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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協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2-05-21 07:19:53

Ⅰ 義大利商會的發展歷史

2000年在DINTEC1 的協調下, 19個義大利商會和隸屬於商會的專門機構策劃了一個創建「傳播專利文化信息中心網路」項目。該項目的主要目標是要在義大利、特別是在私營部門推動工業產權文化的發展,以便提高有關專利和專利信息對發展義大利企業的重要性的認識。
這個項目是基於這樣一種理念:向企業部門更多提供有關工業產權的信息將會增加對專利和商標的需求和使用。
人們認為專利保護:
將使義大利企業具有競爭優勢,因為它通過確保企業在一定時間內享有使用此種發明的專有權的形式保護了在研究和開發中投入的費用。
並且專利資料庫中所包含的信息的使用對企業至關重要,因為它可使企業:
核查企業打算保護的相同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的要求(防範性行為 );
了解近期的技術發展情況以便從專利持有人那裡獲得使用許可(發展新的活動 );
獲取關於競爭者研發活動的信息並了解某一領域中的技術創新方向(監測競爭情況 );
了解可能侵犯其權利的專利和商標(監督活動 )。

Ⅱ 義大利商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1.中國義大利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由義大利及其他國家的商界人士、企業家及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經選舉產生的社團。2.本商會各項活動須遵守本章程、義大利共和國各項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本商會得到中國政府和義大利政府的承認。第二條 會址1.本商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2.本商會應業務需要設立以下聯絡辦公室:(1)北京,(2)上海, (3)廣州,(4) 蘇州,(5)重慶
第三條 目的、職權1.本商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義大利和中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文化關系的發展,為此,本商會致力於:(1)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在華意資企業有聯系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創意並予以協助。(2)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為其提供商業項目和機遇,包括直接投資、技術轉讓、產業合作。(3)與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4)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敦促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5)督促政府機構和兩國公共行政部門對關繫到會員者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關注。(6)與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劃和活動。(7)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系的各種會議、論壇、展覽、展示會和其他各種相關活動。(8)促進義大利語教育(尤其中小學),在中國的義大利外交-領事系統中,以非盈利方式給組織教育機構提供資金。(9)為實現這些協作目標而提出各種有益的舉措。2.本商會為非贏利機構。董事會可決定將每年部分利潤捐助給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和期限1.商會對會員數量不做任何限制。2.下列主體有權加入本商會:義大利公司, 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或義大利籍任職人員。3.指導董事會將自提交申請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決定候選會員的入會與否。如持反對意見,則自該決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監事會提交審議。監事會則在十[10]日內審議並作出裁決。4.各法人將負責注冊登記,並有權在任何時候,預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商會,委派商會一名代表來行使本章程賦予會員所有的權力。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和退出1.商會會員,出於重大原因,可以按指導董事會的決議由本商會予以開除。對於不服開除決議的會員,則自該決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監事會提交審議。監事會則在十[10]日內審議並作出裁決。2.會員可在任何時候選擇退會,退會立即生效。3.會員被開除或退會,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員之分類1.會員可分為以下類別:(1)名譽會員;(2)支持會員;(3)普通會員。2.對中-意關系發展做出貢獻的,或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可授予名譽會員稱。名譽會員的命名由會員全體大會決定。名譽會員免交會費,但不享有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3.支持會員是指長期對本商會做出經濟貢獻的會員。4.普通會員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會員。5.全體會員大會的投票權屬於普通會員和支持會員(「投票會員」)。6.各會員有權向會長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在全體會員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日程中討論。
第七條 會員期限及會費1. 會員資格有效期為自然年制一年,可續費延期,每年會費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續繳;2. 會員必須繳納會費,必須在注冊或在續約時繳納;3. 下一年度會費數額,應由董事會根據商會預算需求提出建議,經每年第二次大會批准確認;4. 會費不得分發給各會員,或匯往境外。
第八條 商會財政年度及資金1. 商會財政年度周期以公歷年計。2. 公共資金在董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商會所有辦公室自主分配使用。董事會每年根據實際需要,並聽取大會意見,決定預算中的資金分配份額。3. 本商會宜持有一個獨立公共資金賬戶用來保證本商會為期六[6]個月的財政支出。秘書長和董事會在必要的情況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內對公共資金金額與剛剛結束的半年度開支核查是否收支平衡。公共資金的動用僅限於本商會的解散或其他由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的特例。4. 本商會宜持有一個獨立資金賬戶用來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的對本商會員工結束用工關系的資金。秘書長和董事會在必要的情況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內核查資金金額,包括所有解除用工關系與下一個半年度末是否收支平衡。員工結束用工關系資金的動用僅限於本商會的員工結束用工關系。
第九條 組織機構1.商會機構包括:-全體會員大會(簡稱「大會」);-執行董事會(簡稱「董事會」);-監事會-會長;-三[3]位副會長;-財務主管;-秘書長。2. 除秘書長外,商會所有的職務均須經選舉產生,職務不得兼任。3. 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不獲取任何報酬,亦無在中國履行其相關職責時報銷費用(如差旅費等)。只有在董事會同意的預算和最大經濟化的標准下的國外費用可以報銷。4.在中國常駐的支持會員享有所有職務的被選舉權。競選本商會的副會長及理事必須是常駐於該領事轄區的會員。5.義大利駐華大使是本商會名譽會長。
