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義大利的政體
義大利政治:現行憲法是1947年12月22日由立憲大會通過。憲法規定義大利是一個建立在勞動基礎上的民主共和國。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總理由總統任命,對議會負責。議會是最高立法和監督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具有同等權力,各自可通過決議,但兩院決議相互關聯。除少數終身參議員外,參、眾議員均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選舉總統,審議和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案,監督政府工作,討論和批准國家預算、決算,對總統、總理、部長有彈劾權,決定戰爭狀態和授予政府必要的政治決定權力等。在總統選舉和宣誓就職等特殊情況下,兩院舉行聯席會議。
軍事:總統為武裝部隊最高統帥。總理對國防政策及軍隊建設負有全部責任。最高國防委員會為國防決策機構,總統任主席。國防部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負責武裝力量的建設和管理。國防參謀部為最高軍事指揮機構,下轄陸軍、海軍、空軍參謀部和憲兵總部。參謀長委員會為國防部最高咨詢機構,成員有國防參謀長、三軍參謀長、國防秘書長和憲兵部司令,由國防參謀長任主席。國防體制是以國防部長(文官)為首,國防參謀長和國防秘書長分別主管軍事和後勤管理的雙軌制。義大利是歐盟和北約成員。北約南歐盟軍5個司令部均設在義大利境內。美國 在意還設有許多軍事基地和設施。2004年7月,義大利眾議院通過軍事改革法案。按照法案,義大利實施了一百多年的義務兵役制度將從2005年1月1日起取消
② 義大利選舉制度是什麼樣的
按照憲法,義大利議會實行兩院制,其中參議院議員315名、眾議院議員630名。這次議會選舉中,義大利境內選民將選舉產生參議員309名、眾議員618名,其餘6名參議員和12名眾議員由境外262萬義大利選民選舉產生。意境外選民投票已於6日結束。這是義大利境外選民首次參加全國大選投票。
事實上,自1946年6月義大利確立國家體制為議會共和制以來,義大利一直實施多黨比例分配製。由於義大利政黨林立,參選黨派眾多,通常在議會中獲得席位的政黨就有10個左右。根據黨派所得選票分配議席原則,議會選舉常常難以產生一個多數黨,地位薄弱的主要執政黨只有聯合其他小黨組閣。為了改變這種選舉方式給意政壇帶來的種種弊端,1993年,義大利修改選舉法,開始實行多數制與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選舉制度。
選民們在投票中選舉出自己支持的政黨,然後各政黨依據獲得選票比例來分配議席。各政黨可單獨參加選舉或加入政黨聯盟來角逐議會議員的席位。
為防止選票過於分散,選舉法還分別規定了取得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席應獲選票的最低數額,其中,進入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政黨聯盟至少須分別獲得10%和20%的選票,以聯盟形式參加競選的政黨要進入眾議院和參議院至少要分別獲2%和3%的選票,對於獨立競選的黨派只有在至少獲得4%或8%的選票才能分別在眾議院或參議院獲得議席。
③ 義大利和法國的政體有什麼區別
義大利實行的是「-內-閣-制-」:
總統只擔任-國-家-元-首-,而作為-政-府-的首腦則是-總-理-。因此,盡管在義大利有-總-統-這一職位,但是義大利實行的並不是總統制。
法國實行的「-總-統-制-」:
-總-統-制-是指-總-統-既擔任-國-家-的元首又擔任政府的首腦的一種-政-體-形式。
④ 義大利的政體什麼
總統制是指總統既擔任國家的元首又擔任政府的首腦的一種政體形式。
它不在於國家是否有總統。例如,義大利設有總統,但是在義大利,總統只擔任國家元首,而作為政府的首腦則是總理。因此,盡管在義大利有總統這一職位,但是義大利實行的並不是總統制,而是內閣制。
總統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議會的議員也是定期由公民選舉產生。但是,總統與議會是相互獨立的,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只向總統負責,不向議會負責。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總統辭職。總統雖然可以對重大問題進行個人決策,但是議會最後通過的議案,總統必須執行。
⑤ 義大利議員Licia Ronzulli為什麼帶著女兒參加歐洲議會表決會議
據說一年多前,產後44天的Ronzulli就將寶寶帶到歐洲議會,以喚醒對女議員權利的關注。
⑥ 國會的議員權利和義務
議員的權利 議員除享有本國公民的法定權利以外﹐還享有由於議員身份而產生的某些特殊的權利。
西方國家憲法學家稱之為「議員的特權和豁免權」﹐包括議員人身和言論兩方面的特權﹐後來隨著議會議員的職業化﹐又增加了領受物質報酬的權利。綜合起來﹐議員的主要權利有以下3項﹕
非經議會批准不受逮捕或審判的權利 《美國憲法》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除犯有叛國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該院開會期間及往返於各該院的途中﹐不受逮捕。」《日本國憲法》也確認了議員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但僅限於會議期間:「兩議院議員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在國會會期中加以逮捕﹐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經議院要求﹐須在會期中予以釋放。」對議員的這種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現行犯在內﹐這已成各國的通例。如1958年《法國憲法》規定:「議會的任何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非經其所屬議院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者輕罪而加以起訴或逮捕﹐但現行犯除外」。在議會內關於職務上的言論和表決不受追訴的權利。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正式確認了議員在議會內演說及辯論的自由﹐以及議員在議會內的投票﹐在議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它機關之彈劾或質問。