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伊朗的法律幾種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法中所採用的術語和片語具有以下含義:
法律: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法
外國投資者:根據本法第六條獲得投資許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國外資金來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資:由外國投資者引進伊朗的現金或非現金類各種資本包括以下內容:
1.通過銀行系統或其它渠道並經伊朗中央銀行認可引進伊朗的可兌換外匯現金。
2.機械、設備
3.儀器、零配件、散裝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輔助材料
4.專利權、專有技術、品牌、商標、專業化服務
5.外國投資者可轉讓的股息
6.內閣批準的其它內容
外國投資:獲得投資許可後,在一個新的經濟部門或原有的經濟部門所利用的外國資本
投資許可:根據本法第六條為每一項外國投資頒發的許可
組織;伊歷1353年4月24日通過的《財經部成立法》第五條中提到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
最高委員會:伊歷1354年3月12日通過的《伊朗投資和經濟技術援助組織章程法》第七條中提到的最高委員會。
委員會:本法第六條中提到的外國投資委員會。
第二章 接受外資的一般條件
第二條
接受外國投資應當有利於開發、發展工業、礦業、農業和服務業方面的生產,應當根據本法並遵循國家現行其他現行法律、法規,按照以下准則進行:
1. 有利於經濟的增長,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就業機會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長。
2. 不威脅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壞生太環境,不擾亂國家經濟,不破壞依靠國內投資而進行的生產活動。
3. 不導致政府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特權,特權是指使外國投資者處於壟斷地位的權利。
4. 本法中外國投資所生產的產品及服務價值與頒發許可時國內市場的產品及服務價值的比例,在每個經濟部門不超過25%,國內行業不超過35%。內閣即將批準的《投資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可以投資的行業和數量
用於生產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務(原油除外)的外國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備 注
1931年7月7日頒布的關於《外國公民不動產所有權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許以外國投資者的名義擁有任何形式、任何數量的土地。
第三條
被本法接受的外國投資享受本法的優惠,受本法的保護。這些投資通過以下二種途徑被接受:
1. 外資直接投放到對私營企業開放的領域。
2. 外資以"國民參與"、"回購"和"建設、經營、轉計"方式投放到所有行業。但這些投資不依賴政府、銀行、國營公司提供的擔保,完全用投資經濟項目的所得償還本金和利息。
備 注 一
如果以本條第二款"建設、經營、轉讓"(BOT)方式進入的外資及其利潤尚未被償還,外國投資者有權對留存在投資經濟部門的資本股份行使所有權。
備 注 二
關於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投資,如果新法或政府決策導致己簽訂的財務合同被禁止或中止執行,所引起的損失將由政府償還,但最多不超過到期的分期應付款額。內閣將在本法框架內確定可接受賠償的范圍。
第 四條
外國政府在伊朗的投資須經議會以個案方式批准,外國國營公司的投資將被視為私營公司的投資。
第三章 權威機構
第五條
組織是國家鼓勵外國投資、處理與外國投資有關所有事務的唯一官方機構。外國投資者必須向組織遞交有關投資、資本進入、項目選擇、資本撤出的申請。
第 六 條
為審批批第五條的申請,將成立一個以財經部副部長為主席的外國投資委員會,成員包括外交部副部長、國家管理和計劃組織副主席、中央銀行副行長以及視情而定的相關部的副部長。
投資許可經委員會通過並經財經部部長簽字後即可發放。
接受外國投資時,委員會應遵守本法第二條規定。
備 注
組織接到投資申請後,應該在十五天內對申請進行初步審議並將意見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在組織提交意見後一個月內對其進行研究並書面公布審批結果。
第 七 條
為了簡化和加速外國投資申請的審批手續,所有有關機關包括財經部、外交部、商業部、勞工部、中央銀行、海關、工業所有制企業和公司注冊機關、環境保護組織等應該向組織推薦一名有本單位最高領導簽字同意的全權代表。被推薦的代表們作為該部門與組織之間的協調者和聯系人,處理與該部門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四章 外國資本的保障和轉移
第八條
本法涉及的外國投資者享受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權益、保護和優惠。
第 九 條
不得沒收外國投資或將其財產收歸國有。除非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條款,以非歧視性的方式,對其財產進行沒收或對其所有制進行國有化。但在此之前,應盡快按投資的實際價值給於適當的賠償。
備注一
賠償損失的要求必須在財產被沒收或所有制被國有化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出。
備注二
因沒收財產和國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糾紛將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解決。
第 十 條
外資可以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國內投資者,或在獲得委員會的同意並經財經部部長批准後轉讓給另一個外國投資者。一旦向其他外國投資者轉讓資本,接受方必須具備起碼的投資者條件,按照本法規定,其將被視為前投資者的繼承人和參與者。
