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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怎麼立遺囑

發布時間:2022-07-14 06:45:40

『壹』 遺囑的要求是什麼

一天中午,有個名叫佳森·加里德布的人來拜訪私家偵探查爾斯,說有人告訴他只要找齊三個姓加里德布的人就可以獲得一筆價值不菲的遺產。他害怕這裡面有什麼陷阱,所以來請查爾斯幫忙。查爾斯告訴他讓說此話的人直接來找他。

不久,一個自稱約翰·加里德布的律師來找查爾斯。這人雖然一副英國紳士打扮,但一張口說話,卻夾雜著許多地道的美國俚語:「那個佳森來過了?這簡直是多此一舉。不過,這件事的確是十分蹊蹺,難怪他不相信,換了我,也會起疑心的。」

查爾斯覺得約翰挺有意思的:「你能不能把事情講得清楚點。」

「好吧。你大概聽說過一個叫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加里德布的富翁。對自己擁有這么稀有的姓他十分得意。他沒有什麼親人,對一個朋友的兒子約翰,視為己出。就指定約翰做他的遺囑執行人。老頭的遺囑,你大概未聽說過,他要湊齊三個姓加里德布的人,每人就能獲得價值500萬美元的遺產。後來,大富翁得病死了。約翰為了執行他的遺囑,從美國跑到英國,只找到佳森一個姓加里德布的,現在只要能再找到一個姓加里德布的人,他們就可分享大筆財產了。現在,我一想到那筆遺產,心裡直癢!」

查爾斯點燃一根香煙,香煙從嘴裡吐出一個煙圈,他在考慮這個故事的真實性。約翰·加里德布試探地問道:「大偵探,你有沒有興趣幫我找一找,我會付你一大筆傭金的!」

查爾斯笑著回答說:「試試看吧!」

約翰走後,查爾斯對這件事依舊理不清頭緒,他便讓助手利生去回訪佳森。

佳森是個收藏家。整天呆在家裡欣賞自己的收藏,很少出門。他所住房子也像個收藏品,陳舊而龐雜。

他們正說話時,約翰·加里德布律師突然來訪,他還帶來一張報紙。報紙上有則廣告,登廣告的人叫愛華德·加里德布。約翰喜出外望地說:「瞧,我們終於找到了三個人!」

佳森也很高興,說:「但願真的能得到這一大筆財產,雖然我不是貪心的人,但這筆錢可以徹底改變我的生活。」

約翰說:「那個登廣告的人也是英國人,我覺得佳森和他比較容易溝通,而我是美國人,或許他是不會隨便相信一個外國人的。查爾斯先生,你說對嗎?」查爾斯還在看那則廣告,便不置可否地點點頭。佳森無可奈何地說:「看來,我只好自己去找愛德華·加里德布。」

約翰見佳森答應去找愛德華後,心滿意足地告辭了。

查爾斯隨後也走了。他去警察局和房產經紀人那裡跑了一趟,主要是了解佳森的那所房子以前的住戶是干什麼的;查爾斯又仔細詢問警察局,監獄里最近釋放了哪些罪犯。看來,查爾斯已經對什麼事起了疑心。

深夜,查爾斯和利生又來到佳森的屋子,此時佳森已經到外地去找愛華德·加里德布了。

利生抬腿就要進房間,查爾斯一把拽住他,壓低聲音說:「別莽撞,佳森不在家,怎麼他屋裡還亮著燈?」

還未等查爾斯說完話,突然只聽「砰」「砰」兩聲槍響,兩顆子彈從他們的頭頂上呼嘯著飛過。

利生連忙拔出槍,朝屋子裡還擊,雙方展開一陣槍戰。

查爾斯拐到房後面,從窗子里跳了進去。他提著拐杖,悄悄向屋裡的那個人摸過去,然後抵住房間里那個人的腰間,吼道:「不許動,把槍扔了。」

這時,利生也沖了進來,他們一看,開槍者不是別人,正是約翰·加里德布律師。

查爾斯冷笑兩聲,「你能造假錢當真錢花,那我就用拐杖當槍使!」

約翰頭一昂,詭辯道:「我不明白這話是什麼意思?」

利生見約翰滿臉不服氣,便狠狠給了他一拳,把他擊倒在地然後,找到一根繩子,將約翰捆了個結結實實。

查爾斯拍拍身上的灰,說:「佳森是個收藏家,地窖里有台生了銹的印鈔機,我看你就是沖它來的。」

原來約翰實際上是伊萬斯的化名。他編造那個加里德布繼承財產的故事,是為了支開佳森好竊取這套印鈔機的設備。

事後,查爾斯告訴利生,他開始只認為是一則傳奇故事。但當他研究過廣告之後,發現其中的許多句式是美國式的,他就懷疑廣告是約翰捏造的,後來他又找到了房產經紀人,發現佳森的住房,5年前出租給一個假鈔製造者住過。後來這個傢伙被抓進了監獄,這個人就是伊萬斯。伊萬斯剛被釋放出獄,想拿回印鈔機好東山再起,便編了個遺產故事使得佳森險些上了他的當。

