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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難民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14 09:17:27

㈠ 在英國申請難民多久有結果 最長要等多久 我現在快一年了,我只是想問時間謝謝!

1)薪水不用3.5w磅,2w多就夠了!
2)你完全不符合申請難民的資格,這點就別想了。我們國家從未打壓過天主教徒,未發生過什麼大規模暴亂,戰爭等,你申請成功幾率小於1%.
3)你預科+本科=4年,如果讀2碩士+博士的話,一共10年,可以申請永居
4)現在是信息時代,如果你真成為難民了,你一輩子也別指望回中國了,別指望和你父母團聚了,就算你英國護照改名了也無法進入中國領土,我勸你早日打消這個念頭!

㈡ 歐洲難民的原因及解決措施

原因:
美國及其歐洲盟友英國及法國等在冷戰後對全球事務和阿拉伯世界的干預,推行霸權主義,直接導致敘利亞等國發生戰亂,最終引發一場又一場的難民危機。
造成歐洲難民潮的根本原因在於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對西亞北非局勢的蠻橫干涉。這一干涉政策導致西亞北非局勢發生大規模動盪。為躲避戰火和失控的安全局面,突尼西亞、利比亞、敘利亞等國的大量難民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方式進入歐盟。

措施:

一是難民攤派。
二是加強邊境和移民管理。
三是加強對中東地區經濟援助。
四是其他措施。比如,共享航班乘客信息,採用「旅客姓名登記制度」,將共享成員國之間以及飛往歐盟之外國家航班的旅客信息。
五是不幹涉他國內政,不奉行霸權主義。

㈢ 歐洲為什麼這么多難民

近些年來,在這世界上有很多的國家都飽受著戰爭和地區沖突的折磨,也正是由於戰爭和地區沖突有大量的難民居無定所,所以就會湧入鄰近的國家。就比如說有大量難民湧向了歐洲,也有大量難民跑向了非洲,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與這些國家的生活經濟水平有關。


但是這些大量難民的湧入也會給當地的社會造來負面的影響,就比如說惡化了社會治安,提高了很多的犯罪率,因為本身就是難民,他們沒有錢,沒有吃的就會選擇去犯罪,而且是在其他國家。

