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議長和首相地位
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根據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1.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2.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3.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4.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5.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6.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廢除。7.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8、內閣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因此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但是,首相作為議會多數黨領袖能操縱議會,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布重新大選。1742年沃波爾內閣因失去議會支持而集體辭職,由此開創了組閣政黨必須在議會中佔多數並集體負責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內閣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請國王解散下院,並提前大選,獲勝後繼續組閣,這一作法也成為慣例。實際上,英國首相的權利比美國總統的權利都大。美國總統對內閣人員只有提名權,而英國首相有任命權。
⑵ 英國君主立憲製成立時議長、首相、國王的責職和權力分別是什麼
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下院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無論上院議長還是下院議長都是沒有實權的,他們的工作僅僅是主持議會而已。首相是政府首腦,行使行政權,有權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合並、成立和撤銷,對各部的業務進行指導,解決各部的爭議等等。國王是國家元首(在很多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是不一樣的。)、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