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行政管理工资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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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的组成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你直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第二个方面是你在市场上的稀缺性。
因此高薪岗位往往符合两个特点,即能直接为企业发展创造价值,在市场上又属稀缺。而一般的人事行政,恰恰不符合这两个特点,因此,待遇不高可以理解。
但是,随着工作能力的加强,能很好的为公司处理各方关系,增强组织能力的高阶人事和行政,又恰恰符合上述两个特点,因此也可以有很好的待遇
B. 我在广州有公司,现想到越南胡志明办个广州公司的代表处,需要办理什么文件如何办理时间多长谢谢!
越南政府为执行国会于去(95)年6月14日通过贸易法,顷于本年7月25日发布第72/2006/ND-CP号函,公告贸易法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 处及分公司之施行细则规定,并将取代越南政府2000年第45/2000/ND-CP 号函,公告外商与外国旅游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规定。
虽该第72号公告规定外商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条件,为其母公司于其本国营运应少各为1年及5年,较以前发布第45号公告规定的5年以上条件松绑,惟申请设立的文件新增须检具经审计签证之公司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章程资料(按:越南于实际执行时允许以扣缴凭单替代),将造成申请人之困扰;另签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之期限为5年 (以往无期限限制),期满后申请加签展延。又该第72号公告尚未制定允准外商分公司从事买卖的货品项目清单,仍须俟越南贸易部发布相关规定始可执行。
政府
第72/2006/ND-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2006年7月25日,于河内
政府公告
贸易法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施行细则规定
政府
根据2001年12月25日发布之政府组织法;
根据2005年6月14日发布之贸易法;
经审查贸易部部长之建议,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公告规定贸易法外商代表办事处之成立、活动、权利及义务;外商在越南设立其专业从事货品买卖活动以及与货品买卖直接有关活动之施行细则。
越南外资企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不适用本公告。
第二条: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权利
外商可依据贸易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及二十二条及本公告规定,在越南设立其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为代表办事处)。
外商可依据越南参与执行国际公约之承诺,在越南设立其分公司(以下称为分公司),俾依贸易法第十六、十九、二十及二十二条以及本公告规定,从事货品买卖及与货品买卖直接有关之活动。
责成贸易部长依据越南参与国际公约之规定,公布并辅导外商在越南设立分公司,获准从事货品买卖及与货品买卖直接有关之活动。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系外商之附属单位。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不得成立辖属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
其他法令另有规范从事特殊领域贸易活动(金融、财政、法律服务、文化、旅游或法律规定其他产业项目)的外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依据该法办理。
第三条:核发成立外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许可证之机关
贸易部负责对从事本公告第二条第2 项规定领域活动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签及撤销。
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以下均简为贸易厅)负责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签及撤销。
第二章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签
第四条: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条件
当外商具备下列所有规定条件时,则可获发给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 :
获得其本国或领土法律允准成立或合法经营登记认可者
自成立或登记合法经营起于其本国活动不在1年以下者
当外商具备下列所有规定条件时,则可获发给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可证:
获得其本国法律允准成立或合法经营登记认可者
自成立或登记合法经营起活动不在5年以下者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或分公司之成立许可证效期为5 年,惟不可超过其本国发给营业登记证或相当价值文件之剩余执行期限(若其本国法律有规定营业登记证效期时)。
第五条 :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申请核发之文件
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申请核发文件包括:
贸易部制定之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格式,并由外商权责代表签认。
经其本国权责机关认证之营业登记证或价值相当文件影本,若外商之营业登记证或值相当文件上有规定活动期限者,则其剩余期效应至少为1年。
经审计签证之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或其他价值相当文件抄本,以证明外商之存在及有实际之活动。
对属经济组织型态者,提供其章程影本。
分公司成立许可证申请核发文件包括 :
贸易部制定之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核发申请书格式,并由外商权责代表签认。
分公司章程影本,其中详订分公司负责人被授权之范围。
