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英國或類似制度的國家,皇室成員和國王、女王,是否只需要遵守憲法,而不需要遵守其他法律
國王由法律豁免權, 因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都有法律豁免權,這是為了統治或者說行使元首職權的需要, 在英國這類國家,元首就是女王或者國王,他們享有法律豁免權的.
以下是來自網路上的資料:
以色列議會委員會25日經過表決,批准將面臨強奸和濫用職權指控的總統卡察夫暫時停職的請求。從即日起,卡察夫進入為期3個月的停職期。
此前,以色列總檢察長馬祖茲曾表示,他准備以強奸、性騷擾、濫用職權、妨礙司法及非法收受禮品等罪名起訴卡察夫。但是,根據以色列的法律,總統在任職期間(包括停職期)享有司法豁免權,只有在任期結束或辭職後才能接受審判。據以色列電視台報道,卡察夫目前不打算辭職,而且對上述指控予以否認。
以色列總統卡察夫雖然面臨濫用職權、性騷擾等多項罪名的指控,但由於他享有司法豁免權這道「護身符」,總檢察長馬祖茲目前還拿他無可奈何。單從這一點上看,司法豁免權似乎影響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那麼,為什麼要給予國家元首司法豁免權?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國家元首是否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澤憲教授。
豁免權不是絕對的
「對現任國家領導人實行刑事豁免權,是一種國際通例。我們應從兩方面去理解它。」中國社會科學院的陳澤憲教授介紹說:「一方面,它是針對職位而不是針對某個人而設置的。也就是說,不管他是誰,只要處在國家元首的這一職位上,一般都能享受司法豁免。其目的是保證國家元首職權的正常行使,維護國家的利益,也是確保國家處於安定穩健的軌道上持續運作的需要。」
「但這種豁免權也不是絕對的。」陳澤憲強調說:「彈劾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特別司法救濟措施。國家元首犯罪的,可以通過彈劾來予以追究。彈劾是對國家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的一種特別的審理程序。它通常是國外議會控告違法失職的高級行政官員或司法官員等國家公職人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在許多國家,彈劾的提出是國會的專有權。經議會彈劾認定有罪的,通常是罷免被彈劾人的官職,再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罪責。在兩院制國家,彈劾案一般可由任何一院提出,或兩院共同協議提出,也可由國會責成監察官員提出;美國由議會通過投票的方式行使彈劾權。審理彈劾案的機關一般是參議院或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等。比利時由最高法院對彈劾案進行審理;瑞典挪威丹麥設有專門的彈劾法院審理此類案件。」
「另一方面,法律對現任國家領導人實行刑事豁免權也有限制:這一豁免權只限於國家領導人在任期間,卸任以後同樣可以依法追究,除非他被依法赦免。」陳澤憲說,這就意味著,國家領導人並不是永久享用刑事豁免權。卡察夫即使現在不辭職,在他卸任後,依照以色列的法律亦可對他啟動相應的司法審判程序。
豁免權並未超越法律
談到對國家領導人實行司法豁免權是否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陳澤憲進一步闡釋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義是「法律規定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豁免權是法律賦予國家領導人的一項權利,很多國家都寫進了憲法。因此,在任的國家領導人享有的刑事豁免權,並不是一種超越法律的特權,而且它對各個國家的司法審判程序也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前面提到的彈劾制度,以及刑事豁免權只適用於在任期間的法律限制,都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至於何種情況下能取消刑事豁免權,從世界上的司法實踐上來看,存有差異。
據了解,在美國,刑事豁免權的問題曾多次受到考問。水門事件中,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被聯邦大陪審團認定是「不受起訴的同謀者」。因而,在美國,即使是總統也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享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司法豁免權。美國根據憲法規定,犯下刑事重罪,國會議員一樣要遭逮捕、受審判、被定罪。同樣,根據憲法,國會議員接受賄賂是要受到制裁的。
