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出了无罪判决书后会不会在判有罪
不会。
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明有罪的证据的话除外。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贰’ 法院公开宣判无罪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的可能时间会长一点,有的可达一年多。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叁’ 无罪释放,会有无罪判决书吗
看到哪步了,如果到了审判阶段,就有,如果到了起诉阶段但不起诉的,有不起诉决定书,没到起诉阶段的,拘留,逮捕的有释放证明,且证明原因写的不能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进入审判程序,检察院撤诉的,有准许撤诉裁定,除非退补,否则也按无罪处理
‘肆’ 找一份无罪的刑事判决书
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宣告无罪”一词,就能够找到一份无罪的刑事判决书。
‘伍’ 没有被法院判刑就不叫犯罪吗
是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推定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5)中国有多少无罪判决书扩展阅读
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陆’ 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在中国做无罪辩护为什么这么难呢有谁统计过我国有几分无罪判决书
这是我们国家都不能接受无罪推定、沉默权等司法观念造成的。认为被抓起来了就一定有罪。实际上,我国推行的是控辩式诉讼模式,可律师和公诉机关根本不平等。地位都不平等拿来公平的辩论。一切都是被公权力主导的辩护,能容易吗?
‘柒’ "聂树斌改判无罪,该有多少人有罪
您好!推荐您阅读5905盼望的博客“聂树斌改判无罪,该有多少人有罪”也许能从中找到答案。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看到这个消息,我在朋友圈感慨地写到:“聂树斌改判无罪,该有多少人有罪啊!”有人附和说:“这才是核心。”应该说,聂树斌的冤案有当年的法律政策问题,但更有“人为”的原因,当年的办案人员是不是急功近利而“忘”了聂树斌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呢?国家赔偿、追责都是必须的,但我关心的不是聂树斌冤案的结束,而是聂树斌的清白是不是另一个时代的开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当年在统计分析20起死刑冤案中发现,这些冤案被纠正的理由,百分之百是因为真兇出现或是被害人复活,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聂树斌清白了,但陈教授的话言犹在耳。
也就是说,死刑冤案纠错还没有从偶然走向必然,冤案纠错还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司法正义被认为是社会最后一道正义防线,那为什么没有纠错的制度设计呢?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重大错案冤案背后往往有司法系统公职人员在犯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对50起死刑冤案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有47起案件中被告人做了虚假供述,其中有4起被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还有84%的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而在陈永生教授研究的20起冤案中,有多达19起案件存在刑讯逼供。错案冤案纠正难是一个事实,而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冤案纠正就更难上加难了。
中国死刑冤案被纠正的理由,百分之百是因为真兇出现或被害人复活,没有一起是主动纠正。这是很悲催的,也是令司法系统非常尴尬的事情。所以,指望司法部门自我纠错,或纠错从偶然走向必然,是很有难度的。和情妇反腐一样,靠偶然因素纠正冤案,不可能使司法走向正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曾经介绍,除了司法系统,英国对已定罪的刑事错案,还专门设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独立进行审查。在现实语境下,我国也完全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重大错案冤案纠正委员会,不仅要纠错,还要打击和遏制公检法内的故意犯罪。
纠正冤假错案必须从偶然走向必然,而且还要防患于未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一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是的,执法必严,错案必纠,而且,要有主动发现主动纠正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要有对死刑案件进行核准的制度,也不只是像英国一样设立一个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重大错案冤案纠正委员会,鉴于目前我国没有从偶然走向必然的纠错机制,我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一个专职死刑案件审核厅,对所有死刑案件进行最终的审理。这不是在浪费司法资源,而是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是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聂树斌改判无罪应有这样的意义,那就是开启司法进步时代的一扇大门。
‘捌’ 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无罪,此案对我国法治有何意义
从“最高检首次提出无罪抗诉”看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与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审判错案、冤案救济的重要途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冤错案件救济程序的重视。201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在海南省进行再审,此案是经申诉人申诉、最高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出再审抗诉。本期就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与适用的相关观点、案例、法律文件进行梳理,供读者参阅。
实务要点一:以检察院抗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
第五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接受指令进行调查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一审、二审事实均有错误的,可提请发出指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贺兴丰故意伤害抗诉案
【本案要旨】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抗诉的前提条件,在接受申诉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其下级检察院对申诉事宜进行调查。接受指令调查的下级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案件一审、二审确有错误的,可提请发出指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2年第5号
2.对于二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有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以抗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许国嘉商业受贿抗诉案
【本案要旨】对于经过二审的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送达参加出庭的检察院的,该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的,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提请申请后,可以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4期
