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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法院是怎麼產生的

發布時間:2022-07-13 13:20:33

⑴ 資本主義國家司法機關是怎麼產生的

三權分立的思想是英國人約翰.洛克(John Locke)提出的先進思想,他解決了權力的平衡問題,分別為行政、司法、和立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9個大法官組成。每個大法官都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聽證後批准委任。

9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有1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其產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一樣。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像所有美國聯邦法官一樣,其任期是無限的。除了去世、辭職或者自己要求退休外,他們唯一非自願的去職是被美國國會罷免。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美國最高法院一般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它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

實際上,美國各個州還有地方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它們屬於美國地方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相隸屬。各州最高法院的組成方法和司法領域互相也不盡相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9個大法官組成。每個大法官都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聽證後批准委任。

9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有1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其產生過程與另外8位大法官一樣。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像所有美國聯邦法官一樣,其任期是無限的。除了去世、辭職或者自己要求退休外,他們唯一非自願的去職是被美國國會罷免。另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國會批准任命的聯邦法官有:

* 地方法官 642名
* 上訴法官 179名
* 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

共840名聯邦法官,均為終身制,以保證司法獨立

⑵ 英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產生 共存與融合的進程並揭示其站發展規律

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 1066年諾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後,他和繼任者為鞏固統治,擴大王權,採取進行土地調查、編制「末日審判書」(始於1086年,又稱「最終稅冊」/Domesday Book)等多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在統一司法方面,國王建立了御前會議,並從前者中逐漸分立出具有司法職能的財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訴訟法院。這些法院最初只在倫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王室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到各地巡迴審判。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詔令》、《克拉靈頓詔令》等一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制,並將巡迴審判制度化。法官們進行巡迴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依據王室法令參照當地習慣來審理案件。回到倫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後,他們互相交流參照各地習慣形成的判案意見,承認彼此的判決,並約定在以後巡迴審判時使用。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所以後人習稱其為判例法。 體現王權的令狀制也與普通法的發展有密切關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請到特定的以國王名義簽發的令狀後,才能向法院主張實體權利的保護。令狀成為訴權憑證,無令狀就不能起訴。「程序先於權利」的普通法特點與此不無關系。 (2)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在傳統令狀制度下,存在著保護范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法較少的缺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護的當事人,依照歷史傳統直接向國王提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遂將其委託給大法官進行審理。15世紀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逐漸發展出一套與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規則,即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形成的「衡平法」,並逐漸成為一套有別於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 相對於普通法,衡平法重內容而輕形式,訴訟程序簡便靈活,審判時既不需要令狀也不採用陪審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適應社會發展,創制出信託、禁令等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法。一般認為,衡平法受羅馬法影響較深。 普通法實施領域廣泛;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其時可以認為:將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復存在;而將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會存在。兩大法院系統的關系由於管轄范圍存在交叉重疊,大量案件從普通法院轉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兩者之間矛盾日漸增多。17世紀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爾斯密將沖突引向白熱化。這場爭端以國王詹姆斯一世確立「衡平法優先」的原則而告終。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與衡平法的並立一直是英國法的顯著特徵。

⑶ 英國歷史上棋盤法庭是怎麼回事

棋盤法庭,即棋盤法院,又稱理財法院,專門處理涉及皇家財政稅收的案件。

1066年,法諾曼底公爵威廉爭奪王位,征服並奪取英國王位。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保留被征服地原有制度,另一方面帶來了諾曼底統治時期行之有效的措施,並逐漸形成了進行直接管理的金字塔式結構。「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最終形成強大的中央集權制,為普通法形成奠定政治基礎。

在強大的王權支持下建立:威廉一世建立「御前會議」,由僧侶貴族及高級官吏組成,性質——既是國王的咨詢機關,同時也行使著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職能。最初分離出來的是理財法院,又稱棋盤法院,專門處理涉及皇家財政稅收的案件。以後又從御前會議中分離出民事訴訟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專門處理有關契約侵權行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後者專門審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國王利益的民事案件。為擴大皇家法院的管轄權,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B亨利一世時期,以國王名義繼續派出巡迴法官,繼承威廉統治措施。

英國的司法體系因普通法與衡平法分立而形成二元制的傳統。在19世紀50年代人們就已經注意到了這種體制的弊端:訴訟程序復雜,成本高昂,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1867年英國議會成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在1867年至1874年先後向議會遞交了5份報告,力主在司法權和程序上將兩種法律體系完全合並。議會於1873年制定了《司法條例》,於1875年12月1日頒布實施。

按照《司法條例》,英國創設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雙重體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兩部分。高等法院下設五個法庭:衡平法庭、王座法庭、普通訴訟法庭、棋盤法庭,第五個是遺囑、離婚及海事法庭。上訴法院起初只管轄高等法院的上訴案件,後來也受理郡法院的上訴案件。

