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行政管理工資多少錢
每個月3000左右。
待遇的組成有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你直接為企業發展創造的價值,第二個方面是你在市場上的稀缺性。
因此高薪崗位往往符合兩個特點,即能直接為企業發展創造價值,在市場上又屬稀缺。而一般的人事行政,恰恰不符合這兩個特點,因此,待遇不高可以理解。
但是,隨著工作能力的加強,能很好的為公司處理各方關系,增強組織能力的高階人事和行政,又恰恰符合上述兩個特點,因此也可以有很好的待遇
B. 我在廣州有公司,現想到越南胡志明辦個廣州公司的代表處,需要辦理什麼文件如何辦理時間多長謝謝!
越南政府為執行國會於去(95)年6月14日通過貿易法,頃於本年7月25日發布第72/2006/ND-CP號函,公告貿易法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 處及分公司之施行細則規定,並將取代越南政府2000年第45/2000/ND-CP 號函,公告外商與外國旅遊業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規定。
雖該第72號公告規定外商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條件,為其母公司於其本國營運應少各為1年及5年,較以前發布第45號公告規定的5年以上條件松綁,惟申請設立的文件新增須檢具經審計簽證之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及公司章程資料(按:越南於實際執行時允許以扣繳憑單替代),將造成申請人之困擾;另簽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之期限為5年 (以往無期限限制),期滿後申請加簽展延。又該第72號公告尚未制定允准外商分公司從事買賣的貨品項目清單,仍須俟越南貿易部發布相關規定始可執行。
政府
第72/2006/ND-CP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獨立-自由-幸福
2006年7月25日,於河內
政府公告
貿易法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施行細則規定
政府
根據2001年12月25日發布之政府組織法;
根據2005年6月14日發布之貿易法;
經審查貿易部部長之建議,
規 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調整范圍
本公告規定貿易法外商代表辦事處之成立、活動、權利及義務;外商在越南設立其專業從事貨品買賣活動以及與貨品買賣直接有關活動之施行細則。
越南外資企業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不適用本公告。
第二條: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權利
外商可依據貿易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及二十二條及本公告規定,在越南設立其代表辦事處(以下簡稱為代表辦事處)。
外商可依據越南參與執行國際公約之承諾,在越南設立其分公司(以下稱為分公司),俾依貿易法第十六、十九、二十及二十二條以及本公告規定,從事貨品買賣及與貨品買賣直接有關之活動。
責成貿易部長依據越南參與國際公約之規定,公布並輔導外商在越南設立分公司,獲准從事貨品買賣及與貨品買賣直接有關之活動。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系外商之附屬單位。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不得成立轄屬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
其他法令另有規范從事特殊領域貿易活動(金融、財政、法律服務、文化、旅遊或法律規定其他產業項目)的外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依據該法辦理。
第三條:核發成立外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許可證之機關
貿易部負責對從事本公告第二條第2 項規定領域活動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簽及撤銷。
貿易廳或貿易旅遊廳(以下均簡為貿易廳)負責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簽及撤銷。
第二章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簽
第四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條件
當外商具備下列所有規定條件時,則可獲發給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 :
獲得其本國或領土法律允准成立或合法經營登記認可者
自成立或登記合法經營起於其本國活動不在1年以下者
當外商具備下列所有規定條件時,則可獲發給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可證:
獲得其本國法律允准成立或合法經營登記認可者
自成立或登記合法經營起活動不在5年以下者
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或分公司之成立許可證效期為5 年,惟不可超過其本國發給營業登記證或相當價值文件之剩餘執行期限(若其本國法律有規定營業登記證效期時)。
第五條 :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申請核發之文件
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申請核發文件包括:
貿易部制定之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核發申請書格式,並由外商權責代表簽認。
經其本國權責機關認證之營業登記證或價值相當文件影本,若外商之營業登記證或值相當文件上有規定活動期限者,則其剩餘期效應至少為1年。
經審計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或其他價值相當文件抄本,以證明外商之存在及有實際之活動。
對屬經濟組織型態者,提供其章程影本。
分公司成立許可證申請核發文件包括 :
貿易部制定之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核發申請書格式,並由外商權責代表簽認。
分公司章程影本,其中詳訂分公司負責人被授權之范圍。
經其本國權責或受理營業登記機關認證之營業登記證或價值相當文件影本,若外商之營業登記證或值相當文件上有規定活動期限者,則其剩餘期效應至少為3年。
經審計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或其他價值相當文件抄本,以證明外商之存在及有實際之活動。
本條第1項b及c點,及第2項b、c及d點規定文件,應予越譯並經駐國外之越南外交代表處、領事館驗證及依越南法律規定進行領事合法化。
第六條 : 不簽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的情況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核發機關,對下列情況的外商,不予簽發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成立許可證 :
不合乎本公告第四條第1及2項規定條件的外商;
僅從事屬越南法律規定禁止經營清單之貨品及勞務項目的外商;
本公告第二十八條第2 項規定外商自被撤銷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起的2年內,申請核發代表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者;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設立,有證據證明其有妨害於越南善良風俗、道德、文化、歷史傳統、社會安全、秩序、國防,人民健康,以及破壞資源及環保者;
遞交不合格文件,或不依發證機關要求補件者;
法律規定之其他情況。
第七條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簽發期限
外商將申請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文件,寄送予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受理的發證機關。