㈣ 歐洲難民的起因,現狀,困難點

綜合來看,歐洲此次爆發大規模移民潮有三方面主要原因。
首先,西亞北非地區的持續動盪造成大量難民。
匈牙利科爾維努斯大學國際問題研究所副教授、歐洲一體化和安全政策專家加利克在接受新華國際專訪時表示,本次的歐洲難民潮源自於局勢不穩定的阿富汗、伊拉克等國以及像敘利亞這樣的爆發內戰的國家。西方國家曾試圖穩定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局勢,但卻沒有成功。伊拉克局勢的動盪又引起整個中東不穩定,加上「伊斯蘭國」擴張地盤,難民潮由此而來。
加利克說:「美國當初對伊拉克和阿富汗進行干預,目的很明確,就是用新的政權替代獨裁政權,推廣民主,但現在這被證實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失敗。作為美國的盟友,歐洲國家也參與其中。二戰後,美國在德國和日本用軍隊成功地穩固了民主,但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卻沒有做到這一點。這裡面,美國和歐洲負有很大的責任。
以利比亞為例,卡扎菲統治時期,利比亞曾與歐洲國家簽署協議,共同打擊難民偷渡歐洲。但包括法國在內的西方粗暴干涉利比亞,推翻卡扎菲政權,導致利比亞目前缺乏中央政權,根本無法阻止來自非洲的難民通過廣闊的利比亞國土進入歐盟。
持續了四年多的沖突使敘利亞陷入深重的人道主義災難。戰亂不僅奪去了敘利亞人的生命和家園,而且諸如經濟凋敝、物價飛漲、失業率高企等等這些戰爭的「衍生品」也在銷蝕著他們對於繼續在這片土地上生活下去的信心。
受戰亂影響,敘基礎設施損毀嚴重,水電供應等公共服務難以為繼。即便在局勢稍好的首都大馬士革,普通家庭平均每天停電六到八個小時,為加油排隊一兩個小時已成為家常便飯……「如何偷渡去歐洲」,現已成為敘利亞人私下裡討論最多的話題。為了逃避戰火,為了一個撲朔迷離的未來,越來越多的敘利亞人選擇孤注一擲,踏上這條生死未卜的偷渡路。
敘利亞資深媒體人穆恩尼斯說,難民問題並非這一天兩天產生的,而是伴隨著戰亂動盪的持續不斷深重。一些西方國家從危機爆發之初「煽風點火」,為敘反對派武裝提供經濟、政治支持,導致敘局勢不斷惡化;但當他們現在受到敘利亞危機的外溢影響時,卻相互推諉責任,這顯示了他們對待敘利亞問題的虛偽和雙重標准。
其次,目前的難民潮有人口走私者的推波助瀾。
加利克指出,在目前的難民潮中存在令人難以置信的「專業化」人口走私活動,人口走私者組織並運輸大批難民。由於有令人難以置信的現代技術存在,人口走私者已經知道使用手機等技術指揮難民的行動,告訴他們朝那個方向走,該做什麼。
第三,歐洲因為地理位置和經濟利益等原因受到難民青睞。
加利克說,目前的難民以信奉伊斯蘭教為主,他們無法前往富有的阿拉伯國家,因為沙特等海灣國家關閉了邊界不願接納他們。歐洲則不然,一些歐洲國家如德國表示願意接納他們,因此這些國家對他們具有吸引力。難民選擇歐洲國家也有經濟方面的考慮。
就法國來說,分析人士指出,法國位於西歐核心地區,前往英國和西歐國家都非常方便。而法國作為前殖民大國,在歷史上與很多非洲和中東國家有持久廣泛的聯系,目前法國本土有大量來自這些國家的合法移民,有些人經過幾十年的奮斗已經穩固立足,在法國社會獲得良好發展。
分析人士指出,難民潮引發歐洲經濟社會問題和人道主義危機,而且成為一些國家難以承受的重壓,考驗著歐盟內部的團結和應對能力。然而,探究這場危機產生的根源,卻與歐洲在西亞北非盲目追隨美國的外交政策密不可分。
不管怎樣,還是希望這次危機能得到妥善的處理和化解,讓人們不再遭受苦難,讓和平與穩定灑滿整個人間。

㈤ 英國難民政策

沒有難民證,肯定是會被遣送回國的。

在倫敦找個律師行詳細咨詢咨詢。

㈥ 有英國難民證的是非法移民嗎

難民是一種特殊狀態,既不是非法移民也不是合法移民,只是暫時被允許居留,將來通過了申請可以轉為合法移民,申請不能通過,就要被遣返

㈦ 歐洲為什麼會有比較多的難民

因為飽受戰爭和地區沖突之苦,大量難民湧入歐洲。難民前往歐洲的最直接原因與歐洲高質量的經濟和生活水平有關。當然,這也與歐洲的政策制定、接納和資助難民有關。然而,大量難民的出現也與歐美國家干涉別國內政和發動戰爭造成的動盪有關。從這個角度來看,歐洲難民湧入歐洲。歐洲國家正在自食其果,並且對接收難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最後,難民的湧入造成了許多社會矛盾。例如,由於生活習俗和宗教信仰等問題,難民和歐洲本地人之間存在沖突。當沖突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就會發生種族歧視和暴力。就事論事,歐洲國家導致難民湧入歐洲,從而導致了歐盟的分裂。此前英國退出歐盟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難民的影響。如果想妥善處理湧入歐洲的難民問題,還需要歐洲和美國等國家共同努力來緩解動盪地區的局勢。

㈧ 跪求英國難民歷史。急!

