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沒有人知道義大利身份特赦的具體情況
很巧我今天剛看了和這個有關的信息,是說從今年3月底有僱主僱傭你做家庭服務,護理之類的工作,就可以由僱主申請你的大赦居留,但是留學生,宗教人士和旅遊身份是不在被申請范圍內的,所以具體條件我也就不詳細解釋了....
樓主在義大利嗎,可以買一份中文報紙看一下,那上邊解釋的很詳細的.看來留學生轉身份還是要找到正式的工作吧
⑵ 義大利大赦期間強奸搶劫都是什麼處罰
義大利:「刑法之鄉」的赦免制度
2014年04月22日 18:38
來源:法制日報
用微信掃描二維碼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0人參與 0評論
赦免制度系現代刑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犯罪與刑罰消滅的重要理由。被譽為「刑法之鄉」的義大利,其現行刑法施行於1931年(由時任總統墨索里尼於1930年簽署公布),其中也同樣規定了赦免制度。
原標題:義大利:「刑法之鄉」的赦免制度
□王恩海
赦免制度系現代刑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犯罪與刑罰消滅的重要理由。被譽為「刑法之鄉」的義大利,其現行刑法施行於1931年(由時任總統墨索里尼於1930年簽署公布),其中也同樣規定了赦免制度。
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一樣,義大利的赦免制度同樣可以區分為大赦與特赦兩種。
《義大利刑法》第151條規定了大赦,是刑法總則第六章「犯罪和刑罰的消滅」第一節「犯罪的消滅」的組成部分。
根據該條規定,義大利大赦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使犯罪消滅和使刑罰消滅,前者稱之為免罪性大赦,後者稱之為免刑性大赦。免罪性大赦中的「犯罪」,僅僅限於在大赦令發布的前一天已經完成的犯罪(除非大赦令另外規定了日期),在赦免案提出後實施的犯罪,不在赦免范圍。免刑性大赦則針對已經在接受刑罰處罰的罪犯,這里的「刑」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與免罪性大赦既免罪又免刑不同的是,免刑性大赦僅僅針對已經生效的刑罰,犯罪的其他法律後果,如作為構成累犯或不得適用緩刑的條件則依然存在。
無論是免罪性大赦還是免刑性大赦,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僅僅適用於符合大赦條件的各單項犯罪,因此,犯有數罪的被告人或罪犯,並不會因逢有大赦而完全免除該單項犯罪之外其他犯罪的法律後果。
除此之外,義大利刑法還明確規定,大赦可以附加條件或者義務,例如,不得因大赦而免除因犯罪而產生的民事義務,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是被告人或者罪犯可以放棄國家給予的赦免,對此,理論上的常見解釋理由是被告人或者罪犯認為自身清白,完全無辜,一旦認可大赦,則意味著認可法院的判決。
為打擊嚴重犯罪,義大利的大赦並不針對如下情形:累犯、慣犯、職業犯和傾向犯,除非大赦令對此作出了不同規定。
《義大利刑法》第174條規定了特赦,是刑法總則第六章「犯罪和刑罰的消滅」第二節「刑罰的消滅」的組成部分。
根據該條規定,特赦的內容是免除已判處的全部或部分刑罰或者將其改變為法律規定的其他種類的刑罰,但這僅僅限於主刑,並不會使附加刑消滅,除非有關命令作出了不同規定。同時,特赦並不使處罰的其他刑事效果消滅。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特赦只能在根據數罪並罰的規定對刑罰進行累計後適用一次。
與大赦相同的是,其所針對的犯罪也僅限於在特赦令發布的前一天已經完成的犯罪,除非特赦令另外規定了日期,特赦同樣可以附條件或義務,同樣不適用於累犯、慣犯、職業犯和傾向犯等情形,除非特赦令對此作出了不同規定。
赦免的程序問題則由《義大利憲法》(系戰後修訂,於1948年1月1日生效)規定。根據《義大利憲法》的規定,赦免的權力歸屬於立法機關,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才能頒布,而且這種法律的每一條和最終結果,都必須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批准,參眾兩院通過赦免令後,由總統予以簽署發布。同時,《義大利憲法》第75條規定,對大赦和特赦事項,不得進行全民公決。
縱觀義大利刑法關於赦免制度的規定,可以發現,其大赦有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之分,前者可以消除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的某些犯罪的法律後果,後者只對已被判刑的罪犯適用,只具有免除刑罰的效力,但不產生免除犯罪的作用,同時,免刑性大赦既針對主刑,也針對附加刑,但不涉及犯罪的其他法律後果。特赦以特定個人為適用對象,以被判處刑罰的有罪判決已經發生效力為適用條件,與免刑性大赦不同的是,其僅僅限於主刑,不包括附加刑
⑶ 義大利大赦
自己是可以辦的,但是要5年的合法居留,一年的稅收在2W歐元以上,當然還要住家合同,最好家裡有小孩或者老年人。
話又說回來,自己辦也是很麻煩的,這次主要針對的還是義大利人的擔保,移民的條件要苛刻點。
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問我,我比較熟悉這方面。
⑷ 國外的朋友,目前我是義大利黑工,好像要獲得居留只有大赦和勞工申請2種途徑,具體什麼
大赦就是對非法移民的大赦,不管你是什麼人都可以給你權利留在義大利。勞工申請就是申請短時期的工作簽證,歐洲的一般是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