貿易廳自接獲齊全且合格的申請設立代表辦事處文件起的15天內,完成其審核手續且發給外商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並副抄寄送貿易部、代表辦事處設置其辦公處所的中央直轄市及省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省級稅務機關、統計機關及公安機關。
貿易部自接獲齊全且合格的申請設立分公司文件起的15天內,完成其審核且發給外商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並副抄寄送分公司設置其辦公處所的省級政府、貿易廳、稅務機關、統計機關及公安機關。
申請文件不合格者,發證機關應自收到文件起的3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外商人予以補充,以完整其文件。
本條第2及3項規定的期限,系非含外商補充或修改申請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文件之時間。
本條第2及3項規定期限屆滿,而不予發給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時,本公告第3條規定的權責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外商不發證之理由。
第八條:通報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活動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自獲核發許可證起的45天內,應於獲准在越南發行的報章或電子報,連續3期刊登下列各項內容: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名稱及辦公地址;
外商名稱及辦公地址;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負責人;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號碼、發證日期、活動期限及發證機關名稱;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活動內容。
代表辦事處應依本條第1項規定期限,正式投入活動,並通知貿易廳有關在其辦理注冊的地址開始進行活動。
分公司應依本條第1項規定期限,正式投入活動,並通知貿易廳有關在其辦理注冊的地址開始進行活動。
第九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管理機構之成立
外商決定成立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管理機構,及推舉主管人事。
任職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的外籍勞人士之人數,應符合越南勞動法律規定及越南參與國際公約之承諾。
第十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補充及修改
在下列場合的外商,應自變更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日起的10天內,向權責機關辦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補充及修改手續:
變更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法律代表人;
變更外商之其本國營業登記或成立公司之辦公處所地點;
變更屬中央直轄市及省范圍內之代表辦事處設立辦公處所地點;
變更越南分公司之設立辦公處所地點;
變更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名稱或活動內容;
申請補充及修改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文件,包括:
外商權責代表簽認之貿易部制定的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補充及修改格式申請書;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原始文本。
發證機關負責自收到外商齊全且合格文件日起的10天內,予以補充及修改許可證,並副抄本公告第7條第2及3項規定的機關。
第十一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重發
在下列情況下的外商,應自變更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內容起的15天內,向權責機關辦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重發手續:
更改其於中央直轄市及省區內辦公處所,移至中央其他直轄市及省區地點者;
變更外商公司名稱,或更改其於國外設立地點,移至其他國家地點者;
變更外商公司活動內容者。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遺失、破碎或被燒毀時,外商應自案發起,即向權責機關申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重發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重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文件
本公告第十一條第1項a點規定申請重發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具備文件,包括:
外商權責代表簽認之貿易部制定重發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格式申請書;
發證機關就代表辦事處於舊地區登記設立之注銷確認書;
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之公證抄本。
本公告第十一條第1項b及c點規定申請重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具備文件,包括:
外商權責代表簽認之貿易部制定重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格式申請書;
經外商公司成立或營業登記國權責機關確認之營業登記證或相當價值文件抄本,本節規定文件應予越譯且取得駐國外的越南外交代表處、使領機關驗證,及越南法律規定進行領事之合法化;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原始文本。
本公告第十一條第2項規定申請重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具備文件,包括:
外商權責代表簽認之貿易部制定重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格式申請書;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原始文本或其抄本(若有時)。
第十三條:申請重發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之手續
本公告第十一條第1項a點規定變更設立辦公處所地點的外商,應向其代表辦事處設立地貿易廳辦理中止其活動手續後,向擬設立新辦公處所地貿易廳申請重發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
自收到申請更改辦公處所地點至中央其他直轄市及省區文件起的5天內,外商代表辦事處正設立地的貿易廳,負責書面確認轄管代表辦事處登記成立之注銷。
自收到屬本公告第十二條第1項規定外商之合格申請文件起的5天內,外商擬設立其新代表辦事處地的貿易廳,負責予以重發其成立許可證,惟其效期不可超過其先前發證之剩餘期效,並通知本公告第七條第2項規定的機關。
自收到屬本公告第十二條第2 及3項規定外商之合格申請文件起的10天內,原先發證機關負責予以重發成立許可證,惟其效期不可超過先前發證之剩餘期效,並通知本公告第七條第2及3項規定的機關。
第十四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加延
當具備下列規定條件時,外商可申請加延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
具有需求以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方式,繼續在越南活動者;
外商依其成立或營業登記國之法律規定,正在活動者;
尚未嚴重違反越南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法律規定活動者。
申請加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文件,包括:
