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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口企業如何應對質量安全

發布時間:2022-10-01 06:46:36

Ⅰ 中國出口企業如何應付「質量安全貿易壁壘」

這事不需要你操心。

Ⅱ 急求:質量安全屬於什麼貿易壁壘有什麼特點中國出口企業如何應對「質量安全」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Barrier to trade) 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國間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導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
一般分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類。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製作用受到干擾的 貿易壁壘
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范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於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范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盡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達和發展中國家製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另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採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我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於後者。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徵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徵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本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徵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採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准、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簽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l、違反該國(或地區)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2、對我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我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我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我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也視為貿易壁壘。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等);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准、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政府采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補貼;服務貿易准入和經營限制;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其它貿易壁壘等。

Ⅲ 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如何做才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產品質量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系國家形象,做好這項工作意義重大。今年,應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強化質量監管。加大全方位全過程質量監管力度,是加強質量工作的關鍵。一要運用生產許可、強制認證、注冊備案等手段,嚴格市場准入。特別是對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要進一步提高生產許可條件和市場准入門檻。二要強化食品葯品等重點監管工作。建立嚴密的食品安全監管網路,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到包裝、儲運、銷售等各個環節,都要加強監管,逐步做到規范化、制度化。切實加強葯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等關鍵環節的管理,嚴格葯品審評審批,加強對葯品生產企業的動態監管,切實保證公眾用葯安全。三要嚴把進出口關。出口產品必須符合進口國的標准或合同要求,進口產品要符合我國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嚴格依法檢驗,嚴防問題產品進出國門。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標准化"生產管理模式,嚴格實施出口食品疫情疫病、農獸葯殘留監控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產品實行質量追溯和召回制度。
第二,加快標准體系建設。要及時跟蹤和掌握國外先進標准情況,加快完善國家標准,主要指標要符合國際標准。凡生產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准。要積極引導企業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鼓勵企業制定具有競爭力、高於現行國家標準的企業內控標准。當前,要重點抓好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食品安全、食品檢驗檢測技術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形成科學、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標准體系,實現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標准化、規范化管理。今年要完成7700多項食品、葯品和其他消費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健全食品、葯品、消費品安全標准體系;食品、消費品安全性能要求及其檢測方法標准,都要採用國際標准。
第三,堅持從源頭上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質量,主體在企業,質量出問題,根子也在企業。企業應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把提高產品質量作為首要任務。要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趨勢,制定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全面加強質量管理。所有企業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生產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企業應嚴把原材料、基礎元器件、外協件入口關,嚴格工作紀律,嚴格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嚴格產品出廠質量把關。企業應遵守質量安全誠信,做到不生產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及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制假售假。圍繞提高產品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技術進步。同時應大力實施名牌戰略,努力打造一批世界知名品牌,讓"中國製造"真正成為優質產品的標志。有關質檢機構要研究制定既嚴把產品出廠門這道關,又嚴把原料進廠門這道關,同時對生產過程進行有效監督的相關措施,切實把質量監管向源頭的各個方面深入,真正做到從源頭抓起,把源頭管住。
第四,加強質量法制建設。這是做好質量工作的重要保障。一要加快完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體系,研究修訂《食品衛生法》、《計量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二要認真實施《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通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系統性和協調性,堵塞漏洞,嚴密監管;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緊密銜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加違法成本。三要加大執法力度。我國現有的質量法律法規不少,但違法現象仍大量存在,關鍵是執法不嚴,懲治不力。要嚴格執法,依法打擊各種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該重罰的要重罰,對觸犯刑律的,要堅決追究刑事責任,決不能以罰代刑、一罰了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四要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監察和執法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重審批、輕監管和少數執法部門及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實行地方保護、地區封鎖的,要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結合治理商業賄賂,依法打擊縱容包庇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加強輿論和信息工作。繼續組織各類媒體尤其是境外媒體到企業和檢驗機構采訪,讓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的主流面,樹立"中國製造"的品牌形象。建立統一、科學、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監管部門要主動發布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尤其是及時發布主動查處問題、改進工作的信息,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加強對媒體的管理和新聞職業道德教育。對於國內外媒體有關我國產品質量安全的不實報道,要積極回應,及時澄清事實,增信釋疑,爭取主動。同時,要以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為重點,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和宣傳教育。

Ⅳ 進出口貿易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是什麼應如何有效地規避風險

主要風險如下:

