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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內閣對議會負責始於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04 08:11:16

1. 英國責任內閣制形成的標志是什麼

責任內閣制的形成標志是前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的發展歷程:

1、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世。

2、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

3、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4、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1)英國內閣對議會負責始於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內閣的作用:

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

2、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

3、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2. 請問歷史課所謂的「內閣對議會負責」是什麼意思

現在對這方面的問題還有興趣的學生真的不多,很高興向你回答!是這樣的,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初的英國,由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以後為許多國家採用。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內閣向議會負責」實際上說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中的產生機制。在西方多黨制政治體制中,議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由各黨派根據實力大小佔有席位組成。其中,佔有議會席位最多的黨派首領被選出作為內閣首相,首相從議會中選取政見相同的議員組成內閣,來自於議會,首先是對議會負責。
打字不易,望採納,望推薦!如有疑問,盡可追問。

3. 英國責任內閣制的形成發展

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內閣。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據《王位繼承法》,由德國的漢諾威選帝侯繼承王位,即喬治一世。由於不懂英語,逐漸對參加內閣會議失去興趣,於是很少出席會議,甚至不出席會議而讓大臣們去料理國事。於是大臣們有事就自己商定對策,然後提交給國王審定。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爾伯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長期以來,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類追求的一種理想。從內閣制度的起源到責任制內閣進一步完善經歷了三個多世紀,這說明人類文明的創造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說明文明的腳步也是不可阻擋的。 1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著下院立法程序,控制著下院及其決策權,宣布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從而操控著立法權。
2 首相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3 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
4 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
5 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 ,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
6 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
7 內閣首腦擁有決定性發言權: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是事實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擁有大臣與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內閣會議的主持權,政策決策權)。內閣大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內閣制與首相相輔相成,內閣首腦(首相或者總理)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 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4. 英國「內閣對議會負責」是什麼意思

內閣由議會產生,因此要對他負責。負責的意思是說。受他監督。所有事情都要向議會匯報~~如果內閣出了問題 可以彈劾他 是根據立憲的內容去限制內閣

5. 什麼是責任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又稱「議會內閣制」。是指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8世紀初始於英國,由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

內閣制與議會制相適應。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時,提請國家元首下令解散議會,舉行改選,以決定原內閣的去留。

(5)英國內閣對議會負責始於什麼擴展閱讀

責任內閣制的形成:

1、內閣的含義:內閣原來是指國王召集親信大臣商議國家機密的秘密小房間,後來指決議國家大事的最高行政班子。

2、首相制度的形成。18世紀,「首相」產生,國王逐漸退出內閣,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第一任首相:1721年沃波爾。

3、確立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制度。

4、國王權力的逐漸削弱。

5、維多利亞女王時期,讓在議會選舉中取得多數席位的政黨組閣,該黨的領袖就是理所當然的首相。

6、19世紀中期,責任內閣制度確立。

6. 英國責任內閣制是這樣形成的它和英國國王,議會之間是什麼關系

內閣制

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與總統制相對。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責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

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初的英國,由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以後為許多國家採用。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首相(或總理)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

綜合言之,議會內閣制有下列幾項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利,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 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此二許可權使議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黨性較犟,黨紀亦較易維持,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對內閣決策不表贊同,導致『倒閣』,議員即需重新面對大選。

若在野黨議員不支持本黨之決策,轉而支持執政黨,則無異將使本黨失去執政機會,同時也可能因選民背棄而遭致落選。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通常有較犟之黨紀及較完善之政黨組織。

盡管議會內閣制將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減低了內閣與國會間沖突的機會,而且有較總統制為佳的黨紀及政黨組織,全球的民主國家,也多系實行議會內閣制。但議會內閣制本身卻不一定能確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絕獨裁、灠權的情事發生。這主要是因為下列幾項原因:

第一,不同的選舉制度影響到政黨體制的歧異發展,也造成政府穩定與不穩定的差異結果。一般而言,採取單一選區(single-seat constituency),一選區只選一席,並采多數決(majoritarian)的選舉制度,有利於兩黨制的發展(如英國、紐西蘭)。採取中選區(每一選區選出二至五席)或大選區(每選區選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較易形成多黨制(如歐陸、y-system)的國家,有德國、瑞典等;發展為分歧多黨制(polarized multi-party system)的,則有義大利、芬蘭、荷蘭等。政黨體系成員越多的國家,其內閣組成就越為不易,而內閣維持的時間相對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戰以後的義大利最為著名,平均每一屆內閣的壽命只有七、八個月的時間。相對的,採取兩黨制的英國,柴契爾夫人的保守黨任閣,則連續執政十一年之久,最後雖因黨內異見而被迫下台,保守黨卻仍繼續當政。但是執政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政府安定的與否的唯一指標。在內閣更迭頻仍的國家(如義大利),只要文官體制保持中立,不介入政爭,並形成優良的行政自主傳統,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政黨政治擺布,也使政爭及倒閣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論,倒閣的機會越少,政局越為穩定,則系事實。