经其本国权责或受理营业登记机关认证之营业登记证或价值相当文件影本,若外商之营业登记证或值相当文件上有规定活动期限者,则其剩余期效应至少为3年。
经审计签证之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或其他价值相当文件抄本,以证明外商之存在及有实际之活动。
本条第1项b及c点,及第2项b、c及d点规定文件,应予越译并经驻国外之越南外交代表处、领事馆验证及依越南法律规定进行领事合法化。
第六条 : 不签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的情况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下列情况的外商,不予签发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成立许可证 :
不合乎本公告第四条第1及2项规定条件的外商;
仅从事属越南法律规定禁止经营清单之货品及劳务项目的外商;
本公告第二十八条第2 项规定外商自被撤销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起的2年内,申请核发代表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者;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设立,有证据证明其有妨害于越南善良风俗、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社会安全、秩序、国防,人民健康,以及破坏资源及环保者;
递交不合格文件,或不依发证机关要求补件者;
法律规定之其他情况。
第七条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签发期限
外商将申请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文件,寄送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受理的发证机关。
贸易厅自接获齐全且合格的申请设立代表办事处文件起的15天内,完成其审核手续且发给外商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并副抄寄送贸易部、代表办事处设置其办公处所的中央直辖市及省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省级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及公安机关。
贸易部自接获齐全且合格的申请设立分公司文件起的15天内,完成其审核且发给外商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并副抄寄送分公司设置其办公处所的省级政府、贸易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及公安机关。
申请文件不合格者,发证机关应自收到文件起的3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外商人予以补充,以完整其文件。
本条第2及3项规定的期限,系非含外商补充或修改申请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文件之时间。
本条第2及3项规定期限届满,而不予发给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时,本公告第3条规定的权责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外商不发证之理由。
第八条:通报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活动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自获核发许可证起的45天内,应于获准在越南发行的报章或电子报,连续3期刊登下列各项内容: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名称及办公地址;
外商名称及办公地址;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负责人;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号码、发证日期、活动期限及发证机关名称;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活动内容。
代表办事处应依本条第1项规定期限,正式投入活动,并通知贸易厅有关在其办理注册的地址开始进行活动。
分公司应依本条第1项规定期限,正式投入活动,并通知贸易厅有关在其办理注册的地址开始进行活动。
第九条: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管理机构之成立
外商决定成立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管理机构,及推举主管人事。
任职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的外籍劳人士之人数,应符合越南劳动法律规定及越南参与国际公约之承诺。
第十条: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补充及修改
在下列场合的外商,应自变更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日起的10天内,向权责机关办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补充及修改手续:
变更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法律代表人;
变更外商之其本国营业登记或成立公司之办公处所地点;
变更属中央直辖市及省范围内之代表办事处设立办公处所地点;
变更越南分公司之设立办公处所地点;
变更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名称或活动内容;
申请补充及修改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文件,包括:
外商权责代表签认之贸易部制定的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补充及修改格式申请书;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原始文本。
发证机关负责自收到外商齐全且合格文件日起的10天内,予以补充及修改许可证,并副抄本公告第7条第2及3项规定的机关。
第十一条: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重发
在下列情况下的外商,应自变更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内容起的15天内,向权责机关办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重发手续:
更改其于中央直辖市及省区内办公处所,移至中央其他直辖市及省区地点者;
变更外商公司名称,或更改其于国外设立地点,移至其他国家地点者;