1、訂單突然大幅增加

當買方規模一般,下達給經營者的訂單量突然增加,而這些訂單並不是從其他供應商轉移的,需要留意買方是否有足夠的下游銷售能力。如果買方對下游銷售過於樂觀,盲目采購的風險最終可能轉移給供貨企業。

2、同時與多家供應商交易

如果同一類型產品分散在多家企業采購,這時買方真正關心的可能並不是出口企業的供貨能力,而是藉此獲得更多供應商對其賒銷,從而達到佔用上游資金為自己融資的目的。一旦買方的資金鏈發生困難,將傳導給上游企業,而且影響面往往較廣。

3、下游為單一新興市場

如單一市場為高風險的新興市場時,更需要當作重大的負面信息對待。下游市場一有風吹草動,將嚴重影響買方的經營。阿聯酋和中國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間商,由於終端市場的差異,使得阿聯酋買方的風險要遠高於中國香港買方。

4、高負債經營

當經營收益無法覆蓋融資成本,或者融資機構收緊政策時買方資金狀況將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對上游供應商形成拖欠。需要想辦法了解高負債的詳細信息,包括實際負債水平,向銀行融資還是向其他機構融資,融資到期期限以及融資政策延續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斷延長

體現現代國際貿易特點的信用銷售,正在被廣泛使用,也成為廣大中國企業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於對習慣性事物的惰性思維,往往對買方要求不斷延長的信用期限缺乏應有的足夠警惕。當買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離行業慣例,遠遠超過其下游銷售回款期時,需要提防買方對資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經營偏離主營業務

當經營者獲悉買方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非主營業務投資時,需要做的不是感嘆買方實力強大,而要關心投資是否會影響其主營業務,進而影響貨款支付。根據經驗來看,很少有買方會通過投資收益來彌補貿易損失,更多的是犧牲貿易去彌補投資損失。

7、從事離岸采購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買方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身權益,以減輕因經營失敗導致的後果。較為典型的是知名買方通過在第三國(地區)成立采購公司進行離岸采購,因采購公司法人地位的獨立性,對其付款責任追究難以溯及至其有實力的母公司。

近幾年來,在我國海關的統計中,出口至維爾京群島、馬紹爾群島等地的業務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買方為這些地區的情況則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買方通過在新加坡、阿聯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成立采購公司的情況則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國家的買方進口

國際貿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貨款,不僅取決於買方本身的信用和實力,也與買方所處的國家(地區)有關。

在一些對貿易和外匯高度管制的國家,如伊朗、委內瑞拉等,不乏一些實力雄厚的買方,具有非常強的對外支付貨款的意願。但受國家政策管制的影響,或無足夠的外匯可供兌換,或無法順利對外支付貨款。

規避措施:

1、重視客戶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

在貿易業務環節當中,客戶資信是基礎,所以資信調查是非常重要的。鑒於國際貿易橫跨空間之大,企業自身去現場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藉助第三方(如專業信息咨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新客戶做資信調查是了解客戶基本信息、財務報告、銀行交易記錄以及訴訟事項的重要途徑。

這些專業公司有專業的人才團隊、強大的信息數據和全球信息網路,還會根據自身內部指標對客戶進行分級,供企業參考。當然我們還可通過官網或實地考察等途徑多方了解客戶資信。總之就是盡可能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進行合作,對於資信等級不好或有不良記錄的客戶就不要開展業務。

有了客戶資信調查報告作為基礎,企業還可通過客戶履約記錄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對有違約或不良記錄客戶及時預警甚至納入黑名單管理,降低再次發生的風險。

2、合理選擇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降低收付匯風險

(1)合理選擇傳統結算方式

對於當前的經濟形勢,進出口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選擇上也要盡可能的慎重。一般而言,出口業務對於信用等級較低的地區和國家我們最好選擇貨前TT或信用證的結算方式,而且還要關注開證行的資信,如果開證行實力不強,最好還須對信用證進行保兌以保證收匯安全。

對於信用等級較好的地區和國家,我們可以綜合考慮降低信用證銀行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等方面進行包括托收、TT等多元化結算方式。

對於進口業務,盡量避免預付款(貨前TT),如果避免不了也要盡可能降低預付款比例。另外進出口企業乃至國家要通過這二、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在世界不斷累積企業的良好信用記錄,提高國家信用才可以在進口貿易談判中爭取到對我們有利的又節省銀行費用的托收或到貨後付款的結算方式。

