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想在老家(湖南)开个专门卖越南香烟和香水的店,需要什么手续
先找好铺位,然后你要蹲点才行啊
觉得还行的话,可以找房东问下办执照的事情。其它就是运输、销售的事情了
⑵ 越南入境可以携带多少烟酒
入镜携带烟酒数量分两种情况:
1.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
香烟 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酒 1瓶(不超过0.75升)。
2.停留多于六个月者
香烟 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酒 1瓶(不超过0.75升)。
⑶ 入境越南哪些物品要申报能带烟酒吗
这些不用申报,早就不用了,不用带太多,是可以带的,东兴市越南语翻译旅游为你解答
⑷ 卖烟需要什么证件
卖烟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越南买烟需要什么证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⑸ 越南烟进到我国销售的还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
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
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
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
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
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
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
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
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
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
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
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
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
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
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
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
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
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
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
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
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⑹ 港口免税店普通人能进吗买烟要什么证件吗
普通人当然是可以进的
港口的免税店,普通人是随便进的,买烟是不需要证明的。
⑺ 请问下越南可以岀口烟到中国吗
可以,前提那烟是经过许可的,可以在中国销售,否则都是违法。
烟草专卖法第四章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⑻ 越南可以带多少烟酒(多少度的)入境
越南入境对烟酒数量没有具体规定。越海关禁止入境者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有异味物品、各种黄色书刊、影碟、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武器等入境。
越南海关规定,入境时如携带3000美元以上、300克以上黄金等必须申报,否则出境时,超出部分将被越南海关没收。国内团组出访,如团费交由专人携带,入境时应申报,或者分散保管。
否则,出境时超出3000美元部分将被越海关没收。外国人出境越南时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雪茄烟50支、烟草250克、酒类1公升。
(8)越南买烟需要什么证件扩展阅读:
中国公民入境越南时,需要在入境口岸填写一式两联的入出境申报单(英越文),其内容包括入境、海关、动植物检疫等内容,第一联(白色)由越南边境口岸存留,第二联(黄色)入境者保存,以备出境时检查。
入境越南后,一般须在48小时内向留宿地附近的公安机关申报居留。如入住旅店,则由店方负责代为申报。故旅客入住时,一般应将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交由店方保管。
⑼ 买香烟要什么证
买香烟不需要什么证件,但是如果经营者觉得买家是未成年人则可以要求出示身份证。
卖香烟就有一系列证件的要求了:烟草专卖许可证(我国由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⑽ 从越南回国可以带多少香烟香水有什么限制
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香水属于其他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10)越南买烟需要什么证件扩展阅读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