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法官戴假發的來歷是什麼
法官和律師戴的假發被稱為司法假發,這種假發被看作法律的象徵,司法假發來源於十八世紀的英國,並一直沿用到今天 ,至今已有了300多年的歷史了。
在十二世紀的英國,假發就已經開始流行,上層社會的貴族都將戴假發當成了一種時尚。人們出行正式的場合都要帶上假發以表示莊重,英國的法官和律師認為戴假發開庭能顯得場面十分莊重,讓人能夠摒棄雜念,公正無私地審理案件。
因此,司法假發的傳統就一直流傳下來。另外,司法假發也成為了法官律師資歷經驗的象徵,假發越老舊就越是說明,這個法官或者律師資歷越老,在法庭上的時候也會更受別人的尊重。
學識要求:
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法官承擔著傳承和創造法律的重任,因此,專業化及博學是成為法官的前提條件。在英美國家,對法科學生的要求非常高,不僅僅要求他們必須具備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而且要求必須接受過歷史學、政治學、經濟學、哲學等多門學科的訓練。
法官來源於律師,要想成為法官,必須具有深厚的法律科學知識、包括認識、判斷、推理案件、辯論等諸能力在內的良好的認知水平,以及廣博的社會學知識。
正如美國哈佛大學著名的司法程序研究專家查菲所說的那樣,在普通法國家,為了預測一個未來的法官的行為,最好看看他圖書室里的藏書,而不是看他事務所里的訴訟委託人名單。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經驗,以判例形式表現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經驗的積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基於其知識背景、訓練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並形成一個「解釋的共同體」。同時,藉助特定的概念、邏輯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論自治」。
英國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繼承法》中規定法官只要行為良好便可終身任職。在英國,法官是終身職務,只有在違反正當行為原則並在上下兩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國王予以免職。被任命為法官的人服務的年齡可以達到七十或七十五歲,實際上要比政府官員所允許的年齡限度高出十年。
在七十五歲之前成為高級法院法官的許多人可以任職到更高的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