(2)積極創新貿易結算模式

①傳統結算模式混搭組合,根據業務需要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按一定比例進行組合,有利於促進成交和降低收匯風險;

②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積極運用新型金融產品,如: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非證項下國際保理,加速企業流動性,優化財務報表,又有利拓展海外市場,增加貿易額。

3、通過投保信用保險來規避風險

目前全球貿易環境下非證結算(特別是出口業務)已成趨勢,給出口企業帶來很大資金壓力和收匯風險,要積極運用出口短期信用險來規避企業收匯風險,還可以利用地方政府對信保項下貿易融資的優惠利率及時回籠資金,許多地方財政還對出口信保保費和押匯利息進行一定比例的補貼。

對於進口業務,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推出的進口預付款保險業務也開始在試點企業實行,進口企業可以在進口預付款保險下開展預付款業務,這無疑是對進口企業預付款業務順利執行保駕護航。總之,投保信用險是企業規避和降低乃至轉嫁風險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4、通過運用金融工具減少匯率變動對企業國際貿易結算帶來的影響

進出口企業要依託銀行專業團隊或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組建自己的專業團隊,跟蹤和管理進出口外匯,適時通過遠期外匯買賣、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匯率變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相反甚至可以為企業創造利潤。

(4)中國出口企業如何應對質量安全擴展閱讀

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

Ⅳ 質量對出口企業的重要性系統點。。。急

新的時代,新的形勢,新的環境,外貿企業已在劇烈的競爭中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並以不依人的意志轉移目標和導向。一個公司,客戶對其產品的投訴越來越多,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為此重大失誤而蒙受損失,這些究竟是在質量控制環節中?是哪方面需求改進?是企業員工還是企業系統……?? 在如今,威脅企業生存的力量有四種:1、顧客(customers)、2、競爭對手(competition)、3、成本(costs)4、則是危機(crisis),我們可以稱之為是4個C。企業必須時刻准備應付其中的各種逆境。產品是我們應戰的第一張牌,如何出好第一張牌呢?——除了全面的提高質量管理,進行持續的質量改進外,我們別無他法。 顧客 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由原來的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隨著顧客購買力的提高、他們的需求及對產品的質量要求越來越「苛刻」。由於質量每況愈下,原先對你忠實的顧客可能隨時一聲不吭、毫無愧意地離你而去。他們與你的競爭者一道,可以讓你最暢銷的產品一夜之間被顧客所拋棄,被市場所淘汰。 競爭對手 競爭對手不僅數量和規模在擴大,技術上也在不斷改進。往往在A公司默默無聞的人在其競爭對手B公司里卻成了得力強將或精英,更可怕的是他們「揚棄」了A公司中管理的不足而取其長,再加上他個人的智慧的再創造——他們往往是「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成本 原料、資金、機械、人力和能源成本大幅上升。在公司生產中如果不消化掉這些成本,它們將會抹殺利潤。公司質量管理的進行並不採用過分簡單化的解決辦法,例如:通過提高價格把成本轉嫁給顧客,或降低工資讓員工來承擔成本的上漲——不要忽視「人心」是最大的成本,成本的增加只能靠不斷提高生產率來抵消,而不是通過降低質量或用成本轉移的方式來解決的。 危機 一家公司沒有強有力的質量管理文化背景,不足以抵擋任何短期或長期的危機。進行質量管理的公司時刻進行危機管理。它不是靠預測危機來應付危機,而是用各種方式不斷完善自己承受和安度危機的能力。當然以上這些歸根結蒂都是要靠健全的管理體制來維系的。 企業中完善的人員考評制度、公平的工資分配方案、合理的獎罰制度、有效的激勵機制、培訓機制、公平的競爭晉升環境、良性的人才經營機制、人事環境和其它福利制度等企業文化氛圍都是影響產品質量的間接因素。 質量管理不同凡響的公司,其質量觀念肯定與眾不同:質量不能依賴質檢人員來檢驗。如果生產流程能生產出零缺陷產品,也就不需要質檢了。只有流程存在缺陷,生產出次品時,質檢才有必要。質檢本身存在三個問題。第一,實行質檢只能消除一定比例的次品。 有關的專家認為,按照經驗法則來算,質檢可能消除80%的次品,另外20%的次品還是會逃過質檢,進入顧客手中。第二,次品率在一定的百分點內,質檢員可能檢查得出次品。但如果次品率是20000分之一時,就不能指望他們檢出次品來。如今的市場對質量要求極高,經常是幾百萬分之幾的次品率。要達到如此高的質量水準,靠最後成品的質檢根本不可能現實。而一旦失誤對企業的損失卻是100%。第三個主要問題是費用大:質檢員、設備和最後的次品修整或整件次品的報廢等各項成本都很高。因此,在生產中應努力產品質量做好,員工能不折不扣地做事,認認真真做人,拍下自己的胸膛,自問無愧於心,無負於老總,那就是誠信,就是質量,也就是零缺陷的心態。 有位在中纖板行業中的老總,曾痛心地檢討過自己:他們一直以其產品能在極挑剔的外國市場上暢通無阻而自豪,然而,有一次下屬匯報說:一些板的表面有些劃痕和印跡要如何處理?他只是不經意地說了一句:「可以考慮內銷嘛。」就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因為在三個月以後,他基本上找不到能夠出口的產品,全都是可以內銷的了!「只要我們對不應該有的錯誤制定了一個可接受的理由,它就會永遠存在。」因此作為領導者你的一言一行都將對你的下屬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 質量思想強調了所有企業「受益者」的需要。在企業中注重質量的,其顯著標志是:擁有高回報、高增長的運作機制;授權賦能、報酬豐厚和高度激勵的員工;良好的企業形象,快樂和滿意的顧客,不受劣質和不安全產品的困擾。總之,作為一種全面的思想意識,質量將能創造一個理想的雙贏局面。