第十條 全體會員大會:組成與權利1. 大會由商會所有會員組成;2. 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以下專屬權:- 討論並決定具有所有與商會的活動和宗旨有關的,與商會的各機構有關的所有約束的權力;- 討論並決定有關上一年度管理的財務和董事會年度報告,並提出指導路線及方針;- 討論和批准決算;- 討論並決定預算,提出指導路線和方針,以及可能的各項修改;- 討論並決定有關董事會、監事會和會員的提議;- 討論並決定對本章程的各種修訂;- 商會人員各職務的選舉;- 討論並決定本商會的解散。
第十一條 全體會員大會:召開與決議1. 每年至少召開兩[2]次大會,會議通知應由會長書面發給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應在北京召開。每年第一次大會宜在2-3月間召開,第二次大會宜在9-10月間召開。2. 大會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多數董事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抑或根據監事會的提議召開。在此情況下,會長應盡快召開大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大會,則要求開會的會員或董事會或監事會可直接通知其他所有會員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會長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大會。3. 大會召開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十五[15]日書面發給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七[7]日內,書面要求會長在大會議程中增加內容,應就此進行討論並向會員發出通知。4. 大會正常召開,並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時,方為有效。如不具備上述條件,會員大會可以在三十[30]分鍾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在能夠正常召開的情況下,該次會議的召開仍然有效。5. 大會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應由副會長主持。6. 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投票中擁有一[1]張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開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該表決權。7. 大會按照出席的表決會員,或委派的代表,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的大多數來決定。對商會章程修訂的建議,必須至少得到所有有投票權的會員中75%的批准通過(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對本商會解散的建議,必須經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投票,並以超過75%(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的表決結果批准通過。8. 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會長投票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9. 大會作出的決議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會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大會召開後的五[5]日內起草,並分發給董事會的各成員,由董事會成員在七[7]日內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大會召開十四[14]日內,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傳送給每一位會員。10. 各會員可派其他會員作為代表出席大會。每個會員不得接受三[3]個以上的代理委任。並不得再轉派該委任。11. 受邀參加大會的人員無投票權,可以是外交代表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業辦公室的業主,也可以是對外貿易促銷的政府辦公室主任。有關議題的討論可以邀請非會員參加,可以作為觀察員或發言人與會。
第十二條 選舉大會:商會職務選舉1. 商會職務選舉須在全體會員大會(「選舉大會」的簡稱)上進行。有關選舉大會的召開,生效和其他條件將按照會員大會的規定,但召開的期限為三十[30]日。由選舉產生的大會每兩[2]年召開一次,最好在2月和3月之間召開。2. 競選事務應在會前十五[15]日之內通知其他會員。不得同時競選多項職務。根據本章程,所有競選會員都必須參加選舉。3. 支持會員均可競選會長、三[3]名副會長、財務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職務。競選會長、副會長、財務主管的競選會員。根據制度職責以及其相關的義務。必須保證在北京出席選舉。4. 競選上海領事轄區和廣州領事轄區的副會長必須居住在各自相應的轄區內。5. 各轄區的一名董事競選會員應分別居住在(1)北京;(2)上海;(3)廣州;(4)蘇州;(5)重慶。6. 所有自商會重建之日(1998年1月22日)起,任期至少四[4]年,任期期滿後仍繼續保持商會會員並常駐在中國的前任會長、前任副會長、前任轄區副會長都可以競選監事會職務。選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董事會競選的會員須指明所屬轄區或居住地。7.選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理事會競選的會員須指明所屬領事轄區或居 住地。 8.董事會須在選舉大會召開前三[3]個月,通過商會的網站,確定進行表決的各法規規 定的標准和程序。電子投票只要它能夠保證投票的保密性則可以被允許。在召開選舉會員大會的通告中,會長通告有關投票規則。9.當選者在選舉結束後即開始履行商會職務,為期兩[2]年,直到下次選舉大會召開前為止。在新一屆選舉大會選出商會各項職務以前,擔任原職務者繼續留任會員的職務。10. 商會職務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時,應由具有第12條第3款、第12條第4款和第12條第5款以及第12條第6款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未當選者中排名第一者擔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則須根據本條規定重新舉行空缺職務的選舉。
第十三條 董事會:組成與職權1.董事會包括十三[13]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序選舉產生。2.董事會成員包括:- 一[1]位主席;- 三[3]位副主席;- 一[1]位財務主管;- 八[8]位董事。3.受邀參加大會的人員無投票權,他們是名譽會員,外交機構主管,或外交代表商業辦公室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對外貿易推廣的政府辦公室主管以及其領事館轄區代表。有關議題的討論可以邀請非會員參加,可以作為觀察員或發言人與會。4.董事會成員任期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5.董事會成員任董事會是本商會行政機構,專門處理如下事務:(1)決定與商會活動有關的路線和指導方針,並安排各項活動的年度計劃;(2)決定本商會同其他機構、組織和團體的合作協調事宜;(3)決定本商會有關的計劃項目和執行措施;(4)建立辦事處和工作人員的組織機構,決定與本商會的正常運作有關的所有事宜;(5)任命秘書長;(6)制定年度預、決算交由大會審查;(7)決定各轄區資金使用額度,並預先授權將這些資金用於各種項目和具體的計劃;(8)就接受捐助、贈款和遺贈以及決定動產的采購和出售;(9)批准成立商會下一批工作組,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監察實施;確定根據本條款第七點主要原則的附屬工作組篩選的協調人員和負責人;(10)向大會建議年度會費數額;(11)向大會建議修改本章程;(12)行使其他的、除只屬於大會以外的所有權利。6.董事會可向董事長及諸理事交辦特別的委任。7. 董事會成員和工作組協調人員,由於在商會職責內任何時候所認識的人或企業,或獲得的商機消息,都應避免使用這些認識的人和消息為己在商會的身份自我發展或謀求自身企業的利益。本商會指導董事會成員及工作組協調人員不能直接或間接擔任商會帶薪職務亦不可為商會提供有償服務,董事會決議通過則除外。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與決議1.董事會每年須至少召開四[4]次會議,會前應由理事長向各位理事發出書面通知。董事會每年在每一領事轄區至少召開一[1]次會議。可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建議將主會場設在北京。