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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現行選舉制度是什麼樣的

發布時間:2023-05-30 12:15:09

① 英國是怎樣選舉首相的

英國是世界上較早實行普選制的國家,其選舉制度不僅對英國自身的民主政治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對美國等西方國家民主政治體系也具有十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本文簡單扼要的介紹了英國選舉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並對其對中國選舉制度的改革的借鑒之處,也就是英國選舉制度的優點,做了重點的分析。 一、英國三大立法主體 在英國, 君主(monarch)以及下議院(又稱平民院)和上議院(又稱貴族院)兩院(House of Commons and House of Lords)是法定的三大立法主體。當然君王的立法地位只是流於形式,而兩院中的下議院又具有主導地位。 至今為止,上議院還不是通過選舉產生,其中一部分議員是執政黨政府建議英女王授封的終身貴族;另一部分則是世襲貴族,也就是說,他們的議員身份是由其祖先一代一代傳下來的。在英國的政治議事日程上,有關上議院的改革以及是否廢除上議院的爭論已持續多年。經過改革,上議院中世襲貴族議員的數目已經大大減少,但其變革現仍處於進行當中。

② 如何評價英國政治制度!!

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逐步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其政治制度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以兩黨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為主要特點。它對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的建立產生了很大影響。
同其他國家的憲法相比,英國的憲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1、英國的憲法是不成文的憲法。英國憲法的最大不同之處是它從未以一部單一法典的形式出現,而是由13、14世紀以來,在各個不同時期通過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形式上多種多樣的具有憲法性的法律構成。主要有《大憲章》、《人民公約》、《權利請願書》、《權利法案.》等。

2、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英國的憲法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同普通法律一樣,其法律地位也是同議會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樣。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是由於英國憲法的非法典化,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任何一屆議會能夠約束它的繼任議會,也沒有任何議會不能改變它的前任議會的立法,這樣,在英國的政治實踐中 ,很難形成關於憲法限制或許可權的統一模式。

3、政治習慣的作用。政治習慣是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為人們認可和接受的行為規范。在英國,政治習慣是幾個世紀的有意識的努力的結果。這樣的政治習慣有:國王必須委任下議院的多數黨領袖組建政府, 內閣必須向議會負責並向議會報告工作等等。這些習慣被政治實踐者認真遵守,以至於它們成了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英國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國家。首相可以被看作當代英國政治中最有權勢的人,首相是政府的首腦,是內閣的主持人,是議會的議員,同時也是女王的最高政治顧問。首相、內閣、議會三者之間的關系是:

議會(多數黨) ←←←←←←←負責←←←←↑

↓領 ↑

↓袖 ↑

首相 —領導— 內閣 —領導— 政府
與其他國家相比,英國的政治制度既古老而又有鮮明的特色,這主要體現在它的君主制與民主制的結合、"議會至上"的議會內閣制。
英國選舉制度是單選區相對多數票取勝,這對兩大黨有利。一般而言,在大選中獲勝的大黨,都沒有得到總票數的50%,但當選的議席超過一半以上而單獨執政。不論工黨或保守黨獲勝都是如此。而自由黨最吃虧,它取得不低的得票率,但所獲得的國會議席很少,與得票率完全不成比例。(自由黨在1988年與從工黨分裂出去的社會民主黨合並,改稱為自由民主黨)。
英國的兩黨制並不是鐵板一塊、完美無缺的,它也存在著很多弊端。首先,從兩黨制中產生出來的執政黨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英國兩黨制是由英國的選舉制度作保障的。英國現行選舉制度是單選區出線制,以大選中獲議席多少定勝負,而不是依選票情況。這就造成這樣一種矛盾現象:有時反對黨所得選票反而會超過執政黨,其次,兩黨制對小黨的成長、發展極為不利。小黨在選舉中的得票率同其在下院所得席位不成比例。第三,兩黨製造成英國政治上的保守。最後,兩黨制促進了英國公眾中的政治冷淡主義傾向。兩大壟斷政權,使得許多對兩黨都不喜歡的人無從選擇。在大選中,一部分這種人把選票投給了他較不討厭的那個大黨,而相當一部分選民根本就不參加投票。投票率低是英國的一個突出現象。盡管投票率在整個西方國家都有下降趨勢,但英國屬於最低的國家之一。
今年的英國大選,打破了兩黨制傳統。

