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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規范如何

發布時間:2022-08-26 20:16:53

㈠ 金融法律法規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國人民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3、《商業銀行法》
4、《證券法》
5、《保險法》
6、《票據法》
7、《反洗錢法》
8、《人民幣管理條例》
(1)中國金融規范如何擴展閱讀: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金融規范性檔的總稱,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金融關系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從事金融管理和金融經營活動過程中與其他政府機構、市場主體和社會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㈡ 我國的金融體系是什麼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出發,我國的金融體制在融資方式上實行的是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為次,實行主辦銀行制度(銀行與企業雙方簽訂協議,金融體系主辦銀行要按照信貸原則解決企業大部分合理的資金需要,同時對企業重大財務活動進行監督),企業所需資金主要靠銀行貸款.發展前景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並重。

金融體系狀況是資本市場不發達,金融體系證券市場剛起步規模小,功能初步顯現,金融體系從起應積極發展資本市場,金融體系擴大和規范證券市場,金融體系創造市場和社會督導公司的環境和條件。

簡述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
按我國金融機構的地位和功能進行劃分,主要體系如下:

1.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加強外匯管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2.金融監管機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

3.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於1979年3月13日,當時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管;1993年4月,根據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國家局,是依法進行外匯管理的行政機構。

4.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5.政策性金融機構。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業務的開展受國家經濟政策的約束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商業性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㈢ 如何認識金融業標准中國在實施這些標准時應持何種態度

一、正確認識標准化工作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意義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標准已成為現代國際經濟發展重要的競爭手段和合作紐帶,成為一個國家提高整體競爭力的戰略制高點。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各家金融機構聯合推動,我國金融標准化建設呈現跨越式發展態勢,在推動信息化建設由分散走向集中,促進金融和相關產業的發展,以及宏觀審慎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新形勢下,國務院出台了《深化標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確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國際接軌、統籌推進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准化工作格局的總體目標,標准化工作必將在國家治理體系發揮更大的作用。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是一種以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融資和網路金融產品銷售等為代表的新的金融業務模式,雖然名曰「互聯網金融」,其功能仍然是資金融通、支付清算和財富管理等。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具有「開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新型特點,在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多元化的投融資需求,提升微型金融、農村金融的普惠性水平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行業與傳統金融行業類似,同樣強調風險管控,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以第三方支付機構、P2P平台為主的互聯網金融機構起步較晚,風控意識、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在「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2]的框架下,如果能科學合理地運用標准化手段,充分調動相關市場主體和社會團體組織的積極性,則可以發揮標准統籌協調作用和試點示範效應,提升市場主體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對監管框架形成有力補充。
二、如何做好互聯網金融行業標准體系規劃
本質上講,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型金融服務模式,涵蓋了技術、產品和服務等方面內容,應從技術標准、產品標准和服務標准三個層面做好互聯網金融行業標准體系框架的規劃和設計。
堅持技術標准先行,創新與可控並重。
技術創新是互聯網金融的基礎,典型的包括支付技術的變革,以及移動互聯、大數據、雲計算、搜索引擎等技術的應用等等,技術創新在支付清算、信息處理、風險管控、籌融資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技術創新呈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現象,以支付技術為例,從最初的網銀支付到基於NFC的移動支付[3],再到二維碼支付、聲波支付、指紋支付和刷臉支付等,技術創新使得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到支付服務中,產業鏈更加復雜,推動了線下(Offline)金融服務與線上(Online)金融服務有效融合,不斷催生出新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同時也對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統一的技術標准,一方面有利於引導產業各方向安全、自主可控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有利於推動產業各方形成分工協作、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運作模式,建立符合社會效益最大化、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合作發展機制,切實做到普惠民生。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標准時,應兼顧標準的強制性、演進性和包容性,在信息安全方面,要實施強制性標准,依託檢測、認證、檢查等手段,確保標準的實施和落地;此外,要注重標準的演進性和包容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新的技術和業務模式出現,鼓勵創新並營造良性競爭的氛圍。
做好產品標准,強化風險管控。
藉助互聯網渠道銷售的傳統金融產品,包括存款業務、各類基金、股票和部分保險業務等,一方面有明確的監管要求和市場准入規則,另一方面,有標准化的產品設計流程和風控機制,較完備的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機制,以及標准化的產品說明書。而一些新型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在這些方面與傳統金融產品相比有所欠缺,如部分P2P網貸產品。針對這些新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在從監管層面進行規范的同時,也要從行業自律角度,制定相關標准對其具體的要素和指標進行約束,一是規范產品的設計流程和風控指標體系,並在各環節中體現風控的思想,二是規范產品說明書要素,對產品要素,投資管理,費用,收益說明,以及發行、運行、到期等階段需要公開的信息進行明確,三是規范產品風險提示機制,對風險揭示書的要素,包括風險級別、風險點、適應人群等進行細化。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標准,切實做好風險管控,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奠定良好的基礎,推動其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完善服務標准,保障消費者權益。
互聯網金融發展呈現個性化、碎片化、微小化等特徵,讓更多的用戶體驗到了隨時、隨地、隨身和無門檻的金融服務。如,P2P模式使得個人可利用「碎片化」的資金參與以前只有大量資金才能參與的投資項目,余額寶以「小額、靈活」的碎片化理財理念填補了草根理財的空白。對於這些普通用戶而言,金融知識往往比較欠缺,維權意識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互聯網企業在提供金融服務時,省略了傳統金融產品面簽、紙質文書等環節,導致維權環節多、舉證難,此外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對用戶隱私保護不足、糾紛調節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使得群體性追討債事件時有發生,帶來了不良影響。針對這種情況,在嚴格履行政府部門的監管要求之外,還應當有行業自律組織進行監督,並推動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准,對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服務流程、關鍵服務指標、信息披露規則、用戶隱私保護機制、糾紛機調節制等進行規范,強化企業的內部治理,加強對服務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督,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如何推動互聯網金融領域標准化戰略的有效實施
此次標准化改革方向是由政府單一供給的標准體系,轉變為由政府和市場共治的新型標准體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准側重於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准側重於提高競爭力。事實上,無論是哪種性質的標准,其目的都是在於加強行業監管和協調,規范和引導市場健康發展。在技術標准、產品標准和服務標准為條線的體系框架下,根據標准所規范的對象不同,對標准類型,及其制定、推行主體應有清晰的定位,這是確保標准化戰略有效執行的關鍵。
具體來說,在涉及到保障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堅守業務底線等方面,應由政府主導實行強制性標准,並做好對實施情況的監督,確保其執行效力;在涉及技術創新、服務規范及市場競爭等方面,應充分發揮市場自身的自律作用,實行團體標准,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特別是大型企業應在建立行業標准、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公眾等方面起到排頭兵和模範引領作用。此外,充分發揮政府對市場的指導作用,行業主管部門應逐步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團體標准發展的指導意見,建立與業界和社會公眾的良好溝通與互動機制,推動團體標準的進一步完善和有效實施。