『貳』 英國遺囑文件的格式是怎麼樣的

實在太多,不多說了
文件後綴名大全:
http://www.pconline.com.cn/pce/soft/st/win9x/0308/204348.html

你自己看吧

『叄』 20世紀 英國 繼承法

1.英國的法定繼承 在英國,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其遺產即由其個人

代表(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信託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後將其售得的現

款清償債務。如有多餘,則由個人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在死者的某些近親屬中

按以下順序分配遺產,即:(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

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親屬。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且死後又無上述四個

順序中的親屬,其遺產則按無主物歸於君主。這時,君主亦可以把這些遺產轉

給受死者生前贍養的人。

2.英國的遺囑繼承 按照英國的法律規定,除了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遺囑。立遺囑必須依照英國的遺囑法所規定的形式

要求,採用局面形式進行之,並應由立遺囑人簽名。對於年滿14歲的未成年

人,由於其具有部分行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由兩名以上的見證

人予以見證。

同時,按照經過修改的《繼承(家庭條款)法》,無論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

承,作為受死者生前贍養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兒、未成年的兒

子、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

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從死者遺產中撥付生活費用的申請,尤其在蘇格蘭,作為

死者的某些親屬,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對於死者的遺產,依法享有一定的

「特留份額」,不受立遺囑人的意圖或願望的限制。

『肆』 遺囑怎麼寫

遺囑 [yí zhǔ]
法律名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展開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1]出自《八瓊室金石補正·唐慈潤寺靈琛灰身塔銘》:「又原存遺囑,依經□林。」《朱子語類》卷一三○:「劉不畏曰:『君命死即死,自死奚為?』寫遺囑之類訖,曰:『今死無難矣!』」 清昭槤《嘯亭續錄·佛典屬》:「病革時,呼子孫環列榻前,眾以為有遺囑。」巴金《秋》四五:「爹不願意我們一家人就這樣地分散,他的遺囑上就說得明白,無論怎樣不可以賣掉房子。」[2]。
中文名
遺囑
外文名
testament,will
法律保護

拼音
yí zhǔ
基本解釋
人在生前或臨死前用口頭囑咐
詳細解釋
1、謂人在生前或臨終時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囑咐死後各事應如何處理。
《敦煌變文集·前漢劉家太子傳》:「漢帝忽是患疾,頗有不安,似當不免,乃遺囑其太子。」 宋洪邁《夷堅志補·張客浮漚》:「李歸紿厥妻曰:『使主病,死於村廟中,臨終遺囑,教你嫁我。』」秦牧《長河浪花集·深情注視壁上人……》:「五十年代初,美國女作家艾格妮絲·史沫特萊在英國病逝,遺囑把骨灰交給朱總司令處理。」
2、指人在生前或臨終時囑咐處理死後各事的話或字據。
《八瓊室金石補正·唐慈潤寺靈琛灰身塔銘》:「又原存遺囑,依經□林。」《朱子語類》卷一三○:「劉不畏曰:『君命死即死,自死奚為?』寫遺囑之類訖,曰:『今死無難矣!』」 清昭槤《嘯亭續錄·佛典屬》:「病革時,呼子孫環列榻前,眾以為有遺囑。」巴金《秋》四五:「爹不願意我們一家人就這樣地分散,他的遺囑上就說得明白,無論怎樣不可以賣掉房子。」[2]
什麼是遺囑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遺囑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

