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判死刑的罪犯。用哪些方式处理,一般在什么地方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 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 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您需要的已加黑,希望对您有帮助!
⑵ 各个国家的死刑方法
各国的死刑执行方法花样很多,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有电刑、毒气、绞刑、枪决和致命药物注射五种死刑方法。而在伊斯兰国家中,有两个采用斩首示众,有7个则采用原始的石砸刑。
虽然世界上有一半的国家都容许死刑的存在,但最近几年普遍倾向于以更人道的方式处死犯人。目前世界上被普遍采用的行刑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电刑源于美国。执行时,受刑者被固定在特殊的电椅上,死刑执行人将湿润的铜电极贴附在受刑者的头部和脚部,接通1700伏的电流20秒,600伏50秒,然后再用1700伏通电10秒。也有的州使用1700伏的电流1~2分钟后,降低电压再通电数分钟致死。电刑可致犯人内脏烧焦和腹部皮肤破裂,通电后犯人双目暴突、大小便失禁,由于强大的电流烧灼人体内部器官,肌肉膨胀、发出异味,甚至会着火,所以,电刑看上去很恐怖。
毒气刑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犯人被固定在一间不锈钢制密室的椅子上,然后氰化物气体被释放出,这种毒气可以使犯人的血液迅速丧失处理血红蛋白的能力,但如果犯人屏住呼吸或缓慢呼吸,行刑过程会相应延长。
绞刑是一种最古老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的记录中最早见于《魏书·刑罚志》,魏武帝时,有、腰斩、殊死、弃市四等死刑执行方法。弃市即为绞刑。在外国古代奴隶制国家之中,古希伯来刑法,古巴比伦刑法,古罗马刑法中的死刑执行方法均有绞刑。绞刑行刑前,犯人必须量体重,然后根据体重给犯人的腿部绑上重物,这是为确保犯人能立即被绞死。绳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撤掉犯人脚下的支撑物。
枪决通常由执行队或单人执行,枪击部位为心脏、大脑等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不可缺少的器官。由执行队实施的枪决,往往选择心脏作为射击目标,犯人常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死亡。
斩首刑。沙特阿拉伯、卡塔尔虽法律没有明确死刑的执行方法,但仍在实践中以古老的斩首示众作为行刑的形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死刑的执行方法为斩首。毛里塔尼亚法令规定,死刑公开执行,由国家元首决定死刑执行是用犯罪者使用的兇器、用剑斩首还是执行枪决。而根据比利时刑法典,死刑执行是送上断头台公开斩首。
石砸刑执行时,受刑者被埋入预先挖掘好的坑内,颈部以上部分暴露,用大于拳头小于脑袋的石块砸击受刑者的头部及身体,最后因颅脑损伤死亡。石砸刑从受刑者意识清晰开始直至气绝身亡要花费很长时间。现代伊朗法律明确规定,采用石砸刑时受刑人不能一次砸死。苏丹、沙特、毛里塔尼亚等规定通奸、同性恋等性犯罪以石砸刑击毙。
美国埃莫里大学三名专家最新公布的研究结果给了反对死刑者当头一棒。他们通过对美国在过去25年处死的717人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处死一名杀人犯,平均可以使18人打消杀人的念头!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待死刑的判决,都持更加审慎的态度,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式采用致命性药物注射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让犯人死亡,减少对受刑人肉体的折磨。
⑶ 死刑的执行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机构发表的的数字相差悬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790人被判处死刑,1010人被执行;2008年则至少有1718人被执行。
中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7]。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主刑:管制 -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及英国国会在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谋杀;叛国;在皇家船坞纵火;使用暴力的海盗罪。
与英国一样,当法官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于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当年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越南人,黄启基因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依例被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死刑原判,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执行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没有恢复死刑。
(中国)香港刑罚
现有刑罚:终身监禁 - 监禁- 罚款 - 没收- 社会服务令- 签保守行为
废止的刑罚:死刑-笞刑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而澳门的最高刑期为30年。
(中国)澳门刑罚
主刑有期徒刑- 罚金
从刑: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 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
禁止的刑罚:死刑- 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依据:(中国)澳门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编 (中国)台湾采用枪决执行。国际特赦组织认为(中国)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台湾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国)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剥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台湾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陆海空军刑法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2010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国)台湾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中国)台湾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第103条 (通谋开战端罪)第104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第105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第261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332条 (强盗故意杀人罪)第334条 (海盗故意杀人罪)第348条第1项(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4条第1项(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第6条(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级毒品)第15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第四条第二项或第六条第一项之罪)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 (伪造、变造币券扰乱因而金融且情节重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 第333条第3项(海盗致死罪)第334条第2项 (海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后段(掳人勒赎致死罪)第348条第2项 (掳人勒赎结合强制性交或使人受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 第120条 (委弃守地罪)第185-1条第2项(劫持航空器致死罪)第185-2条第3项 (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设备致死罪)第271条 (杀人罪)第328条第3项(强盗致死罪)第332条第2项 (强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前段(掳人勒赎致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台湾刑法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第185-1条第1项(劫持航空器罪)第333条第1、2项(海盗罪、准海盗罪)第347条第1项 (掳人勒赎罪)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2条 (残害人群罪)死刑之执行,依据监狱行刑法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虽然在条文中提及以药剂注射或枪毙来处决死刑犯(过去的条文更提及,死刑是枪决、电刑、绞刑及瓦斯执行),但数十年来一直只是采用枪决作为处决死刑犯的方法。(中国)台湾在戒严时期,自1949年开始,政治犯都在马场町执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县新店市的安坑刑场处决。台湾在1987年解严后,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执行。