2.董事會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理事長應盡快召開董事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董事會,則要求開會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開會。3.董事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七[7]日內以書面發給各位董事和名譽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任何一位理事或名譽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二[2]日內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長在董事會議程中增加內容,均應就此進行討論。4.董事會有效的條件包括:(1) 董事會正常召開;(2) 當在確定的時間內,出席了至少半數以上成員。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該董事會會議則不成立,並不能作出決議。5.董事會應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缺席,應由董事會召開地的領事轄區事務副理事長代為主持。6.每一位董事在投票中擁有一[1]票權利。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7.董事會的表決,將按照出席成員簡單多數的公開投票決定,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根據出席董事會議的多數董事會成員的要求,投票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8.董事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主席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董事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董事會成員和名譽會員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董事會召開後十五[15]日內完成。並下一個首次會議上批准通過。會議紀要是與董事會的內部文件;如果認為合適,會議主席可以安排摘錄該紀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決議,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9.連續三[3]次缺席董事會的理事,按照第12條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銷和更換。10.秘書長以書記員身份參加董事會會議。11. 對於需要董事會通過的日常行政事務,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子投票,實行默許原則的投票除外。12. 董事會成員和名譽會員還須承擔對董事會商談內容的保密責任,不向外擴散董事會文件,或董事會成員間的信函,或董事會與第三方商談的話題。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與許可權1. 監事會包括不低於六[6]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序選舉產生。2. 監事會成員根據上述擔任職務規定分為「名譽監事長」或「名譽副監事長」,監事任期為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3. 監事會(1)監察章程規定的會員的權力和義務的履行;(2)可申請召開大會,提請討論會員普遍關心的議題;(3)根據需要,支持董事會的決議。 監事會的召開應該是在監事會或董事會成員認為必要時,由其中一位成員提前7天發出書面通知。4. 監事會成員可以參加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有權向董事會詢問商討議題以及與商會相關的各項問題說明。
第十六條 商會會長及副會長1.會長負責協調和主管商會各項事務;接收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交由秘書長執行;代表本商會與第三方打交道。會長代表全體會員管理和執行商會日常執行既定目標的情況。2.在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但時間不得超過兩[2]個月。如果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超過兩[2]個月,副會長應提請選舉大會選舉新的會長。3.會長可向有關機構、組織或項目中派出個人代表,這些代表宜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 財務主管 審計1.財務主管監督本商會資金的使用,並對全體會員負責。2.本商會資金,除由董事會決定的支付日常開支的必要部分外,均應存入由董事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劃撥到每個辦公室的資金亦應遵守此規定。3. 秘書長和副會長,根據董事會規定,自主掌握供本商會日常支出的資金。秘書長和副會長將按照商會一般經濟狀況,應製作一份關於本商會及各轄區機構財務的季度報表報告。(4)董事會負責指定一家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審核。
第十八條 秘書長1.秘書長人選由義大利經濟發展部徵得義大利外交部同意後作出任命。2.秘書長負責領導商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大會和董事會各項決定,起草各項活動計劃,起草預決算草案,起草大會、董事會、商會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類紀要。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最新問題。參加商會內部各組織、機構召開的會議。3.秘書長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員的負責人,負責接受會長和各位副會長在主管領域內事務的指令。4.秘書長應是義大利籍公民。秘書長不得為商會會員,不得在商會內外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活動。5.秘書長的報酬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內部規定及語言1.內部規定根據本章程,為商會內部各機構和部門限定和協調了權利與職責。2.董事會根據本章程的原則,有權協調各項具體的業務與行政措施。3.義大利語和中文是本商會的正式語言。本章程由義大利語中文構成,如有差異,以義大利版本為准。
第二十條 與政府機構的溝通1.董事會如有需要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後三十[30]日內應通過外交機構向義大利經濟發展部發回報告:(1) 董事會和全體會員大會根據法律通過的決定的副本;(2) 預算、決算報告副本,並附審計報告;(3) 會員名單,註明與前一年的變化;(4) 關於前一年舉辦的活動和取得的成果的報告;(5) 有關新計劃中活動安排的報告;(6) 商會的機構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章程的變更1. 對於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由董事會提交大會依照第11條第7款之規定的方法實行審議並通過。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期限及解散1.對本商會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2.大會可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決定解散本商會。大會在作出解散本商會的決定後,應以簡單多數選出清算人。如大會未選出清算人,應由商會會長和三[3]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清算事務。3.商會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況下,清算的一切財產將完全根據義大利駐華使館外交代表負責人的決定捐獻給慈善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有效期及過渡條款1. 本章程自大會批准之日生效。2. 會員機構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會員大會選舉繼續留任。監事會經選舉和上述程序批准立刻就職。

