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國家和歐盟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爾他、塞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② 世界三大經濟體系是什麼
世界三大經濟體系分別是歐洲聯盟(簡稱歐盟)、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和北美自由貿易區。
1、歐洲聯盟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目前歐盟共有28個成員國。
2、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立之初是一個區域性經濟論壇和磋商機構,是亞太地區最高級別的政府間經濟合作機制。它在推動區域貿易投資自由化,加強成員間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14年9月,亞太經合組織共有21個正式成員和三個觀察員。
3、北美自由貿易區由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3國組成,三國於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達成一致意見,並於同年12月17日由三國領導人分別在各自國家正式簽署,自由貿易區內的國家貨物可以互相流通並減免關稅,而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則仍然維持原關稅及壁壘。
(2)義大利與哪些國家簽訂自貿區擴展閱讀
三大經濟體系成立的宗旨
1、保持組織區域經濟的增長和發展。
2、促進組織成員間經濟的相互依存。
3、加強開放的多邊貿易體制。
4、減少區域貿易和投資壁壘,維護本地區人民的共同利益。
5、促進世界自由貿易區合作,做自由貿易區的推動者。
6、促進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確保基本價值觀,加強國際合作。
③ 中國目前與多少個國家簽訂了自貿協定
包括中國—喬治亞、中國—韓國、中國—冰島、中國—秘魯、中國—紐西蘭、中國—巴基斯坦、中國—澳大利亞、中國—瑞士、中國—哥斯大黎加、中國—新加坡、中國—智利、中國—東盟十國以及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
此 外,正在談判的自貿區協定有中國—海合會(指海灣合作委員會,包括沙特、科威特、阿聯酋、阿曼、卡達和巴林)、中日韓、中國—斯里蘭卡、中國—馬爾代 夫、中國—以色列、中國—挪威。與尼泊爾、孟加拉、摩爾多瓦等國家開展自貿協定的聯合可行性研究。此外,我們還與巴基斯坦、與新加坡已經有了自貿協定,現 在開展新的自貿協定升級的談判。
④ 14國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自貿區都有哪些國家
你說的是RCEP的話,分別是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加起來15個,減去中國剩下14國。
⑤ 中國與哪些國家和地區建立自貿區
隨著中國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國際化程度持續加深,近年來中國自貿區朋友圈不斷擴容。這不僅極大促進了中國的國際貿易和投資,這種「以開放促改革」的作法也有力推動了國內經濟的轉型升級。
目前,中國在建自貿區19個,涉及32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已簽署自貿協定14個,涉及22個國家和地區,分別是中國與東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紐西蘭、智利、秘魯、哥斯大黎加、冰島、瑞士、韓國和澳大利亞的自貿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的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EPA),以及大陸與台灣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除韓國、澳大利亞以外,自貿協定均已實施。
⑥ 中國和哪些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將要簽署的有哪些國家
目前,我國正與五大洲的28個國家和地區建設15個自由貿易區,已簽署10個自由貿易協定,分別是:中國與東盟、新加坡、巴基斯坦、紐西蘭、智利、秘魯、哥斯大黎加的自貿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的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以及大陸與台灣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除與哥斯大黎加的自貿協定外,其他9個自貿協定已經開始實施。正在與海灣合作委員會、澳大利亞、挪威、冰島、瑞士商建5個自貿區。此外,完成了與印度的區域貿易安排聯合研究,結束了與韓國的自貿區聯合研究,正在開展中日韓自貿區官產學聯合研究。
⑦ 中國與哪些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摘要 目前,我國已簽訂15個自貿區協定,涉及23個國家或地區,包括中國—喬治亞、中國—韓國、中國—冰島、中國—秘魯、中國—紐西蘭、中國—巴基斯坦、中國—澳大利亞、中國—瑞士、中國—哥斯大黎加、中國—新加坡、中國—智利、中國—東盟十國以及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
⑧ 我國的自貿區是面對哪些國家
我國的自貿區主要是為了兌現加入WTO的承諾,面對的國家也就是WTO的161個成員:
