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十七世紀英國稅制以直接稅為主 它的政治背景是什麼樣的
17世紀前,英國稅制以原始的直接稅為主體,並輔之以某些單項消費稅和其他稅收。17~18世紀盛行消費稅,開始建立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英國的稅收制度經歷過極為漫長的發展歷程。英國近代稅制的第一塊奠基石是土地稅。這是一種直接稅,由漢諾威王朝從斯圖亞特王朝繼承而來。1692年,英國國會授權徵收土地稅。這種簡單的直接稅在無疑是「革命」性的。因為這表示國王此後不再只依靠封地維持。此前,在歐洲封建體系中,大大小小的貴族就是他們自己領地上的「國王」,英國王室的開支只能依賴於王室領地的收入。只有戰事來臨,王室需要額外支出時,才召集國會,商量戰爭費用的解決辦法,臨時徵收某項特別稅收。
17世紀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便是由於英王查理一世要求徵收對蘇格蘭作戰的費用而與議會發生沖突,最終爆發了英國內戰。1720—30年代「無議會統治時期」,查理一世強行徵收的「船稅」,也是古代英國為抵禦海盜進攻而在東南沿海徵收的臨時稅收。查理一世無視傳統慣例,打算強征稅收,激起民憤。直到17世紀,稅收在英國依然是應對突發事件的手段。18世紀每一項新稅的開征總會引起朝野輿論嘩然、民眾抵觸及統治集團內部的相互攻擊。
不過,土地稅的開征使英國政府有了較穩定的收入,並成為英國政府的財政基礎。斯圖亞特王朝末期,其土地稅的收入佔到政府總財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可見其重要程度。
英國的土地稅不僅包括對土地徵收的稅,還包括對房屋、窗戶、僕人、馬車,甚至化妝撲粉、紙牌等征的稅,其稅率一般為10%,戰時上升到20%。但是,縱觀18世紀,土地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例逐漸下降。尤其是18世紀下半葉開始的工業革命,使英國的社會財富不斷增長,稅額固定的土地稅就相應地減少,到1793年時,土地稅的收入只佔全國財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
在18世紀末前,英國政府大力徵收間接稅,其中最重要的是貨物稅、關稅和印花稅。18世紀是英國人口增長較快的時期。當時英國約有500 萬人口,而僅僅在18世紀的前40年中,其人口就凈增了57萬,向消費大眾征稅無疑是個好主意,所以政府對貨物稅格外重視。1723年,沃爾波下令對茶葉、咖啡、可可徵收貨物稅。由於茶和咖啡在英國的普及,因而帶來了大量稅收。
在貨物稅中,英國政府最大收益是酒類消費稅。據有關資料,在18世紀30年代的450萬英鎊年稅收中,有三分之一來源於酒類消費稅,而到1760—1765年間,在480萬年稅中,300萬英鎊來源於啤酒與麥芽酒的消費稅,而其中,對進口酒類徵收重稅。1800年,酒類進口稅占總關稅收入的60%以上。此外,英國政府還向磚頭、澱粉、玻璃、鹽、紙張、肥皂、蠟燭、皮革、煤、糖、煙草、木材、絲綢、鐵條乃至於糧食等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征稅。
小威廉·皮特首相奉行自由貿易,認為高額關稅壁壘不利於經濟發展,應對猖獗的英吉利海峽走私貿易,最有效的辦法是降低關稅,使走私者無利可圖。這個做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僅僅1790年,英國海關收取的葡萄酒關稅就增加了29%,烈性酒關稅增加63%,煙草關稅則增加了89%,1792年給英國帶來了100萬英鎊的關稅收入。
近代英國稅制誕生的直接推動力則是沉重的債務壓力。在1756—1763年的英法七年戰爭結束時,英國欠下了2460萬英鎊的債務,隨後的北美獨立戰爭使債務增加到了2.31億英鎊,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反法同盟耗資更巨,在滑鐵盧戰役後,英國的債務總額高達8.2億英鎊。償還不斷增長的巨額債務成了18世紀歷屆英國政府的大事,從英國歷史上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爾波到小威廉·皮特等,無不為開辟財源、清償債務而竭盡腦汁。而近代英國的稅收體系也因此逐步建立起來。
1798—1799年,小威廉·皮特引進了所得稅的概念。由於18世紀後半期經濟的快速增長,資本主義取得了極大的發展。與此同時,社會財富的分配愈加不公,貧富分化更加嚴重,所以所得稅(向商人和工業家們收稅)的建立也是順理成章。
所得稅草創之時,效果並不理想。1799年預期可徵收1千萬英鎊的所得稅,結果只徵收到500萬英鎊左右。到了亨利·阿丁頓手中,所得稅才逐步成型。亨利·阿丁頓在1803—1804年的財政預算中,修改和調整了所得稅的有關規定,他的所得稅後來以財產稅而知名。他認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根本不在於提高稅率,而在於保障對財產的准確估價,從而有效地徵收稅收。他的最高稅率,是收入在150磅以上者納1先令,比小威廉·皮特的稅率少了一半。而收入介於60到150磅者,納3便士。這樣溫和的稅率很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因而實際稅收與預算十分接近,如1803年預算收入為450萬英鎊,結果卻徵到了476萬英鎊。阿丁頓把財產稅劃分為A、B、C、D、E五類,分別是土地和建築物稅、土地產出稅、基金持有利息稅、商業利潤和薪水稅、年金與養老金稅等。這種劃分能夠對個人收入做出精確的估價,其基本要素一直延用至今。因此,有些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認為,亨利·阿丁頓是現代英國稅制之父。