Ⅲ 義大利守門員協會1級守門員證書在中國有用的嗎

有用,憑借這個證書,你完全可以找到一份足球教練或者相關的工作。

Ⅳ 義大利消協向蘋果索賠7300萬美元,主要是因為什麼原因如何解決

其實這一次提起訴訟的不止是義大利,還有比利時,西班牙這些公司。他們之所以會選擇進行集體訴訟,主要是認為蘋果目前可能涉及到了壟斷。其實我們可以從各地的新聞報道當中看出,蘋果公司在其他國家當中都一直在不斷地進行賠款,主要就是因為他們通過國家層面對蘋果進行訴訟,希望蘋果能夠賠償幾千萬甚至上億的賠款。我們都知道蘋果作為一個跨國公司,在所有的上市公司當中,它的市值也是最大的,同時也是流動資金最多的一個公司。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為什麼蘋果公司會受到這樣的待遇,

第三,如何看待這一次的賠償?

說實話,義大利這一次所起的賠償不飲不多,只有7200萬美元,等於蘋果公司來說根本就影響不大。但是我想蘋果公司肯定不想要一直受到這樣的制約。而且最為重要的是,義大利公司在這一次索要賠款之後,這些錢其實就根本到不了消費者的賬戶里邊兒,也就是說這些錢雖然給了義大利,但是這些老用戶手機性能降低,還是需要更換新的手機。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真的非常難以理解義大利這樣做到底是為了什麼?

