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關於持槍的法律
在中國普通公民是不能持槍的,中國是禁止公民持槍的國家。辦理持槍證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公務用槍只有下列特殊人員才可以:公安局、檢察院、監獄、國家安全機關的警察,都可以依法配槍。除此之外海關緝私人員、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需要用槍的,也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可以使用民用槍支的,有下列幾種人員:經過批準的競技體育運動場所、營業性射擊場,還有一些合法的狩獵場可以配備槍支。牧民、獵民在特定的區域內,可以申請配置獵槍。保護野生動物以及相關科研單位,因為工作的需要,也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槍。
下列人員可以佩帶槍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二)邊防地區、海防地區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佩帶槍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區的黨政負責幹部;
(三)省級以上黨政機關的機要交通員,邊疆地區縣、市黨政機關和郵電部門有佩帶槍支必要的機要通信人員;
(四)海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刑法》中涉槍類犯罪中「槍」一般是指《槍支管理辦法》規定的槍。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槍支(包括這些槍支所使用的彈葯)是指非軍事系統的下列槍支:軍用的手槍、步槍、沖鋒槍和機槍,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葯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中國人民解放軍、民兵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軍用槍支按軍隊和民兵系統有關規定管理。噴水手槍與槍狀打火機肯定不屬於「槍」,上火車沒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下列單位可以配置民用槍支: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
(三)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
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配置民用槍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七條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審批。配備公務用槍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
第八條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支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第九條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第十條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或者特許獵捕證和單位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獵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牧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應當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第十一條配購獵槍、麻醉注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配購槍支後30日內向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第十二條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配置的民用槍支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獵民、牧民配置的獵槍不得攜帶出獵區、牧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