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合我們所學的法治知識說說當今社會為什麼會出現這么多冤案
摘要
造成冤案錯案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㈡ 為什麼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有這么多冤假錯案
第一大原因:權力干預即:司法不獨立。第二大原因:刑訊逼供是頑症。第三大原因:司法人員觀念滯後。
㈢ 為什麼中國有那麼多懸案。
偵破技術水平低!公安不作為!
㈣ 中國冤案為什麼那麼多
冤案錯案全世界古往今來都有著,當今中國的冤案錯案無論是橫向和縱向對比,都不算最多。如世界上很多腐敗國家,其冤案錯案多不勝數,又譬如縱觀整個中國歷史,千古冤案比比皆是。當然,一個社會的存在,不然有很多冤案錯案,造成中國這么多冤案錯案,其原因有:
第一大原因:權力干預即:司法不獨立。
我們的很多冤案、錯案都是源於司法不獨立,比如說:限期破案或者說領導發話:此人必辦,使得(公檢法機關)超越法律,不惜找替罪羊。《新聞壹加壹》白岩松找我訪談的時候,我就說:替罪羊現象是很可悲的現象。權力干預還存在很多問題,權力干預有積極干預,消極干預;善意干預,惡意干預。惡意干預姑且不說,我們暫且說積極的、善意的干預也有問題,為什麼呢?因為案件的審判是要經過程序的,但是權力干預是不需要經過程序的,一封報告信,一激動就簽了字。沒有程序的保障就不具有正確性。領導批示有些很抽象,一級一級向下傳遞時,就需要揣摩,甚至出現過結果完全相反的情況。所以,從程序方面來說,我們說權力干預的弊大於利,不是說權力干預沒有益處,但是更多的是弊端。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
第二大原因:刑訊逼供是頑症。
幾千年來口供是證據之王的認識到今天仍然是根深蒂固。好多年前,在重慶開了一個關於刑事偵查的會議,看了一些論文,居然大部分論文提出逼供、誘供是刑事審訊的應有之意,是科學方法。王文遠教授和我都提出:如果這是一種科學的話也是一種應該消亡的科學。既然要審訊,就是要撬開他的嘴,就是要用暴力,根源就是把口供當做證據之王。解決的辦法是改變偵查方向,搜集物證,這才能解決問題,否則光靠這個東西(口供),能查明事實真相嗎?
有一種很可怕的認識,存在於我們的司法界:刑訊逼供固然是錯的,但是逼出來的絕大部分是真的。我可以說至今為止,刑訊逼供之所以屢禁不止,甚至在法律修改中「羞羞答答」,不敢明確地加以徹底遏制,其根源就是這種認識。
這裡面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你怎麼能夠斷言「打出來」的就是真的,即使多數是真的少數不是真的,能不能讓少數人承擔這個代價?還有人認為你還是心裡有鬼,這種人應該親自嘗試一下這種過程。有些偵查人員在逼供中以折磨人為樂趣。公開叫囂,在這種嚴刑逼供下有幾人能受的了,真正受的了的是慣犯。還有很多人是被這樣的話欺騙:先承認了,到法庭上你可以再翻供,但是到了法庭上翻供又會被冠以「當庭翻供,罪加一等」的惡名,這個時候很多人大呼:我怎麼早沒想到。刑訊逼供的現象和權力干預是連在一起的,越有權力干預越有刑訊逼供。
第三大原因:司法人員觀念滯後。
在沒有干預,沒有逼供的情況下,司法人員以疑罪從有的態度來處理案件。不久前,我辦過一個殺人案件,一個物證都沒有,一個直接證據都沒有,連被告人口供和司法鑒定都不一致,居然認定故意殺人罪。最近我又偶然遇見一個遼寧的案件:一個小夥子剛買了一個二手的賓士車,在高速公路上燒沒了,當場打電話給保險公司,要求賠100萬,保險公司認為是小夥子自己點著車。後來在雙方僵持不下時,保險公司報了警,公安機關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對該小夥子認定為保險詐騙,判處有期徒刑5年,唯一的認定理由是:這個小夥子之前有說謊的行為。我們說就算這個人撒過一千次謊,騙過一千次人,能等於這次是他自己點的汽車嗎?能用人格的否定來作為認定一個案件的事實的根據嗎?這就是我們的法官。
用非法律的老百姓的思維來評判事實,這樣的法官必然製造出冤假錯案。亟待解決的是觀念問題。我希望我們每一個人在學習法律的同時,要注重觀念的轉變。
㈤ 我國公檢法系統內,冤假錯案頻發的原因
辦案壓力大,偵查手段落後,對口供的依賴性強,刑訊逼供雖然違法不人道,但是大部分被刑訊逼供的確實是犯罪分子,但是也因此造成了小部分的冤假錯案。和國家司法政策相關,懲罰犯罪仍然是主流,保障人權觀念在漸漸突起。
㈥ 為什麼中國的冤案這樣多
問老曹、問老何、問老陳、問小齊以及狗奴去!!!!