第五章 外資的接受、出入境的規定
第十一條
外資可以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進入伊朗並受本法保護。
1.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2.用於直接購買或訂購與外國投資有關商品的未兌換成里亞爾的現金。
3. 經權威機關評估的非現金資本。
備 注
本法實施細則將明確外資的注冊手續和評估萬人。
第十二條
外資出、入境及轉移時如實行的是單一匯率即國家官方匯率,就按官方匯率結算。如未實行單一匯率,按經中央銀行確認的當日自由市場匯率結算。
第十三條
公司在完成全部義務並交納了法定的費用後,提前三個月通知委員會,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將原投資、派生的利潤或投資餘款匯出伊朗。
第十四條
外資在扣除了稅款、費用及法定儲備金後,其利潤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可匯出伊朗。
第十五條
在《外國投資法》框架內,經委員會通過並財經部部長批准後,給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分期付款以及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服務、咨詢設計、品牌、商標和管理等各種合同的費用可以匯出境外。
第十六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應遵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第十二、十四、十五條中所提到的外資轉移按以下方式獲取外匯。
1.從銀行購買外匯。
2.使用外資的經濟部門通過出口所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外匯。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匯。
備 注 一
投資許可中必須註明上述途徑中的一種或數種。
備 注 二
中央銀行在獲得組織的同意和財政部部長的批准後應該確保本條第一款給外國投資者的可匯出外匯。
備 注 三
本條第二、三款的投資許可將被視為出口許可。
第十八條
在投資許可框架內,進入伊朗的外資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時,不受外匯法律法規和進出口法規的限制。
第六章 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
政府與外國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的糾紛如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由國內法院進行調解,除非與外國投資者所在國政府在雙邊投資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進行解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有關執行部門應該按照組織的要求,在發放簽證、居住證、營業執照、安排就業等方面為在私營企業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外國經理、外國專家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提供便利。
備 注
組織與實施部門之間的糾紛根據財經部部長的意見解決。
第二十一條
組織有義務讓公眾了解有關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投資機會、伊朗的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國營公司、政府下屬各組織和公共機構有義務向組織提供有關外國投資的情況和報告。以便組織根據上一條款採取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長應每六個月向議會有關委員會遞交一份組織在外國投資方面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法及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過的 《吸引和保護外國投資法》及《實施細則》作廢。以前根據原投資法接受的外資納入本法管轄。本法內容如果被未來的法律法規所取代或修改,那麼,新法將對此作出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法實施細則將在二個月內由財經部制定並交內閣批准。
❷ 伊朗監獄為什麼規定處女不能被執行死刑
說起伊朗大家想起的肯定是古波斯,沒錯它的前身就是波斯古國。伊朗是亞洲主要經濟體之一,經濟實力較強。伊朗經濟以石油開采業為主,為世界石油天然氣大國,地處世界石油天然氣最豐富的中東地區,石油出口是經濟命脈,石油生產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別位於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
伊朗,全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是中東國家,位於亞洲西部。是一個很特別的國家,彷彿與這個世界相脫俗一樣,與世界格格不入。伊朗法律規定處女不能處死刑,但這難不倒聰明的伊朗公僕,對於想殺的處女,只要在行刑前夜由獄卒幫她破身,使她變成「非處女」,然後再行處決,這就繞過了法律上的難題。伊朗一個獄卒18歲時被選當破身人。據他說,這些處女對破身比行刑還怕,常拚命反抗,哀號慘叫,個別烈女需在食物中摻加催眠葯才能行事。
關於這個法律,跟伊朗的社會背景有很大的關系,大家都知道,地位平等對伊朗婦女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話題。根據伊斯蘭教法,她們並非成熟的國家公民,所有重要的決定必須由其父親或者是丈夫做出。作為成年人,伊朗婦女在做決定的時候經常是必須與自己的丈夫坐下來商量。婦女婚後能否出去工作,完全由其丈夫來決定。還有住在什麼地方,甚至連自己的妻子能否出國或者是離開某個城市,都取決於丈夫的態度。
❸ 伊朗的政體是什麼