⑷ 英國最高法院和議會設么關系或者說最高法院如何產生

英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聯合王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士法律(由威爾士國民議會為威爾士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1]同時最高法院對蘇格蘭的民事案件及有關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具有審判權。 蘇格蘭由於其法律體系中混有大陸法系特徵,因此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審判機關為蘇格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無權審判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⑸ 英國法院系統的介紹

英國司法組織因襲歷史的傳統,體系比較錯綜復雜。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屬的法官組成,而是由一定等級的法官到院組成法庭進行審判。

⑹ 英國最高法院是上議院嗎

不是!
英國上院和下院都是立法機構,最高法院是司法機構,在三權分立的政體下,他們是互不隸屬互相對抗的關系。
英國的議會充分體現了君主立憲 的政體特點,下議院由公眾選舉產生,上議院由國王任命,實行了王權與民權的微妙平衡。

⑺ 英國法的主要淵源是什麼

有以下三個法律淵源:

1、普通法:指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

2、衡平法: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因其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被稱為「衡平法」。
3、制定法。指享有立法權分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國王)制定並實施的法律規范。如:《大憲章》、《權利法案》等。

⑻ 英國有哪些機構,分別是如何產生,各有什麼功能

一 英國議會的產生
資本主義議會制,人們通常稱它為資本主義的代議制。它是一種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又是一種國家政體。
英國是產生議會最早的國家,它歷史最長,經驗最豐富,許多國家的限制制度都效仿英國,所以英國的議會制被稱為"議會制的典型"和"議會之母"。
英國議會制是從中世紀的封建等級制度演變而來。議會制開始於13世紀時英王約翰(1199--1216)時代,由於內憂外患,財政困難,國王約翰為向小地主征稅,命令各郡選舉四名武士參加國王下的大議會,出席大議會不僅有貴族、僧侶,而且增加了武士,這就使議會具有了議會制的構成,為議會制奠定了基礎。1264年貴族革新派領袖西門德.孟采爾戰勝國王,上台攝政。第二年為了解決財政困難,他重新召開大議會,他不僅邀請貴族、僧侶、武士參加,而且還宣布各市可選舉代表二人參加,從此市民階級也有權選派代表參加大議會,議會制又前進了一步。到1343年由於各等級利益不同,其中僧侶和貴族代表組成了貴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組成了平民院,於是英國兩院制就此形成。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資產階級始終將平民院作為向國王為首的封建貴族作斗爭的主要陣地。在斗爭中不斷擴大權力取得了財政預算權、立法權、決定王位繼承權等。到18世紀喬治一世、喬治二世時,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強大,王權進一步削弱,形成內閣制的同時,議會逐漸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和內閣的存留,監督內閣施政之權,英國議會制最終確立。
英國議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的立法機關,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機關之上。英國議會由英王、貴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舉行會議。

二 貴族院
貴族院又稱上院。它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貴族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馬恩全集第1卷,第682頁)