『伍』 英國貴族繼承法

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 (一七OO年制訂,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條 當今國王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繼承,安妮公主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繼承。
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都無後嗣時,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與尊號,由已故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伊麗莎白公主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繼承。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死後,如果都無後嗣,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國君主所享有的一切榮譽、稱號、皇權、特權、權力與權威等,都應歸屬於該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貴族院議員及平民院議員本身及其後代,應當以全國人民的名義,在當今國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後並且無後嗣時,按照本法關於王位繼承的限制規定,堅決擁護和保衛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並竭力以生命和財產對任何企圖反對者加以擯斥。
第二條 按照本法可以繼承王位、堅持同羅馬教會交往者,按照威廉國王和瑪麗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規定,均無資格按前舉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規定可以繼承王位者,若現在或將來同羅馬教廷或者教會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羅馬天主教或者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都應按照前舉法令所規定和確認的情形,喪失繼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在加冕時,按照當今國王和已故瑪麗女王統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國會法令(稱為加冕宣誓法),舉行宣誓儀式,並且應當依照該項法令所定的手續和方式,簽署並朗誦其中所規定的誓詞。
第三條 關於保障這些領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詳明的規定。
當今國王和丹麥安娜公主死後且無後嗣時,為保障我們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訂更詳明的規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這應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國王的權力加以規定。
此後凡登上王位的人,都應同法律規定的英國教會交往。
此後本國王位與尊號歸屬於非英格蘭王國的人的時候,如果未經國會同意,本國國民不負防禦不屬於英國的領土而從事戰爭的義務。
本法的限制規定發生效力後,凡生於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所屬自治領或領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內,但父母是英國人的除外),不得擔任樞密院顧問官或者國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擔任文武官職,他本人或者他所信託的人不得享有國王賜予的土地或者世襲財產。
對國會平民院提出的彈劾,不得憑恃英王赦免進行抗辯。
第四條 本國法律和法令的確認。
鑒於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國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他們所屬官吏和大臣也都應按照同樣的法律為國王效力。
因此,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謹再作如下的請求:一切保障國教及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確認,並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他的權力加以批准和確認。
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繼承順序
這里列出了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15人
目前的君主: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儲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長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儲的長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爾斯王儲的次子)
4.約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二個兒子)
5.比阿特麗斯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長女)
6.歐吉妮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愛德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三個兒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溫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兒)
9.王家長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麗莎白二世的女兒)
10.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長子)
11.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兒)
12.林萊子爵(喬治六世的孫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兒子)
13.查爾斯·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兒子)
14.瑪格麗特·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女兒)
15.薩拉·切多(喬治六世的孫女、瑪格麗特公主的女兒)
由於歐洲各國王室通婚的結果,一些歐洲國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權繼承英國王位。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是英國王位的第60位順序繼承人,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排在第806位。作為希臘-丹麥王族的後代和維多利亞女王的重曾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排在第490位。

『陸』 中國人可以繼承英國人遺囑公證

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若是財產在國外你必須按照已故人的身份是哪國人來辦理,並且需要咨詢當地駐外大使館。若是在中國的財產中國人的必須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公證,在外國公證的是不認可的。
請採納,謝謝

『柒』 繼承英國遺產應注意什麼,如何繼承在華遺產

一、繼承英國遺產應注意什麼
1、英國的法定繼承在英國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其遺產即由其個人代表(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信託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後將其售得的現款清償債務。如有多餘,則由個人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在死者的某些近親屬中按以下順序分配遺產,即:(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親屬。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且死後又無上述四個順序中的親屬,其遺產則按無主物歸於君主。這時,君主亦可以把這些遺產轉給受死者生前贍養的人。
2、英國的遺囑繼承按照英國的法律規定,除了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遺囑
立遺囑必須依照英國的遺囑法所規定的形式要求,採用局面形式進行之,並應由立遺囑人簽名。對於年滿14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其具有部分行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由兩名以上的見證人予以見證。同時,按照經過修改的《繼承(家庭條款)法》,無論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作為受死者生前贍養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兒、未成年的兒子、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從死者遺產中撥付生活費用的申請,尤其在蘇格蘭,作為死者的某些親屬,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對於死者的遺產,依法享有一定的特留份額,不受立遺囑人的意圖或願望的限制。
3、英國的涉外繼承在涉外繼承問題上,英國採用的是分割制
即:立遺囑人的能力,在動產方面是依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在不動產方面是依物之所在地法,遺囑的方式(形式),在不動產方面是依物之所在法,在動產方面只要符合英國法,不論是採取住所地法或是採取立遺囑法,均為有效。在遺囑的內容和效力上,在動產方面是採取互相立遺囑人住所地法,不動產方面是採取物之所在地法。法定繼承上的沖突規范是:動產繼承是採取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的繼承是採取物之所在地法。
二、如何繼承在華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旅居中國境外的華僑、華人及他們的後裔辦理繼承在華遺產手續時需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的,按遺囑繼承(但遺囑內容不能違背中國法律)。
(二)、在無遺囑的情況下,依法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包括已婚子女)。如有幾位繼承人,應同時申辦繼承手續。如不能同時辦理,只能申辦自己所繼承的那一份。如合法繼承人願意放棄繼承權或願將繼承的財產贈給他人,應出具相應的聲明書。如合法繼承人已死亡,應提供其死亡證,其子女有權代位繼承。無代位繼承者,應提供有效證據(如宣誓書或旁證證明等)。
(三)、繼承在華遺產應在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繼承公證書。為此,需提供下列證件:
1、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書;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3、在繼承人本人不能親自前往中國辦理繼承手續而委託他人代辦時,需辦理委託書。委託書除有委託事項等主要內容外,還應包括如下項目:委託人(繼承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住址和受委託人的姓名、性別、住址及房產座落具體地址等有關情況;
4、中國有關部門頒發的原產權證。
(四)、除產權證外,上述證件(包括委託書、宣誓書、贈與書、聲明書、關系證明書、旁證證明和死亡證明書等)均需經冰島當地公證員(notarypublic)公證,然後送冰島外交部認證,最後送中國大使館認證。
(五)、凡申辦公證、認證手續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護照第2至第5頁)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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