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法律思想史 論述題 論述法家的「法治」理論
先秦儒家從荀況開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貴族轉向新興地主服務。荀況適應戰國末期的新形勢,對孔子的思想採取批判繼承的態度,而與孟子卻存在明顯的對立。荀況不死守「仁」、「禮」,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禮」為基礎對法家之法進行批判性地吸收,並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禮。因此,荀況思想主要特徵與貢獻是治禮、法於一體,使儒法兩家趨於合流。 荀況認為禮、法起源於兩種前提:一是人類為了生存和戰勝自然,必須組成社會,即「能群」;組成社會之後,還要必須有「分」,即區別職業和等級。禮法就是為了「明分使群」而產生的。二是人性惡,為了避免因為人性惡所造成的惡果,必須對人進行改造,聖人和禮法就是為了改造惡性而產生的。 引法入禮,禮法結合,荀況引法入禮,將體現貴族利益的舊禮改造成為維護封建官僚等級制度的新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禮法起源論論證封建官僚等級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況的「明分」實質就是要確立體現封建等級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強調禮的實質和作用在於「分」、「別」,即區分等級。使高貴與低賤,尊長與卑幼有所區分。三是突出了禮的客觀性、強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張以禮「舉賢能」,確立官僚制度。荀況否定「世卿世祿」,但並不反對宗法等級。 荀況強調教化與刑罰並用,即「隆禮重法」。他論「禮」比孔孟都要多,且把「禮」的地位抬提很高,同時他對「法」也最為重視。荀況提出了「隆禮重法」兩手並用的方針,要求將「禮」的基本原則法律化。
漢代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的特點及其影響。他以儒家思想為主,吸收陰陽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權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創造了一種新儒學。他提出了「三綱、六紀、五常」。三綱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後來成為指導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董仲舒把《春秋》看成是治國理民的法典,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難問題,他都從《春秋》中找到答案,並按照《春秋》的精神,從理論上加以論證。董仲舒的「一統」,就是「一統乎天子」,也就是要實行君主集權。為了維護和發展當時政治、經濟的大一統局面,加強對人民的思想統治,董仲舒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要求以儒家思想統治其他各家。 董仲舒為了論證「君權神授」,創造了「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把天描繪成創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意識是與天相適應的。君主的統治是天意的具體安排,君主必須秉承天意來行事。董仲舒的「君權神授」等說教,實際上是人間大一統專制下「神聖」君權的反映。 董仲舒根據人間君臣、父子的倫理綱常、仁義道德思想,以及「陽尊陰卑」的神學理論,提出了一套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三綱五常」論。董仲舒總結秦朝驟亡的歷史教訓,認為漢朝必須改弦易轍,實行「更化」並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則,用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嚴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輔是由天道引申出來的。他主張德治,強調禮樂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視刑罰。在實施德和刑時,要根據人們不同的「性」而各有側重。
近代孫中山三民主義的立法指導「三民主義」是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的總稱。它是隨著孫中山思想的不斷前進而逐步充實和完善起來的,並經歷了由舊三民主義到新三名主義的巨大轉變,它不但是孫中山政治、經濟主張的理論基礎,而且是孫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導原則。民族主義是三民主義中的第一個主義。在舊三民主義中,民族主義的基本內容就是「驅除韃虜,恢復中華」。「驅除韃虜」指推翻滿族通知的清政府,「恢復中華」指光復漢民族國家,「視滿族為異類」。這種民族主義包含以漢族為本位的大漢族主義思想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由於當時清王朝已經成為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相互勾結壓迫中國人民的代表,並在其通知中國的二百餘年中實行民族壓迫政策,所以要求推翻把持國家政權的滿族貴族的統治,顯然是具有革命意義的。孫中山一再強調,民族革命的對象主要是殘酷統治中國的滿清皇帝和貴族,應既反對民族要破,也反對民族復仇。後因帝國主義列強日益瓜中華民族,他的民主主義愈來愈朝向反對帝國主義的方向前進,主張取消列強在華特權,廢除領事裁判權,恢復關稅自主,收回租借和失地等。這些對民族主義的詮釋,體現了孫中山在處理國內民族關系和對待帝國主義問題上認識的飛躍。民權主義是三民主義的核心,她的基本內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民國。孫中山的舊民權主義基本上未超出西方的天賦人權的范疇,即人人平等,同為一族,決不能以少數人壓迫多數人;人人有天賦之人權,不能以君主而努力臣民。在新三名主義時期,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已具有不同意西方的一些特點。