变更外商公司活动内容者。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遗失、破碎或被烧毁时,外商应自案发起,即向权责机关申请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重发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重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文件
本公告第十一条第1项a点规定申请重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具备文件,包括:
外商权责代表签认之贸易部制定重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格式申请书;
发证机关就代表办事处于旧地区登记设立之注销确认书;
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之公证抄本。
本公告第十一条第1项b及c点规定申请重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具备文件,包括:
外商权责代表签认之贸易部制定重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格式申请书;
经外商公司成立或营业登记国权责机关确认之营业登记证或相当价值文件抄本,本节规定文件应予越译且取得驻国外的越南外交代表处、使领机关验证,及越南法律规定进行领事之合法化;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原始文本。
本公告第十一条第2项规定申请重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具备文件,包括:
外商权责代表签认之贸易部制定重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格式申请书;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原始文本或其抄本(若有时)。
第十三条:申请重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之手续
本公告第十一条第1项a点规定变更设立办公处所地点的外商,应向其代表办事处设立地贸易厅办理中止其活动手续后,向拟设立新办公处所地贸易厅申请重发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
自收到申请更改办公处所地点至中央其他直辖市及省区文件起的5天内,外商代表办事处正设立地的贸易厅,负责书面确认辖管代表办事处登记成立之注销。
自收到属本公告第十二条第1项规定外商之合格申请文件起的5天内,外商拟设立其新代表办事处地的贸易厅,负责予以重发其成立许可证,惟其效期不可超过其先前发证之剩余期效,并通知本公告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机关。
自收到属本公告第十二条第2 及3项规定外商之合格申请文件起的10天内,原先发证机关负责予以重发成立许可证,惟其效期不可超过先前发证之剩余期效,并通知本公告第七条第2及3项规定的机关。
第十四条: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加延
当具备下列规定条件时,外商可申请加延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
具有需求以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方式,继续在越南活动者;
外商依其成立或营业登记国之法律规定,正在活动者;
尚未严重违反越南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法律规定活动者。
申请加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文件,包括:
外商权责代表签认之贸易部制定申请加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格式之申请书;
外商最近年度之经审计签证的财务报告或价值相当文件,以证明其存在及具有实际之活动。本节规定文件应予越译后,取得驻国外之越南代表处及使领机关验证,并依越南法律规定予以领事合法化;
申请加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时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活动报告。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原始文本。
外商应至少于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期满前30天,办理申请加延手续。
政府权责机关审核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加延手续期限,比照本公告第七条规定核发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新成立许可证期限为之。
本条规定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立许可证期满,而权责机关不予加延时,应以书面通知外商其不获加延之理由。
代表办事处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核发权责机关,负责通知本公告第七条第2及3项规定之机关有关许可证有否获加延。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加延期,比照本公告第四条第3项规定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期效期限执行。
第十五条: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发、修定、补充及加延规费
外商应缴交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发、修定、补充及加延规费。
财政部主持并与贸易部配合制定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发、变更、补充及加延规费缴交额度及管理之规定。
第三章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活动内容、权益及义务
第十六条:代表办事处之活动内容
代表办事处之活动内容包括:
执行代表办事处之联络功能;
促进并编拟外商在越南合作计画案;
研讨市场俾推动货品买卖机会、供应并消费其所代表外商的贸易服务项目。
追踪且督促其所代表外商与越方合伙人签订之合约,或有关越南市场事宜。
越南法律准许之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分公司之活动内容
分公司可依本公告第二条第2项及成立许可证上所列项目规定,进行活动。
凡从事属法律规定具备条件的产业之分公司,仅准其具备规定之条件时,才可投入活动。
经营活动之条件,系要求分公司于从事具体经营活动项目时,应具有或执行营业执照、具备条件经营认证书、执业活动许可证及职业保险认证书之规定;法定资金或企业法规定之其他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开设帐户