Ⅵ 應如何看待目前我國出口產品的質量問題

應該保證產品的質量,提高我國出口產品質量在國際社會的口碑。

1、商品的國內貨源情況

如生產地、主銷地、主要消費地;商品的特點、品質、規格、包裝、價格、產量、庫存情況。

2、國外市場情況

如市場容量、生產、消費、貿易的基本情況,主要進出口國家的交易情況,今後可能發展變化的趨勢,對商品品質、規格、包裝、性能、價格等各方面的要求,國外市場經營該商品的基本做法和銷售渠道。

3、確定出口地區和客戶

在第一步行情研究、信息分析的基礎上,選擇最有利的出口地區和合作夥伴。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一級boss是集團的boss,二級是各省的款條件、結算方式。

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Ⅶ 中國企業如何應對海外安全風險

隨著眾多中國企業邁向海外市場,海外經營安全問題成為制約中國企業在海外發展的突出因素。中國企業在海外引發的合同風險導致的財務安全問題,政治動亂引發的人員安全問題,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設備安全問題,越來越多地對企業構成極大威脅。很多企業遇事慌亂、應對各類風險不力,最後小事釀成大禍,悔之晚矣。

經營的根本在盈利,而設備和財務的安全是正常經營的必要依靠。對治安環境差的國家而言,對設備要有分體安全保護的妥帖方式;對政治動亂頻發的國家,則要強化合同要件中對設備安全的國際化制約條款;而對財務安全系統,則要有更強化的安全軟硬體設施的多層防護。尤其對在海外從事金融經營的企業而言,安全防護要精細到每個細節都一絲不苟。中國工商銀行在軟硬體方面的投入巨大,形成了系統的防範體系,值得其他金融企業學習。

中國企業的海外安全防控,除了企業自身的努力外,需要更多研究機構予以關注,為這些企業提供更多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咨詢,針對所在國的宗教、文化和政治體系,為企業支招、制定出相應的防範方案。從國家層面而言,通過適度的政治措施,為中國企業營造安全環境。總之,中國企業的海外經營安全,需要企業自身、研究機構和國家層面的共同關注和努力,這樣才能讓中國企業在海外獲得安全長遠的發展。

只有這樣才能生存下去。

Ⅷ 中國製造在世界上遇到了哪些信任上的危機

made in China

自今年3月至今,中國出口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從美國開始,現已幾乎蔓延至全球。毋庸諱言,中國個別出口產品存在某些質量問題,這是無須否認的事實,也屬於正常的可控范圍之內,因為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敢保證其所有出口產品絕無質量安全問題。曾幾何時,英國瘋牛肉成為國際上人人避之則吉的「瘟疫」,美國出口印度的可樂飲料驗出含有殺蟲劑,但英美兩國政府並未受到窮追猛打式的苛責。時至今日,這股「中國產品妖魔化」已從中國個別出口產品身上轉而籠罩在整個「中國製造(Made in China)」的頭上,部分美國媒體以及政治人物甚至別有用心地藉此將「中國威脅論」演化為「中國有害論」,惡意抹黑中國的國家形象並肆意攻擊中國的外交政策,從而蓄意將中國產品質量問題政治化並為實施貿易保護主義提供口實。