側重突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並鮮明的指出西方資產階級民權制度的虛偽性。這在近代憲政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創見。五權憲法也就是在保障民權的思想指導下出台並踐行的,體現出當時憲政法制的民主性、科學性與前瞻性。民生主義是孫中山三名主義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他從民生主義處罰,把著眼點放在佔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生活問題上,這與當時對農民革命採取敵對態度,根本默示農民的資產階級改良派、立憲派具有完全不同的區別。他把土地問題的解決列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中心問題,認為只要通過土地問題的解決便可直接實行社會主義,「預防」資本主義的禍害。孫中山的舊三民主義用來解決「資本」問題的具體辦法,是實行一種所謂「集產社會主義」的國家資本主義,並幻想能有一種沒有資本家的資本主義。這充分顯示出他看到了資本主義的許多弊端,但又低估了封建主義對社會的嚴重束縛,其理論帶有一定的空想性。在舊三民主義時期,孫中山曾將他三民主義的一貫精神概括為「自由、平等、博愛」。具體來說,民族主義意味著自由;民權主義意味著平等;民生主義意味著博愛。孫中山這一時期的法律觀也就是舊三民主義的法律觀,即以「自由、平等、博愛」為指導的法律觀。在為中國革命奮斗的過程中,他對清政府專製法律的批判和對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都灌注著這種思想。孫中山在反對清政府推行的民族壓迫政策和法律的斗爭中,曾多次提出「大小訟務,傷歐美之法,立陪審之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身體力行的倡導公民權利平等觀念;要求法院審理要充分重視證據,強調人道主義,批判腰斬、梟首、凌遲等酷刑;主張治理國家依靠法治,以「平等、自由、博愛」精神之法指導執法機關的活動。在重視法律的同時,孫中山也很重視作為立法機關的國會的重要性及其獨立性。他曾反復指出:共和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根本在國會。他這種過高估計法律與國會作用的觀點,在北洋軍閥的教訓下,在他向新三名主義發展的過程中,終於發生了很大的轉變。在其晚年的法律思想中,他還明確提出了廢除帝國主義強加給中國的各種不平等條約,體現了他為追求平等互尊主權而奮斗不息的民族自愛精神。
⑵ 學習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收獲
你應該先把你的收獲給大家講一下,讓大家和你分享,
⑶ 中國法律思想史中的國家主義和家族主義分別是什麼意思
所謂國家主義, 是以個人為本位的國家制度。國家對於人民有教之之法, 有養之之法, 即人民對於國家亦不能不負責任。其對於外, 則當局過皆兵以御外侮, 對於內則保全安寧之秩序。必人人生計發達, 能力發達, 然後國家日臻發達, 而社會也相安於無事。國家保證人民有法律內的自由權利,國家履行義務教養保護人民, 而人民對國家也負擔義務。/西法對於人民有成年不成年之別0, 在沒有成年之前, 他對國家的一切權利義務, 全部交給家長代替行使, 但到成年後, 家長就要把這些權利還給他本人, 由他本人行使, 不能代替。
其大略如下: 對內: 富民,工商立國, 擴張民權,有自由人民;
對外: 強國 ,軍事立國,鞏固國權,有責任政府。
所謂家族主義,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觀念始終籠罩著整個社會。宗法思想也始終指導著歷代王朝的立法、司法活動。在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社會中,全體社會成員可分為家長和家人,家人又可分為男家人和女家人。維護了家長制就是維護了家族的統一,而維護了家族的統一也就維護了社會的秩序。所謂「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身」,即男性家長。所以,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天子治官,官治家長,家長治家人,以此求家庭之統一,即以謀社會之安寧」。 為了維護家長制,封建社會的法律總是除了國有國法以外,家有家法,族有族規。法律一方面讓家長分享一部分國家所賦予的司法權,另一方面,又給其規定了比其它家庭成員負有更多的法律義務。
⑷ 儒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仁學與仁政說
二、「為國以禮」的禮治論
三、德主刑輔論
四、論法與刑
五、「為民制產」,輕徭薄賦
六、「為政在人」的人治論
⑸ 中國法律思想史名詞解釋:1.刑罰時令說 2.罰必賢刑必暴
由於中國古代諸法合體以刑為主,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刑罰時令說又經常被稱作司法時令說,其經典代表是「秋冬行刑」。這里有一篇專門介紹這個的,希望對你有幫助。網址如下:http://wenku..com/view/5ff9b329bd64783e09122b5e.html
⑹ 闡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和歷史地位,並結合現代社會中的一些現象,談談其對現代中國社會積極和消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內容和特徵是在漫長的法律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從思想淵源來看,它們大都是從先秦時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煉而成的。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來是對立的,但在封建社會的政治法律實踐中逐漸融而為一、並行不悖。這些都代表著其他法系所無而中華法系所獨有的內容和特徵。因此,它們不僅僅屬於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范圍,而應屬於整個中華法系。
一、「禮治」與「法治」相結合的法律傳統
法統即法律傳統,是指導法律實踐活動(立法、司法及思維)的價值基礎。它決定著法律實踐活動的內容、特點和發展方向。一般而言,一個民族的法律傳統是一元的,而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傳統則是二元的,即「禮治」和「法治」.
