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各國的領海是按什麼劃分的
關於領海的劃法,目前世界上公認有兩種,即正常基線法和直線基線法。正常基線法,又叫低潮基線法,就是以落潮時海水退到離岸邊最遠的哪一條線為基線;再向外延伸到國家規定的領海寬度,即為領海線。領海線和領海基線之間的海域,就是一國的領海。另一種是直線基線法,又叫折線基線法。這種基線法就是在大陸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島嶼上選定某些點作為基點,把連接各相領基點所得到的折線作為領海基線,以此作為基線的起點,向外延伸到國家規定的領海寬度即為領海線。領海線與領海基線之間的海域就是領海。
我國實行的就是折線基線法。1996年5月15日,我國政府正式頒布中國領海基線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 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了我國領海基線為兩部分組成:一是大陸領海的基線為山東高角至峻壁角之間各相領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二是西沙群島領海基線為東島至南島之間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我國政府還將再行宣布其餘領海基線。領海(亦稱領水)是指沿海國家根據主權規定的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接的一定范圍的海域,包括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群島國的領海則是指與該國群島水域相鄰接的一定范圍的海域及其上空和海底。一國在其領海內享有刑事、民事的司法管轄權。
領海的寬度,國際上很不統一,目前最窄的為3海里(1海里約等於1.85千米),最寬的為200海里,大多數國家宣布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12海里要求。
我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發表聲明,宣布中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劃定領海時,需要在海岸或沿岸島嶼上確定一條線,以便從這條線起向外測量出一定寬度的海域作為領海,這條線就叫做領海基線。基線有三種;一、正常基線(亦稱低潮線),就是以退潮時海水退到離岸最遠的那一條線作為基線。海岸平直的國家多採用這種基線。二、直基線(亦稱折線基線),即在大陸沿岸或沿岸島嶼上選定一些點作為基點,以連接相鄰各基點形成的折線作為基線。海岸曲折或沿海有島嶼的國家多採用這種基線。三、混合基線,即兼用正常基線和直基線確定的基線。海岸較長,地形復雜的國家多採用這種基線。我國領海的劃定採用直基線法。
❷ 領海線的相關會議和規定
【源流】
海洋法會議與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強權擴張後,傳統「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則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海軍艦炮的射程,從陸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各大國為保護海上礦藏、漁場並控制污染、劃分責任歸屬,傳統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國際聯盟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而海上強權美國首先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架,打破了傳統公海的認定原則。緊接著,眾多國家延伸了領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國沿用3海里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海里領海,而有8國宣告200海里管轄。到2006年,僅剩新加坡與約旦繼續使用3海里的規定。
一個特殊案例可以說明早年海上管轄的混亂與吊詭:早年當英國奉行3海里政策時,有人在1967年占據了其外海以往海軍廢棄的一座堡壘,自稱成立國家,叫西蘭公國。有英國船隻航行經過,遭「公國」人射擊。但英國法院認為,該處在3海里外,已屬公海。後來該公國〔人口五人〕發生「政變」,英國竟稱無權干涉。英國直到1987年才將領海依公約擴充至12海里,而「西蘭公國」也聲12海里主權,英國雖可依據「大陸架」原則主張該區,卻為避免法律問題而使西蘭公國存在至今天。
☆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56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在兩年後達成以下公約:
·領海與臨接海域公約
·大陸架公約
·公海公約
·公海生物資源與漁業公約
該等公約在1958年前後皆已由美國、蘇聯、等國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60年聯合國繼續召開第二次海洋法會議,卻未能達成更新的決議。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1973年聯合國在紐約再度召開會議,預備提出一全新條約以涵蓋早前的幾項公約。1982年斷續而漫長的會議,終於以各國代表共識決達成結論,決議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約。依規定,公約在1994年第60國簽署後生效。該公約對有關「群島」定義、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海床資源歸屬、海洋科研以及爭端仲裁等都做了規定。
【海上不同區域權利的規定】
△領海基線:通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島嶼時,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劃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島嶼確定各適當點,以直線連接這些點,劃定基線。
△內水:涵蓋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國有權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而他國船舶無通行之權利。