代表办事处可于获准在越南活动的银行,开设支出专用外币帐户及具有外币来源的支出专用越币帐户,并仅准使用该等帐户于于代表办事处之活动。
分公司可于获准在越南活动的银行,开设用于结算的外币及越币帐户,俾服务于分公司之活动。
在特殊情况下,分公司于取得越南国家央行核准后,可在国外银行开设帐户。分公司负起向越南国家央行提报国外帐户使用情形之责。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帐户之开设、使用及结束,依越南国家央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活动报告之制度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应于每年定期之翌年1月底的最后工作天之前,以书面寄送其年度活动报告予签发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机关。
分公司应依越南法律规定执行财务及统计报告制度。
依越南法律规定于必要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有义务依政府权责机关要求,报告、提供资料或陈述其相关之活动。
第二十条:代表办事处及其代表人之权益及义务
代表办事处及其代表人依贸易法及以下规定,执行各项权益及义务;
代表办事处不得执行代表其他商人之功能,不得将其代表办事处办公处所转出租。
外商代表办事处之代表,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担任在越南境内分公司之负责人;
不具备外商书面授权进行签订合的外商之法律代表人;
依越南法律规定成立企业之法律代表人。
当外商授权其代表办事处之代表进行商订合约、修改及补充已商订之合约时,应于每次进行商订合约、修改及补充已商定合约时,以书面授权为之。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之权益及义务
分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依贸易法及以下规定,执行各项权益及义务:
分公司不得执行代表其他商人之功能,不得将其分公司办公处所转出租。
外商之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担任在越南同一家外商代表办事处之代表;
担任在越南境内其他外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活动之终止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于下列情况下终止活动:
依据外商要求且取得权责机关同意者;
外商依其公司成立或登记营业国法律规定终止活动者;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期满,而外商不提出加延建议者;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期满,而不获发证机关允准加签者;
依本公告第二十八条第2项规定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被撤销者。
本条第1项a点、b点及c点规定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预定终止活动的至少30天前,外商应寄送其通知书至发证机关、债权人、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内劳工、 其他权益及义务相关的人士,有关活动之终止,通知书上应详列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预计终止活动日期,并应公开揭示于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以及连续3期刊登于 获准在越南发行的报章或电子报。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可证签发机关自决定不予加签,或依本条第1项d点及e点规定,决定撤销成立许可证起的15天内,应连续3期于获准在越南发行的报章或电子报告示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终止活动,并详列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终止活动日期。
许可证签发机关自外商、其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完成本公告第二十三条第3项,或第4项规定义务起的15天内,在登记簿上予以注销。
自分公司注销起的15天内,贸易部负责通知分公司设立办公处所之省级政府、贸易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及省级公安机关有关其终止活动。
自代表办事处注销起的15天内,贸易厅负责通知贸易部、代表办事处设立办公处所之省级政府、贸易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及省级公安机关有关代表办事处终止活动。
第二十三条:外商对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义务
外商应负起其在越南境内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全部活动之越南法律责任。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负责人应负起其本人及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执行被授权范围以外活动之越南法律责任。
依本公告第二十二条第1项a点、b点及c点规定,终止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终止活动的至少15天前,外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负责依法规定完成其向政府、组织及个人结算各项债务及其他之义务。
自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依本公告第二十二条第1项d点及e点规定终止活动起的60天内,外商负责依法规定完成其向政府、组织及个人结算各项债务及其他之义务
第四章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活动之国家管理
第二十四条:贸易部负责
主持并与各部会、处署配合编拟且报请权责机关发布,或按其职责范围发布有关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法令文件。
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延及撤销进行辅导;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签、修定、补充及加延之执行。
清检查全国各贸易厅管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作业。
主持并与各相关部会、处署及地方配合,于必要时或依各部会、处署及地方要求,对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进行清检查。