二、「德政」與刑罰相結合的治國方策
在春秋戰國時,儒家主張的「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與法家主張的「以法治國」、「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對立的。可以說,儒家的主張由於難於操作而顯得過於理想化;法家的主張由於缺乏實踐經驗而顯得過於簡單化。秦漢以後,封建統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國的教訓,轉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個泱泱大國,又非運用法律刑罰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會起來造反;不搞刑罰,地方分裂勢力就會發難。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可以說是個歷史性的選擇。董仲舒的神秘主義的「德主刑輔」論,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於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給法家的刑罰落實政策,給它一個安頓,甚而使之具有神性。歷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國策時,都標榜「德政」以獲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則是預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德政」具有使統治者自我約束的積極作用,其目的還在於達到長治久安。刑罰的政治價值在於鎮壓人民的反抗斗爭,和制止統治階級內部的「犯上作亂」。當皇權和族權被宣布為神時,任何反叛皇權和族權的行為便成了瀆神行為。而對這些叛逆者施以嚴刑就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別是到了唐代以後,當「一準乎禮」的封建法典被宣布為符合「天理」時,對所有犯罪行為的制裁便都是正義的了,在使用刑罰時大可不必隱諱扭捏作態了。
在「德刑」關繫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還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於「氣稟」差別的「德禮政刑」、「相為表裡」、「相為終始」的學說,達到「德刑」關系方面的認識的最高水平。而「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庫全書總目·政書類·法令之屬》)則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會輿論對刑罰的一般見解。在施政中毫不掩飾地使用刑罰,而社會輿論卻不贊揚刑罰。其結果,一方面對統治者的行為多少有些牽制,而另一方面卻產生了輕視法律的副作用。研究法律、法學,成了聖賢所不齒的左道旁門,更不必說視訟師為「訟棍」了。這種偏見不利於法律思想和法學的正常發展。
三、「人」與「法」相結合的法體理論
法體指法律實踐活動(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兩者相結合的混合法。關於法體的思想和觀點,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國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內容之一。
⑺ 中國法律思想史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提出的「法治」觀,其理論根據是什麼
法家的「法治」其核心思想其實不是「法制」,而是「權治」。法家思想成熟的很晚但其誕生得很早,法家的創始人是管仲,他依靠「霸道」幫助齊桓公稱霸,具體做法就是查戶口、定編制,是把人民分成四種人:士農工商,分居不同的地方,永世不得改行或串門,然後建立十五個士人之鄉,再從裡面徵兵。其實是把全國變成一個大兵營,保證君主的最高權力。由此可見,法家的是通過法規律令和行政手段治國的學派,因此西方把法家稱為「行政管理學派」或者「司法與行政管理學派」。
法家的理論依據是人性本惡,這個思想來源於荀子,但荀子並不是人性「本」惡論者,荀子的觀點是人性「有」惡。荀子認為人性分成兩個部分「性」(人的自然屬性,是惡的)和「偽」(不是虛偽的意思而是人為的意思,是指人的社會屬性,是善的)。荀子在王志篇中說,天下萬物可分為四等,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有義,所以是天下至貴。由此可見,荀子是承認人性有善的。而且荀子認為人必須通過「偽」去改造「性」,因為如果沒有偽,只有「性」,那麼人是無法生存的,因為人的動物性的生存能力不及動物,叫做「力不如牛,走不若馬」。用「偽」改造「性」必須由聖人來做,叫做「化性起偽」,改造的結果是「塗之人可為禹」,這與孟子的「人皆可為舜堯」殊途同歸。如果荀子不承認人性有善,很難想像可以把普通人改造成聖人。但荀子同時認為「性」是很頑固,必須通過聖人的改造,才能去除,而聖人的做法是「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這個做法已經離法家很近了,而韓非在荀子人性有惡的基礎上又向前邁了一步,認為人性本惡,因此沒有改造的可能性,只能防範。所以法家才是諸子中真正的性惡論者。
⑻ 求中國法律思想史大綱
《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教學大綱
一、《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說明
(一)課程代碼:02130048
(二)課程英文名稱: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Thoughts
(三)開課對象:法學專業本科學生
(四)課程性質:
中國法律思想史是法學體系中一門重要的學科,屬於法律史學的范圍。
(五)教學目的: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要求學生基本了解中國歷史上各個時期的法律思想的發展,掌握一些重要的學派思想和價值理論,提高分析歷史問題的能力,能夠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論分析研究各種法律思想,找出規律性的東西,總結歷史經驗,為我們加強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理論服務。