外商權責代表簽認之貿易部制定申請加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格式之申請書;
外商最近年度之經審計簽證的財務報告或價值相當文件,以證明其存在及具有實際之活動。本節規定文件應予越譯後,取得駐國外之越南代表處及使領機關驗證,並依越南法律規定予以領事合法化;
申請加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時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活動報告。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原始文本。
外商應至少於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期滿前30天,辦理申請加延手續。
政府權責機關審核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加延手續期限,比照本公告第七條規定核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新成立許可證期限為之。
本條規定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立許可證期滿,而權責機關不予加延時,應以書面通知外商其不獲加延之理由。
代表辦事處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核發權責機關,負責通知本公告第七條第2及3項規定之機關有關許可證有否獲加延。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加延期,比照本公告第四條第3項規定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設立許可證期效期限執行。
第十五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發、修定、補充及加延規費
外商應繳交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發、修定、補充及加延規費。
財政部主持並與貿易部配合制定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發、變更、補充及加延規費繳交額度及管理之規定。
第三章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活動內容、權益及義務
第十六條:代表辦事處之活動內容
代表辦事處之活動內容包括:
執行代表辦事處之聯絡功能;
促進並編擬外商在越南合作計畫案;
研討市場俾推動貨品買賣機會、供應並消費其所代表外商的貿易服務項目。
追蹤且督促其所代表外商與越方合夥人簽訂之合約,或有關越南市場事宜。
越南法律准許之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分公司之活動內容
分公司可依本公告第二條第2項及成立許可證上所列項目規定,進行活動。
凡從事屬法律規定具備條件的產業之分公司,僅准其具備規定之條件時,才可投入活動。
經營活動之條件,系要求分公司於從事具體經營活動項目時,應具有或執行營業執照、具備條件經營認證書、執業活動許可證及職業保險認證書之規定;法定資金或企業法規定之其他要求事項。
第十八條:開設帳戶
代表辦事處可於獲准在越南活動的銀行,開設支出專用外幣帳戶及具有外幣來源的支出專用越幣帳戶,並僅准使用該等帳戶於於代表辦事處之活動。
分公司可於獲准在越南活動的銀行,開設用於結算的外幣及越幣帳戶,俾服務於分公司之活動。
在特殊情況下,分公司於取得越南國家央行核准後,可在國外銀行開設帳戶。分公司負起向越南國家央行提報國外帳戶使用情形之責。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帳戶之開設、使用及結束,依越南國家央行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活動報告之制度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應於每年定期之翌年1月底的最後工作天之前,以書面寄送其年度活動報告予簽發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機關。
分公司應依越南法律規定執行財務及統計報告制度。
依越南法律規定於必要時,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有義務依政府權責機關要求,報告、提供資料或陳述其相關之活動。
第二十條:代表辦事處及其代表人之權益及義務
代表辦事處及其代表人依貿易法及以下規定,執行各項權益及義務;
代表辦事處不得執行代表其他商人之功能,不得將其代表辦事處辦公處所轉出租。
外商代表辦事處之代表,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擔任在越南境內分公司之負責人;
不具備外商書面授權進行簽訂合的外商之法律代表人;
依越南法律規定成立企業之法律代表人。
當外商授權其代表辦事處之代表進行商訂合約、修改及補充已商訂之合約時,應於每次進行商訂合約、修改及補充已商定合約時,以書面授權為之。
第二十一條: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之權益及義務
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依貿易法及以下規定,執行各項權益及義務:
分公司不得執行代表其他商人之功能,不得將其分公司辦公處所轉出租。
外商之分公司負責人,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擔任在越南同一家外商代表辦事處之代表;
擔任在越南境內其他外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活動之終止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於下列情況下終止活動:
依據外商要求且取得權責機關同意者;
外商依其公司成立或登記營業國法律規定終止活動者;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期滿,而外商不提出加延建議者;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期滿,而不獲發證機關允准加簽者;
依本公告第二十八條第2項規定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被撤銷者。
本條第1項a點、b點及c點規定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預定終止活動的至少30天前,外商應寄送其通知書至發證機關、債權人、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內勞工、 其他權益及義務相關的人士,有關活動之終止,通知書上應詳列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預計終止活動日期,並應公開揭示於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以及連續3期刊登於 獲准在越南發行的報章或電子報。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可證簽發機關自決定不予加簽,或依本條第1項d點及e點規定,決定撤銷成立許可證起的15天內,應連續3期於獲准在越南發行的報章或電子報告示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終止活動,並詳列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終止活動日期。
許可證簽發機關自外商、其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完成本公告第二十三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義務起的15天內,在登記簿上予以注銷。
自分公司注銷起的15天內,貿易部負責通知分公司設立辦公處所之省級政府、貿易廳、稅務機關、統計機關及省級公安機關有關其終止活動。
自代表辦事處注銷起的15天內,貿易廳負責通知貿易部、代表辦事處設立辦公處所之省級政府、貿易廳、稅務機關、統計機關及省級公安機關有關代表辦事處終止活動。
第二十三條:外商對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義務
外商應負起其在越南境內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全部活動之越南法律責任。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負責人應負起其本人及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執行被授權范圍以外活動之越南法律責任。
