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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如何消除姓制度的兩種方法

發布時間:2022-11-28 04:46:23

⑴ 古印度的種姓制度

這一制度將人分為4個等級,即婆羅門 、剎帝利 、吠舍 和首陀羅 。
婆羅門即僧侶階層,為第一種姓,地位最高,從事文化教育和祭祀。
剎帝利即武士階層,為第二種姓,僅次於婆羅門,負責行政管理和作戰。
吠舍即平民,為第三種姓,經營商業貿易。
首陀羅為第四種姓,地位最低,從事農業和各種體力及手工業勞動等。同時,各種姓派生出許多副種姓(或稱亞種姓、次種姓),進而衍生出更多分支。除四大種姓外,還有一種被排除在種姓外的人,即所謂「不可接受的賤民」,又稱「達利特」。他們社會地位最低,最受歧視。

⑵ 古印度種姓的制度本質是什麼

總的說來,印度的種姓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階級制度。但是,由於鮮明的階級關系被掩蓋
在等級的劃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階級界限,在勞動人民之間製造隔閡和對立,不利於他
們團結對敵。此外,種姓制度實行職業世襲,把生產限制在一個狹小的范圍內,從而阻礙了
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種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會發展遲緩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
自古代至近代,經歷了幾種社會形態,但是種姓制度一直延續下來,成為歷代剝削階級的統
治工具。種姓制度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復雜,在四個種姓之外,又出現了數以千計的亞種
姓。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受壓迫受剝削最深的賤民達幾千萬人。

古印度的宗教同種姓制度聯在一起的,種姓制度亦稱"瓦爾那"(顏色,
品質的意思)制度,實際上是奴隸制度的變形.約公元前1500年,雅利安人
把自己稱為"高貴者",把被征服者稱為"達薩",以"達薩"和"達西"
稱呼男女戰俘即奴隸.後來在雅利安人內部又產生了不同等級,形成了四種
姓制度.即婆羅門種姓,主管宗教祭祀,占卜,念咒,史稱僧侶階層,他們
解釋吠陀經典,干預社會事務;剎帝利種姓,充當武士,國王也屬這個種姓,
主管軍事和行政;吠舍種姓,一般雅利安平民,多數從事手工業,牧業和商
業,也有富裕者,但沒有任何特權;首陀羅種姓,主要來自被征服者,也有
少數雅利安人,其中除奴隸外還有接近於平民的貧窮者,他們在法律上和宗
教上失去了受保護的權利.前三個種姓是雅利安人,是"再生族",後一個
種姓是"非再生族".根據婆羅門教創造的神話和《摩奴法典》四種姓是世
界之祖婆羅赫曼(一說為普魯沙,他們可能為一個人)以口,雙手,雙腿,
雙腳創造出來的,所以他們都有特定的職業,不可混淆界限.古代印度的宗
教主要是婆羅門種姓創造的宗教意識和宗教行為.

⑶ 古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古印度的種姓制度是怎麼回事

種姓制度是一種社會等級制度,由國家統治者在法律上將社會成員分成三六九等,不同的等級享有不同的待遇。雖然等級制度作為剝削階級有效的統治工具,在世界各國都實;行過,但在古代印度表現得最突出、最充分、最露骨。

隨著時間推移,社會分化加深,種姓制變得越來越復雜,等級越來越多,較首陀羅地位還遠為低下的種姓也出現了,這就是「旃茶羅」種姓,人稱「不可接觸者」和「賤民」。他們不能和社會其他成員住在一個村裡,共用一口井的水;要穿死人衣服,用別人扔掉的容器進食;進城時需敲擊一種木器,以便人們躲避,不致因遇到賤民而晦氣。他們干社會上認為是最低賤的工作,如搬運無主的死屍、清除糞便等,是最受壓迫的社會成員。

由於種姓制掩蓋了階級矛盾,容易在人民中造成對立,有利於剝削階級的統治,因此千百年來印度盡管更換了許多朝代,可這種吃人的制度卻延續了下來,直到今天還可以看到它的殘余。

