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方法律傳統要素是
西方法律傳統要素主要有:法律制度與其他類型的制度存在較為鮮明的區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職業性,法律職業者受到法律學問的專門訓練,法律中的學術傳統,法律是一個在時間上連續發展的整體系統或實體,法律實體的活力取決於其世世代代發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發展具有內在的邏輯,法律的歷史性與法律具有高於政治權威的至高性這一概念相聯系,法律體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傳統在思想與現實、能動性與穩定性以及超越性與內在性之間存在著緊張關系等。
⑵ 義大利的法律
應該不會有這樣的規定,因為義大利是大陸法系國家而不是判例法的國家,不會有這么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因為是大陸法國家,應該有類似我國的不允許噪音污染影響他人休息的有關規定。
⑶ 簡述義大利法則區別說的基本觀點。
義大利的法則區別說 (statute theory)
11世紀以後,義大利商業、工業、藝術和文化獲得強力發展,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之間的人員交流頻繁,法律沖突現象便開始發生。法律沖突表現為羅馬法與城邦法、城邦法與城邦法之間的沖突。沖突如發生羅馬法在與城邦的法則之間,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羅馬法原則,可適用城邦的法則,但是沖突發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則之間,就沒有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則。法律沖突顯然對各城邦之間的商業貿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迫切需要找出解決法律沖突的規則,這就是義大利法則區別說產生的時代背景。
義大利法則區別說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魯斯。
巴托魯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這個法律沖突的根本點,並且把解決法律沖突的問題分為兩個相互聯系的方面來進行探討:即城邦法則能否適用於城邦內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則能否適用於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魯斯解決這兩個問題的方法仍然是完全藉助他的先行者們把法則區分為物法、人法的學說,在他看來,所有法律無非有兩大類,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須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轄領域內適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種「令人厭惡」的法則),則是可以隨人之所至而適用於域外的。
巴托魯斯方法雖悖謬可笑,巴托魯斯的理論與方法也未完全擺脫注釋學派的影響,但他已經把新興資產階級的文藝復興運動所鼓吹的人文主義帶入了國際私法領域。這主要表現在他在過去封建主義法律適用上的絕對屬地主義基礎上,提出了一條法律適用上的屬人主義,揭示了外國人法與本國物法之間的聯系,闡示了法的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問題,提出了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創立了國際私法。
⑷ 西方有哪兩大法系他們的特點是什麼並評價二者的優劣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這些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發生許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徵。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西歐許多國家如法、德、意等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彼此的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於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個基地,隨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大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兩國的法典和法律體系相互間聯系密切,具有許多共同特徵。伴隨?8、1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各國,而且在亞、美、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並持續發達。它們或者模仿法國法,或者徑直改造、移植它們的法典和法律體系,或者接受它們的影響,於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成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陸法系的特徵有:
1、大陸法系系統地、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法國、德國等國系統、直接接受羅馬法的影響,它們將羅馬法演變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並且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原則、形式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這兩部著名的民法典是羅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標志,羅馬日耳曼法系有兩個分支,一個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個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陸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各部門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指定法律注重層次和體系,講究相互和諧與配合。法學教授、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較重要的影響。通常說,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陸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起著主導作用。法官往往通過解釋擴大適用法律條款。成文法無法包羅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引起的法律問題和案件,容許法官適用類推,類推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
英國法系以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作為開端。由於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獨立以後仍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同時她又是較早脫離英國而獨立的一個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大國,不僅在英國法系中佔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於英國法的某些重要特點,故又稱英國法系為英美法系。
英國法最初僅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影響並不大。從17 世紀起,英國開始掠奪殖民地和爭奪海上霸權,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又加緊了這一活動,相繼佔領了大量殖民地領土。隨著英國殖民主義擴張和殖民地的擴大,英國法也被帶到這些地區,作為英國殖民統治的手段,強行推行和適用。殖民地獨立後,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和影響,繼續採用英國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作為這些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但他們相互之間也有差別。英國殖民地有兩類:一類是「白人領地」,一類是「有色人領地」。「白人領地」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國獨立較早,其法律制度有較多自己的特點外,其他幾個國家現仍為英聯邦的成員國。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於英國。而「 有色人領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國殖民地,由於在殖民地時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習慣法,獨立後又受到羅馬日耳曼法系傳統的某些影響,故其採用英國法的程度就比前一類國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點?