主持并与各部会、处署及地方配合建置全国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资料库。
依职权就代表办事处分公司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省级政府负责
依公告第三条规定,指导贸易厅有关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之审定、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延及撤销。
依职权对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及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管理。
于必要时指导贸易厅或依地方专业机关要求,组成跨部门清检查团对代表处及分公司进行清检查。
第廿六条:贸易厅负责
依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签及撤销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
当必要时,依法律规定对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进行清检查,或依省级政府决定成立行跨部门之清检查团。
定期每年提报贸易部辖区代表办事处成立许可证之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签及撤销之情形。
提报并供应资讯予贸易部,以建置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资料库。
第廿七条:清查、检查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于活动过程中,应接受本公告第二十四、二十五及二十六条所列机关及越南法律规定之其他权责机关进行清检查。清检查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应遵行清检查法令规定,且应确保符合其清检查功能及职权。
决定清检查之主管官员未符合法律规定,或利用清检查造成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困扰及勒索时,则视其违反情节之轻重,施以纪律处分或追究刑责;倘造成损失时,则应依法赔偿。
第廿八条:违反之处理
外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违反本公告规定,或具有下列具体违反行为者,则视其违反性质及额度,依行政处分法令定规定处置。
申请核发、重发、修改、补充、加签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文件上内容及其变更申报不实、不正确、不及时者;
取得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后,不依规定时间投入活动者;
不依规定时间向发证机关报备开始投入活动时间者;
不具备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办公处所地点,或将其办公处所转出租者;
不依规定定期向发证机关提报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活动者;
不依政府权责机关要求提报、提供资料或陈述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活动者;
不依本公告规定办理许可证之修改、补充及重发手续者;
涂改及修改许可证内容者;
不依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上所列内容活动者;
不依本公告规定执行或不允分执行活动终止手续者;
违反本公告规定代表办事处、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之义务者;
外商终止活动后而继续活动者;
越南权责机关撤销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后,继续活动者。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在下列情况下,被撤销:
自核发成立许可证起的6个月内,不正式投入活动者
连续6个月中止活动而不向发证机关报备者
连续2年内不执行定期提报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活动者
自接获权责机关书面要求起的6个月内,不依要求寄送报告者
与法律规定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功能,活动不符者
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负责人违反本公告规定时,则视其违反性质及额度,而施以行政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责。
在越南境内以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形式举办活动而不具备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的外商,则被中止活动并依法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申诉、控诉
外商可就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核发或被拒绝签发、政府机及公务人员违反法律之决定,及造成困难及困扰之行为提出申诉及控诉。有关申诉及控诉及处理申诉及控诉,依申诉及控诉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施行条款
第三十条:施行效力
本公告自刊登于政府公报后15天生效。
本公告取代政府2000年9月6日第45/2000/ND-CP号函,公告外商与外国旅游业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之规定。
与本公告以前发布之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规定相抵触者,均告作废。
第三十一条:转接规定
自本公告生效起的6个月内,依本公告规定办理代表办事处及分公司成立许可证之重发手续。
本公告生效前已获准设立的外国香烟分公司,可依据政府总理个别规定活动。
第三十二条:施行规定
贸易部长负责规定本公告之执行。
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首长、中央直辖市及省长负责执行本公告。
政府总理
阮晋勇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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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驻胡志明市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商务组
日期:2006年8月18日(越南贸易部网页2006.8.18)
文号 :A06-720
C. 请问一般越南语翻译的工资要多少
你要请越南人还是中国人?(水平中等的话)