⑷ 關於古印度的種姓制度

印度的種姓制度是非常嚴格的,有著明顯的等級差別。如果有一對違反種姓制度行為規定而發生逆婚的夫婦,他們以及後代將會被逐出原種姓。據說旆茶羅這一種姓的來源,就是由首陀羅男子與婆羅門女人結婚之後所生子女繁衍所成,而且這一種姓的人群,其處境是十分悲慘,因為是雜種種姓,他們被稱為骯臟的不可接觸的人。「雜種」這個詞一直到現在都是一個非常有侮辱性的概念,難道它來源於印度種姓制度的變遷嗎?為什麼雜種人群在印度備受歧視呢?由於許多新形成的種姓並不屬於原有的四大種姓系列,他們的地位比首陀羅還要低,被稱為雜種種姓或不可接觸的人,特別是那些因違規而被逐出原有種姓的新種姓,被認為是有罪的、骯臟的,因而具有極大的「污染力」,那些高等種姓是絕對避免與他們接觸的,甚至間接的接觸也不行。他們乾的都是別人不屑的牛馬活,境遇十分悲慘。有關雜種人的生活處境,我們可以在印度史籍和許多外國人寫的書籍中找到這方面的故事:阿茶迦拉是一個年僅二十歲的小夥子,可是他已經嘗遍了生活的辛酸。他的血管中也有部分剎帝利的血液在流淌,可是由於祖先不嚴守達摩,被本種姓驅逐,成為不可接觸的阿瑜迦跋種姓。阿茶迦拉一出生就只能穿死人穿過的衣服,因為他的外祖母就因這樣做而被認為是犯了不可饒恕的惡行,導致後人成為不可接觸的人。阿茶迦拉的家住在一個村鎮外面的破爛棚子里,家中的全部財產只有幾件破衣服和幾件簡陋的器皿,還有一隻狗。阿茶迦拉小時候曾很好奇地問過父親,為什麼家裡吃飯用的盤子全是破的,父親告訴他,像他們這樣的不可接觸者只能用破盤子裝食物,就是別人給他們食物時也只會使用破的器皿,否則就壞了規矩。隨著年齡增長,阿茶迦達明白自己生在一個罪惡深重的家族中,他得處處比別人低一等。要工作就只能繼承父業,而且在身上有明確的標記,讓別人一眼就看出他從事一種骯臟的職業。要結婚就得在本種姓中找其他家的女兒,否則他連現在的地位也保不住,至於會墜落到什麼地步他連想也不敢想。他聽說過吠陀聖典,但僅此而已,因為那個神聖的名稱是絕不允許從他的口中說出的,當然他的耳朵也不能聽到誦讀聖典的聲音。雖然離村鎮不遠,但他不能隨便去。根據規定,他只能在規定的時間進村鎮,而且風大的時候,下雨的時候,有霧的時候,節慶的時候??總之有很多時候是不能去的。事實上,不到非去不可的時候,阿茶迦拉也不願意去,甚至可以說他是怕去。記得他第一次隨父親進城時,在鎮里的路上遠遠看見兩個身穿白衣的人走來,父親忙拉他避到路邊,而且把他按在地面上,父親也直直地趴在地上。當那兩個人高昂著頭走過的時候,他好奇地斜眼瞟了一下。就為這一眼,他不知挨了父親多少次訓斥。父親說,像他們這樣的人,見到高貴的婆羅門時,不但要避閃,還要臉向下趴在地上,看一眼婆羅門都可能給高貴的種姓帶來污染。幸好沒被發現,否則真不知會遭到什麼樣的懲罰呢!阿茶迦拉知道父親說得不假,他所屬的種姓還不是地位最低的,如果是一個旃茶羅,限制更多。他們只能在早上十點以後下午四點以前到有其他種姓活動的地方去,因為這一時間太陽比較高,旃茶羅影子小一些,不容易映到別人而造成污染。旃茶罹還要在身上掛一個小鈴,一走動就發出「丁零」的聲音,通知別人早點避開,以免受污染。年輕氣盛的阿茶迦拉也曾對自己的境遇不滿,可是他看不到一點改變的希望,因為從祖輩就是這樣,他只好認命了。