image:VOC ship Amsterdam.jpg 以鹿皮為例,在1634年到1638年短短四年之間,由台灣輸出到日本的張數由十一萬張成長到十五萬張。到了1658年,台灣砂糖的輸出量已經足夠供應日本與波斯的需要,並增加巴達維亞為輸出對象。

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約有35個據點,日本據點的獲利為38.8%排名第一,第二名即是獲利25.6%的台灣,但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這些地方的獲利主要是配送給荷蘭的股東,而非用回饋當地人或用於當地的建設。

當時在台灣經營貿易的國家除了荷蘭,尚有日本人,鑒於日本人的經濟競爭,荷蘭遂對日本商人課征10%的稅,引起雙方不滿,甚至發生濱田彌兵衛事件,1628年兩方終止貿易,1632年才又恢復,但日本在不久之後進入鎖國時代。除此之外,因為荷日兩方政府對於其所有領地都有司法權執行的權力,為此兩方也發生過沖突。

歷史年表

• 1602年:3月20日成立。

• 1603年:公司船員韋麻朗經由馬六甲海峽由巴達維亞抵達澳門,與葡萄牙的戰爭失敗。

• 1604年:8月7日抵達澎湖,但12月15日被大明帝國的軍隊驅離。

• 1607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由葡萄牙手上攻下安汶(Ambon)島,並設置商館。英國隨後也在此設立商館。

• 1619年:在爪哇的西達維亞成立東印度地區的總部。

• 162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再度占據澎湖。

• 1623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殺害安汶島英國商館的10名館員。

• 1624年:大明帝國軍隊與荷蘭經過8個月的戰爭後,荷蘭人退守台灣。

• 1638年:日本鎖國,葡萄牙人被日本趕走,荷蘭東印度公司壟斷日本貿易

• 1641年:荷蘭東印度公司佔領葡領麻六甲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西班牙承認荷蘭獨立

• 1652年:在好望角成立殖民地。

• 1661年:4月,鄭成功佔領澎湖並以之為據點,開始攻打台灣的荷蘭人。

• 1662年:2月,荷蘭投降。退出台灣

• 1704年:第一次爪哇戰爭(~08年)

• 1719年:第二次爪哇戰爭 (~23年)

• 1740年:巴達維亞華人起義

• 1749年:第三次爪哇戰爭(~55年)

• 1795年:法國革命軍佔領荷蘭

• 1799年:12月31日解散。

解散

荷蘭東印度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在十八世紀時,荷蘭與英國之間的戰爭不斷,兩國在1780-1784年間的戰爭,由於國內對於亞洲貨品的需求量大減,導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經濟出現危機,終於在1799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公司遺址為現今阿姆斯特丹大學。

和「荷蘭東印度公司」相關的史料與研究舉隅

(按照作者姓氏漢語拼音順序排列)

• 1983,蘭領東印度史。文史哲出版社。ISBN:9575475054

• 曹永和、包樂史、江樹生主編,1997,荷蘭東印度公司有關台灣檔案目錄。台北:國立台灣大學。

• 成耆仁,2002,尋根:荷蘭東印度公司與陶瓷絲路紀行。國立歷史博物館館刊(歷史文物) 12:67-73。

• Dyke, Paul Arthur Van著、查忻譯,2000,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30年代東亞的亞洲區間貿易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原因與經過。暨南史學:123-44。

• 康培德,1996,Encounter, Suspicion and Submission: The Experiences of the Siraya with the Dutch from 1623 to 1636 (相逢、疑慮與臣服:西拉雅人與荷蘭人於1623年至1636年間之關系)。台灣史研究 3:195-216。

• 梁志明,2003,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尼西亞的興衰。歷史月刊:40-47。

• 林昌華,2003,干治士牧師寫給荷蘭東印度公司總督的書信手稿。台灣風物 53:9-14。

• 林偉盛,2005,荷據時期台灣的國際貿易:以生絲貿易為主。國史館學術集刊:1-31。

• 任莉莉,2003,大航海時代的更紗之戀: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四百年遙想。故宮文物月刊 20:12-21。

• 湯錦台,2001,大航海時代的台灣。果實出版社。ISBN:9574697487

• 巫靜宜,2003,探險‧海盜‧貿易瓷:淺繪十七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轉運的中國貿易瓷地圖。故宮文物月刊 21:28-47。