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起抗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法院提出抗诉,只能向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但是,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其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摘编自《新刑事诉讼法教程》,张军、陈卫东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出版)
实务要点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属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
第五百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1.假释的裁定存在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可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徐法根假释抗诉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假释的裁定已经生效,但据以假释的事实错误,认定符合假释条件的证据不清,对此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形式启动再审程序,相应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抗诉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
案号:(1996)浙法刑再终字引1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7年第1号
2.用于定案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可认定为“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此作为再审抗诉的事由——李某故意杀人罪抗诉案
【本案要旨】在刑事诉讼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若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孤立的证据且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此类证据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以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采用此类证据定罪量刑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在发现以此类证据定罪量刑的情形后,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以抗诉的形式启动再审程序,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6年第1号
在确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时应把握好“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的内涵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如果证据不确实、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有错误。考虑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同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情况不一致或者正相反,那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也可能有错误。
此外,如果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也可能有错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指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不确实”是指原来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部分虚假的。“不充分”是指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上述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着,臧铁伟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
以上资料来自于【法信】公众号。

‘玖’ 近二十年内中国有名的上了报的冤案
最近办理的陕西汉中鲁天恵故意杀人、强奸幼女申诉案,是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重大冤假错案。鲁天恵第一次见到我的情景,让我至今难忘。他无助、哀求的眼神和对这个世界的恐惧,让我首先从感情上接受了他是被冤枉的事实。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辨别冤假错案,眼神有时比证据更重要。阅卷之后,我进一步坚定了这个认识。
汉中中院和陕西高院判决认定:鲁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时许,见被害人鲁丽独自一人行走,就将其诱骗至一低洼地进行奸淫。事后怕罪行败露,鲁天恵用水泥块状物品猛砸鲁丽前额,致其死亡。鲁天恵用塑料编织袋将尸体带至约150米远处的稻田内,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将鲁丽的尸体予以掩埋。鲁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迹的衬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开门时将拿衬衣手上沾的血迹擦在门框上。又怕罪行败露,用水将衬衣上的血迹洗掉,将血水撒在室内地面上。
公安机关于1994年9月4日接到群众报警,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尸骨。在此之前,村民鲁存友报警称其养女在8月8日失踪。由于警方发现尸骨旁边有鲁丽生前穿过的裙子,遂直接认定死者即为鲁丽。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显示,鲁天恵门框上的血迹、室内地面上的泥土、鲁天恵白衬衣上的血迹、被害人鲁丽裤头、毛发骨骼均为ON型。法院据此认为证明鲁天恵作案的证据链已经完整。
但问题是,法院认定的案情事实,除了鲁天恵的口供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就拿奸淫幼女罪来说,死者鲁丽的内裤上并没有检出精斑。除了鲁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鲁丽生前遭遇过性侵。仅仅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这一孤证,汉中中院竟然就认定鲁天恵犯了奸淫幼女罪。现在看来,汉中中院之所以这样认定,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懂得这么浅显的证据规则,而是因为一旦拿掉了奸淫幼女这一罪名,那么鲁天恵的杀人动机就成了问题。因此,两级法院为了判决鲁天恵故意杀人的罪名,就必须捎带着奸淫幼女的罪名。
现有证据能证明鲁天恵杀害了鲁丽吗?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类案件,侦查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死者的身份。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无法确定。鲁丽是鲁存友的养女,鲁存友看到的只是一具尸骨,根本看不到面容,仅凭尸骨身边的裙子就能认定死者是鲁丽?警方所做的血型鉴定只是种类物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鲁天恵的草屋在稻田边上,处在开放的公共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够证明鲁天恵的门框上和室内泥土上的血迹就是死者鲁丽的,难道就能由此证明是鲁天恵杀死了鲁丽吗?谁能证明这些血迹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时留下的?是为何留下的?
