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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侵權法的責任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30 15:30:38

㈠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形態有哪幾種

制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一定要對其中的侵權責任形態做出比較統一以及明確的規定,這樣才可以提高司法審判中的法律適用性,就可以更好的對於侵權事故中的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利益進行更好的平衡,從而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就對此進行簡要的探討。
一、大陸法系中對於侵權責任形態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中,侵權責任形態的具體含義指的就是當事人對於侵權法律如何進行分配器具體的表現形式,更為具體來說就是在侵權關系中存在著不同的當事人需要根據其責任來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大陸法系中,對於侵權責任形態一直存在著較為具體的規定。比如說在羅馬法中,對於私犯的劃分中期基本標准就是自己責任以及替代責任。經過了近一個世紀的發展,侵權行為法也經過了不斷的發展,同時對於侵權責任形態也進行了不斷的豐富,開始出現分擔責任以及補充責任等新的形態,這就可以更好的解決不同需要。
盡管大陸法系中其突出的特點就是抽象以及概括性強,但是對於侵權責任形態卻一直沒有進行過抽象以及系統的研究,對於其規則都是使用散裝的形式,也就是說對於分散在侵權行為法中的不同部分沒有進行過系統的整理,這也是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中的理論和立法中需要改革的一個問題。
二、侵權責任法中已經規定出的侵權責任形態的相應內容
(一)侵權責任中的自己責任以及替代責任在侵權責任中,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期具體的表現就是要讓行為人來承擔責任還是要由和行為人之間存在一種特定關系的責任人來承擔責任。在民法法律體系中國,對於自己責任以及替代責任規定的形態也是一種表現形式,在侵權法體系中對於最基本的賠償責任進行規定的具體分配形式。如果說,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進行賠償的話,就被成為自己責任,也可以被成為直接責任。假如說是存在特定關系的負責人對於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賠償的話就被成為替代責任,也可以被稱為間接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單雙方責任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具體來說就是要表示出在侵權責任重到底是由其中一方進行賠償還是雙方都需要進行賠償。其中單方責任指的就是由一方來進行賠償的侵權責任形態,比如由加害人一方來進行賠償,或者是因為受害人的過失引起的傷害由受害人進行賠償。而雙方責任指的就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共同來進行責任的承擔。其中重點就是雙方責任。這種雙方的責任形態指的就是侵權行為的後果,由行為人來承擔責任,但是受害人也需要承擔其相應的那一部分責任。具體來說就是加害人和受害人來分擔責任,這樣起綜合就是全部責任。如果說雙方都不存在過錯的話,就會出現公平責任。在發生損害的過程中行為人需要承擔雙方的責任形態,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也存在其過失的話就可以進行抵消。
(三)侵權責任的單獨責任以及共同責任如果在具體的法律事件中侵權責任由被告方來承擔的話,這樣就會存在加害人是單數還是多數的問題。這樣侵權責任形態就會因為加害人在數量上的變化而出現更多的變化。首先就是單獨加害人,其結果就是由自己進行負責或者替代負責。但是如果存在多個加害人的話就會出現共同責任。共同形態就是侵權行為人的數量是負數,這樣就會把具體的賠償責任進行分配或者分擔。具體承擔的形式就是如果已經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就需要共同責任人之間一起承擔責任,那麼這就屬於連帶責任,假如多個行為人之間樹化玉不真正的連帶責任,那麼多個行為人就必須要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如果說形成了補充形式就需要行為人來承擔補充責任,要具體的分為直接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如果說多個行為人構成沒有過錯聯系的共同致害行為,那麼行為人就需要根據具體原則來承擔責任。
(四)侵權責任形態的作用和意義第一,侵權責任形態的作用體現在可以把構成和方式連接起來。在侵權法的體系中,其構成和方式都是基本概念,但是侵權形態就可以將這兩個基本概念連接起來,成為連接兩個部分的中樞。在侵權法體系中,侵權責任的構成和方式都是起最基本的概念,所以將這兩個部分連接起來對於侵權法的發展以及成熟有重要的意義。第二,侵權責任形態可以跟好的落實其責任以及賠償等的具體歸屬而避免出現模糊以及矛盾等。在法律體系中,侵權責任的構成主要解決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已經形成侵權的具體問題。如果說構成了侵權責任的話就需要將責任具體的落實到行為人或者負責人的神色。所以就需要由具體的行為人或者負責人來承擔責任。第三,可以實現補償以及制裁的作用。侵權責任其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可以實現補償和制裁,但是假如缺少了具體形態的話就無法具體的實施補償和赤字,也就無法對侵權人的行為進行制裁來保護受害人。
三、我國法律中規定出侵權責任形態的必要性
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出侵權責任形態,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第一,在侵權法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形態就是其對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具體分配中存在的客觀規律,法律體系中規定的侵權責任形態的體系以及相關規則等都只是對於這個客觀存在的現實和需求的反映。在我國法律體系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有很多種不同的侵權責任形態。這些侵權責任形態其作用就是更為科學以及細致的對於法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進行平衡。准確的對這些責任形態的具體規則進行應用的話可以實現對於法律關系中受害人一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可以更為公平的確定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立法工作的具體要求就是要讓法律可以更為直接的反應顯示出現實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此還沒有給出更為抽象規定,而是借用大陸法系中分散的方式進行規定。所以在我國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應該更多的借鑒英美法律中的做法來對侵權責任形態中做出系統抽象的規定,這樣可以讓其規則更為明確並且由較好的操作性。
第二個意義,就是在現實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因為立法對於侵權責任形態的固定是分散的還不是系統的,所以說各種不同形態規定就會存在於各種具體的規定中,並且因為並不規定每一個具體侵權責任形態的具體規則所以法官在使用侵權責任形態時就會出現很多混亂的情況。
第三個意義就是在我國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必須要對侵權責任形態進行統一明確的規定,否則對於很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就會無法進行糾正。如果在個案上存在對於法律的錯誤適用並沒有大問題,但是如果在法律以及司法的解釋上存在很多問題的話就會對於法律實踐造成嚴重的後果。因為一旦如此很可能導致無法用法律去合理的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也就無法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就需要在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來改變。
四、我國法律中規定侵權責任形態的具體規則分析
第一就是自己責任的規則,在對此進行規定的時候可以借鑒法國法律體系中中的具體規定,將其規定為:在規定侵權責任時沒有特別規定出侵權責任形態的,為自己負責,就是要行為人應該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起責任。
第二就是替代規則的規則,對此可以借鑒法國法律體系中的規定:承擔替代責任的,其責任人就是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負責的人,該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已經承擔了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行為人進行追償。
第三就是連帶責任,在對此進行確定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完善,將其規定為:受害人可以向連帶責任人其中的一個人或者多人請求其承擔起部分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但是其賠償總額不可以超過損害賠償責任的總額。對於已經承擔了超過其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利向其他的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的權利。
第四就是按份責任的規則確定。對此可以直接規定為,在多個加害人應該按照其行為來進行侵權責任的確定,其中責任人可以拒絕超過其責任范圍的賠償請求。
第五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具體確定,對此可以確定為如果一個損害事件造成了多個賠償請求,其中多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那麼受害人就只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一個請求權。
除此之外還有補充責任以及雙方責任、並和責任規則的確定等,還需要更多的探討。
總之,從上文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我國對於侵權責任的具體形態還存在很多空白或者漏洞,所以對此還應該進行更為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㈡ 侵權行為法的目錄