英國法系的基本特點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淵源。英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沒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構成。作為英國法律主要構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長期積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為英國法律的主要淵源。如果國會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國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國法就成了一些不連貫的零星條文了。
2、遵循先例原則和判例匯編具有重要意義。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這一原則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學家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在英國法中,法官和法學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國法是以判例法為基礎的,判例法是英國法的基本構成部分和主幹,而判例法則是由法官在長期審判活動中所做出的判決積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決起著立法的作用。
4、受羅馬法的影響不同於大陸法。
⑸ 誰能給我介紹一下義大利的法律
義大利交通法:http://www.tranbbs.net/article/law/international/2005-10-19/200510191024361449.htm
義大利新移民法(部分):http://www.zhwydl.8m.com/yiminfa.htm
義大利商標法:http://www.west-tm.com/Html/sbyf/234548893_9.html
⑹ 西方法制特徵及主要表現
小談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徵
從原始社會起,人類逐步產生了許多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等初級的社會規范。而隨著階級的產生,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這些社會規范首先表現為習慣,而後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猶如一顆璀璨明星在歷史的銀河中熠熠生輝。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徵就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產生和發展。
在歐洲中世紀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羅馬法、日爾曼法、教會法和商法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四大淵源。
一、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全部法律的總稱。它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吸收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了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德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逐步形成了大陸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爾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時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總稱。被當時的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爾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後在西歐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法國、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內容,而英國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形成於基督教與教會產生和演變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 形成階段(公元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與主教「二元化」的管轄原則,但是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二) 鼎盛階段(公元10-14世紀)
這個時期的教會法在法蘭克帝國的解體和東西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至鼎盛。
(三) 衰落時期(15世紀以後)
隨著15世紀科學與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教會勢力日趨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保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各國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 古代商事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確實存在著有關商事方面的法律規范。
(二) 中世紀的「商人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於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產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種自治法。這種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現代商法
近現代商法包括三個體系:
(1) 法德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2) 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3) 社會主義商法體系
⑺ 義大利法律是什麼法系
義大利為大陸法系,歐洲大陸只有英國是英美法系,其他的主要國家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都是大陸法系。因此,受之前宗主國影響,我國的香港地區為英美法系,我國澳門為大陸法系,我國也是世界上僅有的兩種法系並存的國家。
⑻ 哪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具有很強的大陸法系因素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詞中的「大陸」兩字指歐洲大陸,故又有稱之歐陸法系,這個法系現時主要由歐洲大陸的國家(例如法國、義大利、德國、荷蘭等)及其他受上列國家影響的國家(例如日本)採用。歐陸法系一般稱為 civil law system,主要歷史淵源是古時羅馬帝國(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後在歐洲中世紀的後期(即是文藝復興以前,約12至15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又再度受到重視。到了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都頒布了法典,嘗試列出各種法律分支的規范。因此歐陸法系又叫成文法。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詞中的「大陸」兩字指歐洲大陸,故又有稱之歐陸法系,這個法系現時主要由歐洲大陸的國家(例如法國、義大利、德國、荷蘭等)及其他受上列國家影響的國家(例如日本)採用。
大陸法系包括兩個支系,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法系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建立起來的,它以強調個人權利為主導思想,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經濟的特點。德國法系是以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強調國家干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法的典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除了法國、德國外,還包括義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如阿爾及利亞、衣索比亞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一法系。
⑼ 義大利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 具體
義大利:三天不遛狗將被罰款
義大利都靈市議會的一部法規規定:「狗主人可以騎自行車遛狗,但其速度不能使狗太勞累」;如果狗主人三天不遛狗,將被處以最高達650美元的罰款;主人不能給自己的寵物染色,或為了美觀,截去寵物身體的任何一部分,如割掉狗的尾巴等。義大利的動物保護法規規定,虐待或遺棄寵物者可被判入獄1年或罰款10000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