黑山 2012年4月29日[13]
馬里 1995年5月31日
馬達加斯加 1995年11月17日
馬爾他 1995年1月1日
馬來西亞 1995年1月1日
馬拉維 1995年5月31日
馬爾地夫 1995年5月31日
馬其頓 2003年4月4日
韓國 1995年1月1日
阿聯酋 1996年4月10日
阿根廷 1995年1月1日
阿曼 2000年11月9日
阿爾巴尼亞 2000年9月8日
越南 2007年1月11日
尚比亞 1995年1月1日
貝南 1996年2月22日
西班牙 1995年1月1日
蒙古 1997年1月29日
葡萄牙 1995年1月1日
薩摩亞 2012年5月10日[13]
薩爾瓦多 1995年5月7日
菲律賓 1995年1月1日
賴索托 1995年5月31日
莫三比克 1995年8月26日
荷蘭 1995年1月1日
英國 1995年1月1日
蘇利南 1995年1月1日
芬蘭 1995年1月1日
肯亞 1995年1月1日
寮國 2013年2月2日
美國 1995年1月1日
羅馬尼亞 1995年1月1日
緬甸 1995年1月1日
納米比亞 1995年1月1日
約旦 2000年4月11日
立陶宛 2001年5月31日
突尼西亞 1995年3月29日
秘魯 1995年1月1日
象牙海岸 1995年1月1日
科威特 1995年1月1日
萬那杜 2012年8月24日[14]
瑞士 1995年7月1日
瑞典 1995年1月1日
玻利維亞 1995年9月12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1995年3月1日
牙買加 1995年3月9日
愛沙尼亞 1999年11月13日
愛爾蘭 1995年1月1日
澳大利亞 1995年1月1 日
海地 1996年1月30日
宏都拉斯 1995年1月1日
辛巴威 1995年3月5日
泰國 1995年1月1日
波蘭 1995年7月1日
法國 1995年1月1日
沙烏地阿拉伯 2005年12月11日
湯加 2007年7月27日
模里西斯 1995年1月1日
茅利塔尼亞 1995年5月31日
比利時 1995年1月1日
歐盟[10] 1995年1月1日
喬治亞 2000年6月14日
格瑞那達 1996年2月22日
柬埔寨 2004年10月13日
智利 1995年1月1日
日本 1995年1月1日
紐西蘭 1995年1月1日
新加坡 1995年1月1日
斯里蘭卡 1995年1月1日
斯洛維尼亞 1995年7月30日
斯洛伐克 1995年1月1日
史瓦濟蘭 1995年1月1日
斐濟 1996年1月14日
汶萊 1995年1月1日
摩洛哥 1995年1月1日
摩爾多瓦 2001年7月26日
捷克 1995年1月1日
挪威 1995年1月1日
拉脫維亞 1999年2月10日
索羅門群島 1996年7月26日
義大利 1995年1月1日
德國 1995年1月1日
希臘 1995年1月1日
蒲隆地 1995年7月23日
布吉納法索 1995年6月3日
巴西 1995年1月1日
巴林 1995年1月1日
巴拿馬 1997年9月6日
巴拉圭 1995年1月1日
巴布亞紐幾內亞 1996年6月9日
巴貝多 1995年1月1日
巴基斯坦 1995年1月1日
尼泊爾 2004年4月23日
尼日 1996年12月13日
奈及利亞 1995年1月1日
尼加拉瓜 1995年9月3日
安地卡及巴布達 1995年1月1日
安哥拉 1996年11月23日
孟加拉國 1995年1月1日
委內瑞拉 1995年1月1日
奧地利 1995年1月1日
多米尼加 1995年3月9日
多米尼克 1995年1月1日
多哥 1995年5月31日
墨西哥 1995年1月1日
塞席爾 2015年4月26日
塞普勒斯 1995年7月30日
獅子山 1995年7月23日
塞內加爾 1995年1月1日
塔吉克 2013年3月2日
埃及 1995年6月30日
坦尚尼亞 1995年1月1日
蓋亞那 1995年1月1日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995年1月1日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1996年2月21日
聖露西亞 1995年1月1日
土耳其 1995年3月26日
喀麥隆 1995年12月13日
哥斯大黎加 1995年1月1日
哥倫比亞 1995年4月30日
吉布地 1995年5月31日
吉爾吉斯斯坦 1998年12月20日
古巴 1995年4月20日
厄瓜多 1996年1月21日
瓜地馬拉 1995年7月21日
印度 1995年1月1日
印尼 1995年1月1日
盧森堡 1995年1月1日
盧安達 1996年5月22日
卡達 1996年1月13日
波札那 1995年5月31日
南非 1995年1月1日
匈牙利 1995年1月1日
加彭 1995年1月1日
迦納 1995年1月1日
加拿大 1995年1月1日
剛果(金) 1997年1月1日
剛果(布) 1997年3月27日
列支敦斯登 1995年9月1日
幾內亞比索 1995年5月31日
幾內亞 1995年10月25日
冰島 1995年1月1日
甘比亞 1996年10月23日
克羅埃西亞 2000年11月30日
保加利亞 1996年12月1日
俄羅斯 2012年8月22日
維德角 2008年7月23日
貝里斯 1995年1月1日
以色列 1995年4月21日
亞美尼亞 2003年2月5日
葉門 2014年6月26日
查德 1996年10月19日
烏拉圭 1995年1月1日
烏干達 1995年1月1日
烏克蘭 2008年5月16日
丹麥 1995年1月1日
中非 1995年5月31日
中國香港[11] 1995年1月1日
中國澳門[12] 1995年1月1日
中國 2001年12月11日
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2002年1月1日
⑨ 世界自貿區有哪些
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FTZ 是指由國家指定的交易貿易區,比世貿組織相關規定更加優惠的貿易安排;[1] 在主權國家或地區的關境內外,劃出特定的區域,准許外國商品豁免關稅自由進出。實質上是採取自由港政策的關稅隔離區。狹義僅指提供區內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貨物的進口豁免關稅的地區,類似出口加工區。廣義還包括自由港和轉口貿易區。