第一章中國侵權法百年歷史與新世紀發展
第一節二十世紀中國侵權法的發展歷史
一、清代後斯的中國古代侵權法
二、清末和民國時期的中國近代侵權法
三、二十世紀後五十年的中國侵權法
第二節新世紀的中國侵權法
一、二十一世紀之初中國侵權法的發展
二、中國侵權責任法的制定
【判解研究】
「不按程序解剖屍體非法侵害屍體」案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第二章中國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重新構建
第一節構建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的立法基礎
一、構建中國侵權行為理論體系的必要性
二、構建中國侵權行為理論體系的立法基礎
三、正在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及建議稿的借鑒
第二節海峽兩岸學者構建的不同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
一、大陸地區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
二、我國台灣地區的「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
第三節關於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設計的發展
一、構建侵權行為理論體系應當著重表現的問題
二、重構中國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的總體思路
三、中國侵權行為法理論體系的基本構造
【判解研究】
「殺蟲劑警示說明不充分引起爆炸造成人身損害」案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第三章侵權行為與侵權行為法的概念
第一節侵權行為
一、立法上對侵權行為概念的規定
二、侵權行為概念的內涵
三、侵權行為的外延
第二節侵權行為法
一、侵權行為法的概念和特徵
二、侵權行為法的調整功能
三、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法
【判解研究】
1.「錯將離婚後撫養糾紛作為侵害監護權」案
2.「以擺放花圏的方式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妨害經營」案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第四章侵權行為一般化和類型化
第一節大陸法系侵權法的一般化立法
一、研究侵權行為一般化和類型化的意義
二、侵權行為一般條款和一般侵權行為
三、大陸法系侵權行為一般化的發展過程
四、大陸法系侵權法規定侵權行為一般條款的意義
第二節英美法系侵權行為類型化的立法
一、英國法的侵權行為類型化
二、美國法的侵權行為類型化
第三節對侵權行為一般化和類型化的綜合分析
一、立法只規定侵權行為一般條款和一般侵權行為的不完善性
二、英美法系對侵權行為類型化的啟示
第四節 制定我國侵權責任法應當實行一般化和類型化的結合
一、中國侵權法應當採取的基本做法
二、《衣索比亞民法典》規定侵權法的啟示
三、中國民法典侵權法立法的基本模式
【判解研究】
「無正當訴因惡意訴訟」案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第五章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第一節 歸責原則及其體系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二、歸責原則體系
三、研究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意義
第二節 具體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過錯推定原則
三、無過失責任原則
四、總結
【判解研究】
1.「汽車風擋玻璃突然爆裂產品侵權責任」案
2.「定作人指示過失造成承攬人及他人傷害索賠」案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第六章 自然人的侵權責任能力
第一節 侵權責任能力的立法選擇
一、問題的提出
二、侵權責任能力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
三、侵權責任能力的制度模型分析
第二節 侵權責任能力制度的基本法律問題
一、侵權責任能力制度與其若干相關范疇
二、侵權責任能力制度的本土化考量
【判解研究】
1.「幼兒班幼兒玩火教師未盡保護義務」案
2.「吳某訴朱某、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第七章 侵權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和過錯
第一節 違法行為與過錯的關系問題
一、違法行為是否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二、關於過錯的構成要件問題
三、違法行為與過錯的關系
第二節 違法行為要件
一、違法行為的概念和結構
二、違法行為的方式
三、違法行為的樣態
四、阻卻違法行為
第三節 過錯要件
一、過錯的概念和意義
二、故意
三、過失
四、過錯與侵權責任的關系
【判解研究】
「撰寫、發表歷史小說侵害他人名譽權」案
問題與思考
參考文獻
第八章 侵權責任構成的因果關系
第一節 侵權法因果關系概述
一、侵權法因果關系的哲學基礎
二、侵權法因果關系的概念
三、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九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責任之損害賠償
第十章基於缺陷產品如回義務的產品侵權責任
第十一章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十三章侵害債權的侵權責任
第十四章違反醫療機構告知義務的醫療事故責任
第十五章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六章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法律適用
第十七章侵權責任形態研究
第十八章共同侵權行為及連帶責任的立法抉擇
第十九章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和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章侵權損害賠償的過失相抵與損益相抵
關鍵詞索引
……
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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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楊立新 編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5-2-1
版次: 1
頁數: 390
I S B N : 9787503620157
包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高等法律教材教輔 >> 民法 根據國家教委《關於「九五」期間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設與改革的意見》,我部「九五」規劃的重點是編寫對實現法學教育目標起關鍵作用和具有重大影響的現代法學教材。