面對當前這個有如03年SARS危機一樣的嚴峻形勢,中國政府決心從國內國際兩個方面作出實際反擊。8月17日,素有「鐵娘子」之稱的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再次披掛上陣,出任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成為這一場「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維護中國產品信譽和國家形象的特殊戰役」的「前線總指揮」,並決定從現在起在全國范圍開展為期四個月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然而,筆者認為,此次「中國製造危機」短期而言對於中國確有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但就中長期而言,卻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更是一個推動中國社會和經濟健康發展的重大轉機。

中國外貿的結構性弊端

中國自改革開放對外打開了國門,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外貿進出口總額從1978年的206.9億美元,發展到2006年的1.76萬億美元,累計增長近70倍。中國對外貿易夥伴從1978年的幾十個發展到目前的220多個,超過1000億美元的貿易夥伴已經超過6個,與歐盟和美國的雙邊貿易超過2000億美元。目前,中國對外貿易的世界排位從1978年的32位上升到第3位,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超過了7%;中國的外匯儲備亦連年攀升,至今已達到13000多億美元,超過日本位居世界第一。近年來,中國外貿增長對世界貿易增長的貢獻率一直保持在10%以上,對全球經濟的復甦和增長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國際金融界因此將中國與美國並稱為世界經濟的「雙頭發動機」。

俗話說「有一利必有一弊」,中國外貿在上述看似「風光無限」的歷史成就之下,其實卻隱藏著因決策失誤及體制僵化所造成的重重弊端。首先,在內資外貿企業方面,九十年代外貿領域全面推行「出口承包制」。其基本出發點和優先目標是追求創匯規模的持續擴大(可稱之為「創匯思維」),這成了上級部門考核下級工作績效和衡量外貿企業經營者業績的基本標准。實行「承包制」後,計劃指標的剛性和偏重創匯規模的激勵機製造成計劃指標年年調高、自上而下層層加碼。在承包指標的壓力下,各部門常因資金分配、爭奪客戶(包括互相偷取商業情報)產生摩擦。由於經營產品的雷同化,部門間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相互封鎖消息,以防泄露本部門的各種「秘密」。這種「承包制」產生的企業內部不當競爭大大降低了公司整體的資源配置效率。

1992年,外經貿部開始大幅度授予地方企業進出口經營權,依據行政需求和安排逐級設立了外貿公司。為了在短時間內擴大出口規模,新成立的各地外貿公司往往追求產品經營品種的齊全,過去的專業外貿公司也轉向多種不相關產品的綜合化經營,於是迅速形成了企業間產品經營的雷同化趨勢,進而造成外貿出口一哄而起、相互間惡性競爭的局面。於是,一方面國內貨源價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出口價格卻一跌再跌,導致出口效益迅速下滑。「創匯思維」的另一個表現是中國在對外貿易中一直近乎偏執地追求外貿順差。為了鼓勵多出口多創匯,中國從1985年4月起按出口商品的國產化程度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政策(即「出口退稅」),此項政策經多番調整一直實施至今。在勞動力價格原本就比較低的情況下,出口退稅進一步降低了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成本,促使部分出口工貿企業在追求短期利潤的刺激下,寧可轉產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換匯成本低的產品,導致外貿出口產品結構長期處於低水平運行,在客觀上制約了中國出口製造業難以有效地實現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產品的生產轉移,中國外貿中長期發展的戰略目標和戰略措施自然無從談起。

由此可見,貌似「市場經濟」的「創匯思維」及「出口承包制」,其實質仍然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指令性行政行為。結果是助長了外貿企業局部利益的膨脹和不平等競爭的加劇,誘發了對內的各種搶購大戰和對外的競相削價銷售,造成外貿經營秩序的嚴重混亂。同時,粗放的外貿企業管理產生了惡性的連鎖效應,導致中國外貿出口長期處於粗放式增長狀態,至今難以實施全局性的外貿戰略協調。而「一刀切」地盲目推行出口退稅的結果,一方面導致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地方中小型企業「遍地開花」,不僅國內資源(甚至包括國家級戰略資源稀土)大量賤價出口,亦嚴重污染和破壞了全國各地的生態環境;另一方面則導致泛濫的勞動密集型產品湧向歐美市場,不僅大大降低了中國外貿出口效益,而且還屢屢遭致各方的反傾銷調查和貿易壁壘,這種粗放型出口今天正日益受到國際市場穩定性和增長極限的挑戰及反彈。同時,由於埋頭追求外貿總量,中國對於國際貿易規則的研究、普及和利用卻沒有得到同步的高度重視,加上進出口市場主體規模小、數量多、人心散,無法形成國際貿易談判的有效合力,造成中國長期缺失國際市場定價權和國際貿易話語權。中國外貿這種「大而不強」的弊端使得中國出口企業以至國家利益常常蒙受巨額經濟損失。