Ⅳ 義大利足協選出新主席,你有哪些了解呢

義大利媒體《義大利足球》的消息稱,義大利足協在舉行了主席選舉,但是經過三輪的選舉,三名候選人西比利亞、格拉維納以及托馬西都沒有獲得規定的選票,而托馬西更是在三輪投票中均墊底出局。而在義大利足協第四輪的選舉中,剩餘兩位候選人的得票數仍未達到勝出的要求,義大利足協或許會採取直接任命的方式選出新一屆的主席。

而在第四輪的選舉中,西比利亞得到了1.85%的支持,而格拉維納得到了39.06%的投票,雖然格拉維納支持更高,但是由於業余聯賽代表們的破壞,總的投票比例不到50%,其中空白票竟然達到了59.09%,因此選舉失敗。四輪投票都沒有選舉出足協主席,因此義大利足協或許會採取直接任命的方式選出新一屆的主席。

Ⅵ 義大利藝術高精人才培養計劃靠譜嗎

之前走過幾批學生了,問過還行,而且咨詢了一下,他們今年還有到義大利參觀的行程,8天的行程才要3800元人民幣,實在不放心的去實地考察一下也是可以的

Ⅶ 義大利慈善協會向民眾分發食物,慈善協會的主要功能是什麼

義大利慈善協會向民眾分發食物,這行為引發了很多網友的熱烈討論,很多網友都表示,慈善協會的這一行為,對窮人來說,會有很大的影響,雖然說只是簡單的分發食物,但是能夠給窮人的生活帶去溫暖,可以窮人的生活帶去希望,現在有越來越多的慈善協會出現在了我們的視野當中,也有很多的人自願去加入慈善協會,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給這個社會帶來溫暖,證明自己的社會價值。

不知道大家對於慈善協會的定義是什麼樣子的呢?其實現在有越來越多的慈善協會出現在我們的視野當中,我認為慈善協會其實就是一個救濟窮人的組織,慈善協會是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現在也有越來越多的人自發去成立和組織慈善協會,也有越來越多的人自發加入慈善協會當中,讓慈善協會這個團體越來越強大。

Ⅷ 義大利足協和意甲聯盟的區別

義大利足球甲級聯賽(義大利語:Serie A),簡稱「意甲」,是義大利最高等級的職業足球聯賽,由義大利足球協會(Federazione Italiana Giuoco Calcio,FIGC)管理。