名稱及國家:
1、傑貝阿里自由區
迪拜
2、新型自由貿易區
尼泊爾、孟加拉國、不丹、馬爾地夫、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印度
3、獨聯體成員國多邊自由貿易區
獨聯體成員國
4、中日韓自由貿易區
中國、日本、韓國
5、北美自由貿易區(簡稱NAFTA)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
6、美洲自由貿易區(簡稱FTAA)
阿根廷、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巴哈馬、巴拉圭、巴拿馬、巴西、秘魯、玻利維亞、多明尼加、多米尼克、厄瓜多、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格瑞那達、海地、加拿大、美國、墨西哥、尼加拉瓜、薩爾瓦多、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蘇利南、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瓜地馬拉、委內瑞拉、烏拉圭、牙買加、智利、蓋亞那、貝里斯、古巴 、加勒比
7、中歐自由貿易區(簡稱CEFTA)
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8、東盟自由貿易區(簡稱AFTA)
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汶萊、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
9、歐盟與墨西哥自由貿易區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墨西哥
10、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
中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汶萊、越南、寮國、緬甸和柬埔寨 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 巴拿馬、科隆
11、德國漢堡自由貿易區
德國
12、美國紐約1號對外貿易區
美國
1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中國上海
⑩ 中國自由區的發展過程
保稅區作為中國大陸開放度最大、開放層次最高,直接與國際市場接軌的「經濟實驗區」,實行的是全新的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保稅區的發展是和經濟體制改革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設立保稅區是我國在開辦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之後的又一重大改革舉措。與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相比,保稅區的市場化程度更高,和國際接軌的要求也更高。現代經濟是全球化的經濟,又是法治化的經濟。國際上主流市場經濟的發展無不是由成熟的法治為其保障。作為我國市場化程度最高的保稅區,其發展對法治的要求也應該是相當高的,保稅區建設與法治之間具有密切的關系。
我國已於2001年12月入世,在WTO體制下,如何進一步推進保稅區建設是一個全新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保稅區建設,既需要硬體方面的建設,更需要軟體方面的建設,而在軟體方面的建設中,法治建設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保稅區建設對於我們正在進行的全國法治建設的宏偉工程來講,也將是一個極好的實驗基地和突破領域,搞好保稅區以及將來的自由貿易區的法治建設將對我國整個法治建設的宏偉藍圖起到示範和推動作用。
1.法治是自由貿易區建設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一種由法律作為社會最高統治權威的社會治理模式,其具有突出的民主性、穩定性和合理性的優點,由此也決定了法治對於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這已為無數的歷史史實所證明。自由貿易區作為現代社會發展中一種「境內關外」的特殊經濟區域,其發展目標是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自由貿易區。現代市場經濟無一不是高度發達的法治社會,因此,建設現代化的自由貿易區,沒有高度發展的法治作為制度保障是不可能成功的。
從理論的角度來講,法治對於自由貿易區建設的制度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治可以保障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正確方向。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方向可以從政治方向和經濟方向兩個方面來論述。從政治方向來講,我們所建立的自由貿易區是社會主義的自由貿易區,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脫離了這個總的政治方向,自由貿易區建設就會走上邪路,就會發展到自己的反面。