△領海: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臨接海域:在領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里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專屬經濟區〔排他性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大陸架:依照本公約沿用大陸架公約規定,稱「大陸架」者謂:(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國為探測大陸架及開發其天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上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架或開發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有所主張。沿海國對大陸架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佔領或明文公告為條件。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它無生資源以及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采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但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島國水域:由於群島國與大陸型國家的地理形勢差異甚大,公約在其第四章對群島國〔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的領海畫法和海上權利做了單獨規定。 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從其領土各處最遠程島嶼之遠點相連。但此等端點不宜距離過遠。在此等端點聯機區域內之水域,稱為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視為該群島國之領海。從此基線起算200海里得為該國之專屬經濟區。
△公海〔國際水域〕:適用於領海〔水〕以外以下水體: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態系統〔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極海、日本海、東中國海、南中國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閉或半封閉海域與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亞德里亞海、黑海、裏海、芬蘭灣、孟加拉國灣、墨西哥灣〕、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統與蓄水層〔quifers〕、濕地。公海〔High Seas〕有時特指領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隻僅受船旗國〔flag state〕管轄。但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
△內陸國(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薩克等)如加入本公約,依照規定,在轉運國〔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關稅待遇。
【海洋主權爭端的案例】
南中國海是多國爭相提出主權管轄,從而充滿潛在危機的地區。除了中國宣稱全部南海的權利,汶萊與印度尼西亞、泰國與柬埔寨、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方面也存在爭執。中國公布其領海基線後,越南與菲律賓更認為受到威脅。例如中國的領海基線在西沙水域,是以28個基點直線連接東島、浪花礁、中建島、北礁、趙述島、北島、中島和南島等。如此一來,西沙領海基線內變成中國內海,中國完全的主權使外國所享有之唯一權利是無害通過權,而外國軍艦通過,必須先得到中方之許可。
但1994年公約獲得足夠國家批准而生效以來,作為主張全部南海權利的中國在1995年東盟外長會議中,由錢其琛宣示,願意依照公約精神與相關國和平解決爭端。同一年,區域內有極大利益的美國也呼籲各方,依照公約的規定與精神辦事。此後重大爭端有減少趨勢。在2002年東盟十加一高峰會上,中國與東盟十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准則」〔Declaration on the Con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應公約原則。而最近幾年的情況,似乎顯示公約具有一定的效果,類似早年中越西沙軍事沖突的情況,可能性已經較為降低。
【美國的反對】
◇早期意見
美國對此公約的反對理由是其第十一章關於成立「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規定,可能違反自由經濟與開發原則。且此局的組成與資金運用被認為可能有利蘇聯等國施加控制。基於此因,美國沒有簽署公約,雖然美國宣稱會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條文。
聯合國海洋事務總署在冷戰結束後曾協調各國修改第十一章,讓美國對海底管理局的資金運用等事務有否決權。美國總統柯林頓於1994年同意加入公約並提請美國參議院批准。但該公約迄今尚未被美國批准。
◇近期意見
◎批判公約
美國前任政府布希當局對批準的態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國政界與學界仍有甚多反對聲浪。理由大致有五:
1.若干美國經濟學界意見傾向認為,此公約將海洋資源視為人類「共同財富」,實即「公共財產〔public property〕」的同義語。這種財產觀念嚴重違背自由經濟政策。而且他們認為,「公共財產」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護資源的作用。
2.由於美國與加拿大等國仍有水域爭端,有些美國政界人士認為,公約將損及美國主權。
3.有美國人士意見認為,公約實際上將人類空間的極大部分--海洋,奉送給「不負責任」、獨裁腐敗的聯合國會員、「流氓國家」〔rogue states〕和失敗國家〔failed states〕濫用。
4.美國法界的通行觀念從來認為國際法不應約束美國國會與政府。特別是像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會員及本體並非依照嚴格民主方式產生。墨守其相關規定僅是使得若干國家漁利,卻損及美國主權。美國因此也沒有參加締造國際刑事法院〔ICC〕的羅馬公約。
5.美國另一個觀點認為,本公約一個重要項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這一權利早在前次公約會議已經獲得滿足,不需另定新約。
◎聲援公約
但一位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的學者John Norton對前述意見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學者也認為,當初不批准公約的理由都已經獲得「改善」,公約實際上越來越對美國有利。以下列舉若干:
1.美國事實上已經遵守。美國批准了1958年會議的公約,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數條款,大體上願意遵守此一公約。所謂損及美國主權,或者開先例擴張國際組織的官僚專制,這種理由並不充分。