從這些文字敘述我們可以看出,不可接觸種姓的出現明顯加劇了社會的不平等。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種姓制只是保證了婆羅門的尊嚴和特權,而且是以犧牲別的種姓的利益來做到這一點的,地位越低的種姓受的損害越大。而且從社會結構看,印度社會中婆羅門在數量上並不佔優勢,那些人數眾多的低等種姓為什麼不反抗這種對他們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制度呢?更令人迷惑不解的是,他們好像還有某種心理安慰:他們自己的地位還是令人羨慕的,還不是最糟的,千萬不要因違規而落到更讓人不可接觸的地步啊!對於這個問題,不知有多少學者花費了多少心血,但似乎沒有找到一個令人十分信服的結論。從歷史上看,由於沒有出現統一的國家,印度在這一時期不存在強大的王權,但同時印度又不存在強大的平民階層,或者說是不存在一個利益一致的平民階層,這樣就只有由第三個階層———既不屬於當權階層,又不屬於被統轄階層的婆羅門,藉助宗教和神明的力量,高踞眾人之上。其實,在印度,階級的分化很早就出現了,奴隸這個詞在吠陀經典中就已得到應用,但是種姓制的血緣特色在很大程度上掩蓋了階級特徵。它所嚴格規定的婚姻規則使血緣紐帶得到維系,而關於職業的限定又有效地防止了階級分化的加劇。因此在古代印度人民中,普遍存在的是種姓意識而不是階級意識。即便是不可接觸的雜種人群,由於他們身上仍然流淌著原種姓的血液,所以他們仍然脫離不了這個體系,這樣,印度種姓制度實際上就擴展了。種姓制度的擴展造成了各個集團的隔離,從而大大沖淡了隱蔽在隔離後的階級剝削和壓迫。比如首陀羅在四大種姓劃分開時,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奴隸,然而在以後的發展過程中,又有許多新的種姓處於比他們還低得多的位置,這就大大降低了首陀羅種姓對自己地位的不滿。從這個意義上說,古代印度的階級意識和矛盾始終處於一種低水平的發展階段。也許是次大陸的自然環境條件太優越了,這里氣候溫暖,土地肥沃,物產豐富,人們無需花太多的努力就能使生活得到基本的保證。加上宗教對於追求物質享受的蔑視,使那些位於社會上層的婆羅門甚至剎帝利都把精神的追求放在第一位,人與自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一種和諧。平和、寬容、忍耐成為印度民族精神中最有代表性的特點,這也使種姓間的矛盾和沖突得到緩和。由於受到宗教思想的影響,即便有不滿的情緒存在,各種姓成員更習慣從自身修行的角度,從內部去尋找原因和解決不滿的途徑,從而更加閉關,更加嚴於自律。而不像別的一些國家例如中國的奴隸和農民,把對現實的不滿集中到帝王的暴政和制度的不平等上,用各種手段去加以改變。這樣做的結果非但不會觸動種姓姓制度的根基,相反使之更加完善和鞏固。當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婆羅門集團至高無上的地位不可避免地受到沖擊,婆羅門教的神聖地位也會動搖,不過種姓制並沒有從根本上被推翻,而只是進入了低潮。看來,印度人對「雜種」人群的歧視這個觀點的由來日久,改變亦難。