『捌』 東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有什麼區別

1、要理解兩者的關系,首先得解釋一下東、西印度公司的意思。16、17世紀的歐洲人將如今的印度、東南亞等國家稱為」東印度「,而將現在的美洲、加勒比海一帶稱為」西印度「。事實上,不止荷蘭建立了東、西印度公司,英法等國也相繼建立過這種殖民機構。後來日不落帝國在殖民斗爭中取得最後的勝利,因而英國東印度公司最為出名。
2、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荷蘭西印度公司並不是同一個公司,東印度公司是西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
(1)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是第一個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也是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是殖民貿易公司。西印度公司成立於1621年,是模仿東印度公司模式建立的跨國殖民貿易公司。西印度公司和東印度公司的最大區別在於,在戰前的西印度公司並沒有權利自由組織傭兵,在組織軍力之前,需要向聯省議會提出申請。而在戰後可以自由組織軍力。
(2)東印度公司是西印度公司的最大股東之一。1645年,因為巴西戰爭危機,虧損嚴重的西印度公司試圖與東印度公司合並,但遭到否決。最終,在1647年,東印度公司對西印度公司注資150萬荷蘭盾,以幫助其脫離困境,但二者並沒有合並。西印度公司在1674年破產(這時候破產的是第一西印度公司,第二西印度公司在1792年破產),而東印度公司一直維持到1799年末才解散。
3.二者關系。
(1)相同點:
東、西印度公司都是由荷蘭商人建立的,具有國家職能的跨過殖民貿易公司。它們可以自組傭兵、發行貨幣,並被獲准與其他國家定立正式條約、對該地實行殖民與統治的權力。主要經營業務為奴隸買賣和貴金屬、香料交易。
(2)不同點:
業務范圍不同:東印度公司主要范圍是東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在中國台灣也有過一段時間的交易,直到鄭成功收復台灣。其總部設立在東印度群島上;西印度公司主要范圍是西非、美洲和大西洋北方區域。

『玖』 歷史上的東印度公司是荷蘭的還是英國的

英國東印度公司創立於1600年,最初的正式全名是「倫敦商人在東印度貿易的公司」。它是由一群有創業心和有影響力的商人所組成。這些商人在1600年12月31日獲得了英國皇家給予他們的對東印度的15年的貿易專利特許。

公司共有125個持股人,資金為7.2萬英鎊。1613年,英國在印度西部的蘇特拉設立貿易站,不久,又在印度東南部的馬德拉斯建立商館。1698年,東印度公司向印度莫卧兒政府買下了位於孟加拉灣恆河口岸的加爾各答。

加爾各答村莊雖小,作用卻非常大,其周圍盛產大米、黃麻,河流縱橫交錯。平原一望無邊。東印度公司在這里設立了貿易總部,把印度的糧食和工業原料,源源不斷地運回英國,從中獲得了豐厚的利潤。

(9)荷蘭東印尼公司是什麼擴展閱讀

1600年12月31日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

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協助統治和軍事職能。東印度公司是從自己政府那裡獲得貿易獨占權而且擁有軍隊(包括艦隊),在殖民地建立政府機構,對殖民地進行殘暴的政治統治、經濟掠奪以至於販賣奴隸、毒品的軍政經合一的殖民機構。

它們產生和存在於16世紀末到19世紀上半期,對各國資本主義原始積累起了重要作用。

東印度公司最初的旗幟由聖喬治十字和橫杠組成,這有可能是美國國旗的榜樣。對歷史上兩面旗幟的比較說明這個論點有一定的道理。東印度公司的旗幟是1600年代設計的,美國國旗是1777年設計的。

東印度公司的船塢為聖彼得堡提供了一個原型,其管理機構的一些成分一直延用到印度的官僚機構,而其公司組織則是早期股份公司的一個成功的典範。該公司對孟加拉地區的財政要求使得當地政府面臨1770年的飢荒束手無策,這次飢荒在1770年到1773年間導致上百萬人死亡。

『拾』 高中歷史 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異同

相同點:

1、活動范圍近似,二者都是世界性組織,在東西方之間從事活動;

2、所處時代相同,二者都成立於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階段。

不同點:

1、根本性質不同。

荷屬東印度公司主要從事的是商業性活動,而英屬東印度公司主要已掠奪殖民為主。荷屬東印度公司作為世界上第一個股份制公司,以政府為第一大股東,向全體國民集資;作為荷蘭鬆散聯邦制與英國強大王權爭奪東方貿易權的利器,充分顯示出了資本的力量。

英屬東印度公司作為英王的特權組織,由英王授予倫敦商人協會專營印度貿易權後而成立股份制公司,是王權的體現;初期為把持東西貿易的重要商會,隨著貿易的逐步擴大以及荷屬東印度公司的逐步退出,英屬東印度公司漸漸成為控制印度的實際勢力,由單純的商業組織轉化為政治、軍事、商業的勢力集團。

2、基地及勢力范圍不同。

荷蘭東印度公司主要基地在南洋群島,總督設在巴達維亞,壟斷香料的主要生產基地摩鹿加群島,主要勢力范圍在南洋。

英國的東印度公司設立於印度的加爾各答,主要勢力范圍在印度。

拓展資料:

2、「英國東印度公司」,是一個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由英皇伊麗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

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助理政府和軍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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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荷蘭東印尼公司是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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