依本公告第二十二條第1項a點、b點及c點規定,終止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終止活動的至少15天前,外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負責依法規定完成其向政府、組織及個人結算各項債務及其他之義務。
自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依本公告第二十二條第1項d點及e點規定終止活動起的60天內,外商負責依法規定完成其向政府、組織及個人結算各項債務及其他之義務
第四章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活動之國家管理
第二十四條:貿易部負責
主持並與各部會、處署配合編擬且報請權責機關發布,或按其職責范圍發布有關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法令文件。
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延及撤銷進行輔導;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簽、修定、補充及加延之執行。
清檢查全國各貿易廳管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作業。
主持並與各相關部會、處署及地方配合,於必要時或依各部會、處署及地方要求,對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進行清檢查。
主持並與各部會、處署及地方配合建置全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資料庫。
依職權就代表辦事處分公司違反法律行為進行處分。
第二十五條:省級政府負責
依公告第三條規定,指導貿易廳有關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之審定、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延及撤銷。
依職權對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及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負責人進行管理。
於必要時指導貿易廳或依地方專業機關要求,組成跨部門清檢查團對代表處及分公司進行清檢查。
第廿六條:貿易廳負責
依本公告第三條規定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簽及撤銷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
當必要時,依法律規定對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進行清檢查,或依省級政府決定成立行跨部門之清檢查團。
定期每年提報貿易部轄區代表辦事處成立許可證之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簽及撤銷之情形。
提報並供應資訊予貿易部,以建置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資料庫。
第廿七條:清查、檢查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於活動過程中,應接受本公告第二十四、二十五及二十六條所列機關及越南法律規定之其他權責機關進行清檢查。清檢查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應遵行清檢查法令規定,且應確保符合其清檢查功能及職權。
決定清檢查之主管官員未符合法律規定,或利用清檢查造成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困擾及勒索時,則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施以紀律處分或追究刑責;倘造成損失時,則應依法賠償。
第廿八條:違反之處理
外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違反本公告規定,或具有下列具體違反行為者,則視其違反性質及額度,依行政處分法令定規定處置。
申請核發、重發、修改、補充、加簽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文件上內容及其變更申報不實、不正確、不及時者;
取得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後,不依規定時間投入活動者;
不依規定時間向發證機關報備開始投入活動時間者;
不具備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辦公處所地點,或將其辦公處所轉出租者;
不依規定定期向發證機關提報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活動者;
不依政府權責機關要求提報、提供資料或陳述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活動者;
不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許可證之修改、補充及重發手續者;
塗改及修改許可證內容者;
不依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上所列內容活動者;
不依本公告規定執行或不允分執行活動終止手續者;
違反本公告規定代表辦事處、分公司及其負責人之義務者;
外商終止活動後而繼續活動者;
越南權責機關撤銷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後,繼續活動者。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在下列情況下,被撤銷:
自核發成立許可證起的6個月內,不正式投入活動者
連續6個月中止活動而不向發證機關報備者
連續2年內不執行定期提報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活動者
自接獲權責機關書面要求起的6個月內,不依要求寄送報告者
與法律規定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功能,活動不符者
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負責人違反本公告規定時,則視其違反性質及額度,而施以行政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責。
在越南境內以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形式舉辦活動而不具備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的外商,則被中止活動並依法規定處置。
第二十九條:申訴、控訴
外商可就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核發或被拒絕簽發、政府機及公務人員違反法律之決定,及造成困難及困擾之行為提出申訴及控訴。有關申訴及控訴及處理申訴及控訴,依申訴及控訴法規定辦理。
第五章 施行條款
第三十條:施行效力
本公告自刊登於政府公報後15天生效。
本公告取代政府2000年9月6日第45/2000/ND-CP號函,公告外商與外國旅遊業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之規定。
與本公告以前發布之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規定相抵觸者,均告作廢。
第三十一條:轉接規定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6個月內,依本公告規定辦理代表辦事處及分公司成立許可證之重發手續。
本公告生效前已獲准設立的外國香煙分公司,可依據政府總理個別規定活動。
第三十二條:施行規定
貿易部長負責規定本公告之執行。
各部部長、部級機關首長、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直轄市及省長負責執行本公告。
政府總理
阮晉勇 簽章
--------------------------------------------------------------------------------
資料來源: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日期:2006年8月18日(越南貿易部網頁2006.8.18)
文號 :A06-720
C. 請問一般越南語翻譯的工資要多少
你要請越南人還是中國人?(水平中等的話)
