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說明法國、英國和美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機關的特點及其組成
法國:憲法委員會,由9名法官組成,總統和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各任命3人。
美國:聯邦最好法院,只要涉及聯邦憲法和法律,都可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大法官組成
英國:最高法院(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由12名法官組成,其中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B. 在英國,地方法官是職業法官嗎
是。根據英國政府公布的法官制度顯示,英國共有兩種法官,一種是專職法官也就是職業法官,一種是無薪治安官,也叫作業余法官。
C. 英國的司法權哪個機構掌握
在英國的司法體制中,各級各類法院是司法權的行使機構。其中上議院是英國最高的司法機構,上議院的議員在理論上都是法官,實際上則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議院議員(上訴審貴族),構成的不超過11個人有司法審判權。2007年增加了一個司法部,但應該沒有上議院權力大。
D. 英國政府部門組成有什麼
構成英國行政機構包括:政府、內閣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各部、樞密院和地方行政機構。
政府包括:①首相。首相按傳統兼任財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務長官。同時負責向英王通報政府的一般活動,主持內閣、大臣們的職責分工等。②閣員大臣。他們通常參加內閣,負責某部的工作。③非閣員大臣。他們負責掌管傳統的機構,如樞密大臣、蘭開斯特公爵郡大臣、掌璽大臣、不管部大臣。他們有時受首相的委託完成某項特殊職責。④大法官和檢察長。大法官既是擁有政府職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統的領導。檢察長包括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負責蘇格蘭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⑤國務大臣。國務大臣通常同大臣一道負責特殊職能的政府部門。有的國務大臣還是內閣成員,並領取相應工資。⑥次級大臣。他們多是在本部門大臣的指導下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
英國議會及政府的立法許可權有哪些?
第一 立法。議會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廢除法律;向行政機關做出授權立法的決定。
第二 監督政府。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對政府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 財政監督。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並由下院審議和通過;政府必須按照下院批準的預演算法案和撥款法案支付款項;征稅和發行公債必須得到下院的批准。
英國行政機構包括:政府、內閣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各部、 樞密院 和地方行政機構。政府包括:首相 。首相按傳統兼任財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務長官。同時負責向英王通報政府的一般活動,主持內閣、大臣們的職責分工等。閣員大臣。他們通常參加內閣,負責某部的工作。非閣員大臣。他們負責掌管傳統的機構,如樞密大臣、蘭開斯特公爵郡大臣、掌璽大臣 、不管部大臣。他們有時受首相的委託完成某項特殊職責。 大法官和檢察長。大法官既是擁有政府職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統的領導。檢察長包括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負責蘇格蘭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 國務大臣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 英美法的法官制度拜託了各位 謝謝
一、法官選任。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一般都是從律師中選任的,取得律師資格並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師從業經驗是擔任法官的必要條件,即所謂法官選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國法律規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從參加全國四個高級律師公會或初級律師協會的律師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師的經歷。 美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官的任職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競爭極其激烈,難度很大的J.D.學位以外,還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且已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國、法國以及義大利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是作為法律職業者(通常稱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專門培養的,法官一般不從律師中選任,即所謂法官選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稱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國,法科畢業生通過國家第一次考試合格以後,便開始為期三年半的實習訓練。實習訓練期間,要分別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某種類型的行政部門及私人開設的律師事務所擔任工作,實習結束後,法官便有資格終身任職。 二、薪金待遇。英美法系國家法官的培訓、選任和晉升都不同於職業文官,其社會地位、名譽、威望遠較文官為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遠較文官豐厚。據1983年11月15日《英國經濟學周刊》公布的資料,英國大法官年薪高達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10300英磅。 三、地位。英美法系國家,法官決定著法律的效力,就是說,已通過的法律只有經法官運用時,才成為法律。法官辦案時,不按新法律,而按早就實行的不成文法是司空見慣的事。 四、對擔任法官的條件要求較其它司法人員高。許多國家對法官資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師和檢察官高。在部分國家,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必須經過相同的司法考試。而法官在司法考試合格的基礎上還必須從事相當長時間的律師或檢察官業務之後,才能得到任命。 六、任命程序特別嚴格。各國在法官任命程序上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是任命法官的主體層次很高。許多國家法官的任命是由國王(女皇)、國家元首、總統或政府首腦以國事行為的方式進行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種國家榮譽,這有利於強化法官對職業的神聖感和使命感,從而嚴格依法行事;同時,由於任命法官的主體地位相對較高,有利於防止地主勢力的干擾,從而保證獨立行使司法權,避免司法腐敗行為。其二,程序嚴格,一般要經過激烈的,甚至多次司法考試和長期的司法實習或律師工作經歷。這樣,從法學院學生到律師或司法實習生,再到法官是一個漫長而充滿障礙的過程。這一過程自身的漫長、艱辛和嚴厲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優良的法律專業素質,同時也使法官認識到自身的任命就是一種巨大的榮譽,是來之不易的,從而自覺嚴格依法行事,消弭司法腐敗行為。同時,嚴格任命程序也利於從嚴掌握法官資格的統一適用,保障進入法官隊伍的人員素質。如英國法律規定,大法官、常設上訴議員、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總統有權提名,並在取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長根據內閣提名,由天皇任命。這種任命是天皇的一種國事行為,在內閣的建議承認下進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內閣任命,天皇認證。認證同樣是天皇的一種國事行為,是為了增加任命的莊重性。根據慣例,內閣提名最高法院院長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還要徵求現任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法院法官會議的意見。下級法院的法官,依據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由內閣任命。 五、任命程序特別嚴格。
麻煩採納,謝謝!
F. 英國最高法院法官人選標准
在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配置中,除了原有的12個常任法官席位,院長有權額外任命資深法官擔任最高法院法官。這些人選的選擇必須遵循明確的規定,主要分為兩個類別:
首先,第一類是「資深地方法官」。他們包括來自英格蘭及韋爾斯上訴法院的法官,北愛爾蘭上訴法院的法官,以及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內院第一庭或第二庭的法官。這些法官因其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被認為是最高法院的重要補充。
其次,第二類是「補充名單」,通常由已經退休但年齡未滿75歲的資深法官組成。這類法官若想被委任,必須事先獲得最高法院院長的書面許可。這表明,即使是退休的法官,若其法律素養和專業能力被認可,仍有可能回歸最高法院發揮余熱。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國的一所最高法院,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士法律(由威爾士國民議會為威爾士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