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法律分析:判處死刑的罪名有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或者拘役。
B. 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可以直接槍決的罪行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有如下罪名: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家罪
2.罪
3.武裝、罪
4.投敵叛變罪
5.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
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條)
1
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
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
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
6.劫持航空器罪
1
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
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
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
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
2.生產、銷售假葯罪。
2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罪(3個)
2
4.武器、彈葯
2
5.核材料罪
2
6.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
7.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
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C. 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包括: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假葯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組織越獄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貪污罪;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軍人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條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D. 判處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法律分析:判處死刑的罪名有: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假葯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組織越獄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貪污罪;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軍人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 執行死刑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適用死刑的罪名有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背叛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等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 刑法中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判處死刑的罪名有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