早在13世紀初,英國開始扮演難民接受者的角色。20世紀90年代初,有關難民和尋求避難者的管理措施開始進入英國的政治議程中。自1993年以來,英國國會通過了三部關於避難和移民的法案,《1993年避難和移民申訴法案》、《1996年移民和避難法案》、《1999年避難和移民法案》。 本文以2001年9.11事件為時間節點研究英國難民政策的變化。9.11事件使得全世界開始形成反對恐怖主義和伊斯蘭教極端勢力的浪潮,這一狀況沖擊著英國現有的難民政策和程序,也引起了英國政府對於難民狀況的高度重視。英國政府對此做出了重要調整,以解決英國國內的難民問題,如直線上升的避難申請人數,來自伊斯蘭教國家的避難申請以及避難被拒者的遣返問題等。英國政府頒布了《2002年國籍、避難和移民法》、《2004年避難和移民(申請處理等)法》,並實施了其他的難民處理程序。英國政府嚴格控制來自伊斯蘭教國家的避難申請,2003年英國避難申請總人數與2002年相比下降近一半,遣返人數的比例也呈現明顯上升趨勢。總而言之,英國的難民政策日趨收緊。

㈨ 英國的難民是從哪來的

中東地區

㈩ 關於難民問題 美國,法國,英國(最好還有德國)的國家立場

一)難民問題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在歐洲產生了大量的難民,使得難民的保護成了國際性的問題。在歷史發展中,人類社會在保護難民和維護自身組尊嚴的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並且取得了輝煌的成就。

在頒發的一些關於難民證件的專門協定中出現了關於難民的最初定義,各種協定條約對於難民的定義並不相同。其中,1951年在日內瓦訂立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54年生效)與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協議書》(1967年生效)較全面較准確的歸納了難民的普遍性定義。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中指出,「難民」是指:「由於1951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情並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在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起草時,一些國家堅決反對承擔無法預見的某些義務,為此,公約列入了1951年的時間限制。同樣為了滿足某些國家的願望,1951年公約還允許締約國將他們對公約的義務限制在由於發生在歐洲的事情而成為難民。⑴

另外,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佔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依據國際法,獲得難民地位的人可以享受國際社會的特別保護和援助。因此,難民地位的甄別和確定具有重要意義。根據1951年公約和1967年議定書,作為難民,要獲得難民地位必須具備四項基本條件:其一,已經離開其原籍國,其二,具有正當理由擔心受到迫害,其三,這種擔心理由必須有下列五種原因:種族,宗教,國際,屬於某社會團體,政治見解。其四,由於擔心迫害,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或者返回該國。⑵

國際法確立的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推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 「不推回」原則(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⑶「國際團結合作原則」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生的根源方面有責任加強團結與合作。

那麼賴昌星是否適用加拿大難民資格申請呢?加拿大移民局律師雷斯尼克辯稱,賴昌星因涉及中國廈門遠華公司大規模走私案逃往美國,因此不適合難民身份的申請。雷斯尼克在向審理賴昌星申請書的移民與難民局提出的最後抗辯書中說,賴昌星擔心在中國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種族或宗教問題,而是其經濟犯罪活動。移民與難民局是半官方機構,不屬於移民部。賴妻曾明娜及其三名子女也曾申請難民身份。雷斯尼克說:「有確鑿證據顯示賴昌星和曾明娜掌理遠華業務和逃稅數百萬美元。」她又說,他們涉及行賄、走私和欺騙的重罪,使他們申請難民無法受理。

(二)引渡問題

引渡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外國人,移交給請求國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引渡以條約為依據。引渡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有以下三類國家:1 罪犯本人所屬國;2 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 受害國。

其中引渡又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人。
2、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現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最早在1793年法國憲法中就規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但各國對政治犯的界定並不一致,由於屬地管轄權的原則,被請求國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引渡。
3、引渡的效果,請求引渡國即可根據其法律對罪犯進行審判,但是,根據「罪名特定原則」,對該罪犯,請求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審判和處罰。不得以此罪名引渡而以彼罪名審判。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而且「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引渡不是一項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給予引渡完全取決於被請求引渡的國家。引渡條約使國家間引渡罪犯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國家的事情,對於賴昌興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而且被要求引渡國享有庇護權。所謂庇護權,是指一個國家對於遭受追訴的外國人給與保護,並拒絕將他引渡給另一國。不過,日本的一些學者卻認為:「庇護全部是國家的權利,而是從保護人權出發的個人權利,國家對他有相應的庇護義務,這是我國的主要觀點。」⑷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另外,在引渡賴昌星時還會遇到的問題就是「死刑不引渡」。