(六)教學內容:
中國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對象主要是中國歷史上各個不同階級、階層、社會集團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的內容、本質、特點、作用、演變的過程和發展規律。教學內容也是圍繞著中國法律思想的研究對象的展開的,對歷史上的重要學派和眾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有價值的理論和主張著重理解。
(七)教學時數:
教學時數:32學時
學分數: 2學分
教學時數具體分配:
序號 課 程 內 容 講 授 實 踐 合 計
第一章 導言 奴隸制時代的法律思想 4 4
第二章 維護宗法等級制的禮治與「明德慎罰」思想 2 6
第三章 春秋時期改革家法律思想 2 8
第四章 道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 4 12
第五章 秦漢代的法律思想 2 14
第六章 魏晉時期的法律思想 2 16
第七章 隋唐時期的法律思想 4 20
第八章 宋明時期的法律思想 2 22
第九章 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 4 26
第十章 「西學東漸」背景下的中國法律思想 6 32
(八)考核方式和成績記載說明
考核方式為考試。嚴格考核學生出勤情況,達到學籍管理規定的曠課量取消考試資格。
綜合成績根據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評定,平時成績佔40%,考試卷面成績佔60%。
二、講授大綱與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奴隸制時代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神權法和宗法思想占統治地位是這一時期的基本特點。本章學習的目的是了解夏、商和西周時期的奴隸主「天命」「天罰」思想的內容和神權法思想的變化,以及周公法律思想對後世的影響。
教學時數:4學時
教學內容:
第一節 夏、商、西周奴隸主「天命」「天罰」思想
一、夏代的神權法思想
二、神權法思想在商代的發展
第二節 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
一、神權法思想在西周的變化
二、「以德配天」說的意義
考核要求:
夏、商、西周奴隸主「天命」「天罰」思想
1.1夏代的神權法思想(識記)
1.2神權法思想在商代的發展(識記)
2、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
2.1神權法思想在西周的變化(識記)
2.2「以德配天」說的意義(領會)
第二章 維護宗法等級制的禮治與「明德慎罰」思想
教學要點: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奴隸社會開始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時期。這時的學術界學派林立,
思想活躍。本章的學習目的就是要掌握儒、道、墨、法的學術斗爭,研究其法律思想,探索其理論價值。
教學時數:2學時
教學內容:
通過本課的學習了解禮是維護奴隸主宗法等級制的工具,它嚴格維護奴隸主
貴族所享有的各種特權,以及奴隸主內部上下等級之間的秩序。何謂「禮不下
庶人,刑不上大夫」。
考核要求:
一、西周維護宗法等級制的禮治
二、西周的宗法制
三、西周的禮治
四、何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周公「明德」論的內容
六、周公「慎罰」論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春秋時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通過本課的學習了解管仲代表奴隸主貴族中主張改革的人物; 子產代表由奴隸主
貴族轉化而來的封建貴族;鄧析代表非貴族的新興地主階級。
教學時數:2學時
教學內容:
一、春秋時期社會變革的興起
二、管仲的「倉廩實,則知禮節」說
三、管仲立法主張的特點
四、子產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義
五、子產的刑法思想
六、鄧析的竹刑
考核要求:
1.管仲的「倉廩實,則知禮節」說
2. 子產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義
3. 鄧析的竹刑
第四章道家和儒家法律思想
第一節 道家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求:
道家是以「道」為其思想體系的核心的一個學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創始人,戰國中期的莊子則為道家學說的集大成者。了解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內容: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說
2.「無為而治」論
3.廢棄仁義聖智說
4.否定人定法
5."君人南面之術"
教學時數:2學時
教學內容:
一、道家學派
二、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內容
三、老子「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四、老子的無為而治論
五、《莊子》的絕對自由論
考核要求:
1.老子的無為而治論
2.《莊子》的絕對自由論
第二節儒家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通過本課的學習了解儒家法律思想;掌握儒家法律思想特點和儒家「為政
在人」的人治論的內容;重點掌握孔子法律思想基本內容及影響
和孔子的「仁者愛人」思想的特徵。
教學時數:2學時
教學內容:
學習本章掌握儒家法律思想;掌握儒家法律思想特點和儒家「為政在人」的
人治論的內容。
掌握孔子法律思想基本內容及影響和孔子的「仁者愛人」思想的特徵:
掌握孟軻「仁政」在法律思想的表現。
重點掌握荀況「有治人無治法」的人治思想和「罪刑相稱」思想。