㈦ 為什麼上世紀九十年代那麼多冤案
腐敗
㈧ 為什麼坐冤獄的那麼多
分析目前公開的冤案,絕大部分是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然後辦成鐵案。如果你不幸被攤上,為了不被打死打殘,可以看情況不斷假招供、翻供、供詞顛三倒四,一有機會就喊冤叫屈,設法通知家人,千萬不要老實等死。外國是沒證據不會抓人坐監獄,最多拘留24小時審查。中國法律低級沒證據也抓只要在中國政府眼裡有嫌疑就是罪犯。所以坐冤獄的特多,人家沒罪被抓進去十幾年才賠償幾十萬 每年5萬賠償 賠償特別低。
㈨ 為什麼中國冤案這么多
領導、權力機構為了自己的利益,把公正和良心置之腦後,隨心所欲,信口開河,對民眾的嚴重不作為。如江蘇鹽城尚庄沈恆琪案以諸多被打死的理由而不顧,(聽喊救命,用板凳壓死,內衣在學習班桌肚子下面棉襖在河邊上,棉褲在田中間。……)做了一個荒唐結論,「鹽革1973.81號」內容如下:
沈恆琪,男,年齡四十七歲,中農出生,中農成分,完小文化系本縣尚庄公社新仇大隊人。1946年5月入黨,死前新仇大隊糧食保管員。沈恆琪在1962年至1965年任新仇大隊第四生產隊會計工作期間,採用收入不入賬,收入少入賬,擴大支出,偽造單據等手段貪污人民幣六百八十一元三角四分在一打三反運動中,經群眾揭發,該於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進學習班審查,在審查期間,於一九七二年元月十二日夜投河自殺,經討論認為,沈恆琪犯有貪污錯誤,對黨的政策不理解投河自殺應由沈自己負責。特此結論。
江蘇省鹽城縣革命委員會
一九七三年三月十四日
短短文件全篇沒有一句不荒唐的,沈恆琪62——65年任第四生產隊會計,62年沒有生產小隊會計,尚庄是這樣、鹽城是這樣、江蘇可能都是這樣。六三年春文件會計下放有了小隊會計,三隊找不到人所以三隊四隊還由大隊代管,下半年三隊由初識字的喬維廣擔任,沈恆琪親做了四隊會計,65年年頭四隊會計就給了沈華傑了,沈恆琪就做了一年多的生產隊會計,查賬的徐龍雲講「沈恆琪就一年的會計,就一點點賬,我記得清清楚楚。」一年多為什麼變成了四年?因為那時國家窮,隊里沒有化肥、農葯等農資產品,主要木材等是大隊管的。農村一個人結婚才十幾元錢,還要借,一個大隊一年都沒有幾百元錢,所以沈恆琪一年多貪污六百多元不現實,就說成四年。沈恆琪七一年十二月三日上學習班,七二年元月十二日死在南大河裡,在學習班四十天變成了十四天(71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七二年元月十二日)。群眾揭發,新仇四隊沒有一個人能說出沈恆琪哪裡有什麼問題,群眾知道的是:「一打三反」運動隊長張家兵六五佔用新仇集體木材打傢具,腳拖鞋被沈恆琪扔到了河裡,並匯報了公社(當時公社書記盛壽高是沈恆琪朋友)。七零年我父親帶頭挖出以沈恆山、沈恆太兩個黨員為首的盜竊團伙盜竊糧食兩千多斤和豬食料
。沈恆琪死前是農田管水員(多年),糧食由場頭組長王立法負責,沈恆琪只是多了一把倉庫三保險(隊長、保管員、場頭組長)的鈅匙。沈恆琪是新舍入黨最早的,在沈恆餘四五前入的黨,四六年入黨也是胡說八道。短短結論如此荒唐,其原因,運動不能錯,領導的業績不能錯,個人的前途不能錯。常年上訪上面也不過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