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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如何收養韓國孤兒

發布時間:2022-08-26 22:14:52

⑴ 中國怎樣領養外國孤兒

中國人可以領養外國孤兒,如果福利院有外國孤兒,領養外國小孩的程序和普通的領養程序是一樣的。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身體健康、年齡要求等條件。

《民法典》第1098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⑵ 中國父母怎樣領養外國孤兒有哪些條件限制

一般情況下,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另外還有一些細節上的規定,比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孤兒的,收養人與孤兒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地震孤兒的收養還面臨其它的一些困難,比如目前很多孩子的父母還處於失蹤的狀態,他們可能並沒有死亡,這些孩子也就不能被收養。民政部門還特別提醒收養人在決定收養孤兒後,一定要完整履行收養手續,以免在今後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來源:中國收養中心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中國網 (1999年5月2日國務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 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 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 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系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並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收養孤兒等的申請手續
申請對象資格 一般情況下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申請手續 1、收養社會棄嬰: (1)無子女證明 (2) 收養人情況證明 (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4)撿拾棄嬰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及撿拾人證明和身證 (5)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 (6) 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 (7) 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2、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 (1)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報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養意見 (3)法定代表人戶口本、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同意送養登記表及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1)特困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5、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1)親屬關系證明 (2)收養協議書 (3)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和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6.收養殘疾兒童:(1)殘疾兒童病情簽定(殘聯標准)和第1條中(2.3.5.6.7)條等證明 7.收養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須有撫養義務人和監護人同意送養協議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3)村、居委會、生父母單位、民政部門有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證明及第1條中(1、2、3、5、6、7)條等證明 8、華僑、港、澳、台居民辦理: 須出具國外居住證明。護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旅遊證);港澳台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關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華僑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辦理程序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個人、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的告知事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按照《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可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⑶ 中國可以領養外國的孤兒嗎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福利院有外國孤兒,領養外國小孩的程序和普通的領養程序是一樣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歲;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 如何領養外國小孩(孤兒)

同時具備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另外她的有配偶者同意收養子女。這樣就可以孩子了,可以自己找孤兒的監護人商量收養孤兒,也可以找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孩子的生父母協商收養孩子。或者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可以訂立收養協議的,也可以辦理收養公證,還可以只是口頭協議。
另外正常情況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這樣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就正式成立了。收養關系成立後,要到公安部門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⑸ 中國人怎麼收養外國孩子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既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我們可以了解到就是收養外國的孩子是要有年齡上的限制,收養人要具體相關的條件才可以的,重要的是收養人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

⑹ 中國人怎麼領養國外的孩子

法律分析:外國收養人通過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組織提出收養申請。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中國父母如何領養異國孤兒

如果中國人想要去領養其他國家的孤兒的話,那麼就應該先到大使館裡面去咨詢一下這個國家的領養程序是什麼樣的?

⑻ 中國夫妻可以領養國外孩子嗎

可以。
中國收養小孩條件比較復雜。
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
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 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
(2)收養人無子女。基於《憲法》和《婚姻法》關於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 養人無子女。
(3)有撫養教育被扶養人的能力。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收養法》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外國小孩,情況就更復雜了,除了要滿足上述條件,還要滿足外國的收養法,
需要中國領事為中國收養人出具 「 領事證明 」。
具體要咨詢當地的法律和中國駐外領事館。

⑼ 中國人如何收養外籍孩子

法律分析: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2)民法典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台、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5、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關系。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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