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財富中國為什麼關閉
財富中國關閉的原因主要包括運營問題、監管政策變化和市場競爭激烈。
一、運營問題 財務困境:財富中國可能面臨運營成本高企,而收入無法有效覆蓋支出的情況,導致財務狀況惡化,最終選擇關閉。 經營策略調整:公司可能因經營策略的調整,或市場環境的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原有業務,從而決定關閉。
二、監管政策變化 不符合監管要求:隨著金融行業的監管政策不斷變化,財富中國的業務操作可能無法符合最新的監管要求,為了遵守法規,公司可能不得不選擇關閉。
三、市場競爭激烈 市場份額爭奪:在金融行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財富中國可能因無法有效應對市場競爭,無法獲取足夠的市場份額或實現盈利,最終選擇退出市場。
⑵ 財富中國是不是傳銷
是不是傳銷,應當從法律角度解析此行為的法律內涵進行判斷,按其具體的經營運作模式進行判定。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傳銷可以簡單的歸納為:
1、需要交入門費。
2、需要發展下線。需要不斷的找合作者,並打著組建團隊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誘導別人。
3、根據下面人頭數量和這些人的經營業績來決定你有多大的回報。
對於傳銷活動,任何公民均可以向當地工商局和警方舉報,工商部門和警方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此舉即打擊了違法犯罪,又可以挽救一批做發財夢的普通傳銷人員。
國務院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