「死刑不引渡」規則在國際引渡合作領域內已經得到廣泛承認的規則。按照這條規則,當被請求國有理由認為被引渡人在引渡後可能被判處死刑時,就可以拒絕引渡的請求。眾所周知。加拿大是比較早廢除死刑的國家之一,而我國對於死刑廢除問題上仍存在較大爭議,目前主流觀點是對其持否定態度。根據《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第3條明確規定,如果被請求引渡人沒有得到或不會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載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應當拒絕引渡。最低限度保障主要包括的就是獲得法律幫助權、不自證其罪權(或沉默權)、辯護權、申訴權、申請調取證據權等。⑸

我國在參與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實踐中一直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則」。在引渡實踐中也堅持不松動的立場。這主要有以下兩點擔心和顧慮:其一,擔心在國際刑事合作中,使得犯有經濟犯罪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潛逃國外的中國公民以此為依據,而逃脫處罰;被請求國也會據此而拒絕中國的引渡請求;其二,擔心會動搖國內關於制定死刑的理論基礎,甚至造成死刑的廢除,從而使國內的治安形勢惡化,犯罪率上升。我國在賴昌星案的做法實際上是變通適用「死刑不引渡原則」,即在廢除死刑的國家與保留死刑的國家之間進行引渡時,請求國做出對被引渡者不予執行死刑的承諾保證。外交照會畢竟是一種正式的政治承諾。雖然在法理上沒有爭議,但在實踐中卻破壞了法制統一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且每一個案都如此處理也不現實,從長遠看,還會削弱我國外交承諾的信譽。
但是我國不應該再迴避「死刑不引渡原則」了,是否可以通過立法建立起一套實施「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則」的制度,即專門建立一個執行「被引渡人不執行死刑保證」的機制相當重要。對內可以從立法上解決法制統一問題,對外可以顯示我國對承諾的切實履行。此外,解決好「死刑不引渡」問題,我國也更容易與更多的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有了引渡條約,將罪犯引渡回國接受審判也就更為容易和便捷了。

(三)政治避難

政治避難,是指一國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國請求准予進入該國居留,或已進入該國後請求准予在該國居留的行為。享受庇護的外國人,通稱「政治避難者」,在所在國的保護下,不被引渡或驅逐。政治避難者的居住、遷移和行動方面的管理,原則上按照一般外國僑民待遇,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其個人地位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避難一詞原指由於種族、宗教、參加特定社會團體、政治思想等原因,在本國受到迫害或出現了遭受迫害的明顯的可能性而逃到國外,不指望本國政府給予保護,不願意回到本國而言。因上述理由均與政治聯系在一起,所以便稱為政治避難。
一個國家對於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准許其入境、居留並給予法律保護,國際法上稱之為「庇護」。一個國家給予某人以庇護,是以不將其引渡給另一國家為前提的。十九世紀中葉以後,各國之間的引渡條約,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條款。
在國際法上,准許政治避難和拒絕引渡,是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事情。但是,這只限於政治犯,而不能允許一般刑事罪犯避難。

那麼賴昌星是否符合政治避難的條件呢?

賴昌星擔心在中國被提控的理由,不是政治、種族或宗教問題,而是其經濟犯罪活動。加拿大法庭認為雖然自己沒有評判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權力,因為兩國法律制度的根本差異,在某些方面進行比較是毫無意義的。但也認為本案是判斷申請人是否是公約難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法庭採信了加拿大的觀點。另外法庭得出結論是:中國司法制度這么多年來一直在改進,中國司法制度不至於造成賴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審判,因而不存在所謂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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