《美國憲法》也規定﹐參議員和眾議員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辯論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質問。後來世界各國憲法或議會組織法﹐大多數都仿效英﹑美﹐作了類似的規定。如《日本國憲法》規定:「兩議院之議員﹐在議院內所有演說﹑討論或表決﹐院外不得追問其責任」。1958年《法國憲法》也規定:「任何議員均不得因履行職務時發表的意見或所投的票而被追訴﹑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審判。」各國憲法多把保障議員的言論自由和表決自由並列﹐其實二者還是有些區別的。保障議員的表決自由是絕對的﹐任何議員在議院內的表決絕對不應受到追究﹔至於對議員言論自由的保障﹐只能是相對的﹐因為言論自由本身就不是絕對的﹐公民如此﹐議員也如此。因此各個國家都接受「議員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的特權來進行侮辱與誹謗」這一原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對議員言論自由的這個界限作了明確規定:「無論何時﹐議員不得因為本人在聯邦議院或者在聯邦議院委員會所投的票或者所發表的意見而在法律上或者職務上被追訴﹐或者在聯邦議院外被追查責任。此規定不適用於誹謗性的侮辱」。領受物質報酬和免費使用交通工具的權利。在英國等級會議時期﹐議員只是某個等級的代表﹐他們的報酬和旅費﹐由領主﹑貴族或選區的選民負擔﹐而不由國庫支付。後來由於議員的職業化﹐於是就產生了由國庫支付議員薪俸和旅費的要求。英國上院議員除大法官和法官貴族以外﹐都不給固定報酬﹔下院議員從1911年起開始實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金職務的議員以外﹐一般議員每年都可領取一定數額的年薪。美國則從1787年起就實行議員領取報酬的制度﹐憲法規定﹐「參議員與眾議員得接受應由法律規定並由合眾國國庫中支付的服務的報酬。」《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議員有領取適當的可以保證其獨立性的報酬的權利。他們有免費使用所有國有交通工具的權利」。還規定議員有為准備競選而請求休假的權利。
議員的義務 主要有﹕出席所屬議院會議。這既是議員的權利﹐同時也是議員的義務。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由於各政黨議員出席情況與議案是否通過﹑信任投票的結果關系甚大﹐因此各政黨都要求本黨議員在表決重要議案時不得缺席﹐以免影響表決結果。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有的由於開會法定人數定額較高﹐因此也很重視議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如《美國憲法》規定:「每院議員的過半數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並得授權按每院規定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1924年《土耳其共和國憲法》對議員出席會議的要求最為嚴格﹐憲法規定「議員未經請假﹐無正當理由﹐有兩個月不出席會議者﹐喪失其議員之資格」。有的國家憲法要求議員在參加特定會議或處理特定事項時作效忠宣誓﹐如《美國憲法》規定:「參議院獨自擁有審理一切彈劾案的權力。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參議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在實行代議制的國家﹐議員一般都不必承擔接受本選區選民監督的義務﹐因為從1791年法國制定第一部憲法起﹐就確立了「選區不得給予議員以任何委託」的原則﹐此項原則至今仍為許多國家所確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明確規定﹐聯邦議院的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選民)委託和指示的約束﹐只服從自己的良心。」1958年《法國憲法》也規定﹕對議員的「任何強制委託概屬無效」﹐「議會議員的投票是屬於個人的」。《義大利憲法》規定:「議會的每個議員均代表國家﹐並在履行其職務時不受強制性命令之拘束。」這些規定強調了議員發言和投票的自由﹐但同時也就否定了選區選民對他們選出的議員的監督權。

⑦ 議員是干什麼的
議員的權利主要有提案權、表決權、對內閣的質詢權等。許多國家規定,議員在議院內所有的演說、辯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但法國、義大利僅以執行職務時的言論和表決為限,聯邦德國則規定該種保障不適用於誹謗性侮辱。西方國家的憲法一般都規定,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非經議院同意 、在議會閉會期間非經議院常設性機構的許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審判,但現行犯不在此限。《日本國憲法》還規定,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必須於會期中予以釋放。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機關的代表都由選舉產生,享有特殊的言論保障權和人身保障權,接受選民或選舉團體的監督,選民或選舉團體有權罷免其選出的代表。
⑧ 議員是什麼
議會的組成人員。
現代西方國家的議員通常由選舉產生。有些國家的上院議員由任命或因特殊身份而獲得議員資格,如英國上院議員一部分為王室成年男子,其餘均由國王任命;義大利卸任共和國總統得為終身參議員,現任總統有權指定在社會活動 、科學和藝術方面有高度成就 、為國爭光的公民5人為終身參議員;議員的任期各國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長於下院 。如美國參議院任期6年 ,每2年改選1/3 ,眾議院任期2年 ;日本參議院任期6年,每3年改選1/2 ,眾議院任期4年 。各國對議員的當選資格有年齡、性別、種族、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議員的權利主要有提案權、表決權、對內閣的質詢權等。許多國家規定,議員在議院內所有的演說、辯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但法國、義大利僅以執行職務時的言論和表決為限,聯邦德國則規定該種保障不適用於誹謗性侮辱。西方國家的憲法一般都規定,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非經議院同意 、在議會閉會期間非經議院常設性機構的許可,不受逮捕、拘禁和刑事審判,但現行犯不在此限。《日本國憲法》還規定,會期前曾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必須於會期中予以釋放