政教合一。什葉派教士掌握了國家實權,作為教士首領的最高精神領袖,掌握伊朗的軍權和決策權,民選的總統只是個傀儡,是精神領袖的執行者。
❹ 伊朗為什麼用伊斯蘭教教法
伊朗因為是伊斯蘭國家,以伊斯蘭教為國教,伊斯蘭法為國法基礎。
國家設立大法官,是伊斯蘭法官,按照伊斯蘭法律執行法律,當然也會有適用於社會和國際的法律。
一般沒有陪審團,因為執行法律的必須掌握伊斯蘭法律。法官一般是認定。
中國也還沒有陪審團,因為人民的意志總和法律不一致,呵呵,中國人總是說,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
❺ 法律最嚴格的國家排名沙烏地阿拉伯僅排第二
一個國家的安定離不開法律和政策的嚴格執行,但不同的國家會針對不同的國情頒布不同的法律,有的國家的法律被認為相對寬松,有的國家的法律則被認為相對嚴格。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帶來了法律最嚴格的國家排名,一起來了解一下吧。❻ 伊朗有死刑嗎
有啊1、 死刑執行方式多樣化 伊朗的死刑執行方法有很多種,包括槍決、絞刑、斬首乃至石刑。對於通常適用於死刑的犯罪以槍決執行;對於諸如謀殺、強奸、通姦、販毒等嚴重損害了伊斯蘭法的行為,則適用於絞刑等刑罰。不過,具體的死刑執行方式往往以法院判決為准,法院在對每個死刑案件進行判決的時候,對死刑的執行方式也在判決中列明。2011年1月3日,伊朗對4名被控綁架勒索的罪犯執行了絞刑。此外,伊朗對間諜和強奸犯等嚴重犯罪分子實施過絞刑。2007年5月27日,廣受國際社會關注的涉嫌通姦和謀殺親夫等罪名的伊朗女士阿什蒂亞尼,被伊朗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判處石刑,但是並沒有明確執行日期。為了營救自己的母親,阿什蒂亞尼的兩個兒子在伊朗發起了「釋放阿什蒂亞尼運動」,吸引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名為「阿瓦茲」的國際人道主義組織、巴西總統盧拉等都表示了呼籲和關注。伊朗嚴厲判處毒販死刑2009年12月,伊朗議會通過了一項法律,認定攜帶或處理超過30克的毒品就應判處死刑。這是伊朗在今年初即大規模處死毒販的原因。自2011年以來,已有數十名毒販被處絞刑。伊朗媒體稱,許多民眾對官方嚴懲毒販表示支持。不過,此舉卻引起外國一些組織的不滿,他們認為伊朗司法系統的死刑判決過於嚴厲,而伊朗官方卻辯駁稱,這些組織的言論是干涉伊朗內政,伊朗對待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就要施以嚴法。2011年1月19日,伊朗絞死10名毒販。絞刑地點安排在該國西部城市拉卡吉的一所監獄內。伊朗媒體並未透露此次絞刑的具體細節,只是稱這些人嚴重違反伊斯蘭教義,給社會帶來混亂,因此應該依法嚴懲。1月13日,在西部城市庫拉馬巴德的監獄內,伊朗的執法人員將5名毒販處以絞刑。本月初,有15人被推上絞刑架。伊朗官方指責他們販運5公斤到100公斤的海洛因或者其他類型毒品。2、伊朗是世界上少數仍維持神權至上的國家,伊朗女性的處境也始終無法伴隨著西方數波的婦女運動而獲得解放。
《以色列人》報道,伊朗法律規定不得處決年輕處女,但解決之道並非讓處女獲取死刑的豁免權,而是在處決前先行派獄卒破身。
一名不便曝光的伊朗動員窮人組織成員透露,伊朗規定不得處決年輕處女,因此監獄會在行刑前晚,舉行「臨時結婚」的儀式,這種儀式說穿了,就是讓扮演「丈夫」的獄卒將處女破身,解除不得處決處女的障礙。
這名成員指出,他16歲加入組織,因表現受長官肯定,18歲被委以運行「臨時結婚」的「光榮任務」。
他說年輕處女對「臨時結婚」的恐懼甚於隔天一早的處決,因此她們都會反抗,為使「婚禮」順利進行,有時得在她們的食物中摻安眠葯。
❼ 伊朗法律不允許處死年輕的處女,那麼犯了死罪的少女該怎麼處罰
犯了死罪的少女,在伊朗也還是判處死刑,是怎麼樣判處死刑,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法則。
首先他們會對於處女這個詞彙的躲避,也就是說只要你不是處女了,那麼就可以對你判處死刑,那麼你在犯死罪之前,就算你不是處女,在你犯死刑即將被懲罰的時候,他們會將你的處女強行破除,也就是破身,這個時候他們會由專門的人對你進行獲勝也就是相當於強暴之類的意思,那麼這個時候你就會達成死刑的條件。
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很多專門的專業的專家在專門制定這些專業的法律,一些法律往往會使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該判死刑的判死刑,該不判死刑的就不能判死刑,這也就法律存在的意義,如果沒有這些法律,社會將難以維持其良好的安定,也難以獲得迅速的發展,所以犯了死刑的少女實際上也是倒躲不過。
❽ 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伊斯蘭革命後第一部憲法於1979年12月頒布,規定伊實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權統治高於一切。
1989年4月對憲法進行部分修改,突出強調伊斯蘭信仰、體制、教規、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絕對權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內伊正式批准經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伊朗伊斯蘭議會是最高國家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議會通過的法律須經憲法監護委員會批准方可生效。
伊朗的軍事制度:
伊朗實行義務兵役制,士兵服役期2年。
武裝力量由軍隊和伊斯蘭革命衛隊組成。領袖為武裝力量總司令。最高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最高軍事領導和國防政策的制定機構,由總統、兩名領袖代表、司法總監、議長、軍隊總司令、衛隊總司令、國家計劃和預算組織主席及外交、內務、國防和情報部長組成。實行義務兵役制,服役期二年。
伊朗憲法規定政教統一,宗教領袖為武裝部隊總司令。最高國防委員會是領袖領導下的軍事決策機構,成員有總統、國防部長、武裝部隊總參謀長、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以及領袖指定的兩名顧問。武裝力量由正規軍、革命衛隊和准軍事部隊組成。
❾ 為什麼伊朗實行的是絞刑
宗教刑法,不過穆斯林國家搞的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