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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中國政府的各級構成

發布時間:2022-04-28 11:28:06

A. 中國政府的結構

中國政府組織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

外交部 國防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國防科工委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監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國資委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環保總局 民航總局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體育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統計局 林業局 食品葯品監管局 知識產權局 旅遊局 宗教局 參事室 國管局

國務院辦事機構(4個)

僑辦 港澳辦 法制辦 國研室 * 台辦 * 新聞辦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

新華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發展研究中心 行政學院 地震局 氣象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電監會 社保基金會 自然科學基金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1個)

信訪局 糧食局 煙草局 外專局 海洋局 測繪局 郵政局 文物局 中醫葯局 外匯局 煤礦安監局

* 檔案局* 保密局(* 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中央政治局常委是黨的領導核心,其作用可參考黨章.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中央政治局,全稱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領導機構,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全會閉會期間,代行中央委員會職責。

中央政治局是黨的中央組織和中央領導機構的組成部分。1927年4月黨的五大開始設立。五大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及中央正式委員若幹人組織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並選舉正式中央執行委員若幹人為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候補政治局委員參加政治局會議時,只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正式政治局委員離職時候補政治局委員依次遞補。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幹人組織中央常務委員會處理黨的日常事務。黨的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十二大以來的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央政治局要定期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實行集體領導原則,中央政治局會議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必須忠實地貫徹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中央政治局決定的有關中央領導機構人員變動和作出的有關黨內重大問題的決定,須經中央委員會全會予以追認。

B. 現代我國政府的組成

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的組成
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按照「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公共服務平台型政府理念,機構精而簡,切實高效,政令高速暢通。政府部門應由15個部委組成,如下:
1.內政部:負責民政、民族、農民、農村、宗教、港澳台辦等的事務。
2.科技部:負責國家科技戰略規劃與實施,由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社科院、知識產權、發展與改革研究中心等組成。是國家跨越式發展的戰略部門。
3.金融部:負責國家金融、銀行、基金、證卷、外匯等的事務,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核心部門。
4.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及其保障、就業、人口計劃生育等的事務工作,是以人為本,人才強國的重要實施部門。
5.教育部:負責培養國家棟梁,提升全民素質。百年大計的首要部門。
6.產業部:負責農業、工業、商業、通訊、信息、航天、水利、電力、能源、環保、旅遊等一切產業經濟的事務。是國家經濟活動的最主要部門。
7.交通部:負責民航、鐵道、公路、水運、管道等交通運輸的規劃實施及管理事務。
8.財政部:負責國家財政收支運營、稅收、工商、統計等事務。
9.外交部:負責國家外交事務。
10.公安部:負責國家內部安全、生產安全監督、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等事務。
11.衛生部:負責疾病防疫、食品葯品衛生檢驗檢疫等事
12.商務部:負責國家對內對外貿易、海關等事務。
13文體部:負責文化和體育、新聞傳媒、出版等方面的事務,文化與體育越來越緊密。
14.司法部:是國家檢察機關,負責監督和指導國家法律、監獄執行刑罰等事務,負責國家法制建設。
15.國防部:負責國家國防軍事相關事務,國家主席擁有最高指揮權,但其地位不宜放得過高,否則容易顛覆國家政權。畢竟軍隊是人民的軍隊,該機構理應是人民政府管理的特殊部委。
16.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層級少、省直管縣/市」的行政理念,分為省/都/特別行政區、縣/市兩級,加上中央一級,國家就只有三級,符合國際慣例。省、縣/市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成部委相應的設立廳/局。