⑨ 義大利的政治體制
1948年 1月實施《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總統為虛位元首,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義大利屬於典型的議會共和制政體。
1、義大利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員和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所有年滿18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權參加眾議員的選舉,眾議員當選資格須年滿25歲。參加參議員選舉的選民必須年滿25歲,其中年滿40歲者方有當選資格。眾、參議員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況下,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立法職能由兩院集體行使。兩院的職能主要有:審議批准法案、國家預算和決算,監督政府,選舉共和國總統,批准政治性國際條約,決定戰爭狀態、大赦和特赦等。議案必須在兩院分別通過。單獨一院通過的決議無效。必要時可舉行兩院聯席會議。對於重大問題,兩院均須獨立進行兩輪審議和獨自作出重復性決議。
2、義大利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凡年滿50歲、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資格當選總統。總統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 7年,連選連任。主要職權有:向兩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議院的選舉;批准政府提交兩院的法律草案;頒布法律,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憲法規定宣布舉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規定任命國家官員;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時經兩院事先授權,批准國際各約;統帥武裝部隊,擔任最高國防委員會主席,根據兩院決議宣布戰爭狀態;在聽取兩院議長的意見後,解散兩院或其中一院。總統擔任全國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總統犯罪時,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提出控告,由憲法法院判決。
3、義大利政府。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由內閣總理及各部部長組成,一般都由執政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議員擔任。新政府經總統批准成立後,應在10天內向議會報告施政綱領,取得議會信任。如果議會不予信任,須重新組閣。議會對政府可隨時提出不信任的動議,政府也可隨時要求議會進行信任投票。如果議會不予信任,政府必須辭職。總理是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領導整個政務工作,對政府總政策負責。內閣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是政府的集體議事和決策機構。各部部長對內閣活動負集體責任,並對各主管部門的活動負個人責任。總理和部長在執行職責時犯罪,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決定起訴送交法院懲辦。
4、義大利司法。義大利法律屬大陸法系。法院組織系統設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員會領導,並進行日常管理。憲法法院的職能包括:監督和裁決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裁決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國家和大區之間、大區和大區之間在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沖突;審理根據憲法規定對總統和部長提出的控告案。行政法院系統由國務委員會、審計院以及地區行政法院組成。國務委員會受理中央機關與地區當局、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受理地區行政法院的上訴案件,並依憲法規定享有裁判權。審計院除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外,還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有關財政方面的上訴案件。普通法院系統則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構成。治安法官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轄權,其他各級法院分級受理案情輕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審判權。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並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長和總檢察官是當然成員,其餘成員2/3從普通法官中選出,1/3由議會從大學常任法學教授和有15年經驗的律師中選出。司法部長在遵從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前提下,管轄某些司法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