2.美國不宜破壞外交准則。美國往往宣稱國際法和公約對美國沒有拘束力。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對整體國際外交准則的踐踏。美國不宜,也無能如此做。
3.對水域航行確有保障。現實中存在一百多個重要的國際水域、海峽,其爭端對美國的船隻與貿易也是阻礙。若能有一個統一的協議來規范,比美國逐個與相關國簽訂雙邊協議要有效率得多。
4.和平解決爭端的工具。公約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和平手段,對解決美加水域等問題也是有幫助的。在多數國家承認公約的情況下,如果像伊朗這樣的對美不友好國家要封鎖波斯灣,美國訴諸公約才有號召力,而不是直接單邊主義地動用武力。
5.擴大了美國管轄的水域。公約對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專屬經濟區的擴大,實際上是擴充了美國可以管轄的水域,對美國利多於弊。另一方面,公約對經濟區的保障,應能使大型美國海洋鑽探企業更願意投資開發。以往因為缺乏保障,這一工業的發展反而有瓶頸。
【簽署與批准國】
簽署並批准:152國。
簽署但未批准:26國。包括美國、利比亞、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鮮、瑞士、中非共和國等。
未簽署:18國:以色列、委內瑞拉、教廷、敘利亞、哈薩克、亞塞拜然、摩多瓦、土庫曼、土耳其等。
《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了沿海國在管轄海域、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諸方面的多項權利,主要表現在:
1.《公約》明確規定沿海國有權建立12公里的領海,對其領海、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陸地領土的主權;沿海國可在領海以外建立毗連其領海的、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毗連區,並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權利。
2.根據《公約》,沿海國可建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對這兩個區域內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等事項享有管轄權,並享有為此而採取一定措施的權利。
3.在公海享有六項自由: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
此外,《公約》還確立了「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遺產的原則,賦予沿海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
一、釣魚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南嶼、北嶼、飛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釣魚島1 北緯25°44.1′ 東經123°27.5′ 2、 釣魚島2 北緯25°44.2′ 東經123°27.4′ 3、 釣魚島3 北緯25°44.4′ 東經123°27.4′ 4、 釣魚島4 北緯25°44.7′ 東經123°27.5′ 5、 海豚島 北緯25°55.8′ 東經123°40.7′ 6、 下虎牙島 北緯25°55.8′ 東經123°41.1′ 7、 海星島 北緯25°55.6′ 東經123°41.3′ 8、 黃尾嶼 北緯25°55.4′ 東經123°41.4′ 9、 海龜島 北緯25°55.3′ 東經123°41.4′ 10、 長龍島 北緯25°43.2′ 東經123°33.4′ 11、 南小島 北緯25°43.2′ 東經123°33.2′ 12、 鯧魚島 北緯25°44.0′ 東經123°27.6′ 1、 釣魚島1 北緯25°44.1′ 東經123°27.5′ 二、赤尾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赤尾嶼 北緯25°55.3′ 東經124°33.7′ 2、 望赤島 北緯25°55.2′ 東經124°33.2′ 3、 小赤尾島 北緯25°55.3′ 東經124°33.3′ 4、 赤背北島 北緯25°55.5′ 東經124°33.5′ 5、 赤背東島 北緯25°55.5′ 東經124°33.7′ 1、 赤尾嶼 北緯25°55.3′ 東經124°33.7′
❸ 領海權是多少海里
3海里領海是個老黃歷的概念了。這個3海里領海寬度的概念,是按照風帆戰艦時代的慣例,以十八世紀末的岸炮平均射程為1里格(約合3海里)為標准,確定3海里的領海權。
因此,過去確定領海線的寬度跟一個國家的海軍實力有關,擁有強大海軍的進攻型海洋國家,通常主張很小很小的領海線寬度,例如英國、美國、法國、義大利等傳統的殖民主義列強國家。與之相反,海軍實力比較弱小的臨海國家,通常主張盡量遠的領海線。到了二戰以後,隨著殖民地國家紛紛獨立和獲得解放,很多第三世界國家紛紛主張12海里的領海權,例如在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就發表關於領海的聲明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而阿根廷、巴西、秘魯、獅子山、貝南等14個國家甚至宣布領海的寬度為200海里。
到了上世紀60年代以後,由於發展中國家的話語權增加,在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中,多數國家都提出了12海里領海權主張,最後這些主張被列入《國際海洋法公約》。
但美國以海底資源的自由開發理由,認為《國際海洋法公約》的深海采礦權條款上有重大缺陷,否定《國際海洋法公約》第十一章關於毗連大陸架國家專屬海底資源的條款,拒絕簽署《國際海洋法公約》。但美國同時承諾遵行《公約》的其他條款,並不否定公約中的12海里領海權的規定。
在1983年3月,里根政府發布了《美國海洋政策聲明》,宣布美國拒絕簽署《國際海洋法公約》,但美國接受並依據《國際海洋法公約》和傳統習慣中利益均衡原則使用海洋,包括航海權和航空權。聲明只要美國在海洋國際法中的權力和自由得到沿海國承認,美國政府也將承認其他國家被國際法賦予的領海權益。
還是在1983年,美國政府正式宣布放棄早年間確定的3海里領海權的主張,宣布美國的領海范圍也為12海里,此外還享有12海里的毗鄰區權益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同時美國也承認其他臨海國家同樣享有最大不超過12海里的領海,以及12海里毗鄰區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美國的這一主張與《國際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是相符的。
❹ 國際上是如何劃分領海的
