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誰知道英國爵士.勛爵.這些等級怎麼排的
英國爵士、勛爵均是英國爵位的一種統稱,排序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而英國的爵士爵位分為以下幾種:
爵士爵位一:公爵
作為第一等世襲貴族,詞源願意是「領袖,統帥」,這一封號被授予開疆拓土的功勛統帥。演變到英國時,類似於中國古代的分封諸侯,英國君主分封王室宗親並授予公爵爵位,之後逐漸也授予王室宗親以外的功勛卓著的重臣。
在正規場合,公爵穿深紅色的絲絨外套,帽子上鑲四條貂皮,其冠冕上有一個金環,上飾八枚金葉片。
爵士爵位二:侯爵
侯爵原意與「方伯」詞義相近,系指統轄一處的封疆大吏。在英格蘭,拉丁語「侯爵」一詞最初指威爾士邊疆的領主。到了15世紀,這級爵號穩定地保持了它在貴族爵位中的第二級地位以後,才被貴族們所看重。與其他4個等級的貴族相比,侯爵的數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場合,侯爵也穿紅色絲絨外套,帽子上鑲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裝一銀環,帶有四片金葉和四個銀球。
爵士爵位三:伯爵
他們大多是一人治理數郡,所以又被稱為「方伯」。 每個伯爵的轄區僅限一郡,與國王有著極其明確的封君封臣關系,14世紀20年代之前,伯爵作為高級貴族,是男爵的「天然領導人」,在地方上負有對男爵、騎士的管理責任。
在重大正式場合,伯爵穿著鑲有白色毛皮邊的深紅色絲絨外套,軟帽上縫鑲著三條貂皮以表明爵位級別,冠冕上有一鍍金銀圈,上沿飾有8個銀球。
爵士爵位四:子爵
上院貴族中數子爵資格最淺。子爵稱號源於法國,原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時可能是實力強大的諸侯。在英國,1440年比奧芒特的約翰被封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
子爵帽子上有兩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銀環,飾有6個銀球。
爵士爵位五:男爵
貴族階級里的最末一等,也是進入英國上議院里的最末一等。12世紀初國王大部分高級世俗貴族都被封為男爵,其中少數與王室關系密切、封地較多者又被稱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間。
正因當時男爵在世俗貴族中佔了很高比例,以至於「男爵」一詞長期作為貴族的集合名詞使用。數百年至今,居於5級貴族之末的男爵始終人數最多。
在正式場合,男爵穿著與伯爵同樣的外套,帽子上鑲有兩條貂皮,冠冕上有一淺色銀圈,飾有6個銀球。
英國5級貴族的定型
英國5級貴族大致定型於13—15世紀。它與中國周初的5級貴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時刻一次建立起來的,而是在漫長的歲月里逐漸形成,最終成為定製的。
14世紀初,在5級貴族之上的王室貴族中,還出現了一個頗為獨特的、專為王儲所佔有的稱號——「威爾士親王」。該稱呼最早為一度統一過全國的威爾士王子利維倫製造出的名號。1282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率領大軍與艦隊攻打威爾士,利維倫死於非命。
兩年後,威爾士合並於英格蘭,愛德華在1301年把威爾士親王之頭銜加給不列顛王位的繼承者。
在政局動盪、戰事連綿的中世紀後期,歐洲各封建君主為了使各級貴族在騎士精神的感召下建功立業、效忠國王,除了利用貴族爵位科賜臣下之外,還別出心裁地設立了劃分為不同等級名分的勛章勛位,獎賞他們的戰功政績。
② 勛爵的英國爵位
英國的貴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勿與 Count 混淆)、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除了公爵,所有男性貴族在普通場合可稱為「X勛爵」(英文則是「Lord X」),凡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會把頭銜標示為「(封號)勛爵」,英文則是「Lord (封號)」,例如:前英國首相羅伯特·班克斯·詹金遜羅伯特·詹金遜,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會普遍稱為「利物浦勛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國外相理查·愛德華·傑弗里·賀維,亞伯拉昂的賀維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頭銜是「亞伯拉昂的賀維勛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稱「賀維勛爵」(Lord Howe);而「勛爵」頭銜亦適用於部份貴族的兒子,例如:若該貴族是公爵或侯爵,那除了其長子,其他兒子的頭銜均可標示為「(姓)(名)勛爵」,英文則是「Lord (名) (姓)」。「男爵」一詞基本上在英國很少用,因此凡是男爵,都應代替上「勛爵」一詞(如:衛奕信勛爵,而非衛奕信男爵)。需要注意的是在蘇格蘭貴族爵位中,沒有男爵爵位,而只有「國會縉紳」(Lord of Parliament),但頭銜也是「勛爵」。
英國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簡稱就是「the Lords」,是英國國會的主要組成部份之一。而一直至21世紀以前,世襲貴族會自動成為上議院議員(相較蘇格蘭和愛爾蘭貴族,英格蘭貴族更常自動當選),但隨著《1999年上議院法案》廢除了這個傳統,勛爵政治上的地位一去不復返。
蘇格蘭的「地主」(Laird)頭銜相當於「勛爵」,但地位和受尊敬的程度似有不及。
另外,下列男性資深法官也可使用「勛爵」頭銜:
擁有終身男爵爵位的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或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
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法官(Lords of Council and Se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