現代法學教材堅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緊密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以及法學教育改革的實際,瞄準培養跨世紀高質量法律人才的目標,努力編寫出版反映當代先進水平的法學教材。
本書力求完整,准確地闡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吸收國內外優秀學術成果,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達到理論性、實踐性和應用性的統一。 王利明:1960年生,湖北省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國家所有權研究》、《改革開放中的民法疑難問題》、《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等。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著作有:《人身權法治》、《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侵權特別法通論》等。 導言
第一編總論
第一章侵權行為與侵權行為法
第一節侵權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侵權民事責任
第三節侵權行為法概述
第四節侵權行為法的功能
第二章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第一節歸責原則概述
第二節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節過錯推定原則
第四節公平責任原則
第三章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節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第二節損害事實
第三節因果關系
第四節過錯
第四章抗辯事由
第一節抗辯事由概述
第二節正當理由
第三節外來原因
第五章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節侵權民事責任方式概述
第二節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和適用
第三節民事制裁方式
第六章責任競合
第一節責任競合概述
第二節返還不當得利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三節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第二編侵權行為形態
第七章侵權行為形態概述
……
第八章侵害財產
第九章侵害人身權
第十章共同過錯
第十一章混合過錯
第三編特殊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特殊侵權責任概述
第十三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第十四章法定代理人、法人及其工作人員和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第十五章產品侵權、高度危險作業和環境污染致害責任
第十六章地面施工、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和動物致害責任
第十七章醫療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編損害賠償
第十八章損害賠償概述
第十九章財產損害賠償
第二十章人身傷害賠償
第二十一章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二章附帶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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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立新 主編
出 版 社: 復旦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5-10-1
字數: 578000
版次: 1
頁數: 452
印刷時間: 2005-10-1
開本:
印次:
紙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309047141
包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民法 >> 民法學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全國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從1975年起,從事審判工作、檢察工作和法學研究、教學工作,先後擔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檢察員;煙台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1980年開始進行法學研究並發表法學研究作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和民事訴訟法學,出版論著50餘部,發表論文300餘篇;多次到劍橋大學、倫敦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早稻田大學、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和澳門大學等著名學府訪問講學。 第一編 導 論
第一章 侵權行為
第二章 侵權行為法
第三章 侵權行為法的歷史發展
第二編 侵權責任構成
第四章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第五章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第六章 抗辯事由
第七章 侵權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競合
第八章 侵權責任方式和民事制裁方式
第三編 侵權責任形態
第九章 侵權責任形態概述
第十章 直接責任和替代責任
第十一章 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
第十二章 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
第四編 侵權行為類型
第十三章 侵權行為類型化的思路和方法
第十四章 適用自己責任的侵權行為
第十五章 適用替代責任的侵權行為
第十六章 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
第十七章 事故侵權行為
第五編 侵權損害賠償
第十八章 侵權損害賠償規則
第十九章 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十章 財產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章 精神損害賠償
參考書目