越南人在越南,一般是1500左右。
越南人在中國,一般是2000左右。
中國人在越南,一般是3000左右。
中國人在中國,一般是2000左右。
D. 如何在越南河內建立辦事處 急!!!
在這里很難找到有河內開辦事處經歷的人,建議你電話咨詢當地大使館參贊處,或者聯系當地的華人商會尋求幫助。這樣更快捷,更直接,更准確。
中國駐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http://vn.mofcom.gov.cn/index.shtml
外商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和分公司的規定
2003-03-31 16:08
關於外商和外國旅遊公司
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和分公司的45號規定
根據1992年9月30日政府組織法
根據1997年5月10日貿易法
根據1999年2月8日旅遊法令
根據貿易部部長和旅遊局局長的提議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調整范圍
本決定對外國商人(根據貿易法的規定,註:商人包括個人、法人、合作組、經登記獨立經營,持續進行貿易活動的個體戶)和外國旅遊公司(根據旅遊法的規定)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和分公司做出規定。
「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在越南的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簡稱「分公司」
第二條 代表處、分公司
1.代表處是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為尋找促進貿易、旅遊機會,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而成立的附屬機構,不得直接進行營利性經營。
一個外商或一家旅遊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個或多個代表處,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處分支機構。
2.分公司是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成立的,在越南進行貿易、旅遊活動的,並以直接獲利為目的的附屬單位。
一個外國商人、旅遊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個分公司,經營本決定附件-「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允許在越南經營的商品和勞務目錄」中所列的商品和勞務;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處。
3.代表處首席代表、分公司經理可以是外國人或越南人
4.越南政府保護代表處、分公司以及在代表處、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員的各項合法權利和利益,同時他們有義務遵守越南的法律;這些工作人員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代表機構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外交豁免權。
第三條 外商、外國旅遊公司及其代表處、分公司的責任
1.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對其設在越南的代表處、分公司的各項活動負法律責任。
2.代表處、分公司的各項活動必須遵守越南的法律並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頒發許可證機關
1.貿易部負責頒發、修改、補充、收回在貿易領域成立分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2.旅遊總局負責頒發、修改、補充、收回在旅遊領域成立代表處和分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3.貿易部在與旅遊總局協商一致後,負責頒發、修改、補充、收回在貿易、旅遊領域成立分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4.省、直轄市市人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頒發、修改、補充、收回外國商人在本地貿易領域成立代表處的許可證。
5.獲得旅遊總局的同意後,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頒發、修改、補充、收回外國商人在貿易和旅遊領域成立代表處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頒發、修改、補充成立代表處、分公司的許可證
第五條 頒發成立代表處、分公司許可證的條件
1.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根據所在國法律規定已登記進行合法經營的可獲頒發在越南成立代表處的許可證。
2.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獲得許可證在越南成立分公司須滿足下列條件:
a.根據所在國法律的規定已登記進行合法經營的;
b.從登記經營之日算起,經營滿五年以上的;
c.經營本決定附件規定的以及根據各個時期的需要做出修改、補充的「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的分公司獲准在越南經營的商品和勞務的目錄」中的商品和勞務的。
第六條 申請獲得成立代表處、分公司所需的文件
申請獲得成立代表處、分公司許可證所需的文件包括:
1.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申請成立代表處、分公司的申請表(按貿易部和旅遊總局統一規定的格式)
2.獲得所在國家授權機關確認的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登記經營證明書的副本以及獲得越南國內公證機關或越南設在國外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證明的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經營登記證明書的越文譯本。
第七條 頒發成立代表處、分公司的許可證
1.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將成立代表處、分公司的申請表寄送到本決定第4條規定的頒發許可證的機關。
2.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15日內,頒發許可證的機關為外國商人頒發成立代表處、分公司的許可證,並按以下規定將許可證副本寄至相關的機關:
a.貿易部頒發的許可證,副本寄至分公司設立所在地的省級貿易廳或貿易旅遊廳、稅務機關、統計機關;如果是成立經營貿易旅遊分公司的許可證,則許可證副本還要寄至旅遊總局。