而要確保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正確政治方向,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如行政的方式、道德說教的方式等,但最重要、最強有力的方式是法治方式,即通過立法的方式把自由貿易區的政治方向予以明確,並通過各級立法和執法、司法活動把這一基本政治方向貫徹到自由貿易區建設的各個方面,從而確保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正確的政治方向。我國保稅區建設的經濟方向是自由貿易區。保稅區與自由貿易區在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運作方式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要保障我國的保稅區順利地從保稅區轉向自由貿易區,需要立法、執法、司法以及工商、稅務、海關、金融、外貿等各個領域、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而要保障這些部門政策的統一和各實際執法部門的通力協作就必須採取法治的方式,而不能採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法治以其獨特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可以順利實現保稅區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運作方式的轉換,可以順利地各管理部門政策的協調統一和各實際執法部門的通力合作。
(2)法治可以把自由貿易區建設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法律化,保障自由貿易區健康發展。自由貿易區建設在我國是新事物,特別是在WTO體制下如何進一步推進自由貿易區健康發展更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因此,需要通過實踐探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制度。這些政策、措施和制度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具有無法估量的價值,必須通過法律化的方式將其固定、穩定,並通過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強制性來保證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夠在自由貿易區的建設中進一步予以完善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整體都具有摸著石頭過河的特徵,也具有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的特徵,這一特徵在我國保稅區建設中也是十分突出的,我國保稅區的立法也是在國家原則性的政策下首先由各地制定地方性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然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予以提升,最終由中央通過行政法規或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和穩定,從而使保稅區以及將來的自由貿易區法治建設在漸進中予以推進。
從實踐的角度來講,國外類似我國保稅區的自由貿易區和出口加工區都是先由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然後再予以設立,採取「先立法,後設區」的模式,這樣,這些經濟區的運作就比較規范,實際效果也比較明顯。而我國的做法是在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先建立保稅區,保稅區建立以後,也沒有中央一級權威的立法對其予以規制,只有部委和地方省市一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其予以調整。這樣就使得保稅區的運作很不規范,相關部門針對保稅區制定的制度不盡協調,在管理體制、優惠政策、海關監管等方面各保稅區的做法都不盡一致,弱化了保稅區在整個市場經濟體系中應有的作用。
自由貿易區的建設需要法治的保障,需要健全的立法、執法、司法機制的保障。法治在國外自由貿易區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美國制定了《美國對外貿易區委員會通用條例》,土耳其制定了《土耳其自由貿易區法》,智利制定了《智利自由貿易區法》,韓國制定了《韓國自由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歐共體海關法典》也有自由貿易區的相關規定,《京都公約》也專門對自由貿易區作了規定,等等。因此,為了推進我國自由貿易區建設的進程,為了在WTO體制下更快的發展自由貿易區,就必須加快自由貿易區法治建設的步伐,而最急迫的則是制定一部統一調整自由貿易區各種社會關系的中央級的行政法規或法律。
2.自由貿易區建設是法治的突破口
自由貿易區法治水平的提高有助於提升我國社會整體的法治水平。雖然黨和國家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但是目前我國社會整體的法治水平還比較低,自由貿易區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示範區,在法治建設方面,也可以發揮其輻射和示範功能,其法治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進我國社會整體法治水平的提升。具體來講,自由貿易區發揮這種示範區和突破口功能的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自由貿易區高度的開放性和自由性為引進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優越條件。自由貿易區是高度開放的區域,對世界所有國家開放;自由貿易區是高度自由的區域,基本上不受到海關的監管;自由貿易區是高度發展的區域,與世界經濟高度接軌。這些優越條件可以使得自由貿易區可以更加容易地借鑒和吸收國外反映市場經濟一般規律的先進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由此也就導致了自由貿易區的法治建設總體水平可以走在全國的前列。自由貿易區法治建設的這種超前性和探索性必然會對全國的法治建設起到一種示範和引導的作用,而且自由貿易區的成功經驗可以推廣到全國,自由貿易區的失敗教訓可以為全國所避免,由此,自由貿易區充分發揮了我國法治建設實驗基地和示範區域的重要作用。