试想,有谁杀了人会故意把血迹抹在自己的门框上,把洗衬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内地面上?门框上的血迹离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着才能抹上去。鲁天恵草屋边上就是一条小河,血水为何不直接倒进小河里?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担心罪行败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伪造现场、栽赃陷害他人的惯用手法。至于染有血迹的白衬衣,鲁天恵解释称已经很久没有穿过了,并且他草屋的钥匙曾经遗失过。可惜的是,鲁天恵的这些解释都没有被法院采信。
也许有人问,那鲁天恵为什么会做有罪供述呢?鲁天恵的有罪供述中为何会包括在门框中抹血迹、往室内泥土上倒血水等细节呢?为何会包括承认当晚穿着的是白色衬衣,而这件衬衣后来刚好被检出了血迹呢?不仅如此,鲁天恵为何还对强奸、埋尸的地点进行了实地辨认呢?难道这些还不足以证明鲁天恵作案吗?
乍一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这条锁链根本经不起推敲。公安机关是在1994年9月4日发现的尸骨,当天即做了现场勘查,提取了鲁丽的毛发、骨骼和裤头。当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已经提取到了门框上的血迹、室内泥土和白色衬衣。当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尸检报告》。巧合的是,恰恰在这一天,鲁天恵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关于案发当晚的穿着,鲁天恵口供中曾有过三种不同的说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鉴定结论出来以后,鲁天恵的口供就稳定为白衬衣。至于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更是毫无意义,因为杀人地点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而埋尸地点警方此前早已经掌握。
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这种先证后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间伴随着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那么所有的证据锁链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证据,实质上却只是孤证,因为证据印证关系是人为设计、拼凑出来的。当事人怎么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怎么教,而侦查人员会根据他们已经掌握的证据来诱导、指导当事人做出能够与现有证据互相印证的口供。据鲁天恵申诉材料反应,其本人在侦查期间遭遇过非常残忍的刑讯逼供,很多口供都是照着侦查人员的意图做出的。一审法院当年也曾要求查明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
公安机关当然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言之凿凿的说自己是依法侦查,没有刑讯逼供。可这种自证清白的一纸说明,真的能还原整个侦查真相吗?在以往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中,也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但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谁会违心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呢?鲁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传,当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关押,期间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都被关押在办案单位自己的审讯室。那个特殊的时期,那种特殊的命案,公安机关完全依法审讯,没有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你信吗?
鲁天恵的供述是虚假的,其实有大量的蛛丝马迹可寻。比如关于奸淫鲁丽的地点,先后就有三个不同的说法。关于自己当晚的穿着,先后也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关于杀死鲁丽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杀死,后来才改为用水泥块物体砸死。鲁天恵称自己的衬衣上沾染了血迹,但死者鲁丽的裙子上反而没有检出血迹。鲁天恵供述当晚是借助月光作案,但实际上当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鲁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的说法,经过侦查试验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公安在勘查现场尸骨时提取到了“成趟脚窝”数据,经比对与鲁天惠的数据不符,但公安机关最开始却并未移交该份证据。
纵观全案,如果没有鲁天恵的口供,那么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鲁天恵是作案兇手。而鲁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来的,检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对鲁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检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轻略过。因为,他们只在意鲁天恵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内容。可是,这样简单、机械的正向比对口供,根本还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实。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经证明,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虚假口供,偏信侦查阶段的有罪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首要元兇。
强奸幼女、故意杀人,拒绝认罪悔罪,却仅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足以说明,法院也认为案件证据存在重大问题。鲁天恵死里逃生却不知感恩,反而持续喊冤申诉长达二十余年。鲁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门口贴上这样的对联“从今愿与鬼为伴,来世不共人同群”,横批“人恶于鬼”。若不是背负有极大的冤情,鲁天恵写不出这样的对联。
目前这个案件已由陕西高院正式立案复查。是否应当再审改判,不是看申诉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证据来证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而是看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得出原审判决结论,综合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在被告,申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同样不在申诉人。接下来,我们会持续代理此案申诉,哪怕花上几年时间也在所不惜。正义不来,我们不散。
‘拾’ 什么是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制作的书面处理结论。可以分为有罪科刑和有罪免刑判决书两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制作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