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哪一年取消死刑的
法律分析:中國至今還有死刑,還未取消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② 中國修改刑法 取消13個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③ 中國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訂版),死刑罪名有46個。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第113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一款、第113條)
3.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第113條)
4.投敵叛變罪(第108條、第113條)
5.間諜罪(第110條、第113條)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第113條)
7.資敵罪(第112條、第113條)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2.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1款)
2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款)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葯罪。(第141條)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條)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4.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25.故意傷害罪(第292條)
26.強奸罪(第236條)
27.綁架罪(第239條)
28.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五、侵犯財產罪(1個)
29.搶劫罪(第263條)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30.暴動越獄罪(第317條)
31.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3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八、貪污賄賂罪(2個)
35.貪污罪(第382條、第383條)
36.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7.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8.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9.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40.投降罪(第423條)
41.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42.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43.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4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438條)
45.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46.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刑法修正案九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9個罪名是:
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
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④ 中國法律死刑罪有哪些
2011年5月1日起,中國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這是中國第一部刑法1979年頒布以來,第一次減少死刑罪名,把死刑罪名從68種減少到55種。此前,中國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5] 取消的死刑罪名主要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6]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最常用的死刑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毒品犯罪等
⑤ 中國死刑取消了嗎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取消死刑的處罰,對於犯罪分子,是屬於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販毒,等危害國家相關規定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處死刑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特別是在涉及到相關違法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是可以由法院在進行調查取證後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⑥ 國家取締了哪些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今天上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9項死刑罪名或將取消。包括集資詐騙罪等在內的9項罪名將取消死刑。
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中國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此外,此次修正案還加大了受賄罪的打擊力度,取消受賄數額的入罪標准。但之前備注關注的收受禮金罪並未涉及。
為了使交通環境更加安全,規定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走私武器彈葯、偽造貨幣或將逃脫死刑】
刑九草案擬對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之所以取消這9個罪的死刑,是因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後,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
此次准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後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後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研究死刑的中國社科院教授劉仁文介紹,在制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時,集資詐騙罪就曾研討過要否廢除死刑,但並未通過。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規定死刑一是考慮到受害人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二是保護國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不允許個人搞民間集資。但隨著市場監管的到位,市場主導地位的進一步發揮,這一類犯罪本身不會再像過去那麼頻發、高發。事實上,普通詐騙罪本來就沒有死刑,因為受害人有貪便宜等過錯,其他詐騙類的犯罪也廢除了死刑,再單獨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從邏輯上也說不通。
目前,我國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擬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取消上述9罪名後,仍有46個。
劉仁文表示,之所以要減少死刑,是因為在全世界走向廢除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國死刑罪名太多。
聯合國人權事務辦公室公布的最新報告《遠離死刑———國家實踐中的教訓》顯示,截止到2012年,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經有約150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或者暫停執行死刑。而早在1998年,中國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對於死刑的適用范圍做了嚴格限制,只有「最嚴重的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稱,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我國刑法現存的55個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還是非暴力犯罪。
除減少死刑外,刑九草案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也提高了門檻:死緩期間故意犯罪,並且情節惡劣才執行死刑。
而現行刑法則規定,死緩犯罪如果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將被執行死刑。但這一規定門檻則低,有些故意犯罪並不嚴重,也較為容易發生。
此外,如果因故意犯罪就執行死刑,也容易導致一些死緩罪犯不敢在緩刑期間揭發一些事情,比如被判死緩的吳英,就是在緩期期滿後開始揭發當地的副市長。(當然,揭發的是否屬於事實需要當地司法部門調查)。
【受賄罪降低入罪門檻】
刑法修正案(九)擬刪除受賄犯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數額規定。
現行受賄罪的入刑標准一般是5000元。雖然規定數額較為明確,但是各地受賄罪差別較大,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刑九草案擬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與此同時,刑九草案也加大了對行賄人的處罰。對於行賄人,現在規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修改後,行賄人只要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才可以免除處罰。
此外,現實中,不少受賄和行賄並不直接發生在官員身上,而是發生在官員的近親屬等密切關系人身上。對此,草案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虛假訴訟將構成犯罪】
草案加大了懲罰失信行為的力度。增加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目前,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虛假訴訟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可以適用的責任條款是《民事訴訟法》中第112條,但也僅僅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全國政協委員、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廉熙提出,大量虛假訴訟出現,與現行法律對懲治不力直接相關。黃廉熙曾在提案中建議,應通過對《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完善,盡快完善虛假訴訟違法責任體系的建設。
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表示虛假訴訟給國家或當事人帶來很大損失,而且司法機關也浪費了不少精力去甄別這類虛假訴訟。他認為應該將虛假訴訟的原被告雙方都納入懲罰對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出售合法獲得的公民信息將構成犯罪】
草案增加了對網路犯罪的規定。
現在一些公民信息的泄露,往往部分商家因提供服務而合法獲取公民信息,出售是否構成犯罪尚存爭議。
對此,草案增加了網站的責任,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草案還增加規定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犯罪。
【收買婦女兒童一律按犯罪處理】
為加強人身權利保護,草案規定,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據了解,以前之所以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是因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在被時解救時難度較大,規定不阻礙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在解救時使收買者更容易同意解救。另一方面則是為了保護被收買的婦女兒童,避免他們再受到其他的傷害。
現行刑法中的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曾被稱為最「人性化」的法條,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強行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如果有傷害、污辱的行為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如果數個行為同時發生,則數罪並罰,如果再出賣,則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同時,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法條之所以最「人性化」,是因為立法時充分考慮了對婦女、兒童的權利保護,將傷害行為一個個列舉出來,是讓收買者考慮到再有傷害還會構成傷害,而且每一個傷害都會構成犯罪,如果沒有傷害,還不阻礙解救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近些年來,立法者的善意並沒有使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減少。於是,相當多的人呼籲應該加大對收買者的刑事責任,因為如果沒有收買,也就沒有拐賣。今年兩會上,新疆的全國人大代表楊琴建議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究。因為只要有買方市場,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就會甘願冒險。如果遏制住了買方市場,能大大減少此類犯罪。楊琴還建議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刑九還改了什麼?】
客車嚴重超載屬危險駕駛罪草案規定,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或犯罪草案規定,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為犯罪草案修改了擾亂法庭秩序罪。之前的規定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構成犯罪,草案增加了構成犯罪的情況,毆打訴訟參與人以及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構成犯罪。為使法院判決能夠得到執行,草案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草案還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
⑦ 十八大中國廢出多少種死刑
10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關於提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簡稱「草案」)的議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9個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不少人看了這個消息立刻覺得義憤填膺:這種罪都不判死刑了,那還有什麼罪名是可以判死刑的?
現在我們就來看一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哪些罪名是可以判處死刑的。相信看了之後,大家就不會那麼情憤慨了。因為現在還有55個罪名可以判處死刑,即使廢除其中的9個,也還有46個,只要犯了罪,真該判死刑的,未必能逃得掉。
即使廢除9個,中國也還有46個罪名可以判處死刑。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葯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節走私罪(3個)
24.走私武器、彈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7.偽造貨幣罪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個)
3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42.貪污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⑧ 中國怎麼把一些死刑取了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草案擬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死刑後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草案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規定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⑨ 中國死刑罪名最多 已取消13個死刑罪名有哪些
1、走私文物罪
2、走私貴重金屬罪
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5、票據詐騙罪
6、金融憑證詐騙罪
7、信用證詐騙罪
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9、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0、盜竊罪
11、傳授犯罪方法罪
12、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13、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⑩ 中國取消死刑制度了嗎
法律分析:中國沒有廢除死刑。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