2000年3月29日,俄羅斯杜馬就前總統葉利欽下台之際獲得的刑事豁免權待遇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後表決中,136名杜馬代表要求將這一問題上交俄羅斯聯邦法庭進行裁決,144名代表為此投了反對票——通過這種方式,葉利欽繼續僥幸享受了這種特權。
2004年6月,智利最高法院維持聖地亞哥上訴法院的一項裁定,宣布剝奪前獨裁者皮諾切特的司法豁免權,使得這位年近90歲高齡的前總統最終出庭接受兩位政治犯在監獄中死亡的審判。
皮諾切特作為持有外交護照的智利參議員、前國家元首,能否享有在英國的刑事訴訟豁免權並藉此免於引渡?這個問題既涉及英國的國內法,又涉及國際法。英國的有關法律是1978年的《國家豁免法》,該法第20條第1款規定,1964年《外交特權法》可變通適用於國家元首;後一法律第2條則規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若干條文在英國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條文包括:第29條關於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的規定;第31條第1款關於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享有刑事管轄豁免權的規定;第39條第2款關於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職務終止時,特權與豁免通常在其離境時終止,但對其以使館人員資格執行職務的行為仍享有豁免權的規定。法庭指出,除非派遣國明示放棄,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任職期間的行為所享有的刑事管轄豁免是絕對的和沒有例外的。由於豁免權適用於有關人員的所有行為,故可以說它是「以人為根據的」;而外交人員卸任後仍保留的有限豁免權,則是「以事為根據的」:它僅適用於有關人員的公務行為,即與執行外交職務有關的、以外交人員的身份所作的行為,而非私人性質的行為。根據以上法律及公約的變通適用和國際習慣法,一位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在英國享有「以人為根據的」絕對的刑事管轄豁免;而一位已卸任的前外國國家元首,與其他外國官員一樣,在英國可享有「以事為根據的」有限的、適用於公務行為的刑事管轄豁免。
⑵ 英國皇室作為凝聚國家力量的象徵,那英國的皇室成員有政治權利和軍事權利的義務嗎
第一,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名義上女王是「國家元首」,擁有任免首相和召集議會,批准法律等最高權力。但如今,英國王室只作為凝聚國家力量的象徵,並不具備實質性權力,真正擁有政治權力的是現任首相特蕾莎·梅領導的英國政府。
另外,女王和首相是會定期交流的,且這個交流不是隨便充數的,很多首相的回憶錄都說覲見女王要好好准備,不然會被問的不知所措。
因為往往一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通過和女王的交流,首相也能更好的避免一些欠考慮的政策問題。
⑶ 請問在英國和日本這些君主立憲國家,如果皇室成員違法犯罪能否追究其法律責任如何追究謝謝!
國際公法裡面只有外交人員的赦免規定。皇室成員如果在國外期間,一般也認為是外交活動,適用外交人員的赦免權。但是,其國內就沒有聽說過類似赦免法律了。
英國是英美法系不是成文法國家,屬於判例法國家。由於沒有相應的判例,無法認定可以赦免或不能赦免;只有當案件發生後,當值法官判決後,才能作為法律適用(如果當值法官認為應當赦免,那麼,皇室成員就有赦免權;反之,則沒有)。
日本是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能赦免,據我了解,還沒有聽說過有皇室赦免法律。
幾年前,為了讓沒有男性子嗣的日本皇室不至於絕後,曾經出台了一項法律,允許女性成為日本天皇。我估計只有在皇室成員有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後,日本才會制定相應的立法;否則,有對皇室大不敬之嫌,日本人似乎從來沒有想過天皇家族會犯罪。
本應當是二戰戰犯的天皇都被判定無罪,其他的普通刑事犯罪更不用說了。天皇家族在日本幾乎屬於法外之人。
⑷ 英國的王室算是英國政府的一部分嗎能解釋下應該的君主立憲制內閣與王室的職責都是什麼嗎