第二,在採取比例代表制的國家,政府多系由多黨聯合組成,政局容易出現不穩現象,已如前述。但在採取多數決制度的國家,如果某一政黨長期掌握國會多數,則易發生灠權情事。在民主發展穩定的國家,如瑞典,社會民主工黨自一九三二年起,連續執政達四十四年之久,,一九八零年代後,又繼續執政進實難,該黨的社會福利政策,雖聞名國際,但長期一黨執政的結果,卻也造成官僚主義橫行,資源浪費,福利國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現象,最後終因經濟不景氣,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選中為選民所唾棄。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較不上軌道的國家,如印度及牙買加,都發生過暫停選舉,終止民主憲政的不利情事。

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雖然比總統制較有利於民主制度的穩定發展,但卻不能絕對保證專政、獨裁現象不致發生。單純的想以採行議會內閣制,建立起穩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實際的。民主憲、的成長,以及民主制度的穩定的發展,實包含其他更為復雜的文化、經濟、社會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選擇因素只是其中一項成因,卻非充分條件。

7. 什麼叫內閣對議會負責

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與總統制相對。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責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

內閣制起源於18世紀初的英國,由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以後為許多國家採用。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首相(或總理)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

綜合言之,議會內閣制有下列幾項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利,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 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此二許可權使議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黨性較犟,黨紀亦較易維持,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對內閣決策不表贊同,導致『倒閣』,議員即需重新面對大選。
威廉一世是普魯士國王威廉·腓特烈三世(1797—1840年在位)的次子。在威廉記事的時候,正好遇上拿破崙的鐵蹄踏破普魯士大地的英雄時代。年輕的威廉就投身到反對拿破崙,尋求普魯士獨立的大潮中,從此奠定了一個軍人的本色。1814年普魯士全境從拿破崙手中解放並反手一擊成為拿破崙的主力之一,威廉以一個王子的身份充分享受到了其中的榮譽。此後,威廉一直致力與普魯士的軍事建設和軍隊工作。

19世紀30年代起歐洲民族主義思潮風起雲涌,以普魯士為主體統一整個德意志的構想也被諸多仁人志士提出來。但這時的人絕不會想到這個殊榮會落到威廉頭上,因為一方面德意志統一阻力重重,由14世紀的《黃金詔書》和17世紀的《威斯敏斯特和約》確立起來的德意志邦國林立的格局根深蒂固,而周邊的大國都不願意看到一個統一而強大的德國出現在它身畔;另一方面,威廉作為國王的次子,也不是王位的自然繼承人。

但形勢的發展出人意料,1840年,威廉·腓特烈三世駕崩,威廉的哥哥即位,是為威廉·腓特烈四世。威廉·腓特烈四世沒有後嗣,只好立威廉為王位繼承人。1858年,威廉·腓特烈四世精神病發作不能視事,就由威廉代為攝政王,1861年威廉正式即位。

多年的軍旅生活使軍隊中服從的原則在威廉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使威廉的思想比他兄長更守舊,面對1847—1848年革命浪潮,威廉一直主張武力鎮壓,反對其兄召開議會的妥協做法。1861年繼位之後,他仍以加強普魯士的軍事力量為己任,主張增加軍事預算,並將兵役制從二年延長到三年,因此與議會發生矛盾,以至一度想退位。關鍵時刻,一個個性和能力都十分出眾的人物出現在他周圍的歷史舞台上,改變了一切。他就是俾斯麥。

俾斯麥是一個典型的德意志容克貴族的子弟,年輕時曾得到狂暴的名聲,後來擔任過普魯士駐俄羅斯和法國的公使。危機時刻,威廉力排眾議起用俾斯麥為首相。俾斯麥一上任,就發表了一篇著名的演說,這篇演說因後來俾斯麥成功的實踐而更顯得價值非凡,「當代的重大問題不是通過演說與多數派決議所能解決的……而是要用鐵和血來解決。」他鼓勵國王:「既然我們遲早是要死的,能不能死得更體面一些?……陛下已經沒有別的路可走,只有奮斗!」從此贏得了威廉對他的政策的堅決支持。