越南人在越南,一般是1500左右。
越南人在中国,一般是2000左右。
中国人在越南,一般是3000左右。
中国人在中国,一般是2000左右。
D. 如何在越南河内建立办事处 急!!!
在这里很难找到有河内开办事处经历的人,建议你电话咨询当地大使馆参赞处,或者联系当地的华人商会寻求帮助。这样更快捷,更直接,更准确。
中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http://vn.mofcom.gov.cn/index.shtml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2003-03-31 16:08
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
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45号规定
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
根据1997年5月10日贸易法
根据1999年2月8日旅游法令
根据贸易部部长和旅游局局长的提议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决定对外国商人(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注:商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作组、经登记独立经营,持续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和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做出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
第二条 代表处、分公司
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
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
第三条 外商、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的责任
1.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对其设在越南的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负法律责任。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颁发许可证机关
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颁发、修改、补充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第五条 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可获颁发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2.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获得许可证在越南成立分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
a.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
b.从登记经营之日算起,经营满五年以上的;
c.经营本决定附件规定的以及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做出修改、补充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分公司获准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的目录”中的商品和劳务的。
第六条 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所需的文件
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包括: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按贸易部和旅游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
2.获得所在国家授权机关确认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登记经营证明书的副本以及获得越南国内公证机关或越南设在国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证明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经营登记证明书的越文译本。
第七条 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将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寄送到本决定第4条规定的颁发许可证的机关。
2.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5日内,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为外国商人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将许可证副本寄至相关的机关:
a.贸易部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是成立经营贸易旅游分公司的许可证,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b.旅游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代表处、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
c.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贸易部、代表处设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涉及贸易旅游领域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3.在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许可证颁发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文通知以便使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补充、完善申请文件。
4.代表处、分公司的具体活动内容在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通知
代表处、分公司在获得许可证45日内要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必须以公文的形式通知发证机关代表处、分公司的办公地点、越南工作人员和外国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九条 更改许可证内容
代表处、分公司成立后,要求更改许可证中规定的一项、一些或全部经营内容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须以公文形式呈报发证机关要求更改、补充许可证: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更名、更改国籍或代表处、分公司更名;
2.代表处、分公司增加外国工作人员人数;
3.代表处、分公司更改经营内容;
4.代表处、分公司更改办公地点。
在收到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10日内,许可证颁发机关负责发给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经过、修改补充的新的许可证并将新许可证的副本寄送至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副本须寄送的机关。
在贸易领域或贸易与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从一个省、直辖市迁至另外一个省、直辖市,外国商人须根据本决定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办理新的许可证申请手续。
第十条 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
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要缴纳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
2.财政部与贸易部和旅游总局配合规定具体的费用额,管理和使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代表处、分公司的终止经营
1.代表处、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经营:
a.根据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申请;
b.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终止经营时;
c.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国家授权机关收回、取消许可证。
2.代表处、分公司根据本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终止经营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必须在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前30日以公文形式通知发证机关并交回经营许可证。
在7日之内,发证机关负责将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的事情通知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副本的机关。