b.旅遊總局頒發的許可證,副本寄至代表處、分公司設立所在地的省級旅遊廳或貿易旅遊廳、稅務機關、統計機關。
c.省級人民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副本寄至貿易部、代表處設立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統計機關;如果成立代表處的許可證涉及貿易旅遊領域則許可證副本還要寄至旅遊總局。
3.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許可證頒發機關在收到申請文件3個工作日內必須發文通知以便使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補充、完善申請文件。
4.代表處、分公司的具體活動內容在許可證中註明。
第八條 代表處、分公司的活動通知
代表處、分公司在獲得許可證45日內要正式開展經營活動,並且必須以公文的形式通知發證機關代表處、分公司的辦公地點、越南工作人員和外國工作人員的人數。
第九條 更改許可證內容
代表處、分公司成立後,要求更改許可證中規定的一項、一些或全部經營內容時,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須以公文形式呈報發證機關要求更改、補充許可證:
1.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更名、更改國籍或代表處、分公司更名;
2.代表處、分公司增加外國工作人員人數;
3.代表處、分公司更改經營內容;
4.代表處、分公司更改辦公地點。
在收到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申請10日內,許可證頒發機關負責發給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經過、修改補充的新的許可證並將新許可證的副本寄送至本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的成立代表處、分公司的許可證副本須寄送的機關。
在貿易領域或貿易與旅遊領域進行經營的代表處的辦公地點從一個省、直轄市遷至另外一個省、直轄市,外國商人須根據本決定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辦理新的許可證申請手續。
第十條 頒發、修改、補充許可證的費用
1.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要繳納頒發、修改、補充許可證的費用。
2.財政部與貿易部和旅遊總局配合規定具體的費用額,管理和使用本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一條 代表處、分公司的終止經營
1.代表處、分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終止經營:
a.根據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的申請;
b.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終止經營時;
c.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國家授權機關收回、取消許可證。
2.代表處、分公司根據本條第1款a項和b項的規定終止經營的,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必須在代表處、分公司終止經營前30日以公文形式通知發證機關並交回經營許可證。
在7日之內,發證機關負責將代表處、分公司終止經營的事情通知根據本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的寄送許可證副本的機關。
3.根據本條第1款c項規定終止活動的情況下,在代表處、分公司被強行關閉前至少30日發證機關負責向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寄送收回、取消許可證的決定,並將該決定的副本寄至根據本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的寄送許可證的副本的機關。
第十二條 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及其終止經營的代表處、分公司須承擔的義務
代表處、分公司在越南終止經營活動前,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及其代表處分公司有義務與越南相關的國家、組織和個人之間清理債務以及履行其他義務。
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跟蹤、檢查和監督代表處、分公司在地方執行該項規定的情況。
第三章 代表處、分公司經營活動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代表處、分公司經營活動的內容
1.代表處經營活動的內容:
a.促進在越南的經濟合作、貿易、旅遊項目的確立;
b.在越南尋找、推動貿易旅遊機會,提供商品、旅遊服務;
c.跟蹤、督促自己代表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簽訂的合同的執行。
2.分公司的經營內容:
分公司的經營內容根據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的經營內容,在本決定附件-「外國商人、外國旅遊公司允許在越南經營的商品目錄」的范圍內在經營許可證中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
代表處以及在代表處中工作的人員根據貿易法、旅遊法令的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具體規定如下:
1.代表處根據許可證中的具體規定進行活動;
2.代表處總代表在獲得外國商人和外國旅遊公司的個案委託書後可以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勞務供應合同(旅行和旅客運輸合同除外);
3.代表處中的工作人員的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納稅;
4.代表處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的一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向發證機關報告代表處上一年的各項活動。
在必要的情況下,根據越南法律規定的國家授權機關的要求,代表處有義務報告、提供有關代表處本身活動的材料或說明。
第十五條 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
分公司、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員享有貿易法、旅遊法令規定的權利並履行其規定的義務,具體規定如下:
