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韓國"世越"號沉船是中國人打撈出水的嗎
是的
是上海打撈局完成的
上海打撈局在競標中擊敗了其他對手,獲得了合同
「世越號」打撈歷時一年半,上海打撈局在工程中投入作業船舶3000餘艘次,施工作業人員2170人次。其中,作業所佔比重較大的潛水作業已累計完成潛水作業逾6000人次,水下作業總時間近13000小時。上海打撈職工先後完成對沉船打撈首階段的沉船預調查、防流失安全網安裝、油艙抽油、船艏抬吊、托底鋼梁穿引等作業內容,工程時間之長、任務之艱巨,創造了世界之最。
㈡ 想打撈近海廢棄的沉船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法的第一條旨在確保航行安全,並加強沉船的打撈與管理。
2. 第二條指出,除了軍事艦艇和木帆船,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和內河沉沒的船隻,包括其船體、器物和貨物,都適用於該管理法。
3. 第三條規定了應當進行打撈的沉船類型,包括:
- 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築的沉船;
- 有修復使用價值的沉船;
- 雖無修復使用價值但有拆卸利用價值的沉船。
4. 第四條規定,若沉船嚴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港(航)務主管機關有權立即進行打撈或解體清除,並將措施通知沉船所有人。如果沉船所有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應在當地和中央報紙上公告。
5. 第五條規定,對於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築的沉船,港(航)務主管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申請和打撈期限,並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沉船所有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完成打撈,否則港(航)務主管機關可代為打撈或清除。
6. 第六條規定,對於不屬於第五條范圍的沉船,沉船所有人應在船舶沉沒後一年內提出打撈計劃和完工期限,經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後進行打撈。
7. 第七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沉船所有人會喪失其沉船所有權,包括:
- 妨礙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築的沉船,在申請期限內未申請或聲明放棄,或打撈期限屆滿未完成打撈;
- 其他沉船自沉沒後一年內未申請打撈,或完工期限已滿未打撈。
8. 第八條規定,港(航)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對撈起的船體、器物、貨物或解體所得的材料進行作價處理。沉船所有人一年內可申請領回原物或處理所得價款,逾期將喪失所有權。領回時,所有人應償還有關費用。
9. 第九條規定了打撈和解體清除沉船的批准許可權:
- 500總噸以上或300匹指示馬力以上的沉船由交通部批准;
- 其他沉船由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並報交通部或省人民委員會備案。
10. 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沉船。偶然撈獲的沉沒物資應交給當地港(航)務主管機關處理,可能會獲得獎勵。
11. 第十一條規定,有修復價值且不嚴重妨礙航行安全的沉船不得解體。申請解體沉船時,必須提供沉船無修復價值的可靠勘測資料。解體時應盡量完整撈起,並經港(航)務主管機關鑒定後處理。
12. 第十二條規定,全國沉船勘測工作由交通部打撈專業機構負責,但港(航)務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也可自行勘測。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沉船勘測需獲得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並抄送結果。
13. 第十三條規定,該管理法經國務院批准後由交通部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