⑸ 你認為如何消除印度種姓制度對印度社會的負面影響

通過社會變革推翻種姓制度!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以促進社會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的進步,產生新的能代表更多數人利益的階級以取代舊的階級,從而消滅種姓階級矛盾。只有新事物的產生來取代舊事物,舊事物才會滅亡。

⑹ 古印度種姓制度的簡介

是印度與其他南亞地區普遍存在的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系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范。 「種姓」(caste,或譯為卡斯特)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astus,原為「純潔」之意, 在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則作castas,即「種族」的意思,同樣的用法則見於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語將cast當作相同的意思。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後,首先將此字用於該制度之上,「常常用來稱呼印度最低賤的各個階級,以與高階級的主人們有所區別」。隨著西方社會對該制度的興趣,該詞逐漸被普遍採用,意義上也出現改變種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來自於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該詞 匯的意含往往反應西方文化對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只單指印度的種姓制度,而是指「一種在社群內有嚴格的社會區分之體系」。換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強調該制度的「隔離」與「不平等」的面向,並由此延伸出各種負面的看法。人類學家路易·杜蒙認為,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源於近代個人主義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精神,與歐洲傳統的貴族與教會這兩個階層彼此沖突所造成的結果。[1]語中的語義「種姓」一詞原為「宗族」之意,後來隨佛教傳入中國,有時被轉用來稱呼瓦爾那。然而到19世紀西學東漸以後,「種姓」又成為「caste」的中文翻譯。於是,在中文世界出現用詞混淆的情況:「種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經典所敘述的「verna」(即瓦爾那),也被用來指涉實際生活中運作的「Jāti」(即種姓制度)。這種混淆加上對印度社會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經常出現將「瓦爾那」誤認為實際的種姓制度之情形。為了避免上述的混亂情形,部分學者根據「caste」的發音採用「卡斯特」這項新翻譯,試圖取代傳統上使用的「種姓」一詞,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後者普遍。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觀點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義的觀點影響,社會大眾普遍對種姓制度留下僵化、壓迫與落後等高度負面印象,因此「種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帶有負面的意思,有時作為形容某個制度施行不當的貶義詞。 印度種姓制度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布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特徵:一是各等級職業世襲,父子世代相傳。二是各等級實行內部同一等級通婚,嚴格禁止低等級之男與高等級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羅沒有參加宗教生活的權利。四是各等級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生活模式如果說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凈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范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剎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 聚落 印度行政體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體系中的一個環節,2002年時全印度約有26500個村落潘恰雅特。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現。宰制種姓 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五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僱主與雇員的關系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不像專業那麼有污染性。 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發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地位較高。 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後,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那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

⑺ 印度佛教試圖改變種姓制度,為何卻被排擠消失了

【印度種姓制度的歷史,比佛教都悠久?是什麼力量讓佛教在印度消失】古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但是在中外的史籍中所說的印度,並非指今天的印度,而是泛指南亞次大陸。它包括今天的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和斯里蘭卡諸國。

早期佛教著重倫理教誨,要求人們接受釋迦牟尼闡發的人類道德原則,為人們樹立的行為標准和處世方法,不崇拜偶像。主張佛陀指路,眾生修行自救,不是人人皆能成佛。到公元一世紀,佛教受婆羅門教的影響日益加深,宣傳佛陀神化,又創造了修道成佛之後,再來普渡眾生的“菩薩”。認為只要虔誠信仰,崇拜菩薩偶像,眾生皆能成佛。佛教這樣廉價地給信徒出售享受天國幸福的門票,信徒越來越多,於是“對亡師的尊敬,變成了對後佛的崇拜”。這個新的教派使信徒修行事半功倍、氣派大,乘的是大車,走的是大道,故稱大乘教;貶抑早期佛教為小乘教。

佛教經過幾個世紀的廣泛傳播,傳遍了東南亞、中亞和東亞,成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大乘教和小乘教都曾傳入中國,其中大乘教在我國西藏和蒙古發展為喇嘛教。東南亞主要信仰小乘教。在印度,從八世紀以後,佛教受到婆羅門教的變種印度教的排斥,到十三世紀,佛教在它的誕生地幾乎完全消失了。

