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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领海线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9-09 04:40:16

❶ 各国的领海是按什么划分的

关于领海的划法,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两种,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国的领海。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
我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领海(亦称领水)是指沿海国家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群岛国的领海则是指与该国群岛水域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及其上空和海底。一国在其领海内享有刑事、民事的司法管辖权。
领海的宽度,国际上很不统一,目前最窄的为3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千米),最宽的为200海里,大多数国家宣布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12海里要求。
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划定领海时,需要在海岸或沿岸岛屿上确定一条线,以便从这条线起向外测量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领海,这条线就叫做领海基线。基线有三种;一、正常基线(亦称低潮线),就是以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一条线作为基线。海岸平直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二、直基线(亦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沿岸或沿岸岛屿上选定一些点作为基点,以连接相邻各基点形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海岸曲折或沿海有岛屿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三、混合基线,即兼用正常基线和直基线确定的基线。海岸较长,地形复杂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我国领海的划定采用直基线法。

❷ 领海线的相关会议和规定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
·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生物资源与渔业公约
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
△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主权争端的案例】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准则”〔Declaration on the Con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美国的反对】
◇早期意见
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
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柯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
◇近期意见
◎批判公约
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
1.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2.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
3.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 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滥用。
4.美国法界的通行观念从来认为国际法不应约束美国国会与政府。特别是像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会员及本体并非依照严格民主方式产生。墨守其相关规定仅是使得若干国家渔利,却损及美国主权。美国因此也没有参加缔造国际刑事法院〔ICC〕的罗马公约。
5.美国另一个观点认为,本公约一个重要项目是保障公海自由航行,但这一权利早在前次公约会议已经获得满足,不需另定新约。
◎声援公约
但一位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学者John Norton对前述意见提出了反省,而且有不少学者也认为,当初不批准公约的理由都已经获得“改善”,公约实际上越来越对美国有利。以下列举若干:
1.美国事实上已经遵守。美国批准了1958年会议的公约,而且里根政府也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除了保留少数条款,大体上愿意遵守此一公约。所谓损及美国主权,或者开先例扩张国际组织的官僚专制,这种理由并不充分。
2.美国不宜破坏外交准则。美国往往宣称国际法和公约对美国没有拘束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整体国际外交准则的践踏。美国不宜,也无能如此做。
3.对水域航行确有保障。现实中存在一百多个重要的国际水域、海峡,其争端对美国的船只与贸易也是阻碍。若能有一个统一的协议来规范,比美国逐个与相关国签订双边协议要有效率得多。
4.和平解决争端的工具。公约提供了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对解决美加水域等问题也是有帮助的。在多数国家承认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像伊朗这样的对美不友好国家要封锁波斯湾,美国诉诸公约才有号召力,而不是直接单边主义地动用武力。
5.扩大了美国管辖的水域。公约对阿拉斯加、夏威夷等地专属经济区的扩大,实际上是扩充了美国可以管辖的水域,对美国利多于弊。另一方面,公约对经济区的保障,应能使大型美国海洋钻探企业更愿意投资开发。以往因为缺乏保障,这一工业的发展反而有瓶颈。
【签署与批准国】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方面的多项权利,主要表现在:
1.《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公里的领海,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沿海国可在领海以外建立毗连其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
2.根据《公约》,沿海国可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对这两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3.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
此外,《公约》还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赋予沿海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 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 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 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 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 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 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 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 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 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 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 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1、 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2、 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 3、 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 4、 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 5、 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 1、 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❸ 领海权是多少海里

3海里领海是个老黄历的概念了。这个3海里领海宽度的概念,是按照风帆战舰时代的惯例,以十八世纪末的岸炮平均射程为1里格(约合3海里)为标准,确定3海里的领海权。

因此,过去确定领海线的宽度跟一个国家的海军实力有关,拥有强大海军的进攻型海洋国家,通常主张很小很小的领海线宽度,例如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传统的殖民主义列强国家。与之相反,海军实力比较弱小的临海国家,通常主张尽量远的领海线。到了二战以后,随着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和获得解放,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纷纷主张12海里的领海权,例如在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就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而阿根廷、巴西、秘鲁、塞拉利昂、贝宁等14个国家甚至宣布领海的宽度为200海里。

到了上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增加,在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中,多数国家都提出了12海里领海权主张,最后这些主张被列入《国际海洋法公约》。

但美国以海底资源的自由开发理由,认为《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深海采矿权条款上有重大缺陷,否定《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十一章关于毗连大陆架国家专属海底资源的条款,拒绝签署《国际海洋法公约》。但美国同时承诺遵行《公约》的其他条款,并不否定公约中的12海里领海权的规定。