了解荀況儒法合流法律思想的特點。
考核要求: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儒家「舉賢才」的主張
孔子「德主刑輔」論的基本內容
第五章秦漢時期法律思想
教學目的與要求:
明確秦朝的"法治"思想,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和賈誼的禮法結合思想;掌握封建
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和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了解《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和
王充反神學的法律思想。
教學內容:
1、秦朝"事皆決於法"的"法治"思想
2、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3、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4、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 魏晉時期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魏晉南北朝,歷代封建統治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都很重視法典的編定和運用,因而這一時期關於立法、司法的理論以及法律的注釋學說有很大發展。通過本章的學習應該理解魏晉時期的「名法」思想、玄學思想、律學思想,掌握杜預、張斐律論的主要內容,以及魏晉玄學家的法律觀點。
教學時數:2學時
教學內容:
第一節 玄學思潮的興起
第二節 玄學中的法律思想
王弼的法律思想
二、嵇康的法律思想
三、郭象的法律思想
律學中的法律思想
律學的興起
杜預的法律思想
張斐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玄學思潮的興起(識記)
2、玄學中的法律思想
2.1王弼的法律思想(應用)
2.2嵇康的法律思想(識記)
2.3郭象的法律思想(識記)
3、律學中的法律思想
3.1律學的興起(應用)
3.2杜預的法律思想(應用)
3.3張斐的法律思想(應用)
第七章 隋唐時期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到隋唐時期,已經到了鼎盛時期,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也有一個發展變化過程,立法趨漸完善,禮法結合已用法典形式固定下來。本章學習的重點是唐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點,了解李世民、柳宗元、劉禹錫法律思想的內容和特點。
教學時數:4學時
教學內容:
第一節 《唐律疏議》中的法律思想
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二、「三綱」思想的法律化
三、等級特權思想
四、輕刑慎罪思想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
韓愈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
二、白居易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
三、柳宗元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批判
考核要求:
1、《唐律疏議》中的法律思想
1.1「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識記)
1.2「三綱」思想的法律化(識記)
1.3等級特權思想 (識記)
1.4輕刑慎罪思想(識記)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
2.1韓愈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應用)
2.2白居易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應用)
2.3柳宗元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批判(應用)
第八章 宋明時期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我國的封建社會到了宋朝開始已經進入衰落時期,與宋元時期的社會狀況相適應,在法律思想方面有幾個特點是本章的學習重點,其中要注意朱熹理學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宋時期改革法律思想家的核心內容及其歷史地位。
教學時數:2學時
教學內容:本章主要闡述了宋明時期幾位改革家的法律思想,本章內容主要掌握一些重要論斷即可。
第一節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要掌握他的"君臣共理天下"的思想,"審刑名"的司法原則。
第二節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要掌握他的"三不足"的變法理論,"大明法度,眾建賢?quot;的主張。
第三節張居正的法律思想,主要掌握"信賞罰,一號令"的論斷。
考核要求:
1、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識記)
2、王安石的法律思想(應用)
3、張居正的法律思想(應用)
第九章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明清時期是我國封建制進一步衰落的時期,統治者加強了思想上的鉗制,法律思想方面也進一步顯示出各種文化的沖突,學習本章後要求學生在理解明清時期背景的前提下掌握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的特點,尤其是黃宗羲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和特徵。
教學時數:2學時
教學內容:
實學思潮的興起
第二節 實學家的法律思想
一、黃宗羲的法律思想
二、王夫之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實學思潮的興起(識記)
2、實學家的法律思想