③ 英國選舉中 簡單多數 與 比例代表 制度

英國實行「簡單多數」的議員選舉制度。其基本內容是:贏得某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盡管有可能達不到該選區過半數的選票),將成為代表該選區的議員,進入議會下議院。而排在第二位的候選人,哪怕只少一張票,也不能當選。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席位的黨將成為執政黨,而執政黨領袖則自動成為政府內閣首相. 比例代表制 ,相對於多數制,是三權分立體制中 議會 選舉中分配議席的兩種方法之一。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參選組別所得選票佔全部票數目的百分比分配議席。此一方法最早出現於瑞士,並於歐洲大陸發揚光大。 該制度按照各政黨所獲選票數在總票數中所佔比例分配議員席位。

④ 英國選舉的選舉制度

根據法律規定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或居民即為公民。英國法上對選民資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國籍限制。擁有英國國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國的任何英聯邦國家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其他外國人沒有選舉權。
二是年齡限制。英國現行法律規定,18歲為選民最低年齡資格條件,不到18歲者無選民資格。
三是居住限制。軍人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一個月,其餘普通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三個月。大批無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節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選民資格。
四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投票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沒有選民資格。
五是選民必須經合法登記才具有選民資格。在英國無需選民本人登記,選民登記工作由地方的登記官負責。他們先以現有名冊為基礎,然後每年年底寄出核查信不斷核對修正。選民依法應在每年收到核查信後寄回回執,聲明變更。
在英國法上,以下幾類英國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又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選舉中犯有非法行為者,5年內不得參見犯此行為時所屬選區的選舉;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當選為國家公職人員資格的公民為候選人。法律對候選人的資格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籍限制。作為候選人者需具有英國公民資格,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其他外國人無候選人資格。
二是年齡限制。年滿21歲的擁有選舉權的人擁有被選舉權。不到21歲的英國人和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沒有被選舉權。
三是居住限制。英國對候選人沒有任何居住地點和時間限制,因為在英國人的觀念中,議員並不代表地方或選區的利益,他們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候選人可以在國家的任何一個選區參加競選。
四是職業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償清債務的破產者;英格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神職人員;貴族;某些管理君主財產收益的官員;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員;正規武裝不對成員;警察;公共公司董事會和政府委員會的成員,沒有下議院候選人的資格。
五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
六是已登記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選人資格。
七是在一個選區內需有10個選民聯名提名者(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才有候選人資格。
八是要正式作為候選人需交納500英鎊的保證金。如果選舉結果未獲得八分之一的選票,保證金將上交國庫。
實際上,具備候選人資格的人真正要成為公職候選人需得到政黨的提名才有當選的可能。 英國目前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制,即由選民直接選舉議員,這種選舉制度透明度較高,而且可以使選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權力機構的產生過程中。此外,英國的選舉實行自願投票原則,候選人或政黨組織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選民施加壓力。
所謂的選舉方法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選區劃分方法。在英國二戰以前各個選區的人口與議員數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爾政府為了確保各選區享有平等代表權,建立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四個常設邊界委員會,任務在於定期復查選區,根據人口或其他情況的變化,對議席分配作必要的調整。在選區的劃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兩個因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每個選區產生多少名議員。在此問題上,英國目前實行小選舉區制(或稱單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出1名議員,選民一人一票,或選區選票總署的簡單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
其次是選票統計的方法。現代國家選票統計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多數代表制,另一種是比例代表制,多數代表制又可以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英國目前實行的就是相對多數代表制,也可以稱為簡單多數制。得到選區總選票的相對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這種選票統計方法對大黨候選人極為有利,而不利於小黨的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 首先是對選舉資格的監督(包括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的監督),主要是對選民和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齡、是否達到居住期限、是否擁有法律允許的國籍限制、預先是否已登記入冊、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證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職業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問題,從而使選舉資格喪失;其次是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主要包括對選舉過程及其行為,選舉經費來源及其使用,選舉時間、地點、方式和行為,選舉委員會行為及其結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督。具體而言,比如,在選舉中是否有暴利、賄賂、收買等行為,是否存在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方面的歧視,在選舉公告、選區劃分、投票站設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為,等等。
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爭訟。在英國,此類爭訟一般由負責修改選民名冊的律師處理。每年選民新的登記名冊公布後,律師就開庭一次,受理有關選民資格的爭訟,並作出合法的裁決。如果是對候選人資格存有異議則可以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或法院提出。開始時有關選舉爭訟的裁判權屬於議會,後改由獨立法院進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議會選舉法》將法官增至2人,並確定由英國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選舉爭訟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審理。如果經法院查實,確實存在違法即及不公正的行為,則可宣告該選區的選舉結果無效。
摘編自:蔣勁松:《議會之母》,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劉建飛、劉啟雲、朱艷聖(編著)《英國議會》,華夏出版社;施雪華:《當代各國政治體制——英國》,蘭州大學出版社。
來源:世界與中國研究所