貴族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開會時他擔任主席,議長權力不大,院內一切程序都要按院會決定。
貴族院開會時間與平民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貴族院的職權逐漸被削弱。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英國議會都是以貴族院為主體,甚至到了19世紀,首相的人選仍在貴族院中物色。由於貴族院主要代表著保守的資產階級、貴族和教會的利益,一貫堅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的要求,經常拒絕通過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1911年因累進稅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貴族院的沖突,1909年貴族院否決了政府提出的財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經過斗爭,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領導下議會通過了國會法,其中規定:1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送交貴族院後,在一個月內不能通過,該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國王公布實行;2對某一法案是否屬財政立法如有爭議,則由平民院議長裁定;3平民院通過的其他法案,雖被貴族院否決,但經平民院在二年內連續三個會議中連續通過,則該法案不經貴族院審議,呈請國王公布為法律。這樣貴族院對財政法案已無權加以阻撓,對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擱否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貴族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其中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貴族院權力進一步被削弱了。
貴族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貴族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進行妥協,保留了貴族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貴族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因為:
第一,貴族院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貴族院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貴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貴族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貴族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不是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貴族院的基礎上,擴大貴族院的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掛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的反對。
從資產階級的角度看,如果把貴族院廢除掉改為民選的上院,那麼就會發生兩院職權的分工問題,民選的上院是不會甘心屈居於下院的從屬地位。同時還會產生內閣同時向兩院負責的問題,這必將給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實施帶領困難,因而繼續保留貴族院會給政權穩定帶來好處。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 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平民院又稱下院或眾議院。蹋它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連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選區並不固定,以前以歷史郡為選區,人口多少很懸殊。1958年法律規定,選區每10年至15年就調整一次。至於劃選區的原則,由平民院確定,這就便於執政黨在重新劃分選區時採取對本黨有利的原則。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選舉制對小黨非常不利,因為兩大黨之一隻要在選區比別的黨多得一票就能當選。因而選舉結果往往違背選民的意志,使選票與議席不能成正比例。例如1987年6月11日
英國舉行大選的結果,在650個席位中,保守黨得票率為42.3%,獲得議席376席(其中一席為下議院議長),工黨得票為30.8%,獲得議席229席,而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雖然得票率達22.6%,卻只獲得22個席位。這種選舉制保證了英國兩黨制的存在。
英國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個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
,在形式上好象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
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象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議會立法權的最高性實際上被日益增多的委任立法所沖擊,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社會事務的復雜,如城市規劃、教育、科技、社會福利、環保等問題,議會難於承擔這些任務,再加上議會立法程序復雜,難於適應社會迅速發展的需要,在英國19世紀開始出現委託立法而且數量日益增加。在實行委託立法時,議會只通過法案的一般原則,具體執行的細則由受委託的內閣大臣和地方當局規定,議會只保留監督權,這必然使議會的立法權削弱了。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對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諸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
對於條約的批准權,按照慣例,政府在條約締結後和批准前,議會有21天的時間進行討論,通常情況議會不想對政府表示不信任的話,議會總是通過的,此外政府也可以不經議會的同意用英王名義批准條約。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廠支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一套機械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審議正在進行的法案,其數目並不固定,最多時有9個,名稱除蘇格蘭委員會外,其他都以A.B.C.D......等字命名,議案由議長分配。委員會成員平均為40人左右,由於法案已在二讀時作了原則通過,所以委員會主要作些技術性的修改,其作用較美國的委員會小得多。全院委員會是非常重要的委員會,專門審查預算案和憲法性法律,全院委員會的成員就是全體議員,與全體會議所不同的就是全院委員會不是議長當主席,而且不採用議會議事日程,因而討論和爭論問題比較自由。下議院下面設立12個與政府各部對口專門委員會,如農業、國防、外交、財政等委員會,其任務是了解、研究各部大臣執行法律情況並向議會作包告,以利於議會對政府各部的監督。特別委員會主要是對特殊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為新的立法作準備。例如曾經成立過國有化工業委員會、改進貴族院組織和權力的特別委員會等,它的成員不必全由議員組成,可以聘請院外專家參加,是臨時性的機構,任務完成後即結束。聯合委員會是為研究上院和下院共同有關的問題或當兩院在審議議案意見分歧時組成,每院各派相等人數參加,此種委員會很少召開。
議會中有議會黨團和督導員,兩黨的督導員根據他們各自領袖的意圖,負責督促本黨議員出席議會會議,特別出席重要的辯論會,並指揮他們按本黨領袖的意志投票。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第五節 英國的內閣和政府

從英國的議會和政府的關系來看,英國實行的內閣制。內閣制又稱責任內閣制,是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內閣制的國家,後為各國所效仿,雖然各國的內閣制有所不同,但其構成方式或原則都以英國典範。

一 內閣的形成
英國的內閣制和政府是英國的中央最高的行政機關,許多人常把內閣稱為英國政府,實際上英國的內閣和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英國政府包括樞密院、國務院和內閣三部分,內閣是政府的核心,它決定國內外一切重大政策,領導政府各部工作,掌握和操縱龐大的國家機器,英王、議會也受它的操縱和指揮,因而著名英國憲法學家白傑浩特稱內閣"為立法與行政的鎖鏈",麥利歐稱內閣"為政治機器輪轉的樞紐。"
英國內閣不是根據某個成文法律所產生,它是由不成文的慣例逐步形成的。
英國內閣是由封建時代的樞密院發展而來。封建時代亨利二世(1422--1461)時,御前會議人員過多,不能經常集會,於是就挑選自己的親信組成了小型的樞密院。1660--1680年查理二世時,他感到原來樞密院人數太多,不便於保密和處理緊急事務,於是在樞密院中選擇若幹人成立了一個更小的機關,由於他們經常聚集在國王的寢宮中的內室開會,因而後人稱這個機關為內閣

⑼ 英國歷史上星宮法院是怎麼回事

所謂星座法院(1487-1641),又稱星宮法院,系英國國王掌握的專門審理政治案件的刑事專門法庭及歷史是受理刑事訴訟的衡平法法院,是英國法制史中以暴虐專橫著稱的法院,因法院建築物上畫有星狀標志而得名。法官主要由樞密院議員充任,國王直接控制,權力極大,適用糾問式訴訟程序。都鐸王朝時期(1485-1603),星座法院打擊了封建割據勢力,促進了國家統一。但隨著新興資產階級與英國君主制政府矛盾的加劇,星座法院成為鎮壓反封建斗爭和迫害進步勢力之工具,並因此聲名狼籍。

亨利七世統治時期的樞密院的職能大多是技術性的,並通常由在星宮辦公的一個小組委員會來行使,星宮後來成了眾所周知的星宮法院。雖然在都鋒王朝時期,星宮法院是一個很有用的機構,但在斯圖亞特王朝時期,它卻變成了實施暴政的一個工具,斯圖亞特王朝利用它來實施他們未經議會同意而發布的壓迫性法令。更有甚者,它成了1629到1640年查理一世「十一年暴政」的主要工具,在這期間,查理一世試圖廢除議會進行專制統治。有鑒於此,1641年長期議會的首批法令之一就是廢除星宮法院及樞密院對司法管轄權的全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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