2.1黃宗羲的法律思想(應用)
2.2王夫之的法律思想(應用)
第十章「西學東漸」背景下的中國法律思想
教學要點:
自1840年到1919年是中國歷史上的近代時期,也是中國傳統法律思想受到西方資產階級學說強烈影響的時期。本章的學習就是要理順中國近代歷史上法律思想變革的脈絡和歷史背景,主要掌握康有為、梁啟超的變法維新思想和君主立憲思想,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和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思想和「權能分立」說。
教學時數:8學時
教學內容:
第一節早期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早期改革派產生的時代背景
二、早期改革派的思想特點
三、龔自珍的法律思想
四、魏源的法律思想
洋務派的法律思想
洋務派產生的歷史背景
二、洋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三、洋務派的法律思想
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一、改良派的興起
二、改良派的主要法律觀點
三、康有為的法律思想
四、梁啟超的法律思想
五、譚嗣同的法律思想
六、嚴復的法律思想
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一、禮法之爭及其特點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第五節 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一、資產階級革命派的形成和發展
二、孫中山的法律思想
三、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早期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1.1早期改革派產生的時代背景
1.2早期改革派的思想特點
1.3龔自珍的法律思想
1.4魏源的法律思想
2、洋務派的法律思想
2.1洋務派產生的歷史背景
2.2洋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2.3洋務派的法律思想
3、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3.1改良派的興起
3.2改良派的主要法律觀點
3.3康有為的法律思想(應用)
3.4梁啟超的法律思想(應用)
3.5譚嗣同的法律思想
3.6嚴復的法律思想
4、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4.1禮法之爭及其特點(應用)
4.2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應用)
5、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5.1資產階級革命派的形成和發展
5.2孫中山的法律思想(應用)
5.3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三、推薦教材及參考資料:
1、 劉新:《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 張國華,饒鑫賢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綱》,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 張國華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
⑼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歷史發展
一、奴隸社會時期的法律思想
神權法思想和宗法禮治思想
二、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時期的法律思想
——儒、墨、道、法家法律思想
三、封建社會時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期
發展線索:禮治——法治——禮法結合
第三講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歷史)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發展過程:
一、春秋戰國——基礎
二、秦漢——促進
秦朝「事皆決於法」 法治思想
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漢中期——形成
董仲舒新儒學思想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發展
律學思潮
玄學的法哲學思潮
五、隋唐——完備
《唐律疏議》
六、宋代——新的發展階段
理學的興起
七、明清——開始走下坡路
啟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鴉片戰爭之後——衰落
一、春秋戰國——基礎
舊儒學形成
孔子——創立儒家學派
孟子——進一步發展
荀子——隆禮重法,禮法結合
二、秦漢——促進
——舊儒學向新儒學過渡時期
秦亡——法家學說的政治實踐破產
漢初——黃老學說
(一)秦朝「事皆決於法」 法治思想
1、「事統上法」,法令由「一統」
2、「事皆決於法」
3、嚴刑峻法,「深督輕罪」
4、「以法為教」的文化專制
——「焚書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義推向了極端,自取滅亡。
(二)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歷史背景:
西漢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經過四五年的楚漢之爭,劉邦擊敗項羽,登基稱帝,建國號漢,都長安,史稱西漢。
(1)社會現狀
經濟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窮財盡」。
(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訓
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1)何為黃老學派?