㈢ 我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主要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㈣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是哪些

侵權責任法已失效,適用民法典。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㈤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的體現。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法律事先規定,一旦加害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被告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術語,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

無過錯責任的表現形態主要有: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環境污染侵權,指因環境污染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指因高度危險作業或高度危險物導致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4.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承擔侵權責任,但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㈥ 侵權責任法的責任原則有哪些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無過錯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㈦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
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於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復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於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系。
其次,關於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定了累積的因果關系(也有學者譯為並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系,又稱共同的因果關系,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實際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補充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補充責任的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發生了分離,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可能使行為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一種第二順序的責任。第二,補充責任具有從屬性。第三,補充責任大多是一種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的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多個條款中,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一,相應責任一般是對外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第二,相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應負的責任份額。第三,相應的責任常常是對補充責任的限定。
相應的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確定相應的份額,如果需補充范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准;其次,如果需要補充范圍小於相應份額的,以實際需要補充的份額為准;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范圍內,應當承擔多大的相應責任。
(五)補償責任
所謂補償責任,通常是指在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於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補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由雙方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補償責任主要特點在於:第一,補償責任主要是一種公平責任。第二,補償責任的責任范圍是有限制的。第三,補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基於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一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要求全部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43條「關於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第59條「關於醫療領域產品責任的連帶責任」、第68條「關於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第83條「關於第三人過錯造成動物致害的責任」等四個條文中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

㈧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歸責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了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組成的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 與之對應, 針對醫療損害責任這一具體侵權行為同樣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一般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醫療侵權行為及其產生的侵權責任進行了類型化分類, 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 將醫療損害責任劃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類型化分類,不同類型的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相應的歸責原則, 有利於醫療損害責任合理歸責目的的實現。侵權責任法針對醫療損害責任, 不再適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則所確立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表明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為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第54條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適用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有學者指出過錯責任原則才是調整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時要堅持民事訴訟武器平等原則, 才能實現妥善處理訴訟機會和訴訟利益的平衡。醫方在侵權責任證明過程中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特別是無需承擔醫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二) 特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在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歸責的過程中, 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為或出現某些特定情形時, 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該法第58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 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 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此時,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系三要件即完成醫方侵權責任構成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只能通過證明其無過錯進行抗辯, 舉證不能則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追究違法行為相應責任, 是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 醫療行為違法或違規, 依據侵權責任法律法規的規定, 極易構成侵權責任, 進而推定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 也賦予醫方進行抗辯的實體和程序權利。醫方如果能夠證明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 如急救等雖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但是為了實現和保護患者的根本醫療權益, 此情形能夠成為醫方抗辯事由。醫務人員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銷毀病例資料, 屬於妨害證明行為, 是惡意的直接體現, 應當直接推定過錯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醫方惡意行為提升的舉證難度。
(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兼具醫療損害責任和產品責任雙重屬性。為了更好地保護患方利益,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依據產品質量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 侵權責任法第59規定: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通過對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降低原告的舉證負擔, 增加被告的舉證責任難度。原告無須承擔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只要證明醫療產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要求, 有權要求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 可以向對方追償, 即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將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或比例進行重新分配。
侵權責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責任在我國現階段侵權責任歸責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條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 即要求對損害事實的發生, 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中適用, 依據實際情況, 將損害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分配, 所謂實際情況主要是指經濟負擔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情況。但醫療損害糾紛, 不滿足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不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歸責。

㈨ 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1、一般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關於侵權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承擔方式,律圖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種,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律圖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㈩ 中國法律對侵權責任法是什麼規定的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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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古代侵權法的責任制度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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