1.分公司根據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員必須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納稅;
3.分公司必須依照越南的法律執行結算制度,並且只准應用財政部認可的其他通用的結算制度。
分公司的財政年度每年從1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
4.分公司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三月最後的工作日之前向發證機關提供分公司上一年的各項活動的報告和越南國家審計機關確認的或允許在越南經營的外國獨立審計機關確認的財政報告。
在必要的情況下,根據越南法律規定的授權機關的書面要求,分公司有義務報告、提供與自身經營活動有關的材料或對相關問題的解釋。
第四章 國家管理機關對代表處、分公司經營活動的職責
第十六條 貿易部的職責
1.主持、與旅遊總局配合起草有關代表處、分公司的法律規範文本上呈授權機關頒布或根據授權頒布;
2.根據本決定第四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頒發、修改、補充、收回成立分公司的許可證;
3.有權對在全國范圍內貿易領域進行經營的代表處、分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清查、檢查;
4.與有關各部、部門、地方配合,主持在認為必要時或根據各部、部門、地方的建議對在貿易領域從事經營活動的代表處、分公司進行清查、檢查;
5.根據授權處理違紀事件。
第十七條 旅遊總局的職責
1.與貿易部配合起草有關代表處、分公司的法律規範文本上呈授權機關頒布或根據授權頒布;
2.根據本決定第4條第2款的規定頒發、修改、補充、收回許可證;
3.有權對在全國范圍內旅遊領域進行經營的代表處、分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清查、檢查;
4.與有關各部、部門、地方配合,主持在認為必要時或根據各部、部門、地方的建議對在旅遊領域從事經營活動的代表處、分公司進行清查、檢查;
5.與貿易部配合對在貿易和旅遊領域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公司進行清查、檢查;
6.根據授權處理違紀事件。
第十八條 各部、部級機關、政府機關的職責
1.與貿易部、旅遊總局、代表處、分公司辦公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配合解決自己管轄范圍內的代表處、分公司的有關經營活動的問題;
2.參加貿易部、旅遊總局、省級人民委員會對自己管轄范圍內的分公司、代表處經營活動進行的清查、檢查。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委員會的職責
1.根據授權對本地的代表處、分公司的經營進行管理;
2.根據本決定第4條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對設在本地的在貿易、貿易和旅遊領域從事經營活動的代表處頒發、修改、補充、收回許可證;
3.根據授權組織對設在本地的代表處、分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清查、檢查;
4.配合貿易部、旅遊總局對當地代表處、分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清查、檢查;
5.根據授權處理違紀事件。
第五章 對違紀的處理
第二十條 對代表處、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違紀的處理
1.代表處、分公司違犯本決定的各項規定則依據越南法律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2.代表處、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員違犯本決定的規定則按違犯的性質和程度根據越南的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幹部、公務人員違紀的處理
幹部、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若違犯本決定的規定則視違犯的性質和程度進行紀律處分或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行條款
第二十二條 執行條款
1.本決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代替1994年8月2日頒發的外國經濟組織在越南設立代表處的第82-CP號決定;
2.在本決定生效前成立的代表處可以根據本決定的規定繼續進行活動。
自本決定生效起30日之內,在本決定生效前成立的代表處必須將外商的名稱、代表處的名稱以及代表處的辦公地點、主要經營內容以公文的形式通報本決定第4條中規定的許可證頒發機關;
3.在本決定生效前成立的外國商人的分公司,若經營的商品、旅遊勞務不在本決定的附件-「外國商人允許在越南經營的商品、勞務目錄」范圍之內,繼續從事經營活動則由政府總理審批決定。
4.由貿易部主持,與旅遊總局配合指導該決定的施行;
5.各部部長、部級機關首長、政府機關首長、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執行本決定。
附件: 外國商人的分公司允許在越南經營的商品、勞務目錄
(2000年9月6日越南政府頒布的第45號決定附帶頒發)
Ⅰ.在越南購買用以出口的商品:
1. 手工藝品
2. 加工的農產品和農產品(大米、咖啡除外)
3. 蔬菜、水果以及經過加工的蔬菜、水果
4. 工業消費品
5. 家畜、家禽肉類及其加工食品
Ⅱ.用以在越南市場銷售的進口商品:
外國商人的分公司在出口本目錄第1條規定的商品所獲得的外匯可用於進口商品在越南市場銷售,但必須有貿易部頒發許可證,並且進口額不得大於出口額。允許進口的商品為:
1. 用於開礦、農產品和水產品加工的機械
2. 用於生產人用和獸用葯品的原料
3. 生產化肥和農葯的原料。
E. 行政管理工資一般多少/好不好找工作
行政管理的工作是一個工作內容囊括比較全的工作,想要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需要在平時的時候就鍛煉自己的能力,在畢業的時候能夠脫穎而出,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行政管理的工資水平,僅供大家參考。
行政管理的工資水平
不可以一概而論,首說,看你個人的專長,一般來說,總體來說,人力資源比行政的工資會高一點,但還在看具體崗位。行政趨向於安保、消防、食宿等管理,人力資源趨向於培訓、人事、企業文化、績效等,所以真的要比,要根據你的個人能力具體崗位對比。工資不是只看崗位差別的,還看地域,行業,職級等很多因素。比如一個小公司的人事專員工資才2000,行政管理主管可能3000,但一個大公司的人力資源總監可能年薪五十萬。
行政管理畢業好不好找工作
一般這個專業畢業後三條出路,一是考研,二是考公務員,三是公司行政助理工作
第一:這個專業學得很雜,看似路子很寬,其實限定很多,考研是提高自己增加自己含金量的一種風險規避
第二:這個專業,一般公司都可以招,可是反過來也能明白,公司既然要你一個「全才」還不如要專才來得更為實際,號稱是萬金油,課在我看來是風油精