俾斯麥上台後,首先就解決了與議會的問題,他在軍費和軍役問題,在這些提案不可能獲得議會通過的情況下宣布議會休會,開始在沒有議會的條件下進行統治(後來,俾斯麥實現了德國統一之後重新召開議會,得到議會的歡呼)。接著,德意志統一的三部曲很快就開始了他激揚的旋律。1864年,普魯士與奧地利聯手,很快就打敗丹麥,奪取荷爾斯泰因和石勒蘇益格;1866年,普奧戰爭,一場原本被認為勢均力敵的戰爭卻出現了一邊倒的局面,只用了七個星期就打敗了奧地利,與奧地利簽訂了「不割地,不賠款」的條約,奧地利退出了德意志邦聯,以普魯士為首,北德意志24個邦國和3個自由市締結同盟協定,組成「北德意志聯邦;1870年,在俾斯麥的挑逗下,拿破崙三世對德宣戰,結果只用了1個多月就在色當戰役中給予法軍以毀滅性打擊,消除了德國統一最後,也是最大的障礙,南德意志四個邦加入德意志聯邦,同時從法國取得阿爾薩斯和洛林。1871年,威廉一世在凡爾賽宮宣布就任德意志帝國皇帝,德國統一完成,以「第二帝國」之名出現在歷史上。

威廉與俾斯麥堪稱古今君臣相得中的典範,但絕對不是什麼琴瑟和鳴。兩個倔老頭經常發生爭吵,結果通常是國王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勉強接受了首相的意見,而最後總是證明了首相的意見是正確的。1866年普奧戰爭取得柯尼希格萊茨大捷之後,國王主張直搗已近在咫尺的奧地利首都維也納,但當時普魯士面臨法國干涉的危險處境,弄不好將前功盡棄。俾斯麥極力勸說國王放棄進攻,以有利的形勢與奧地利簽訂體面的和約,當國王一直不肯讓步時,俾斯麥急得流下熱淚,打算從四層樓上跳下去。最後,國王終於十分痛苦地答應放棄進攻,但要把當時的情形記錄下來存放在國家檔案館中,「以證明他當時是多麼無奈和委曲求全」。還有一次,國王和俾斯麥因爭辯一個問題從白天一直吵倒午夜,當國王最終屈從了俾斯麥的意見之後,趴倒在沙發上大哭起來,而滿頭大汗的俾斯麥回到房間之後,馬上摔爛了幾件東西才使自己的心情平靜下來。

實際上,鐵血宰相俾斯麥最成功之處在於他的外交,不愧是「能一隻腳玩七個皮球」的高手。在德意志統一過程中要面對的潛在敵人有法國、奧地利和俄國。俾斯麥能夠在與奧地利戰爭時使法國保持中立,在與法國戰爭時使奧地利保持中立,而與這兩國戰爭時使俄國都保持中立(他的後輩對此應感到汗顏,德國在兩次世界大戰中都遭遇圍毆的局面)。不過,當矛盾發展到只能用武力來解決時,普魯士總能在兩個月之內就擊潰對手,對此,軍事改革家毛奇居功至偉。毛奇也是威廉一世的驕傲,親自領導了德國統一戰爭的數次關鍵戰役。

德國統一大業完成之後,登上皇帝寶座的威廉一世已到垂暮之年,他更加放手讓俾斯麥去干。俾斯麥在此後的日子裡為了緩和洶涌的工人運動,進行了一系列具有開創性質的社會勞工立法和社會保險立法,深刻地影響了歐洲乃至世界各國,其意義不亞於使德國統一。他致力於建立一個各種力量互相牽制的歐洲新秩序,而讓德國在此間扮演重要的制衡角色。

1888年,91歲的威廉一世皇帝平靜地離開了人世(這也許是歐洲帝王在20世紀之前的最高壽命),他的去世也意味著一代名相俾斯麥政治生命的結束。9天之後,俾斯麥懷著熱淚在這為久經考驗的戰友墓前敬獻了鮮花之後,離開了柏林回到自己的家鄉。德國歷史上一個偉大的時代結束了。10年後,俾斯麥逝世,他簡朴的墓碑上只寫著「馮·俾斯麥伯爵,……威廉一世皇帝忠實的德國僕人。」

8.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

英國責任內閣制完善的時間是1721年。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羅伯特·沃波爾失去下院多數的信任,被迫率內閣全體辭職。此後,「內閣失去下院多數信任必須辭職」成為一種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試圖通過改革來抑制國王(喬治三世)專權傾向抬頭,而當時有不少議員被國王收買,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議會,他的改革得到新議會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繼續主持內閣17年。

由此形成慣例:內閣失去下院多數議員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選舉,若新議會支持內閣,則內閣繼續執政,否則必須辭職,由下院多數派去組閣。由此,形成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責任內閣制。

(8)英國內閣對議會負責始於什麼擴展閱讀

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

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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