黃老學派是先秦道家的一個支派。
「黃者,黃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黃帝四經》、《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無為而治、「與民休息」
——治國指導思想
B、文武並用,「德刑相濟」
C、「罰不患薄」,約法省刑
「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漢文帝廢除肉刑
D、「輕徭薄賦」,「以粟為賞罰」
——兼具有道、儒、法三學派特點。
三、西漢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開始向封建法制滲透,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開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人物簡介
西漢中期儒家公羊學派大師。生活於漢武帝前後各三十多年。
著作很多,現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舉賢良對策》。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權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時又結合陰陽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權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創立了一種新儒學。
1、維護皇權的《春秋》法統說
(1)《春秋》「大一統」思想
——主張一切權力要集中到漢武帝手中,即漢朝的大統一。
(2)「更化」論
——指改變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治國策略和制度。
漢承秦制
(3)「罷黜百家」,統一思想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應」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一:
「人生有喜、怒、哀、樂之容,春、秋、冬、夏之類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罰論——「祥瑞」、「災異」
神化地上統治者,為君權神授製造理論依據。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
3、維護封建等級制的「三綱五常」論
(1)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2)五常:仁、義、禮、智、信
(3)用陰陽學說對三綱加以附會解釋
「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
「陽尊陰卑」、「陽貴陰賤」——天之道
封建政權、族權、夫權和神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縛封建社會民眾的四條極大的繩索。
「綱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原則。
4、「陽德陰刑」,德主刑輔
(1)「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
——德主刑輔
(2)「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天親陽而疏陰,任德不任刑」
——陽德陰刑
(3)性三品說
「聖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聖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
中民之性——「有善質而未能為善」,施以教化。
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惡,刑罰制裁。
5、《春秋》決獄,「原心定罪」
(1)春秋決獄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依據,從而把儒家經典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徑
(2)原心定罪
在審理案件時,要根據犯罪事實,考察行為者的動機。只要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加以懲罰;如沒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從輕發落。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讖緯神學思想:
——神學迷信思想與儒家思想相結合
讖:一種預決吉凶的宗教預言
緯:假託神意來解釋儒家經典,把經學神學化。
東漢《白虎通義》
反讖緯神學思想
王充、仲長統
——從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出發,對這種迷信神權觀念進行了批判。
(二)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基本特點
1、皇權至上、法自君出
2、以經斷獄,禮法融合
西周——春秋戰國——漢——隋唐
3、「三綱」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則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輔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一經形成,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刻影響,並逐漸對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指導作用。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發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進一步發展。
歷史背景:封建社會由統一走向分裂。
思想領域相對寬松
1、律學思潮
2、玄學的法哲學思潮
3、北方少數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學習和制定漢法的法律思潮
(一)律學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為代表的法律的編纂、法律的解釋及其相關的法律理論。
產生發展過程:
1、戰國時期——先導
法家
2、漢代——形成
「引經決獄」、「以經注律」
3、魏晉南北朝——重大發展
(1)律典編纂技術逐步成熟和完善
A、《名例》篇的形成
B、12篇的形成
(2)以經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泰始律》(張杜律)
張斐、杜預分別對律條進行註解,明確詮釋了許多名詞,概念、術語的含義與區別。用儒家經義闡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圖,統一了人們對律條的不同理解。
杜預(《律本》
a納禮入律,禮法合一;
b「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
——法律的文字要簡明通俗,條例應明白准確,直截了當;法律的形式要單純,概念要明確;條文要簡約,不要煩密。
c區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張斐(《律表》):
a以禮率律
b《刑名》的性質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確體現綱常名教;適用法律要做到准確,嚴寬適中,罪刑相符。
(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體法律條文中去
「八議」、官當、「重罪十條」
(二)玄學的法哲學思潮
1、何為玄學
因魏晉時期研究「三玄」(《老子》、《莊子》、《周易》三書)而得名的。玄學家們用老莊道家學說解釋《周易》,極力揉和儒道兩家學說,帶有儒道互補的性質。由此而形成的一種唯心主義的思想體系。
其中心是講天人關系,即天道與人事的關系,或「自然」與「名教」的關系。
2、玄學的產生
魏晉時期「名教」與「自然」之爭
(1)名教:儒家提倡的綱常倫理
「名教政治」
缺陷:與煩瑣的經學和讖緯神學迷信相聯系