3.根据本条第1款c项规定终止活动的情况下,在代表处、分公司被强行关闭前至少30日发证机关负责向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寄送收回、取消许可证的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寄至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的副本的机关。
第十二条 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终止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须承担的义务
代表处、分公司在越南终止经营活动前,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有义务与越南相关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清理债务以及履行其他义务。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跟踪、检查和监督代表处、分公司在地方执行该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
1.代表处经营活动的内容:
a.促进在越南的经济合作、贸易、旅游项目的确立;
b.在越南寻找、推动贸易旅游机会,提供商品、旅游服务;
c.跟踪、督促自己代表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执行。
2.分公司的经营内容:
分公司的经营内容根据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经营内容,在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目录”的范围内在经营许可证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代表处以及在代表处中工作的人员根据贸易法、旅游法令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代表处根据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活动;
2.代表处总代表在获得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个案委托书后可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劳务供应合同(旅行和旅客运输合同除外);
3.代表处中的工作人员的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
4.代表处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的一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代表处上一年的各项活动。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关的要求,代表处有义务报告、提供有关代表处本身活动的材料或说明。
第十五条 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分公司、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享有贸易法、旅游法令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分公司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
3.分公司必须依照越南的法律执行结算制度,并且只准应用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通用的结算制度。
分公司的财政年度每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4.分公司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三月最后的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提供分公司上一年的各项活动的报告和越南国家审计机关确认的或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外国独立审计机关确认的财政报告。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授权机关的书面要求,分公司有义务报告、提供与自身经营活动有关的材料或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章 国家管理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职责
第十六条 贸易部的职责
1.主持、与旅游总局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
2.根据本决定第四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
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贸易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
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贸易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
5.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十七条 旅游总局的职责
1.与贸易部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
2.根据本决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许可证;
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
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
5.与贸易部配合对在贸易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
6.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十八条 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的职责
1.与贸易部、旅游总局、代表处、分公司办公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配合解决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代表处、分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的问题;
2.参加贸易部、旅游总局、省级人民委员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分公司、代表处经营活动进行的清查、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授权对本地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
2.根据本决定第4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对设在本地的在贸易、贸易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颁发、修改、补充、收回许可证;
3.根据授权组织对设在本地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
4.配合贸易部、旅游总局对当地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
5.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五章 对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代表处、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处理
1.代表处、分公司违犯本决定的各项规定则依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代表处、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违犯本决定的规定则按违犯的性质和程度根据越南的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干部、公务人员违纪的处理
干部、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若违犯本决定的规定则视违犯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纪律处分或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执行条款
第二十二条 执行条款
1.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代替1994年8月2日颁发的外国经济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第82-CP号决定;
2.在本决定生效前成立的代表处可以根据本决定的规定继续进行活动。
自本决定生效起30日之内,在本决定生效前成立的代表处必须将外商的名称、代表处的名称以及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主要经营内容以公文的形式通报本决定第4条中规定的许可证颁发机关;
3.在本决定生效前成立的外国商人的分公司,若经营的商品、旅游劳务不在本决定的附件-“外国商人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劳务目录”范围之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则由政府总理审批决定。