我國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

C. 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是怎樣構成的

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 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元首——國家主席;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國家軍事領導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1、性質和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9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因此,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享有對國家武裝力量的決策權和指揮權。
2、組成和任期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全國人大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組成人員。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從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從事武裝力量組織和管理的國家機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
3、領導體制
現行憲法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有權對中央軍事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最後決策。主席負責制並不否定民主集中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在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之前,必須進行集體研究和討論,然後再集中正確的意見作出決策。同時,實行主席負責制還因為現代化戰爭要求機動、靈活,瞬息萬變,因此,國家最高軍事指揮機關必須具備應付各種復雜軍事局面的能力,以便對各種突然出現的軍事動向作出果斷、迅速的反應。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一)性質與任務 1.性質。我國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2.任務。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通過全部審判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組織體系與職權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由以下法院組成: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森林法院等。 我國現行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表明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不是領導關系,而是監督關系。憲法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能夠依法獨立進行審判。根據這一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揮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如何進行審判,只能對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是否正確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監督。這種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人民法院按照上訴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及死刑復核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具體案件的監督,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職權包括:(1)一審管轄權,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或者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第一審案件(主要是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上訴管轄權,審判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3)審判監督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4)司法解釋權,對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5)死刑核准權,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和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之外的死刑案件。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中: (1)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一審管轄權,審判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審案件;②庭外處理權,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案件;③調解指導權,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2)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一審管轄權,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確認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②上訴管轄權,審判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③審判監督權,監督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省級人民檢察院分院、省轄市及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基層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 (3)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①一審管轄權,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②上訴管轄權,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③審判監督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省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④死刑核准權,核准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其核準的死刑案件(即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 3.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它們是設在特定部門或者針對特定案件而設立,受理與設立部門相關的專業性案件的法院。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目前我國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軍事法院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軍內的最高級)、大軍區及軍兵種軍事法院(相當於中級層次)、軍級軍事法院(基層級)三級,軍事法院負責審判軍事人員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設一級,設立在廣州、上海、武漢、天津、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當於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轄民事主體之間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的專門人民法院,分為二級:一是在鐵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二是在鐵路管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負責審判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起訴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 森林法院的任務是保護森林,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嚴重責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層森林法院一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一)性質、地位與任務 1.性質。我國現行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從當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實踐來看,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刑法實行監督,以及對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等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並包括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活動的事後監督。 2.任務。根據憲法和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衛國家的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行,並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二)組織體系與領導體制 1.組織體系。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由下列檢察機關組成: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 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2.領導體制。根據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雙重從屬制,既要對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又要對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主要表現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罷免或者任免人民檢察院主要組成人員,審議工作報告,進行各種形式的監督等。 檢察系統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領導體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這種垂直領導體制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人事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自治州、設區的市、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2)業務領導。對於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復核改變;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當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困難時,上級人民檢察院應及時給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時可派人協助工作,也可以將案件調上來由自己辦理。 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統一領導與檢察委員會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領導體制。檢察長對檢察機關的工作享有組織領導權、決定權、任免權、提請任免權、代表權等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可以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三)職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立案偵查。即對違反刑法的犯罪案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權。人民檢察院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2.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提起公訴。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並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4.偵查監督。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有權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5.審判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如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6.執行監督。又稱之為「監所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和其他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通過執行機關予以糾正。這種監督還包括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裁定減刑和假釋等活動的監督等。

D. 中國政府的組織機構是怎樣的

中國政府既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機構如下:
(一) 行政機關的縱向結構
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部(委),司(局),處(室)等;
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有廳(局),處(室),科等;
縣級人民政府
鄉(基層)人民政府
(二)行政機關的橫向結構
按職權分為一般許可權機關與專門許可權機關
按行政管理環節分為決策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咨詢機關.

E. 中國行政級別是怎樣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 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 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 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二)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 決定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1985年1月15日國發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區劃應保持穩定。必須變更時,應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的原則,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 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第五條 縣、 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行政公署、 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由依法批准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變更的理由、范圍,隸屬關系,政治經濟情況,人口和面積數字,擬變更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圖,以及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報告和意見。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分級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根據情況分別同民族、人事、財政、外事、城鄉建設、地名等有關部門聯系洽商;在承辦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完整的行政區劃檔案。

第九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傳統型。即側重於地域這一基本要素,顧及歷史傳統因素,所設置的行政區域。這是我國,也是世界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行政區劃建制。一般來說,在這種建制下,相同層級的行政區劃由多大的地域面積及多少行政單位構成,總是基本穩定的。因此,我國各級行政區劃的建制多具有長久的歷史沿革。 2、發展型。即側重於一定區域空間人口聚集這一首要因素,顧及區域經濟發展,所設置的市政區域。與自給自足,封閉的傳統型相對應,這是一種適應社會化、工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生產發展,充分發揮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區劃建制。通常以一定地或空間非農業人口數量、以及地理位置、發展前景作為劃分不同層級市政區域的標准。我國當前大致以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口總數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其中100萬以上者為特大城市;20萬以上,不足50萬者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與此城市人口規模及其他因素相對應,分別設置直轄市行政區域,地級市政區域、縣級市行政區域等。 3、特殊型。即側重於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顧及歷史的和現實的復雜因素,所設置的特殊的行政區域。相對於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區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和特殊建制;相對於一般管理而言,需要採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區域,有工礦區、鹽區、特區等等;相對於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大陸而言,香港、澳門、台灣回歸祖國後,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還會產生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特殊行政區。