其次,在外資工貿企業方面,1992年中國實施所謂「以市場換技術」策略,國內市場不斷加大對外開放力度,致使跨國公司蜂擁而至,爭相搶佔中國市場並擠占內資企業的市場份額。八十年代外商直接投資主要以從事加工貿易的港澳台資為主,除了在出口市場與國內企業有所競爭外,基本不侵蝕國內市場,還增加了國家外匯收入和社會就業,為國有企業提供了新的消費群體,部分彌補了優惠政策導致的國家稅收損失。但跨國公司則完全不同,它們以市場控制為主要目的,一旦不受限制地進入中國市場,即與國有企業產生激烈競爭。跨國公司不僅擁有資金、技術、品牌和企業管理上的主體優勢,更在優惠關稅、優惠所得稅、優惠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中國提供的「超國民待遇」(從「兩免三減」到「僅征15%的所得稅」)。尤其是01年中國加入世貿以來,外資企業大量擁進幾乎是全面對外開放的中國市場,中國外貿因此連年膨脹式增長,中國經濟貿易大國的「七彩泡沫」亦隨之越吹越大。但在實際上,由外資企業作為出口主體的現狀導致了中國外貿規模與外貿利益分離(「豐產不豐收」)的不正常現象。由於「廉價勞動力和廣闊市場」是吸引外資的要素,外商將其銷往全球市場產品的勞動密集型加工移至中國,以此將中國定位為其「世界工廠」里的「中國車間」,自然不會主動地或無償地轉讓先進技術,這不僅不利於中國在國際分工中產業地位的提高,也嚴重阻礙了中國外貿效益的增長。隨著中國外貿規模的不斷擴大,大部分外貿利潤卻落入了外商囊中,而中國獲得的不過是以廉價勞力(吃「奴工飯」)和各類資源(吃「子孫飯」)換來的部分就業職位還有五光十色的「繁榮昌盛」。

在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的壓倒性優勢之下,必然產生對中國民族產業在外貿領域以及製造業中的「擠出效應」。中國民族產業由於經營機制和內部因素的制約,在與外企的競爭中常常處於劣勢地位而遭到淘汰,因此無論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均面臨著巨大的生存壓力。在此一日益嚴酷的國內經濟環境之中,除了占據壟斷地位的各類央企,地方的大型國企不得不紛紛與外企「合資」或「並購」(因此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而中小型企業則不得不拚命降低各種成本(因此出現「血汗工廠」),甚至偷稅漏稅、製造假冒偽劣產品以維持生存。同時,由於國家對私營企業的歧視性偏見,大多數私營企業無法獲得基本的銀行貸款和金融服務,在國內企業信用嚴重缺失的情況下,許多私營企業在國內市場難以獲得貨款回籠,不得不從無利可圖的內銷轉向較易回收資金的出口。此外,由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缺乏溝通、協作和聯動的良性機制,大多數內資外貿企業不了解、不明白政府的外交政策,導致政治外交與企業行為未能形成政策性呼應。如此一來,原本充斥於國內市場的假冒偽劣產品自然「被迫」流向國際市場,終於釀成了今天的「中國製造危機」。