⑤ 英國選舉制度的介紹

英國選舉制度,下議院議員是通過普選產生的。凡英國公民以及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其公民為選舉目的時不視為外國人),年滿18周歲或自選舉登記公布日起12個月內將滿18歲者,在沒有法定的喪失選舉權的情況下,並且居住在規定選舉登記的選區內(根據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2000),均可以參加下議院的選舉投票。

⑥ 英國議會的選舉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為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為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托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為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准修改為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為,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為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斗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盡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裡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擁有1400年歷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歷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歷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 布萊爾上台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隨著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

⑦ 英國大選的選舉制度

大選的基本制度是簡單多數選舉制(First-past-the-post election system),即根據一黨所佔有的議員數量。如果一黨擁有絕對多數的議員,則此黨將組成下屆政府,該黨黨魁則成為首相。如果沒有任何黨派擁有絕對多數席位,則合計擁有絕對多數席位的兩個或多個政黨將組成聯合政府(Coalition government),基本上其中最大黨黨魁將成為首相;或者單獨一黨成立政府,並通過與其他黨派非正式的聯盟和協議而得以延續。在缺乏多數席位的下議院中通過政府制定的法規,如其最後的數月中約翰·梅傑政府所面對的,則是非常困難。
這項制度並不是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的一種。在全國擁有20%選票的政黨一樣可以以得到區區數個席位而收場。這使此選舉制度屢遭詬病,那些在比例代表制下將表現地更好的政黨如自由民主黨對此抨擊地更為猛烈。而另一方面,此制度的支持者則認為現有制度使得英國政治主流之外的極端黨派式微、聯合政府很少出現,並且選區同其議員有著較為直接的聯系。

⑧ 英國兩黨制的特徵

①內閣由下院大選中獲得多數席位的政黨單獨組成。
②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
③內閣成員對首相負責,如下院對內閣提出不信任並獲通過,內閣全體辭職;或者首相提請國王解散議會,重新大選,組成新的一黨內閣。
④英國現今兩黨主要指保守黨和工黨,黨派林立

⑨ 英國的首相選舉流程

英國首相是不直接選舉的,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任命後正式成為首相。

英國大選的基本制度是簡單多數選舉制,即根據一黨所佔有的議員數量。如果一黨擁有絕對多數的議員,則此黨將組成下屆政府,該黨黨魁則成為首相。如果沒有任何黨派擁有絕對多數席位,則合計擁有絕對多數席位的兩個或多個政黨將組成聯合政府,基本上其中最大黨黨魁將成為首相,也可能是單獨一黨成立政府,並通過與其他黨派非正式的聯盟和協議而得以延續。

(9)英國現行選舉制度是什麼樣的擴展閱讀:

按照慣例,議會大選後,即由英王召見多數黨領袖,任命其為首相並授權組閣。首相從本黨議員中提出閣員名單 ,請英王任命。大臣分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參加內閣的閣員大臣只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閣員人數由首相確定,組成人數經常變動。

參加內閣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國防 、財政、內政等重要部門的大臣,不擔負某一具體部門首長的大法官、樞密院院長、掌璽大臣,主管地區事務的蘇格蘭事務大臣、威爾士事務大臣、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內閣會議之前,首相有時就重要政策方針先召集少數親近大臣開會討論,稱小內閣或內內閣。