在1983年3月,里根政府发布了《美国海洋政策声明》,宣布美国拒绝签署《国际海洋法公约》,但美国接受并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和传统习惯中利益均衡原则使用海洋,包括航海权和航空权。声明只要美国在海洋国际法中的权力和自由得到沿海国承认,美国政府也将承认其他国家被国际法赋予的领海权益。

还是在1983年,美国政府正式宣布放弃早年间确定的3海里领海权的主张,宣布美国的领海范围也为12海里,此外还享有12海里的毗邻区权益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同时美国也承认其他临海国家同样享有最大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以及12海里毗邻区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美国的这一主张与《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相符的。

❹ 国际上是如何划分领海的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4)伊朗领海线是多少扩展阅读:

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

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群岛国的领海基线也作了规定。

❺ 波斯湾是公海么各个国家的领海怎么划分沿岸国家有没有领海纠纷呢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是公海。

领海基线:在各国海岸线的凸出点找一些点,用线段连接就是领海基线/还有一种基线的划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线,一般适合海岸线平直、附近无岛屿的国家

基线以内陆地的部分是内海。

领海是基线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是12海里,有的国家划得短一点,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过12海里,各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领海范围)

基线外24海里毗邻区
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些你没问到就不具体解释了。

还有问题留言。

❻ 各国领海宽度都为十二海里吗

领海宽度是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实际中,大部分国家领海宽度为12海里,如中国、美国等。但有的国家领海宽度只有3海里,如约旦、帕劳等国,而阿根廷、巴西等国则是200海里。

❼ 每个国家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

包括海上的面积和海下的大陆架的延伸
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是公海。

领海基线:在各国海岸线的凸出点找一些点,用线段连接就是领海基线/还有一种基线的划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线,一般适合海岸线平直、附近无岛屿的国家

基线以内陆地的部分是内海。

领海是基线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是12海里,有的国家划得短一点,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过12海里,各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领海范围)

基线外24海里毗邻区
基线外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些你没问到就不具体解释了。

❽ 规定一个国家的领海有多少

领海的宽度是指从领海基线量起至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距离。确定领海的宽度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国际法关于领海宽度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定其领海宽度。一些海洋强国最早实行三海里领海宽度,以保证其在最大的公海区域实行公海自由。自拉美国家掀起争取200海里海洋权斗争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12海里的领海宽度。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各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宽度为“自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和具体情况,考虑到国家经济利益和国防安全,我国政府在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体现了我国主权,符合我国根本利益,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协调一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中规定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❾ 霍尔木兹海峡属于哪个国家

霍尔木兹海峡不属于哪个国家,是国际水域。

因为海峡的大部分水域虽然都在伊朗12海里领海线之内,但国际海洋法的附录规定,海峡航道仍属于国际水域,而不是伊朗的内水。

所以霍尔木兹海峡不属于那个国家,是国际水域。

霍尔木兹海峡北岸是伊朗,南岸是阿曼,海峡中间偏近伊朗的一边的大岛格什姆岛,北方的霍尔木兹岛等,皆是伊朗的岛屿 。南部属阿拉伯人为主体民族的阿曼国。所以霍尔木兹海峡属于伊朗和阿曼。

(9)伊朗领海线是多少扩展阅读:

霍尔木兹海峡虽然不属于哪个国家,但是伊朗称霍尔木兹海峡在其完全控制之下

伊朗革命卫队海军司令阿里·法达维说,霍尔木兹海峡在伊朗武装力量的完全控制之下。

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报道,法达维在对革命卫队官兵讲话时说,伊朗完全控制着霍尔木兹海峡。他说,美国和以色列明白,如果它们对伊朗采取任何敌对行为,它们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法达维说,伊朗有能力完全封锁霍尔木兹海峡,该地区的安全属于所有国家,如果伊朗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各国都甭想独享该地区的安全。只要伊朗利益未受损,什么事情也不会发生,但若美国想破坏该地区的安全,所有国家都将遭殃。

法达维表示,美国对伊朗军力知之甚少,伊朗导弹能力已大幅提高,美国不敢在波斯湾地区与伊朗发生军事冲突,因此才试图利用制裁迫使伊朗屈服。他说,在波斯湾地区与伊朗发生军事冲突将证明西方国家非常愚蠢,伊朗武装部队已准备好应对任何威胁和军事攻击。

❿ 一个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各位多少海里

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但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

(10)伊朗领海线是多少扩展阅读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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