中國發展必須化危機為轉機

通過審察和分析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外貿的結構及其發展,我們不難發現,此次「中國製造危機」並非僅僅出於質量安全或貿易摩擦的表面原因,主要還是由於中國自身錯誤的經濟政策和失常的外貿體制等錯綜復雜的歷史因素所造成的。要而言之,目前由外資為主體並推動的外貿發展格局在外貿依存度不斷增長之時只會不斷助長中國國民經濟對外資的持續依賴,同時加劇了中國在世界經濟分工中的弱勢地位,從根本上阻礙了中國經濟結構和外貿結構的調整,不利於中國外貿乃至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對於中國這樣一個正在快速發展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本國製造業無疑有著至關重要的經濟意義。它既是國家硬實力的體現,又直接影響著中國的國際形象。有鑒於日本和韓國產品進軍國際市場的歷史經驗,今後要想修復及提升「中國製造」的信譽,「中國製造」就必須狠練「內功」以大幅提高產品質量,舍此別無他途。事實上,中國民族企業並非歷來就是毫無誠信道德可言,相反在近代以前(自北宋及晚清),中國古代社會的商人階層已逐漸形成了一種深厚的商業道德傳統,就連當時的西方商人也多稱道中國人「在商業交易中帶來了一種絕對誠信的風氣」、「一直遵循著最嚴格的誠信原則」(見陳季同的《吾國》)。在不到一百年的時間里,曾經如此堅守誠信的中國人竟然徹底地走向了反面,淪為西方人眼中的專業造假者,可見當下的環境因素以及硬性的制度因素以何等暴烈的力度幾乎是從根本上顛覆了長遠的傳統因素和軟性的文化因素。

筆者認為,中國應該將此次危機轉化為根據國家長遠發展目標而作出重大戰略調整的歷史機遇,以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切實解決因歷史原因積壓起來的外貿體制弊端,逐步理順國內製造業與貨幣政策、對外貿易之間的市場經濟聯系,推動建立政、商、學各界在外貿領域溝通、協作的良性互動機制,主動採取各種稅收杠桿調整和優化外貿產品結構,重新打造以中國本土企業為主體的外貿發展格局,以利於中國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實際上,要從根源上解決當前的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問題,首須從整治國內市場上早已長期存在的假冒偽劣產品,並統一規范出口與內銷兩個內外有別的市場結構著手。而要打擊國內假冒偽劣則首須為國內所有本土企業逐步解除各種不利於企業發展和經濟發展的政策限制,同時在全國范圍內一步到位地實施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兩稅合並」(據報道外資企業明年在重慶「新特區」還將繼續享有15%的所得稅優惠),盡快削減以至取消地方政府為追求「招商引資」政績而給予外資企業的各種直接或變相的「超國民待遇」,全力營造一個公平有序、法制健全、服務完善的競爭和發展環境。此外,有關部門還應該嚴格制定及推行能耗標准、用工標准、產品質量標准和行業准入標准,同時嚴格規范地方給予各類生產企業用水用電用地的優惠政策,如此則可有望從制度源頭上控制乃至禁止不正當的低價劣質出口。

另一方面,中國政府應該積極參與並推動雙邊、多邊以及全球貿易談判進程,在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突出自身利益訴求,不再作世貿規則修訂、制定的旁觀者,而應成為主動參與者並爭取成為有力主導者。同時,通過法律和政策等手段,積極鼓勵企業加強研發,培育自主創新能力,推動規模化生產或實施「強強合作」,大力打造「中國製造」的自主品牌。通過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推動建設中國擁有資源或規模優勢的實物和期貨國際交易市場,主動爭取國際市場定價權以及國際貿易話語權。其次,中國政府應該認識到,「中國製造」也就是中國這家「貿易公司」出口產品的國際品牌,因此不能只關心貿易增長與產品價格,更必須如同其它國際品牌經營那樣開展針對「中國製造」海外消費者的品牌培育工作。尤其在目前「中國製造」四面楚歌的情況下,更需要運用傳播手段通過國際媒體打一場危機公關戰。譬如通過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下設的專職監察機構,及時地對外發布權威信息而非發生問題後再來自我辯白,以求主動化解出現質量問題時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應該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的公關運作模式(如享譽全球的「德國製造」),在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媒體上進行廣告宣傳,在中國政府與海外消費者之間展開有計劃的綜合性公關活動。這種國際貿易公關活動實質也是一項長期性的國家戰略工程,同樣是「中國製造」品牌成長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中國政府對於當前「大而不強」的外貿現狀和弊病早有察覺,商務部近年來亦已採取多項調整措施試圖扭轉此一不利局面。8月29日的《南方都市報》社論指出,「政府須善用全球貿易之下的正常壓力順勢而為,以求建立長期牢靠的市場機制。從這一角度看去,政府所感受的壓力,本身莫不是國民之福祉。站遠一步,放棄過去刻板生硬的立場,轉而尋求更根本的改善治理,這同樣符合政府的利益」。如果我們能夠把當前「中國製造」在國際上遇到的質疑與抵制視作一個機遇,扎扎實實地從每一個細節做起,以積極負責的務實態度逐步消除此一貿易危機,讓「中國製造」成為國際商品的質量標桿,那麼,今後高質量的「中國製造」必能惠及國內國外的全球消費者。在此基礎上,中國的社會和經濟才能實現可持續性的健康發展。

