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越南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一 政治制度沿革
1945年9月2日宣布獨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同年9月法國再次入侵越南,越南又進行了艱苦的抗法戰爭。1954年7月,關於恢復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內瓦協定簽署,越南北方獲得解放,南方仍由法國(後成立由美國扶植的南越政權)統治。
1961年起越南開始進行抗美救國戰爭,1973年1月越美在巴黎簽訂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美軍開始從南方撤走。1975年5月南方全部解放,1976年4月選出統一的國會,7月宣布全國統一,定國名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二 憲法
迄今為止,越南已總共頒布了4部憲法即1946年憲法、1959年憲法、1980年憲法和1992年憲法。
1980年12月,越南第六屆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根據該憲法,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越南共產黨是領導國家、領導社會的唯一力量。
1992年4月15日越南八屆國會11次會議上通過的現行憲法對越南政治制度的性質和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心內容是:越南是社會主義國家,越南共產黨是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行人民代表制度。「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一個人民建立的、為了人民的人民民主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是以工人、農民以及廣大知識分子組成的聯盟為基礎的。」
2001年十屆國會10次會議對憲法部分條款作出修改,確定越南要發展「社會主義定向」的市場經濟。
三 國家元首
國家主席是越南國家元首。國家主席由國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與國會每屆任期相同,均為5年。國家主席兼任武裝部隊司令和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其他主要職權有:頒布憲法和各項法律;建議國會選舉或罷免國家副主席、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會的決議,決定大赦或特赦等。
四 立法機構
國會是越南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全國惟一的立法機構,任期5年,通常每年舉行兩次例會。國會代表以普選制投票產生,國務委員會是國會的最高常設機關,任期與國會相同。主要職權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及其他法律並實施監督;決定國家經濟計劃;審定國家財政預算和決算;規定國會、部長會議、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構的組織形式,任免國務委員會和部長會議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成立或撤銷國家各部、委;審議國務委員會、部長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工作報告;決定各省、中央直轄市和相當級別行政單位的地界劃分;規定、修改或廢止各種稅收;決定大赦及戰爭與和平問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