㈣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業務基本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使金融業務基本規章制定工作程序化、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編制金融業務基本規章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論證、復核、審定、發布、修正、廢止及解釋金融業務基本規章,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專業銀行總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參加與其有關的金融業務基本規章的起草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簡稱條法司,下同)為金融業務基本規章制定工作的組織協調部門。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業務基本規章(簡稱規章,下同),指中國人民銀行為行使國務院賦予的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職責,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或批準的,調整金融業管理及金融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按照總行授權擬訂的適用於本轄區的規章,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專業銀行總行擬訂的適用於本系統的各種存款、貸款辦法,儲蓄章程,利率規定以及對金融全局有影響的或者涉及其他專業銀行業務范圍的規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訂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等項規章,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專業銀行總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布的有關內部具體工作制度、文件,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第七條由中國人民銀行主辦、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按照本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八條規章的名稱為「規定」、「辦法」、「章程」、「實施細則」、「條款」。對某一方面的金融活動作部分或比較全面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金融活動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章程」、「實施細則」;規定某一項金融活動所適用的格式合同文本,稱「條款」。第九條起草和制定規章的原則:
一、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符合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
四、堅持群眾路線,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五、要與金融業務的發展相適應。第二章編制規章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金融改革和金融事業發展的需要,編制指導性的規章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年規劃。由條法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金融法規體系的基礎上,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專業銀行總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章制定建議,擬定草案,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辦公會議(簡稱行長辦公會議,下同)審定。
年度計劃。由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專業銀行總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五年規劃,在上年度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經條法司匯總平衡,擬定草案,報行長辦公會議審定。第十一條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由條法司負責組織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條法司可以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提出調整建議,報行長辦公會議審定或行長、主管副行長審批。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專業銀行總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未列入年度計劃,而又必須制定的規章,由條法司匯總,報行長辦公會議或行長、主管副行長審批後,作為年度計劃的補充。第三章規章起草、論證和復核、審定第十二條根據規章制定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各司局負責起草其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規章;規章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司局的,起草工作主辦單位由行長或主管副行長指定。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為起草適用於本轄區的規章的主辦單位。專業銀行總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起草適用於本系統的規章的主辦單位。第十三條起草規章應包括規章草案和該草案有關情況和問題的說明。
規章草案的內容應包括制定的依據和宗旨、適用范圍、權利義務主體、具體規范、獎懲辦法、解釋權、施行日期等。
起草說明的內容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起草過程、需要說明的問題等。第十四條規章的內容應當用條文表達,冠以「第×條」字樣,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款不冠數字,錯二字書寫,項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規章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分節。整個內容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概念明確、文字簡練規范。

㈤ 中國金融體系現狀

(一)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高,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等問題仍未解決。金融體系仍然由銀行主導,銀行業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90%以上,全社會的融資風險仍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資本市場仍具有新興加轉軌的基本階段性特徵,證券業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密度和深度較低,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障功能發揮不夠。

(二) 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需要加強與完善

從組織體系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銀行業對民營資本的市場開放仍有空間。從服務領域看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強化,截至2009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還有2792個。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同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往往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金融體系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3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這些舉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於機構的增減和人員變動,對金融制度和組織結構創新不夠重視。銀行業戰略規劃比較薄弱、競爭同質化考核機制和經營模式不科學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較為突出,證券公司業務模式比較傳統,創新能力較弱。一些保險公司內控和基礎管理較為薄弱,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市場競爭行為仍不規范。

(四) 金融機構潛在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仍然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內部控制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巨量信貸增長存在風險隱患,貸款集中度風險日趨突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所加劇。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補充壓力,證券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加強。普遍存在的順周期行為和監管、會計等制度因素不利於防止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存在縫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融資主體和部分金融產品存在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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