⑻ 印度的種姓制度持續至今,古印度的種姓制度是什麼

種姓制度是以統治階級為中心,由此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不同種姓。

而在種姓制度中,來自不同種姓的父母生下的後代被稱為雜種姓。更是毫無地位可言。

印度的種姓制度可以說是他們落後的文化形成的,印度的貴族可以主宰一切,所以說這種種姓制度註定了印度它只能是一個小國。

⑼ 古印度的種姓制度

印度社會的階級制度。十六世紀時,葡萄牙人觀察到在印度社會中,存在著一種因血統等因素而形成的特異制度,乃名之為caste(有血統、家世之義)。然而印度自古以來則稱此制度為瓦爾納(varn!a)。瓦爾納,原為『顏色』之義,當雅利安人進入印度之時,以膚色顯示支配者雅利安人與被征服者原住民之區別,因此此語另有身分、階級之引申義,其後被使用為『種姓』之義。此外,亦有使用ja^t或za^t以稱此制度者;此系從印度古代文獻所使用之jati^(出生之義)衍生而來,亦適合譯為種姓或種姓制度。
古代印度在後期吠陀時代(西元前1000年左右至西元前600年左右),四姓制度已告成立。所謂四姓,即∶(1)婆羅門∶指祭司、僧侶階級,可為他人執行祭儀、教授《吠陀》聖典、接受布施。(2)剎帝利∶指王族及武士階級。其職責在於保護人民。(3)吠舍∶指從事農業、畜牧、商業的庶民階級。(4)首陀羅∶指奴隸階級。即被前三階級所征服的原住民,以服務前三種姓為義務。
此四姓之中,婆羅門之地位最為尊貴,首陀羅則是最下等的階級。《梨俱吠陀》中的〈原人贊歌〉即以為婆羅門系從創造者(大梵)之口所生,剎帝利由其兩腕出生,吠舍由其兩眼出生,首陀羅則從其兩足出生。又,在四姓之中,前三種姓被稱為再生族,屬於此族之男子於十歲前後行入門式,具有作為雅利安社會之一員而參加吠陀祭儀的資格。相對的,首陀羅不能行入門式,因此被稱為一生族(ekaja),在宗教上、社會上、經濟上較諸再生族有種種差別之不平等待遇。此外,另有一種『不可觸賤民』,為四姓之外的混雜種姓,被視為野蠻人而倍受歧視。
後世,四姓中的吠舍與首陀羅,由於職業的關系而有所變化,吠舍唯指商人階級,首陀羅則指從事農業、畜牧、手工業等生產工作的一般大眾。隨著此種變化,首陀羅之階級差別漸趨於緩和,而不可觸賤民之差別則漸被強化。另外,由於職業分化、種族差異、社會生活復雜化、宗教宗派相異等因素的影響,階級制度漸趨復雜,而分出更多階級,遂形成今日形形色色之多種階級的社會現象。

種姓制度的內部構造,略述如下∶
(1)結婚∶有關種姓的結婚規制相當多樣,原則上以同一種姓者為配偶系其義務(內婚),但是不可與種姓內特定集團之成員結婚(外婚)。此外,另有上階級之男性與下階級之女性結婚的情形,此稱順生(anuloma)婚,可被接受。但應避免與順生相反的逆生(pratilo-ma)婚。又,身為印度教徒的父親,促使兒子與家世相當之異性結婚,是宗教義務之一,因而印度社會廣行幼兒結婚之風習。此中,內婚制乃種姓制度中最堅固的部份,即使今日之階級制度已逐漸崩潰,然而,社會地位不同之種姓,彼此成婚的情形仍然甚為少見。
(2)飲食∶對印度教徒而言,飲食也是一種禮儀。依規定,不可食用不凈的食物,上階級者禁食由階級低者所調理的食物,而且不同階級者不可共食。然而有關飲食之規定,依地方之不同而有異,未必皆嚴守此一原則。就食物種類而言,高階級者禁忌較多。中、下階級一般吃山羊、鳥、魚等物,有部份不可觸民階級不能食用牛肉。近年,有關飲食的規制全面放寬,尤其都市地區更為明顯。
(3)職業∶各階級都有其固有的職業,且職業世襲。因此,各階級之名稱與職業有關系者甚多。但階級與職業的聯系並非絕對固定。實際上,屬於同一種姓者從事不同職業的情形亦頗常見。近代,由於傳統的經濟關系崩潰,種姓階級與職業的聯系漸形鬆散;今日,印度憲法(1950年公布)在原則上保障職業自由。然而,印度人雖脫離種姓固有的職業,但對於其出身種姓之歸屬意識仍然甚為強烈。
(4)自治機能∶為保證種姓制度的持續不墬,凡遇有違反上述結婚、飲食、職業等特有習慣者,則由長老會議或成員集會決定,而施以各種制裁。制裁的方法或為罰金,或採用驅逐出階級的方式。驅逐有暫時與永久兩種。暫時者可藉贖罪行為或凈化儀式(沐浴等)恢復原階級;永久放逐者,大多淪落為卑賤的下層階級。