4.由贸易部主持,与旅游总局配合指导该决定的施行;
5.各部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首长、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决定。
附件: 外国商人的分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劳务目录
(2000年9月6日越南政府颁布的第45号决定附带颁发)
Ⅰ.在越南购买用以出口的商品:
1. 手工艺品
2. 加工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大米、咖啡除外)
3. 蔬菜、水果以及经过加工的蔬菜、水果
4. 工业消费品
5. 家畜、家禽肉类及其加工食品
Ⅱ.用以在越南市场销售的进口商品:
外国商人的分公司在出口本目录第1条规定的商品所获得的外汇可用于进口商品在越南市场销售,但必须有贸易部颁发许可证,并且进口额不得大于出口额。允许进口的商品为:
1. 用于开矿、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的机械
2. 用于生产人用和兽用药品的原料
3. 生产化肥和农药的原料。
E. 行政管理工资一般多少/好不好找工作
行政管理的工作是一个工作内容囊括比较全的工作,想要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需要在平时的时候就锻炼自己的能力,在毕业的时候能够脱颖而出,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行政管理的工资水平,仅供大家参考。
行政管理的工资水平
不可以一概而论,首说,看你个人的专长,一般来说,总体来说,人力资源比行政的工资会高一点,但还在看具体岗位。行政趋向于安保、消防、食宿等管理,人力资源趋向于培训、人事、企业文化、绩效等,所以真的要比,要根据你的个人能力具体岗位对比。工资不是只看岗位差别的,还看地域,行业,职级等很多因素。比如一个小公司的人事专员工资才2000,行政管理主管可能3000,但一个大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可能年薪五十万。
行政管理毕业好不好找工作
一般这个专业毕业后三条出路,一是考研,二是考公务员,三是公司行政助理工作
第一:这个专业学得很杂,看似路子很宽,其实限定很多,考研是提高自己增加自己含金量的一种风险规避
第二:这个专业,一般公司都可以招,可是反过来也能明白,公司既然要你一个“全才”还不如要专才来得更为实际,号称是万金油,课在我看来是风油精
第三:考务员是行政管理最好的选择之一,可是难度相当大
第四:没有哪个公司一定要每个岗位都去安排助理的,宁可多请一个专员,也不会想多加一个助理,所以,要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最适合的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和会计证,这两本证加上你所在的专业,会成为你找工作的敲门砖,行政部或者人资部。
行政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会议、活动组织: 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内、外部各类公关、宣传、演示、文体等活动的组织、宣传、安排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服务工作。
2、行政管理需要负责物品管理: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的采购、登记、核查管理工作;制定办公用品计划,报主任审批;做好每月的分发、调配、保管工作,建全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3、行政管理需要负责环境卫生: 负责公司及现场指挥部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行政管理需要负责安全保卫: 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防火制度,负责公司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节假日保洁、保安的值班。
5、食堂供餐:
6、证照年检:
7、设备管理:
8、行政管理需要负责事务工作: 负责交纳电话费、物业费,保证公司各部室饮用水供应,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相关事务。
9、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F. 注册越南公司有哪些流程和条件
注册越南公司条件
1、公司名称:
经查册无重名的名称,需使用英文名称,不能使用中文。
2、董事及股东:
股东董事无国籍限制, 外籍人士需在当地取得工作证及暂住证,可选择法人或自然人。
4、法定注册地址:
注册越南需要本土地址。
5、营业项目:
包含执行出口权,进口权,配销批发权,配销零售权。
6、注册资本:
越南公司注册资本至少需要10万美金,实际入资,注册资金需自颁发营业执照后90天内到位。
注册越南公司流程
1、公司核名
提供3个英文公司名称进行核名,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
2、准备资料,起草文件
准备越南公司所需资料,起草所有注册签署文件。
3、递交投资厅
将资料递交投资厅,申请投资登记证,申请企业登记证。
4、银行开户
注册者需要赴越南或者国内分行见证开户,并安排入资注册资金。
5、颁发执照、刻章
公司注册完成,登记做设立通告,登记刻章,颁发经营执照。
G. 问下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是多少
看地方,内地1500左右。发达地区2000多点。
H. 在越南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
手续如下,至于多少钱。。你自己算咯
越南办事处手续: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翻译成越文,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
2、提供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
3、以上两点中提及的公证书需要越南领事馆的盖章与外交部的盖章;
4、总公司派人到越南开设办事处的授权委托书,翻译成越文并盖章;
5、越南办事处负责人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
6、越南的租房合同越文版(盖章);
7、商人的简介和办事处的简介翻译成越文。
8、
(1).需要总公司的开户行帐号,名称和传真号码.
(2)公司经营过程简历或者公司简历
( 3).公司管理委员会章程
(以上三点需要中、英文版)分别由总经理签字+盖章(个别还需要领事馆盖章)
越南投资办厂手续:
1、厂地设定
前期文件准备:
A.母公司准备的资料;
1.母公司的营业执照;
2.母公司条例章程;
3.关于母公司在越南投资办厂的文件(要详细子公司的经营行业,注册资金和设立公司地址位置)。
4.委任驻越负责人的委托书。(公司签字与盖章)。
注:(在1、2、3章节的一些证明要得到越南驻中国领事的认证)。
B.根据越南规定的注册资料。
1.各资料呈述在A章节。
2.申请投资许可证(按样版)。
3.经营行业的说明书。(机器、材料、出口国家、工人、等流程的说明)公司盖章、签字。
4.租用厂房合同(越文版)。
5.投资方实施预案的财政能力说明书:如:最近已审核或确认银行帐户金额的财政报告。
准备好前期资料后 去申请投资证书 经越南大使馆认证
申请仓库加工营业执照
申请公司园章
申请进出口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税号+进出口号的许可证
登报声明:连续03次
开张营业
I. 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怎么样,发展前景如何,工资待遇方面呢
行政管理类的刚开始和文员基本差不多,一线城市的话大企业刚开始也就2000多,小城市的话大概1000多,发展前景不大。
J. 行政管理费该收多少
行政管理费主要包括行政支出、党派团体补助支出、公安安全支出和司法检察支出。1949~1952年,双辽县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47.2%。1953年开始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支出增加,行政管理费相对下降,1953~1957年占32.4%;1958~1962年下降到21.4%;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由二收支规模的变化,行政管理费又上升到22.9%,1966~1975年,占19.6%;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经济建设及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逐年增大,行政管理费支出比重下降,1976~1980年,占财政支出的15.7%;1981~1986年,占16.7%;1986~1990年,占财政支出的12.5%,为双辽县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最低的时期;1991~1995年,由于工资改革,提高职工干部工资和各项开支标准,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出现较大回升,5年平均达21.5%。1949~1995年,全县行政管理费支出1476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8.1%。
“九五”期间,全市支出行政管理费14296万元,比 “八五”时期增长1倍多,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8%。其中,行政费6288万元、党派团体补助3323万元、武警消防经费140万元、公安经费3011万元、司法支出310万元、法院支出741万元、检察院支出4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