Ⅸ 中國義大利商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1. 中國義大利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是成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由義大利及其他國家的商界人士、企業家及經濟組織自願參加、經選舉產生的社團。2. 本商會各項活動須遵守本章程、義大利共和國各項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本商會得到中國政府和義大利政府的承認。
第二條 會址、轄區
1. 本商會設立在北京。2. 在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地設有聯絡辦公室,其管轄范圍與三地領事館轄區相一致。
第三條 目的、職權
1. 本商會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義大利和中國商界人士、企業家和經濟組織間的貿易、工業、文化關系的發展,為此,本商會致力於:(a) 促進兩國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發展,促進與在華意資企業有聯系的企業和經濟組織間各種形式的經濟和技術合作發展,為會員和申請人挖掘合作創意並予以協助。(b) 為會員和申請人收集並提供關於中國市場發展的經濟、金融、商務、社會、稅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為其提供商業項目和機遇,包括直接投資、技術轉讓、產業合作。(c) 與有關機構合作組織兩國商界人士的考察、技術研討會、關於經濟的會議、兩國的商務交流及其他有助於合作交流的活動。(d) 協助會員和申請人解決商界人士、企業家、經濟組織間發生的商業糾紛,尤其是敦促他們求助於兩國或國際性仲裁組織或協調機構的解決;(e)吸引政府機構和公共行政部門對關繫到會員共同利益的問題予以更多的關注。(f) 與外交機構、義大利及外國公共和私人機構合作,促進、協調、實施共同計劃和活動。(g)舉辦並參加有利於促進兩國經濟和文化關系的各種會議、論壇、展覽、展示會和其他各種相關活動。(h)為實現商會上述目標提出各種設想以及建議。2. 本商會為非贏利機構。理事會可決定將部分利潤用於慈善事業。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和期限
1. 商會對會員數量不做任何限制。2. 下列主體有權加入本商會:(a) 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國的代表機構或公司,或設立的機構,或投資人;(b)義大利或外國自然人或法人。3. 經相關法律批准後,本商會將允許中國自然人和法人實體入會,而無需修改本章程。4. 指導理事會(「理事會」)將自提交申請後的五[5]個工作日內,決定候選會員的入會與否。如持反對,則自該決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普通會員全體大會(以下簡 稱大會」)提交審議。大會將在下一次召開的會議上審議並作出決定。5. 各法人將負責注冊登記,並有權在任何時候,預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商會,委派商會一名代表來行使本章程賦予會員所有的權力。
第五條 會員之除名和退出
1. 商會會員,出於重大原因,可以按照理事會的決議由本商會予以開除。對於不服該措施的會員,則自該決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內,通過秘書長向大會提交審議。大會將在下一次召開的會議上審議並作出決定。2. 會員可在任何時候選擇退會,退會立即生效。3. 會員被開除或退會,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會員之分類
1. 會員可分為以下類別:(a)名譽會員,(b)支持會員,(c) 非常駐會員,(d)普通會員。2. 對中-意關系發展做出貢獻的,或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可授予名譽會員稱。名譽會員的命名由會員全體大會決定。名譽會員免交會費,但不享有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3. 支持會員是指對本商會做出更多經濟貢獻的會員。4. 非常駐會員是指未在中國開設代表處的法人會員或不在中國居住的自然人會員。非常駐會員在會員全體大會上不享有投票權。5. 普通會員是指不屬於上述類別的會員。6. 會員全體大會的投票權屬於普通會員和支持會員(「投票會員」)。7. 各會員有權向會長提出建議,這些建議可以在會員全體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議事日程中討論。
第七條 會員期限及會費
1. 會員資格有效期為自然年制一年,可續費延期,每年會費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續繳;(a) 會員須在注冊或續約時繳納會費;(b) 下一年度會費數額,理事會根據商會預算需求提出建議,在每年第二次會員大會上確定;(c) 會費不得分發給會員,或匯往境外。第八條 資金及運轉1. 本商會公共資金由會員繳納的會費、使用會費購買的財產及其他來自義大利政府撥款、義大利或其他外國公私部門或機構提供的捐款構成。2. 經營必須的公共資金在理事會的指導下,由本商會不同轄區自主分配使用。理事會根據實際需要,並聽取大會意見,可不定期決定預算中的資金分配份額。3. 資金運轉周期以公歷年計。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 商會機構包括:- 會員全體大會(簡稱「大會」);- 指導理事會(簡稱「理事會」);- 會長;- 副會長;- 上海轄區的副會長;- 廣東轄區的副會長;- 財務主管;- 秘書長。2. 除秘書長外,商會所有的職務均須經選舉產生且無任何報酬。不得兼任職務。3. 在中國居住的支持會員和普通會員享有被選舉權。競選本商會地方轄區副會長及理事必須是定居於該轄區的會員。4. 義大利駐華大使是本商會名譽會長。
第十條 全體會員大會:組成與職權
1. 大會由商會所有會員組成;2. 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以下專屬權:- 具有約束力地討論和決定本商會各部門涉及本商會活動與目的的一切事務;- 就理事會和財務年度工作報告進行討論,作出決定並提出指導性建議- 討論和批准決算;- 就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進行指導並提出修改意見;- 討論並決定有關理事會和會員的提議;- 討論並決定對本章程的各種修訂;- 選舉商會職務;- 討論並決定本商會的解散。
第十一條 全體會員大會:召開與決議