在古來的印度社會中,這種具排他性的階級是由經濟、社會的相互依存關系結合而成的。通常一個村落由十至三十種階級構成。各個階級集中居住,最好的土地由上層階級居住,村落的邊緣地區為不可觸民之居住區。各村落內,職業關系頗為分明,偶而或與其他村落互換物品,但實際上是一自給自足性甚強的村落。又,各階級間亦有上下關系,在禮儀上以婆羅門為最上位,不可觸賤民為最下位。但政治、經濟方面的階層差別與由禮儀所定的上下關系有異,例如婆羅門未必是村落內之最富裕者。

支持種姓制度的思想,主要為凈、不凈思想,以及業、輪回思想。此略述如下∶
(1)凈、不凈思想∶此種思想在印度教中非常盛行,印度之種姓制度即以凈、不凈的觀點評價各階級的職業與習慣。其中,最清凈的婆羅門為最高階級,而最不清凈的不可觸賤民階級則為最下階級。
(2)業、輪回思想∶印度教徒相信,靈魂受前世的行為所縛,以各種樣相輪回。在此種業、輪回思想之下,印度教徒相信人之所以系屬於不同的階級,系前世行為的結果。因此必須專心於其所屬階級的職業,以求來世的幸福。如此徹底的宿命觀對於階級社會的維持有很大的作用。

在雅利安人的社會體制之下,種姓制度的各種習慣從古代持續到現代,並全面性地支配印度人的生活。甚至於在印度文化及印度教所影響的國家中,如印尼的巴里島、回教國家巴基斯坦,或佛教國家錫蘭,也都有種姓制度存在。

不過,佛教雖然是在印度產生的宗教,但對種姓制度是排斥的。佛教提倡平等主義,佛陀否認種姓的絕對性,尊重人類主體的實踐,認為人人皆可出家修行,並組成僧團以實現此一平等思想。此外,近世印度教中毗濕奴派中之羅摩奴闍派的修行者羅摩難陀,也否定種姓制度,而倡說人類平等。其後,致力於印度教改革的喀比爾、那那克等人,對種姓制度也都持反對態度。

在現在的種姓制度中,古代印度的四姓差別,正逐漸地消失。在四姓之中,唯有婆羅門階級內保存本來的特性,剎帝利唯在拉遮普族中仍存其名,吠舍亦只在巴涅(Banya^,商人階級)之中留有其名。加上1848年的英國解放奴隸政策,也使相當於奴隸階級的首陀羅漸形消失。在南印度及孟加拉地方,首陀羅的地位僅次於婆羅門,而形成銀行員、律師、醫師等知識階層。

其後,印度獨立,所發布的憲法(1950年公布)也規定人皆平等,又因工業發展、社會政策實施,乃使階級現象在表面上更為銳減。

然而,有關結婚等問題,種姓制度仍然根深蒂固地支配著印度人,農村也仍有階級的束縛。尤其被稱為『不可觸賤民』者所受的虐待,更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甘地嘗稱彼等為神之子,意欲除去他們與一般人的差別待遇。而他們也曾發起解放運動,但前途似仍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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