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裝運港和目的港選擇應注意哪些問題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對於FOB合同,裝運港為合同要件;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對於CIF合同,目的港為合同要件。裝運港和目的港的確定,不僅關繫到賣方履行交貨義務和貨物風險何時轉移,而且關繫到運費、保險費以至成本和售價的計算等問題,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具體規定。
1.裝運港的規定方法及注意事項
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買方同意後確定。應選擇接近貨源地、儲運設施較完備的港口,同時考慮港口和國內運輸的條件及費用水平。
(1)一般情況下,規定一個裝運港,例如:在大連港裝運(shipment from Dalian)。
(2)如數量較大或來源分散,集中一點裝運有困難,可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裝運港。
(3)有時貨源不十分固定,可不規定具體港口。例如:在中國港口裝運(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目前我國的裝運港主要有大連港、秦皇島港、香港、煙台港、青島港、連雲港、南通港、上海港、寧波港、溫州港、福州港、廈門港、汕頭港、廣州港、黃埔港、湛江港、北海港及台灣省的基隆港和高雄港等。
2.目的港的規定方法及注意事項
目的港一般由買方提出,賣方同意後確定。通常規定一個目的港;有時明確目的港有困難,買方可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目的港;個別也有作籠統規定的,如,目的港:倫敦/利物浦/曼徹斯特(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Liverpool/ Manchester.),或目的港:歐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
在出口交易中,選擇目的港應當注意的問題如下:
(1)對目的港的規定要力求具體明確。比如「非洲主要港口」、「西歐主要港口」,究竟那些港口為主要港口,並無統一解釋,且各港口情況不一,易引起糾紛,應避免使用。
但在實際業務中,也可允許在同一區域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鄰近港口作為可供選擇的目的港,以照顧那些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目的港的中間商客戶。但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第一,選港所增加的運費、附加費應由買方承擔;第二,買方應在開證同時宣布最後目的港。
(2)注意目的港的具體條件。比如,有無直達班輪航線,裝卸條件及運費、附加費水平等。這些直接關繫到貨運成本及租船訂艙等問題。
(3)一般不接受指定某個碼頭卸貨。如需要可視承運人是否接受,再作規定。
(4)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有的港口名稱世界上有十幾個之多,如維多利亞(Victoria)、波特蘭(Portland)等。為了避免錯發錯運,合同中應明確註明目的港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名稱。
(5)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目的港的條件(多式聯運除外)。對內陸國家通過海運出口的,應選擇距離該國目的地最近的港口為目的港。否則,就要承擔從港口到內陸城市這段路程的運費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