(2)自由貿易區憑借其獨特的優勢地位可以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突破口。我國法治建設是前無古人的偉大歷史工程,雖有西方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但鑒於我國與西方在基本社會制度、歷史傳統、地理環境等基本條件的不同,如何借鑒以及如何探索適合我國特殊國情的法治建設模式一直是困擾我國改革者和決策者們的一大難題,而自由貿易區建設則很可能成為一個突破口。自由貿易區在保持我國國情特色的前提下,更多地與西方法治建設發達國家相接近,它實際上是界於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之間,因此,就更容易發揮這種中介作用,首先進行借鑒和探索法治建設模式的實驗,這將比全國直接借鑒和探索來得容易。其次,自由貿易區地區面積不大,進行實驗的成本和風險與全國相比,相對較小,再加上自由貿易區數量眾多,可以分別探索不同的法治建設的模式,從而為全國法治建設模式的選擇提供了參照和比較的對象。美國法官布蘭代斯有一段常被人引用的話:「如果某個州的人民願意,就可以把自己這個州作為實驗室,進行新的社會和經濟的試驗,而對這個國家的其他州都毫無危險。這是聯邦制令人高興的事情之一。」[29]布蘭代斯法官這里論述的美國聯邦制的優點同樣適用於自由貿易區進行法治建設的創新與實驗。再次,自由貿易區監管相對寬松,進行法治建設實驗的阻力和障礙較小,更容易推陳出新、與時俱進。自由貿易區的這些得天獨厚的優越條件完全可以充當我國法治建設突破口的重任,這將是我國的自由貿易區在發揮經濟建設作用的同時所發揮的一項其意義決不壓於經濟建設作用一大歷史作用,自由貿易區的法治實驗將在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上寫下庄嚴的一章。
三、WTO體制下中國自由貿易區的發展前景
我國保稅區的主要優勢體現在關稅、許可證和配額等方面。加入WTO以後,我國的關稅水平將大幅度削減,這樣將削弱保稅區的「保稅效應」;隨著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的實行,保稅區在許可證和配額方面的優勢也將大大減少;國民待遇原則的實行,使得保稅區專門針對外商制定的優惠政策面臨進一步的調整。[30]從WTO的相關規定來看,加入WTO以後,保稅區的發展確實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但通過分析WTO關於邊境貿易、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等區域安排的規定及WTO的宗旨,我們又可以看到,將保稅區改造為國際上通行的自由貿易區,使其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運作,仍有極大的發展空間。
關貿總協定第24條是總協定的一個重要例外條款,主要是針對各種區域安排的。區域安排主要表現為邊境貿易安排、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該條第3款規定:「本協定的各項規定,不得阻止:(甲)任何締約國為便利邊境貿易對毗鄰國家給予某種利益;(乙)毗鄰的理雅斯得自由區的國家,對與這一自由區進行貿易給予某種利益,但這些利益不能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締結的和平條約相抵觸。」的里雅斯得自由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於1947年成立的,該自由區曾一度由聯合國負責監督和保護,1954年,美國、英國、義大利和南斯拉夫四國又簽訂倫敦協定,將該自由區分歸義大利和南斯拉夫。總協定關於關稅同盟規定為:「關稅同盟應理解為以一個單獨的關稅領土代替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關於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的自由貿易區,總協定第24條第8(乙)款規定:「自由貿易區應理解為兩個和兩個以上的關稅領土所組成的一個對這些組成領土的產品的貿易,已實質上取消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的集團。」自由貿易區只是在組成此等區域的成員國間消除關稅和其他貿易限制措施,不要求各成員國對非成員國的貿易實施統一的關稅制度和貿易規章。自由貿易區只是在地區內實行貿易自由化。如歐共體共同市場、美-加-墨自由貿易區等。區域安排的目的是在有關國家間建立一種較為緊密的集團關系,在集團內部確立一套優惠貿易的規則和制度,促進相關國家間的自由貿易和經濟的一體化。區域安排在表面上是背離總協定的各項義務的,尤其是最惠國待遇條款;但總協定的區域安排有其明確的理論作指導。總協定第24條第4款指出:此等安排能「發展各國之間經濟的一體化」,「擴大貿易的自由化」。[31]
從亞當·斯密到大衛·李嘉圖、約翰·斯圖亞特·密爾,都意識到自由貿易對一國及全球經濟發展的重大意義。但在貿易實踐中,又有許多阻礙自由貿易的障礙,這也是設立世界貿易組織(關貿總協定)的重要原因,國際社會力圖通過國家和地區間的協調促進全球貿易的自由化。以上提到的各種區域安排有助於該區域貿易的自由化,這和WTO促進貿易自由化的宗旨是一致的,因此WTO容許這些區域安排的存在。