領海: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領海基線:通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島嶼時,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劃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島嶼確定各適當點,以直線連接這些點,劃定基線。
(4)伊朗領海線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
在基線以內的水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在基線以內的島嶼,包括東引島、高登島、馬祖列島、白犬列島、烏岴島、大小金門島、大擔島、二擔島、東椗島在內,都是中國的內海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群島國的領海基線也作了規定。
❺ 波斯灣是公海么各個國家的領海怎麼劃分沿岸國家有沒有領海糾紛呢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領海基線外200海里是公海。
領海基線:在各國海岸線的凸出點找一些點,用線段連接就是領海基線/還有一種基線的劃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線,一般適合海岸線平直、附近無島嶼的國家
基線以內陸地的部分是內海。
領海是基線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公約的規定,我國是12海里,有的國家劃得短一點,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過12海里,各沿海國可在這個區域內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領海范圍)
基線外24海里毗鄰區
基線外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這些你沒問到就不具體解釋了。
還有問題留言。
❻ 各國領海寬度都為十二海里嗎
領海寬度是指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實際中,大部分國家領海寬度為12海里,如中國、美國等。但有的國家領海寬度只有3海里,如約旦、帛琉等國,而阿根廷、巴西等國則是200海里。
❼ 每個國家的領海是怎樣劃分的
包括海上的面積和海下的大陸架的延伸
領海基線外200海里是公海。
領海基線:在各國海岸線的凸出點找一些點,用線段連接就是領海基線/還有一種基線的劃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線,一般適合海岸線平直、附近無島嶼的國家
基線以內陸地的部分是內海。
領海是基線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公約的規定,我國是12海里,有的國家劃得短一點,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過12海里,各沿海國可在這個區域內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領海范圍)
基線外24海里毗鄰區
基線外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這些你沒問到就不具體解釋了。
❽ 規定一個國家的領海有多少
領海的寬度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至領海外部界線之間的距離。確定領海的寬度是一個國家的主權。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由於國際法關於領海寬度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國根據本國具體情況自定其領海寬度。一些海洋強國最早實行三海里領海寬度,以保證其在最大的公海區域實行公海自由。自拉美國家掀起爭取200海裏海洋權斗爭以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實行12海里的領海寬度。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了「各國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寬度為「自基線量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
根據我國的自然條件和具體情況,考慮到國家經濟利益和國防安全,我國政府在1958年「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體現了我國主權,符合我國根本利益,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協調一致。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草案)》中規定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節 領海的界限
第三條
領海的寬度
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
❾ 霍爾木茲海峽屬於哪個國家
霍爾木茲海峽不屬於哪個國家,是國際水域。
因為海峽的大部分水域雖然都在伊朗12海里領海線之內,但國際海洋法的附錄規定,海峽航道仍屬於國際水域,而不是伊朗的內水。
所以霍爾木茲海峽不屬於那個國家,是國際水域。
霍爾木茲海峽北岸是伊朗,南岸是阿曼,海峽中間偏近伊朗的一邊的大島格什姆島,北方的霍爾木茲島等,皆是伊朗的島嶼 。南部屬阿拉伯人為主體民族的阿曼國。所以霍爾木茲海峽屬於伊朗和阿曼。
(9)伊朗領海線是多少擴展閱讀:
霍爾木茲海峽雖然不屬於哪個國家,但是伊朗稱霍爾木茲海峽在其完全控制之下
伊朗革命衛隊海軍司令阿里·法達維說,霍爾木茲海峽在伊朗武裝力量的完全控制之下。
據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通訊社報道,法達維在對革命衛隊官兵講話時說,伊朗完全控制著霍爾木茲海峽。他說,美國和以色列明白,如果它們對伊朗採取任何敵對行為,它們將為此付出慘重代價。
法達維說,伊朗有能力完全封鎖霍爾木茲海峽,該地區的安全屬於所有國家,如果伊朗的安全無法得到保證,各國都甭想獨享該地區的安全。只要伊朗利益未受損,什麼事情也不會發生,但若美國想破壞該地區的安全,所有國家都將遭殃。
法達維表示,美國對伊朗軍力知之甚少,伊朗導彈能力已大幅提高,美國不敢在波斯灣地區與伊朗發生軍事沖突,因此才試圖利用制裁迫使伊朗屈服。他說,在波斯灣地區與伊朗發生軍事沖突將證明西方國家非常愚蠢,伊朗武裝部隊已准備好應對任何威脅和軍事攻擊。
❿ 一個國家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各位多少海里
領海由一個國家確定其寬度,但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10)伊朗領海線是多少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專屬經濟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