1. 每年至少召開兩[2]次大會,會議通知應由會長書面發給全體會員。大會一般應在北京召開。每年第一次大會宜在2-3月間召開,第二次大會宜在9-10月間召開。2. 大會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或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會長應盡快召開大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大會,則要求開會的會員可直接通知其他會員開會。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由會長 決定會期並主持召開大會。3. 大會召開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至少十五[15]日書面發給會員。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七[7]日內,書面要求會長在大會議程中增加內容,應就此進行討論並向會員發出通知。4. 大會正常召開,並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時,方為有效。如不具備上述條件,出席的會員可以立即重新發出召集,三十[30]分鍾後召開的會員大會同樣合法有效。5. 大會應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應由副會長主持。6. 每一位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投票中擁有一[1]張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開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該表決權。7. 大會按照出席的表決會員,或委派的代表,或通過電子方式投票的會員的大多數來決定。對商會章程修訂的建議,必須至少有所有投票會員的四分之一[1/4]的批准通過(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對本商會解散的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經會員大會或經電子投票表決)的批准通過。8. 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會長投票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9. 大會作出的決議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會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大會召開後的五[5]日內起草,並分發給理事會的各成員,由理事會成員在七[7]日內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大會召開十四[14]日內,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傳送給每一位會員。10. 各會員可派其他會員作為代表出席大會。每個會員不得接受三[3]個以上的代理委任。並不得再轉派該委任。11. 大會邀請義大利外交高層代表,使館商務處負責人,義大利對外貿易促進會代表處負責人,以及不同領區的相應代表與會,他們不具有投票權。根據大會涉及的內容,可邀請非會員以觀察員或發言人身份與會。
第十二條 選舉大會:商會職務選舉
1. 商會職務選舉須在全體會員大會(「選舉大會」的簡稱)上進行。有關選舉大會的召開,生效和其他條件將按照會員大會的規定,但召開的期限為三十[30]日。選舉大會每兩[2]年召開一次,宜在2月和3月之間舉行。2. 競選事務應在會前十五[15]日之內通知其他會員。不得同時競選多項職務。3. 所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均可競選會長、副會長、財務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職務。4. 來自地方轄區的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另可競選如下職務:- 二[2]位理事,在居住在北京地區的會員中選出;- 一[1]位副會長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上海地區的會員中選出;- 一[1]位副會長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廣東地區的會員中選出。5. 選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每一位參加競選者須指明所屬轄區。6. 理事會須在選舉大會召開前三[3]個月,確定選舉的標准和程序,在商會網站上發布信息。電子投票只要它能夠保證投票的保密性則可以被允許。在召開選舉會員大會的通告中,會長將發出有關投票規則的通知。7. 當選者在選舉結束後即開始履行商會職務,為期兩[2]年,直到下次選舉大會召開前為止。在新一屆選舉大會選出商會各項職務以前,擔任原職務者繼續留任會員的職務。8. 商會職務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時,應由具有第12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被選舉資格的未當選者中排名第一者擔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選,則須根據本條規定重新舉行空缺職務的選舉。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與職權
1. 理事會包括十三[13]名成員,均由本章程規定之程序選舉產生。2. 理事會成員包括:- 一[1]位理事長;- 一[1]位副理事長;- 二[2]位轄區副理事長;- 一[1]位財務主管;- 八[8]位理事。3. 理事中包括二[2]位北京轄區。上海、廣東轄區理事一[1]位。4. 理事會邀請義大利外交高層代表,使館商務處負責人,義大利對外貿易促進會代表處負責人,以及不同領區的相應代表與會,他們不具有投票權。根據大會涉及的內容,可邀請非會員以觀察員或發言人身份與會。5. 理事會成員任期二[2]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續三 [3]次連任。6. 理事會成員任理事會是本商會行政機構,專門處理如下事務:- 決定與商會活動有關的路線和指導方針,並安排各項活動的年度計劃;- 決定本商會同其他機構、組織和團體的合作協調事宜;- 決定本商會有關的計劃項目和執行措施;- 建立辦事處和工作人員的組織機構,決定與本商會的正常運作有關的所有事宜;- 任命秘書長;- 制定年度預、決算交由大會審查;- 決定各轄區資金使用額度,並預先授權將這些資金用於各種項目和具體的計劃;-就接受捐助、贈款和遺贈以及決定動產的采購和出售;- 向大會建議年度會費數額;- 向大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行使其他的、除只屬於大會以外的所有權利。7. 理事會可向理事長及諸理事交辦特別的委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召開與決議