F. 中國政府都有哪些組成

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

外交部 國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育部 科學技術部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監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部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國防科工委在內設機構中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檢委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華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版權局局長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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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事機構(4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14個)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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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0個)

國家信訪局(由國務院辦公廳管理)

國家糧食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國家測繪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國家郵政局(由信息產業部管理)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由衛生部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 國家檔案局

* 國家保密局

*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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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總參謀部、總後勤部承擔)

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承擔)

國家邊防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總參謀部承擔)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具體工作由衛生部承擔)

全國綠化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承擔)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教育部單設辦事機構)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在水利部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承擔)

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民政部、總政治部承擔)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具體工作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具體工作由財政部承擔)

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民政部承擔)

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具體工作由人事部承擔)

國家禁毒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民政部)

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

國家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單設辦事機構)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察部)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具體工作由監察部承擔)

主要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有成千上萬個社會團體,它們均依據憲法和法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些社團的分支機構遍布城鄉,聯合和團結全國的職工、青年、婦女以及各界人士,參與國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協調社會公共事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等社會團體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一些社會團體的工作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實行全額財政撥款。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國作家協會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中國法學會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
紀念宋慶齡名譽主席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
黃埔軍校同學會
歐美同學會
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華職業教育社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

G. 中國政府的級別構成是什麼

1、國務院
2、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3、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
4、縣、區、縣級市、自治縣、旗
5、鄉、鎮、街道

H. 中國政府有哪些部門組成,各部門職能是什麼

政府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級政府,其組成部門大致相同也不一完全相相同,同時,政府部門的組成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有因職能調整、轉換而增減情況與合並、分立情況,其職能一般由設立機關授權,同一層級與名稱的部門可能承擔的職能有所不同。

現行中央政府組成部門如下,職能可以自已搜索其部門職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二、國務院辦公廳:

三、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國人民銀行

四、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旅遊局

國務院參事室

六、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七、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社會科學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地震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氣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鐵路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八、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I.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機構

1982年憲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每屆任期5年。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每屆任期5年;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每屆任期 3年。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分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分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任免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的任期相同,與各級人大相同,政府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且並無屆數限制,但實踐中通常也只連任一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 與國務院一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實行首長負責制,目的也在於使行政職責分明。但依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首長對於重大決策問題,同樣要召開會議進行商討,在一定的政府成員間進行民主討論,然後由總理集中權衡利弊,作出決策,並對決策的後果承擔政府責任。這種會議也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則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職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秘書長也參加常務會議 。
領導體制上另一個問題是對上級行政機關和對國務院的責任。比較難於處理的問題是平級國家行政機關間的權責關系,以及國務院各部委與省級人大的關系。從憲法角度看,立法法的實施已部分解決了問題。對於前者,主要指國務院各部委之間、各部委與省級及較大的市級政府之間的關系,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不一致的情況由國務院裁決其適用。後者是指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國務院先行裁決,如果決定適用部門規章,則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立法法的規定把行政機關體系內部關系的處理納入了法治軌道 。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
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權機關,也不設立和召開人大,其任務是執行設立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付的任務,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對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派出機構的性質相當於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所以對它們的監督工作通常由派出機構負責。
行政公署、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法律並不要求必須普遍設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地市合並」、市管縣的體制,已經撤銷了一批地區行政公署,有的縣原設的區和區公所也被撤銷 。

J. 我國的行政機構劃分

我國的政府機構組成包括一級政府及其所屬的政府機構,即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機構採用的是直線職能式結構。我國政府劃分為中央(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四個層次,在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地方則為五個層次,在省與縣之間增加了地級市這個層次。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長、國務院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工作機構包括: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國務院直屬機構(
17個)、國務院工作機構(4)、國務院辦事機構(6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9個)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19個)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9個);地方政府機構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由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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