Ⅸ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水果、食用活動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盡職盡責。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國內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前款規定的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八條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中強制執行的標准實施檢驗。
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注冊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注冊和備案名單應當在總局網站公布。
第十條 進口食品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後方可進口。
第十一條 對進口可能存在動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高風險食品實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條件及名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並公布。
第十二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下列材料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
(二)相關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五)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明文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報檢時,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所進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總值、生產日期(批號)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逐一申報。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報檢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十四條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以及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進行檢驗,包括格式版面檢驗和標簽標注內容的符合性檢測。
進口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強調獲獎、獲證、產區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八條 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明,准予銷售、使用。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應當逐一列明貨物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沒有品牌、規格的,應當標明「無」。
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其它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的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商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確完備的進口商備案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復印件並交驗正本;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六)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七)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復印件並交驗正本。
檢驗檢疫機構核實企業提供的信息後,准予備案。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進口商的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安全實行風險監測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對進口食品進行風險監測,上報結果。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調整對相關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進口食品原料全部用於加工後復出口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國(地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貿易合同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國內進口商、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對有違法行為並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二十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容器等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對其出口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報檢。
上述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制度,備案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以下稱目錄)和備案條件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錄的,應當來自備案的種植、養殖場。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備案的原料種植、養殖場名單。
第二十九條 備案種植、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備案種植、養殖場實施監督、檢查,對達不到備案要求的,及時向所在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通報。
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備案種植、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通報種植、養殖場提供原料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情況。
第三十條 種植、養殖場應當建立原料的生產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應當真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備案種植、養殖場應當依照進口國家(地區)食品安全標准和中國有關規定使用農業化學投入品,並建立疫情疫病監測制度。備案種植、養殖場應當為其生產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安全實施風險監測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對本轄區內出口食品實施監測,上報結果。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在風險分析基礎上調整對相關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廠合格證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當將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逐一申報。
第三十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口食品分類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種、以往出口情況、安全記錄和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等相關信息,通過風險分析制定本轄區出口食品抽檢方案。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抽檢方案和相應的工作規范、規程以及有關要求對出口食品實施抽檢。
有雙邊協定的,按照其要求對出口食品實施抽檢。
第三十四條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出具通關證明,並根據需要出具證書。出口食品進口國家(地區)對證書形式和內容有新要求的,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檢驗檢疫機構方可對證書進行變更。
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依法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合格後方准出口;依法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後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三十五條 出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方式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並經檢驗檢疫合格。
第三十六條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食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第三十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運輸包裝上註明生產企業名稱、備案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具的證單中註明上述信息。進口國家(地區)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證產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同意,標注內容可以適當調整。
需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加施。
第三十八條 出口食品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符合出口要求運往口岸的,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採取監視裝載、加施封識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出口食品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實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並按照規定上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不合格原因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時,可以將其生產經營者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對有違法行為並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並對外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實施風險預警制度。
進出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內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響到進出口食品安全的,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網路,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經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並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相關規定對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風險分析研判,確定風險信息級別。
第四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國家質檢總局視情況可以發布風險預警通告,並決定採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
(二)禁止進出口,就地銷毀或者作退運處理;
(三)啟動進出口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不確定的風險直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並採取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控制措施。同時及時收集和補充有關信息和資料,進行風險分析。
第四十七條 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應當及時解除風險預警通報和風險預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主動召回並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況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組織核查,根據產品影響范圍按照規定上報。
進口食品進口商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並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可以責令其召回。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並採取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發現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的發生,並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依法履行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採取的控制措施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並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採取的控制措施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指定場所監管相關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使用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進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沒有如實記錄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少於2年的。
第五十五條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農業化學投入品的;
(二)相關記錄不真實或者保存期限少於2年的。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規定來自備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報檢或者未經監督、抽檢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調換經檢驗檢疫機構監督、抽檢並已出具檢驗檢疫證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檢疫機構及檢驗檢疫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進出口食品的生產企業、進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條 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食品以及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以快件、郵寄和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食品的,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領館、中國企業駐外人員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食品,國家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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