「名教危機」
(2)門閥士族內部派別斗爭激烈,一部分人消極失意,主張「無為」,「任自然」。
(3)援道入儒
即用道家一些哲理性的東西來解釋儒家思想的理論,使儒家理論更具哲學思辨性。
3、代表人物
王弼「名教出於自然」
嵇康 「越名教而任自然」
4、意義
玄學法律觀的出現,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新形勢下的變種,它標志著神學法律觀的衰落,開辟了思辨哲學探討法理學問題的先河,對後來理學法律觀的形成有直接影響。
(三)北方少數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學習和制定漢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進程。
五、隋唐(完備)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完備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議》
主要特點:「一準乎禮」,禮法結合的範本
1、「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相須而成者也」
2、儒家三綱的法律化
——維護三綱,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1)「君為臣綱」及其在唐律中的體現
①謀反、謀大逆
謀反:「謀危社稷」
謀大逆:「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為子綱」及其在法律上的體現
「不孝」
(3)「夫為妻綱」及其在法律上的體現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種具體的不合理的規定,限制妻的權利
「七出」
3、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皇帝、貴族、官吏、平民、賤民等
①貴族、官吏有罪無刑
——議、請、減、贖、官當。
②良賤異法
同罪異罰
禁止通婚
訴訟方面,禁止卑告尊
《唐律疏議》的影響:
為封建統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國安邦的法典,為宋元明清所繼承。
唐以後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這種以禮入律、禮法結合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作為其指導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過程至此完成。
以經決獄——以經注律——以經立法
五代十國——宋——元——明——清
封建社會後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領域出現與封建社會前期不同的特點
1、唯心主義理學出現,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哲理
2、宋明時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遼、金、元等少數民族政權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傢具有民主主義因素法律思想
六、宋代——新的發展階段
理學的興起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進一步發展
理學,又稱為「道學」,封建社會後期的官方學術思想,它的產生標志著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一)理學的興起原因
長期混亂動盪局面使傳統封建倫理綱常遭到嚴重的破壞。
儒家思想理論上貧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沖擊
封建社會的衰落時期,出於強化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需要。
(二)理學形成發展過程
萌芽於唐代韓愈。中經北宋的周敦頤、程顥、程頤得到進一步發展,南宋朱熹總其大成,明代王守仁進一步發展為「心學」。
1、韓愈(唐)
(1)道統論
(2)性三品說:性,情
——為後來提出「氣質之性」「天理人慾」開辟了道路。
2、周敦頤(北宋)
(1)《太極圖》
(2)「誠」是性命之源,聖人之本。
——宋理學的開山鼻祖
3、程顥、程頤(理學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開始形成比較完備的系統
(三)理學思想的主要內容
朱熹
——理學的集大成者。
人物簡介: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學集大成者。
一生主要從事文化教育工作,創建書院,招收學生。在中國教育史上是繼孔子之後第二個最有影響的傑出的教育實踐家和思想家。
學識淵博,著作極多,主要有《四書集注》,《朱子語類》、《朱子全書》。
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學思想體繫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學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從而使儒學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滅人慾」
——其法律思想的哲學基礎。
(1)「理」
理:理學中的基本范疇。指的是超然於物質之外的宇宙間的絕對真理,是產生萬物的本源。
理在人類社會表變現為封建倫理道德觀念。
(2) 「氣」
氣的千差萬別就構成具體多樣化的宇宙萬物。氣有清濁明昏之別,人根據所承受的氣的不同,就有高低貴賤之分。
——以此論證了人類社會不平等是必然的。
(3)「理」和「氣」
人是理和氣的混合物。
人有兩種屬性:
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一種體現,表現為一種至善之性。
B、「氣質之性」:氣在人性上一種體現,人的感情和物質慾望,含有惡的危險性,即「人慾」。
(4)「存天理,滅人慾」
天理: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法,封建倫理道德觀念
人慾:人的感情和物質慾望,指的是超出維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慾望和違背禮儀規范的行為。
「飲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慾也」
天理是純粹的善,人獄是絕對的惡,二者不容並立。「存天理,滅人慾」,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復歸,達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質是要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2、「德禮政刑」,「相為始終」
對氣稟最厚者——導之以德
對氣稟厚者——齊之以禮
對氣稟薄者——導之以政
對氣稟最薄者——齊之以刑
(1)德禮與政刑的關系
①德禮為本,政刑為末,但他們在本質、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差別:
本身的特徵不同:強制性;自覺性
在治理國家中所處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禮、政、刑
德:一種心理上的道德品質或善心。
禮:維護道德倫理而制定的一種外在的行為規范。
——德是禮的依據,禮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罰
——政是刑的依據和標准,刑是政的後盾。
(3)與傳統的「德主刑輔」論不同:
①針對不特定的社會全體成員;德、禮、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後「刑」;德、禮、政、刑同時並舉。
③特定條件下「以德去刑」; 在特定條件下先「以政去刑」、 「以禮去政」
⑽ 中國法律思想史自考教材改版,重點抓不住,怎麼復習
自考也罷,全日制學習也罷,兩門課都差不多,如果你對中國歷史感興趣,更熟悉一些,中國法律思想史可能更輕松一些。從目前的法律思想的主流說,還是跟著西方法律思想走,中國法律思想基本邊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