第三:考務員是行政管理最好的選擇之一,可是難度相當大
第四:沒有哪個公司一定要每個崗位都去安排助理的,寧可多請一個專員,也不會想多加一個助理,所以,要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最適合的就是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證和會計證,這兩本證加上你所在的專業,會成為你找工作的敲門磚,行政部或者人資部。
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1、會議、活動組織: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建設,包括公司內、外部各類公關、宣傳、演示、文體等活動的組織、宣傳、安排工作;負責公司各類會議的組織、安排、服務工作。
2、行政管理需要負責物品管理: 負責公司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辦公設備的采購、登記、核查管理工作;制定辦公用品計劃,報主任審批;做好每月的分發、調配、保管工作,建全登記制度,做到帳物相符。
3、行政管理需要負責環境衛生: 負責公司及現場指揮部辦公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行政管理需要負責安全保衛: 負責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制定安全防火制度,負責公司防火、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排節假日保潔、保安的值班。
5、食堂供餐:
6、證照年檢:
7、設備管理:
8、行政管理需要負責事務工作: 負責交納電話費、物業費,保證公司各部室飲用水供應,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相關事務。
9、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F. 注冊越南公司有哪些流程和條件
注冊越南公司條件
1、公司名稱:
經查冊無重名的名稱,需使用英文名稱,不能使用中文。
2、董事及股東:
股東董事無國籍限制, 外籍人士需在當地取得工作證及暫住證,可選擇法人或自然人。
4、法定注冊地址:
注冊越南需要本土地址。
5、營業項目:
包含執行出口權,進口權,配銷批發權,配銷零售權。
6、注冊資本:
越南公司注冊資本至少需要10萬美金,實際入資,注冊資金需自頒發營業執照後90天內到位。
注冊越南公司流程
1、公司核名
提供3個英文公司名稱進行核名,一般需要2-3個工作日。
2、准備資料,起草文件
准備越南公司所需資料,起草所有注冊簽署文件。
3、遞交投資廳
將資料遞交投資廳,申請投資登記證,申請企業登記證。
4、銀行開戶
注冊者需要赴越南或者國內分行見證開戶,並安排入資注冊資金。
5、頒發執照、刻章
公司注冊完成,登記做設立通告,登記刻章,頒發經營執照。
G. 問下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員的薪資標準是多少
看地方,內地1500左右。發達地區2000多點。
H. 在越南注冊公司需要多少錢
手續如下,至於多少錢。。你自己算咯
越南辦事處手續:
1、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並翻譯成越文,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取得公證書;
2、提供公司最近一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取得公證書
3、以上兩點中提及的公證書需要越南領事館的蓋章與外交部的蓋章;
4、總公司派人到越南開設辦事處的授權委託書,翻譯成越文並蓋章;
5、越南辦事處負責人的護照原件和復印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取得公證書;
6、越南的租房合同越文版(蓋章);
7、商人的簡介和辦事處的簡介翻譯成越文。
8、
(1).需要總公司的開戶行帳號,名稱和傳真號碼.
(2)公司經營過程簡歷或者公司簡歷
( 3).公司管理委員會章程
(以上三點需要中、英文版)分別由總經理簽字+蓋章(個別還需要領事館蓋章)
越南投資辦廠手續:
1、廠地設定
前期文件准備:
A.母公司准備的資料;
1.母公司的營業執照;
2.母公司條例章程;
3.關於母公司在越南投資辦廠的文件(要詳細子公司的經營行業,注冊資金和設立公司地址位置)。
4.委任駐越負責人的委託書。(公司簽字與蓋章)。
註:(在1、2、3章節的一些證明要得到越南駐中國領事的認證)。
B.根據越南規定的注冊資料。
1.各資料呈述在A章節。
2.申請投資許可證(按樣版)。
3.經營行業的說明書。(機器、材料、出口國家、工人、等流程的說明)公司蓋章、簽字。
4.租用廠房合同(越文版)。
5.投資方實施預案的財政能力說明書:如:最近已審核或確認銀行帳戶金額的財政報告。
准備好前期資料後 去申請投資證書 經越南大使館認證
申請倉庫加工營業執照
申請公司園章
申請進出口公司營業執照
申請稅號+進出口號的許可證
登報聲明:連續03次
開張營業
I.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怎麼樣,發展前景如何,工資待遇方面呢
行政管理類的剛開始和文員基本差不多,一線城市的話大企業剛開始也就2000多,小城市的話大概1000多,發展前景不大。
J. 行政管理費該收多少
行政管理費主要包括行政支出、黨派團體補助支出、公安安全支出和司法檢察支出。1949~1952年,雙遼縣的行政管理費支出占財政支出的47.2%。1953年開始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經濟建設支出增加,行政管理費相對下降,1953~1957年佔32.4%;1958~1962年下降到21.4%;三年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由二收支規模的變化,行政管理費又上升到22.9%,1966~1975年,佔19.6%;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團」以後,經濟建設及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逐年增大,行政管理費支出比重下降,1976~1980年,占財政支出的15.7%;1981~1986年,佔16.7%;1986~1990年,占財政支出的12.5%,為雙遼縣行政管理費占財政支出比重最低的時期;1991~1995年,由於工資改革,提高職工幹部工資和各項開支標准,行政管理費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出現較大回升,5年平均達21.5%。1949~1995年,全縣行政管理費支出14767萬元,占同期財政支出的18.1%。
「九五」期間,全市支出行政管理費14296萬元,比 「八五」時期增長1倍多,占同期財政支出的18%。其中,行政費6288萬元、黨派團體補助3323萬元、武警消防經費140萬元、公安經費3011萬元、司法支出310萬元、法院支出741萬元、檢察院支出48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