從英國稅制史的角度來看,18世紀是一個摸索的開創期。從稅制結構的演進來看,則濃縮了稅制結構發展的一般過程,從簡單直接稅的開徵到間接稅大量推行的復合稅制。而19世紀初的所得稅 -- 現代直接稅的正式確定,則使英國的稅制結構基本定型,一個適應且促進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稅收體系,形成並固定下來
㈡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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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英國的國會和內閣的區別
英國的國會和內閣的區別如下:
1、兩者組織性質不同。
國會是指全國性的議會,是實行三權分立制的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內閣是一些國家中央政府的一種組織形式唯塵鍵,是掌管全國政務的組織。
2、兩者的權力不同。
內閣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主要包涵處理政務的權力。國會的權力有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選舉權、同意權。
3、兩者的組成成員不同。
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兄磨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國會的成員稱議員,大部分由公民選舉產生,有的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或按特定身份充任。
㈤ 國會和議會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
國會適用於聯邦共和制國家,而議會通常適用於君主立憲制國家。
2、代表的政治地位不同
共和制國家的議會代表了組閣的權利,是國家權力中心,但是立憲制國家的國會只是對總統起制約作用,權力中心還在總統身上。
3、權力制約不同
議會相對來說權力受限小,而國會由於三權分立等制度導致國會受總統和法院制約較大。
(5)什麼是英國的國會稅擴展閱讀
國會的起源
議會起源於英國﹐其它立憲國家建立代議機關﹐大多仿效英國。中世紀歐洲許多封建制國家建立了由貴族﹑領主﹑僧侶代表組成的等級會議﹐但由於君主專制權力強大﹐等級會議多被解散﹐唯英國等級會議一直延續下來﹐並從封建性質的等級會議逐步發展成為近代意義的議會。
遠在13世紀以前﹐英國就有「大會議」的組織形式﹐由國王指派的僧侶﹑宮廷大臣和封建領主等組成﹐作為國王處理國家事務的咨詢性機構﹐國王還利用這種會議來籌款征稅﹐以解決財政上的困難。1215年;
對國王強烈不滿的英國貴族﹑諸侯﹐聯合教士﹑騎士和市民﹐迫使無地王約翰(1199~1216在位)簽署了《大憲章》﹐憲章規定國王非經大會議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稅金。
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開大會議﹐要向貴族籌款﹐諸侯們全副武裝出席會議﹐拒絕國王的要求﹐這次大會議被稱為「瘋狂的議會」﹐「議會」從此而得名。
1265年﹐擔任攝政王的貴族革新派領袖蒙福爾為了解決財政困難﹐重新召開議會﹐除了大貴族﹑大主教照例參加外﹐每郡還推選兩名騎士代表﹑大城市選出兩名市民代表參加會議。
從此資產階級作為市民代表﹐開始參加了議會﹐並使議會成為等級代表機關﹐握有對國王財政收支的監督權。1295年﹐愛德華一世再度擴大議會參加者的范圍﹐准許各地推派平民代表參加。
1414年亨利五世在位時﹐議會除掌握財政監督權外﹐還初步取得了立法權。不過這一時期的議會還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當時英國資產階級還沒有足夠的力量奪取政權﹐只能通過議會對國王的權力稍加限制。
1688年英國發生「光榮革命」﹐資產階級在同王權斗爭中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第二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議會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
這些法律賦予議會以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權力﹐為英國的資產階級議會制奠定了基礎。從此﹐英國完成了從君主專制制度到君主立憲制度的轉變﹐議會也就從中世紀代表封建領主利益的﹑供國王咨詢的機構變成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