不算吧,現在的英國王室對英國沒有實際上的控制權力。作為對王室的犧牲讓步,英政府每年有對王室的專項撥款供他們使用,而且英國土地名義上是屬於英國王室的。
⑸ 如果英國王室的人犯法,會被指控,坐牢嗎
在《權利法案》和《大憲章》之後,英國王室基本上都沒有了實權,只是空架子而已。只是作為一種象徵而已,女王和王室們一般都會去參加什麼什麼的開幕式什麼的,一般不執政。
如果有其中一員犯了法,會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其實跟平民也沒有什麼兩樣,頭銜都是虛的,沒什麼大作用。
⑹ 英國王室的職能機構,都有哪些
機構職能
王室裁員
英國王室進行瘦身,僅剩4人。拋棄了二流的王子、公主。近代,英國出台法律,並減弱王室權利,王室開銷縮減。
王位繼承
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婭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2011年10月28日,在澳大利亞珀斯舉行的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上,與會英聯邦各國首腦同意更改1701年《王位繼承法》,王室成員無論男女都將能擁有同等繼承權,不過這只會對查爾斯王子的後代產生影響,並不改變已有的王位繼承順序。同時,英國君主不得與天主教徒結婚的禁令也被廢除,但君主本人還必須是新教徒。
⑺ 英國王室有什麼權力阿
英國國王的權利:英國國王個人享有崇高榮譽和尊嚴,以及其他諸如不納稅、不被起訴等特權。英國國王是英國和英聯邦統一團結的象徵,英國政治連續性的標志和政府決策的顧問,她對政府決策享有被咨詢權、鼓勵權和警告權。
簡介:
英國國王,King/Queen of Britain,英國憲法規定的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和英聯邦元首。
現在英國國王是伊麗莎白二世(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II),原名伊麗莎白·亞歷山德拉·瑪麗·溫莎(Elizabeth Alexandra Mary Windsor),全稱「承上帝洪恩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領土和屬地女王,英聯邦元首,國教(聖公會)的捍衛者伊麗莎白二世」。現任英國君主,英國、英聯邦及15個成員國的國家元首,國教會最高首領。
伊麗莎白二世
⑻ 英國王室在英國發揮什麼作用
大家都知道英國是君主立憲制,責任內閣。
就是說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是國家的中樞權利機關。從十三世紀開始,經過《大憲章》《權利法案》,議會改革...一系列的活動,王室的權利已經被剝奪光了。女王只是英國名義上的統治者,無任何權利,僅僅是國家的代表,像英國有什麼外交活動,女王會代表國家出席,但那絕對不是行使外交權。僅僅是代表國家形象。還有就是任命首相是行使上的冊封儀式,就算女王不喜歡,也得冊封,只是個儀式。
那麼為什麼不直接廢了女王和皇室呢?因為英國是個君主傳統很深的國家,君主存在了非常長的一段時間,那麼現在既然王室對政治沒有任何影響,而且又有這種傳統,那乾脆就把皇室保留了、
⑼ 英國現在是王國,並不是帝國,為什麼英國皇室現在還有權利
英國皇室的權利是沒有多少的,女王就是傀儡,但是英國人民需要英國王室作為精神支柱,就是習慣了。
自君主立憲以來,英國王室就沒有真正的權力,現在伊麗莎白女二世做得最多的就是簽字,英國政府真正的最高領導人是首相,首相對內閣、他的政黨、議會以及最終的選民負責,但英國女王每周只與首相舉行例會,聽取國務報告,只是例行公事,英國女王在英國人民心中有很高的地位,是民族團結的象徵。
如果說英國人為什麼保留王室,那是因為王室在他們心目中的地位不同。他們也樂於聽到或看到有關皇室成員的各種消息,他們有人民的根據,這是皇室至今得以保留的根本原因。
⑽ 英國王室受英國人愛戴,他們對英國有什麼貢獻
罵歸罵,但英國人確實很愛他們的國王,這個「民族情感」由來已久。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法國大革命時候路易十六的腦袋落地,法國民眾熱烈歡呼,又一口氣砍了好多貴族的頭才歇手,從此法國再無國王。
而英國的斷頭國王查理一世被砍頭時,斷頭台周圍的民眾發出了抑制不住的哀怨和抽泣。並且沒了國王渾身不自在的英格蘭人,等到護國君克倫威爾一死,就迫不及待地把查理一世的兒子找回來了,趕緊得給他戴上王冠,高呼「查理二世萬歲!」——英格蘭人可總算又有個國王了。
一戰和二戰時期,王室也積極和民眾一起抗戰,還為了避嫌把自己祖上的德國名字都改成了英國的「溫莎」,民眾怎能不愛?當然,目前英國王室對英國的主要貢獻在民族精神和文化象徵上,給英國旅遊業帶來了巨大的客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