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想问一下现在中国有没有那个叫安乐死的,就是人病的很痛苦可不可以用这种方式结束生命,是病人自己要求
有,在医院,不过一般不会轻易给的,就算真的有情况,只会给一定的数量,不会很多。
⑵ 请问中国哪个地方可以实行安乐死

不同药物效果不同
如果能够挽救自己狗狗的生命,很多饲主就算花费再多的金钱也没有怨言,但是总有些时候也是人力不可为的。有的饲主因为狗狗的救治机会渺茫,也不远再看狗狗受苦,就会为其选择安乐。不过很多饲主会疑惑,安乐的时候狗狗是不是真的没有痛苦。所以我们就来说说安乐的一些方式及特点。
一、饱和硫酸镁
硫酸镁的使用浓度为40g/100ml,以1ml/kg体重的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可不出现挣扎就能迅速死亡。这是因为镁离子具有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快速意识丧失和直接抑制延髓的呼吸及血管运动中枢的作用,同时还有阻断末梢神经与骨骼肌接合部的传导使骨骼肌迟缓的作用。
二、戊巴比妥钠
用5%的戊巴比妥钠注射液以1.5ml/kg体重的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即可。幼小动物静脉注射困难时,可以用同等剂量施以腹腔内注射。国外戊巴比妥钠的使用浓度为20%,建议剂量为体重在4.5kg以内用2ml,体重每增加4.5kg,再追加1ml。因深麻醉而引起意识丧失,呼吸中枢抑制及呼吸停止,导致心脏立即停止跳动。这期间,动物因兴奋而变成嗜眠死亡,所以主人无需紧张。
三、氯化钾
用10%氯化钾以0.3-0.5ml/kg体重剂量快速静脉注射即可。钾离子在血中浓度增高,可导致心动过缓、传导阻滞及心肌收缩力减弱,最后抑制心肌使心脏突然停止搏动而死亡。不过如果直接注射氯化钾比较痛苦。所以一般会先麻醉,再使用氯化钾,这样狗狗就感觉不到了。
四、吸入
处死箱:二氧化碳浓度要高,至少40%,最好70%。二氧化碳释放的方式和箱内的浓度,犬和猫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应激状态。将动物置入箱内前先充气能改善效果。尤其适用于猫,浓度大于60%时,猫于90s内丧失知觉,于5分钟内死亡,不过国内基本上没怎么看到用这种方式。
⑶ 中国有没有安乐死
中国目前不支持安乐死,在目前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受刑罚调整,属于犯罪行为。
⑷ 网上有安乐死的,这些都是真货吗为什么没有人管管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安乐死"犹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⑸ 安乐死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1、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2、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3、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4、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了其他省份。不过九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5、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6、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7、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比利时众议院以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2013年12月,比利时参议院已通过该法案。比利时国王菲利普未来数周内将签署该法案,比利时将在此后成为全球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国家。
8、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允许医助死亡,即安乐死的法案。加拿大司法部长乔迪·威尔逊-雷布尔德称,该法案将允许能够负责的成年人在难以忍受重病、不治之症带来的痛苦的情况下,选择平静地离开,而不再等待死亡、痛苦和恐惧,当地已有超过20人根据该法律接受了安乐死。

(5)中国哪个黑市有安乐死扩展阅读
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ί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死”无统一的定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
按病人要求,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
被动安乐死是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⑹ 中国有没有安乐死
中国没有安乐死,因为在当前法律上没有被许可。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⑺ 哪些省份可以安乐死
中国没有
⑻ 国家哪里可以执行安乐死
没有,现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地方能执行安乐死,几年前在云南省进行过一段时期的试点,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