由上可知,WTO對國家間設立自由貿易區是鼓勵的。國家和地區間設立的自由貿易區具有促進貿易自由化的作用,一國內部設立的自由貿易區也有促進貿易自由化的作用;加之WTO在邊境貿易部分,對的里雅斯得自由區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WTO對一國內部設立的自由貿易區也是持肯定態度的。一國加入WTO,對其自由貿易區的發展並沒有阻礙作用,而是得到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全球自由貿易區數量最多的美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美國擁有全球數量最多的自由貿易區。美國對外貿易區[32]的建立和促進自由貿易發展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在《對外貿易區法》頒布之前,手續繁瑣的退稅制度(Drawback)和其他海關障礙,加之當時的經濟大蕭條(Depression),嚴重阻礙了美國轉口貿易(Re-export)的發展。為了改變這一不利局面,在紐約州眾議員賽勒(Cellar)的提議下,1934年5月29日美國國會制定了《對外貿易區法》。當時的立法意圖是,該法的通過對增加投資、提高就業率、提高美國商品在國際上的地位、發展海運業等都會有所促進。[33]但在其後的16年間,對外貿易區的發展基本上處於休眠狀態。關貿總協定的締結,為美國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提供了機遇。1950年,美國國會通過《對外貿易區法》的修正案,容許在區內進行製造加工活動。這以後,美國自由貿易區的發展仍不夠景氣,1950年到1960年間,自由貿易區對商業的實際價值還是不大。這期間,多輪關貿總協定談判結果的達成使得全球貿易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關稅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由於關稅減讓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在有些情況下,進口中間產品的稅率較高,而進口最終成品的稅率比較低。[34]這樣,對於國內生產者而言,和國外競爭者相比,將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在美國對外貿易區協會(NAFTZ)的推動下,美國海關當局於1980年4月12日作出裁定,同意對外貿易區協會的主張,允許用美國的零部件和外國原材料裝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於征稅。[35]這一裁定作出後,在上一世紀80年代吸引了160多個新的加工項目。自此以後,對外貿易區成為許多地區發展經濟的重要工具。結果導致對外貿易區的數量以驚人的速度激增。據美國商業部對外貿易委員會2000財政年度的統計數字,在對外貿易區從事就業的雇員約有340,000人;全美共有237個一般的對外貿易區,406個對外貿易分區;大約有2,420個公司使用對外貿易區;商品在區內增加的價值為2,380億美元;從對外貿易區出口的商品價值為150億美元;進入對外貿易區的商品,64%的是國內的商品。由此可見,美國的對外貿易區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促進投資、增加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在美國經濟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36]美國對外貿易區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認為,美國的自由貿易區將適應時代的變化,迎接新的挑戰,進而為提升美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作出貢獻![37]
此外,從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自由貿易區的發展來看,設立自由貿易區的優點是明顯的。自由貿易區對實行出口導向戰略(export-led trade policies),推動出口的增加,吸引外資,增加外匯收入,推進工業發展有重要作用;自由貿易區可以作為市場經濟的實驗室,發展中國家國內的公司通過與外國公司的接觸與聯系,可以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進而對區外的公司產生影響;自由貿易區可以增加就業機會;自由貿易區對於保持和促進當地的經濟活力,維護經濟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38]當然,自由貿易區的實際運行效果如何及其存在的缺點也引起了人們的注意。
由上可知,加入WTO,對於中國自由貿易區的發展仍有很好的前景。首先,關稅減讓、取消數量限制等也是有限度、有例外的,並不是全部一次性減讓或取消,自由貿易區在這方面的優勢仍然存在。其次,關稅減讓在具體結構上有其特色,一國可以根據本國的生產能力和對外貿易政策制定針對自由貿易區的相關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發揮自由貿易區的作用。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最後,WTO的宗旨、原則與發展自由貿易區並不違背,WTO的一系列要求可以改善自由貿易區的投資環境,以吸引中外投資者;同時,對於WTO要求分階段履行的義務,可以在自由貿易區先進行試點,待時機成熟後在全國推廣。總之,根據WTO的原則、宗旨及具體規定,加之相關國家的實踐,我們認為,將我國已存在的保稅區改造為自由貿易區,在WTO的框架下,其發展空間仍然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