⑩ 英國\美國選舉制度的特點各是什麼

一 美國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美國的政治體制是一個總統制的國家,在其早期的權力構架中,並沒有政黨的因素,只是在後來政治角逐中,政黨不斷在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點是:
1、總統候選人由政黨推薦產生,總統在全國由全體選民直接投票、間接選舉產生,當選總統並不一定是得到絕對選票多者,而是為獲得選舉人票更多者,哪一位總統候選人只要獲得270張選舉人票即當選美國總統。當選總統所在的那個黨即為「執政黨」,上台組閣行使行政權。總統還是行政首腦,直接控制著行政機構,並且還是三軍總司令。
2、美國的政黨體制相當鬆散,政黨存在的意義更多的是作為各類選舉的工具,選舉之後,政黨作為一種組織體系作用相當微弱,所以它是一種典型的「選舉黨」。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兩黨制國家,但它不同於西歐國家的兩黨制,它不是以意識形態劃分的,而是按照區域和利益集團來劃分,兩黨從本質上講都是代表不同資產階級利益的政黨。在美國的權力體系中,從聯邦到地方各級政府的絕大部分權力都由兩黨人士掌控,第三黨從未在真正意義上對共和、民主黨構成實質威脅。
3、美國的國會即眾議院、參議院議員一般由政黨推薦參選,由全民投票直接選舉產生,擁有立法權。除個別當選議員是第三黨、獨立人士外,大部分議員都由共和、民主兩黨所得,並組成各自的黨團。眾院議長由多數黨資深議員出任,參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另設臨時議長。與西歐國家不同,即便在參、眾兩院獲得多數席位也未必是執政黨,只有總統所在的黨才是執政黨。在總統任期的中間,還有中期選舉,主要是改選部分參議員和眾議院全部改選。
4、美國的總統盡管名義上是所在黨的領袖,但當選後更多的是以「全民總統」的面目出現,其政黨背景和痕跡淡化,沒有哪一個美國總統全面領導過一個黨,他難以通過黨組織來控制國會、州和地方公職人員。美國總統不由國會選舉產生,他不對國會負責。
5、這一政治體制模式的優點是:美國總統的權力較大,總統受政黨的約束小,獨立性較大,有利於較快地作出政治決斷,提高執政效能。其弱點是:美國三大權力體系的相互制約與牽制明顯,造成一些體制消耗。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國會可以彈劾總統;總統可以任命最高法官,最高法院又可以裁決國會和總統的法律、決定是否違憲。
二 英國政治體制模式的基本特點
1、政黨獲得權力的主要途徑就是贏得議會選舉的勝利,即獲得下院即眾議院議席的多數。議員候選人大都由政黨推薦或具有政黨背景,多黨參加的競選是體現其所謂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設定了3-5%的門檻票,並實行以多數代表制為主的選舉制度,更有利於大黨獲得多數議席。一般是由獲得下院相對多數的黨領銜組閣,並由該黨的領袖出任政府首腦。但也有議會的少數黨組閣的現象,這尤其是在多個黨進入了議會,且無一黨獲得議會相對多數的情況下更有可能。
2、國家的權力體系以內閣為核心,內閣擁有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力。內閣對議會負責,受議會制約。內閣不僅擁有行政權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議權,由執政黨所控制的議會多數保證立法的通過。內閣總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權力,他不僅能夠挑選閣員,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甚至可以解散議會,宣布提前進行大選。
3、總統或國王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在這一政體中,國王均為世襲制,總統多為間接選舉產生,如由國會議員投票選舉產生。總統或國王作為國家元首更多地體現為一種象徵性、禮儀性意義,只是在特殊情況下介入政黨間的權力調解,平常較為超脫,不承擔具體責任。
4、政黨大都是一個相對嚴密的組織體系,但右翼比左翼要鬆散。政黨無論是作為群眾黨還是精英黨,大都有一個從上到下的組織系統,乃至還有一套黨的外圍組織如工會、青年、婦女組織,對本黨執政起著一種輔助作用,甚至可以對政府形成某些牽制。
5、這種政權模式的優點是,無論是體制形成還是實際運作都相對民主、公正,更有利於決策的科學和周全。但缺點是,體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導致官僚主義,影響執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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