1. 理事會每年須至少召開四[4]次會議,會前應由理事長向各位理事發出書面通知。理事會每年在每一轄區至少召開一[1]次會議。可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建議將主會場設在北京。2. 理事會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書面要求的情況下召開。在此情況下,理事長應盡快召開理事會。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時內仍未能召開理事會,則要求開會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開會。3. 理事會召開的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日前七[7]日內以書面發給各位理事。會議通知應包括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任何一位理事在會議通知發出後二[2]日內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長在理事會議程中增加內容,均應就此進行討論。4. 理事會有效的條件包括:(a) 理事會正常召開;(b) 當在確定的時間內,出席了至少半數以上成員。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該理事會會議則不成立,並不能作出決議。5. 理事會應由理事長主持,如理事長缺席,應由理事會召開地的轄區事務副理事長代為主持。6. 每一位理事在投票中擁有一[1]票權利。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7. 理事會的表決,將按照出席成員簡單多數的公開投票決定,在投票表決相等的情況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將作為投票決定的多數方,根據出席理事會議的多數理事會成員的要求,投票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8. 理事會作出的決定應以會議紀要形式發布,並由理事長和秘書長簽署。紀要應由秘書長在理事會召開後五[5]日內起草,由理事會成員傳閱、提出意見並退回秘書長。紀要的最終稿應在理事會召開後十五[15]日內完成。並下一個首次會議上批准通過。會議紀要是與理事會的內部文件;如果認為合適,會議主席可以安排摘錄該紀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決議,通過本商會的網站公布。9. 連續三[3]次缺席理事會的理事,按照第12條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銷和更換。10. 秘書長以書記員身份參加理事會會議。11. 對於需要理事會通過的日常行政事務,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電子投票,實行默許原則的投票除外。
第十五條 商會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負責協調和主管商會各項事務;接收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交由秘書長執行;代表本商會與第三方打交道。會長代表全體會員管理和執行商會日常執行既定目標的情況。2. 在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但時間不得超過兩[2]個月。如果會長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超過兩[2]個月,副會長應提請選舉大會選舉新的會長。3. 會長可向有關機構、組織或項目中派出個人代表,這些代表宜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 財務主管 審計
1. 財務主管監督本商會資金的使用,並對全體會員負責。2. 本商會資金,除由理事會決定的支付日常開支的必要部分外,均應存入由理事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內。劃撥到地方轄區的資金亦應遵守此規定。3. 轄區秘書長和副會長,根據理事會規定,自主掌握供本商會日常支出的資金。轄區秘書長和副會長將按照商會一般經濟狀況,應製作一份關於本商會及各轄區機構財務的季度報表報告。4. 理事會負責指定一家地方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審核。
第十七條 秘書長
1. 秘書長人選由經濟發展部徵得外交部同意後作出任命。2. 秘書長負責領導商會日常行政事務,執行大會和理事會各項決定,起草各項活動計劃,起草預決算草案,起草大會、理事會、商會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各類紀要。定期向理事會提出最新問題。參加商會內部各組織、機構召開的會議。3. 秘書長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員的負責人,負責接受會長和各位副會長在主管領域內事務的指令。4. 秘書長應是義大利籍公民。秘書長不得為商會會員,不得在商會內外從事任何商業或職業活動。5. 秘書長的報酬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內部規定及語言
1. 內部規定根據本章程,為商會內部各機構和部門限定和協調了權利與職責。2. 理事會根據本章程的原則,有權協調各項具體的業務與行政措施。3. 義大利語和漢語是本商會的正式語言。本章程由義大利語漢語構成,在存在差異的情況下以義大利版本為准。第十九條 與政府機構的溝通1. 理事會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後三十[30]日內應通過外交機構向經濟發展部發回報告:(a) 理事會和全體會員大會根據法律通過的決定的副本;(b) 預算、決算報告副本,並附審計報告;(c) 會員名單,註明與前一年的變化;(d) 關於前一年舉辦的活動和取得的成果的報告;(e) 有關新計劃中活動安排的報告;(f) 商會的機構成員名單。
第二十條 章程的變更
1. 對於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須由理事會提交大會依照第11條第7款之規定的方法實行審議並通過。
第二十一條 商會期限及解散
1. 對本商會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2. 大會可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決定解散本商會。大會在作出解散本商會的決定後,應以簡單多數選出清算人。如大會未選出清算人,應由商會會長和三[3]位副會長負責商會的清算事務。3. 商會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況下,商會的資金、動產、設備及檔案和任何其他活動等應交託給義大利駐華使館外交代表負責人或其委託代表。會員無權對商會財產提出任何要求。4. 如本商會解散三[3]年內後未能建立新的、受到義大利政府承認的商會,本商會經過清算的一切財產將根據前述外交代表作出的、不受工會組織影響的決定,上述物資將捐獻給慈善機構。
第22條 有效期及過渡條款
1. 本章程自大會批准之日生效。2. 會員機構自批准之日起至2014年會員大會選舉繼續留任。

Ⅹ 義大利慈善協會向民眾分發食物,這一善舉對窮人有何幫助

義大利慈善協會向民眾分發食物,我認為這一善舉對窮人有著很大的幫助,在這個社會中其實還是仍然存在著很多的窮人,想要實現全民脫貧並不是一件那麼簡單的事情,這一簡單的善舉對於普通人來說並不是一件什麼大的事情,但是對於這些飽受飢寒交迫的窮人來說就是一個雪中送炭的行為,慈善協會這一舉動為窮人們帶來了溫暖和善意,讓窮人們仍然能夠感受到來自他人的善意和關懷,讓窮人們重新燃起對生活的信心和熱愛。

現在有很多的慈善協會出現在了我們大家的視野當中,很多人逐漸加入慈善協會,通過慈善協會的志願活動奉獻愛心,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為這個社會奉獻大愛,其實這是一種非常溫暖的舉動,這是我們所有人都應該去學習的,加入志願活動當中其實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但是在志願活動的過程當中能夠感受到社會的冷暖,能夠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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