(中国)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后,执行死刑人数逐年减少,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且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 AI)总部于2009年3月24日公布《2008年全球死刑现状报告》(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in 2008)指出,(中国)台湾已经连续4年处于死刑0执行的状况。而已就任的法务部长王清峰也倾向废除死刑。(中国)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中国)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
另除了死刑外,(中国)台湾的刑罚并无法永久隔离犯罪者,因为(中国)台湾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不严格。
据(中国)台湾法务部统计,2014年,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终审裁定死刑,等待执行,另有61人还在上诉或再审中。但在台湾有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后,法务部又不执行死刑,以至于死刑犯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
几乎接触过所有死刑犯个案的社会工作者林欣怡说:“死囚犯们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后被拉去刑场面对死亡的恐惧,确实让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痛快一枪,一了百了’的待死心态。但是,如果告诉他们有活下去的可能,就没有人真的想死。”。
在2012年12月21日傍晚6点30分,司法部再度执行死刑,总共在北中南三地枪决曾思儒、洪明聪、广德强、陈金火、戴德颖、黄贤正6名死囚。2014年死刑犯仍有55人待执行。当然,此举遭到欧盟的抗议,特别是法国谴责(中国)台湾,因为联合国在2012年12月20日通过“暂停执行死刑决定”,认为(中国)台湾不遵守承诺。法国代表在台协会的网页上面登了3篇文章谴责(中国)台湾,主要三个内容。第一,认为(中国)台湾违反20号联合国协议,第二,欧盟考虑对(中国)台湾制裁。第三,要循循善诱台湾人,教导(中国)台湾人死刑是降低不了犯罪率。
(中国)台湾刑罚
主刑: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 - 没收- 追征、追缴或 抵偿
依据:(中国)台湾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条 全球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新加坡。该国在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
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鞭笞。
新加坡刑罚
死刑 (death penalty) - 监禁;徒刑;坐牢(imprisonment) (包括终生监禁;无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 没收财产(forfeiture of property) - 罚款;罚金(fine) - 鞭笞(caning)
依据:新加坡刑法 (Penal Code) 第五十三条;中文词汇依据初级法庭常用词汇 1987年,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取缔了死刑,使菲律宾成为当代史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亚洲国家。但仅一年后,由于菲律宾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势依旧,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
1993年,国会通过恢复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宾生效,采用注射。但实际上没有一名犯人被执行。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强奸继女的犯人莱奥·埃彻盖雷伊成为死刑废除23年后第一个被送上黄泉路的罪犯。此后两年内,又有6人步其后尘,罪名都是强奸谋杀或抢劫谋杀。但在2000年,冻结了死刑。
2001年,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上台后,作为笃信天主教的领导人,她明确表态,拒绝执行死刑。她颁布总统令暂停执行死刑,并将18名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虚设。依照刑法判决,死刑犯仍不断产生,但却都无法执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宾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经最高法院审核后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外,大多数犯人仍在等待发落。
2003年12月5日,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在菲律宾暂时中止执行死刑的决定,理由是,目前国内抢劫、绑架等犯罪行径日益泛滥。菲律宾的天主教会闻讯后,对此深表失望和痛心。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此外,还有25名犯有抢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贩毒的人,正面临着死刑。菲律宾南部和北部的中产阶级代表们纷纷表示支持,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主要目标,遭受了最为惨重的人员和物质损失。
2006年6月26日,总统阿罗约再次签署命令,宣布废除死刑。 作为公民成分复杂的移民国家,美国有必要保留死刑。事实上,本着宗教与人道精神,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反对者的压力和残酷的现实之下,1976年美国又恢复死刑。并且由于联邦制保留各州独立立法权,美国在一些州有存在死刑,而在另一些州则没有此项。
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主张被告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在审理过程中改判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几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判,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长,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劳尔·卡斯特罗2014表示,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将减折为有期徒刑或30年监禁。
这是最新的一项改革措施。劳尔称,这一决定是出于人道目的而非缘于国际压力。一直有压力要求古巴废除死刑。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过每年古巴执行死刑的人数,据外界估计大约为40至50人。不过死刑仍将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弃死刑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国主义雇佣兵的威慑力是不负责任的和虚伪的。”劳尔在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会议上说。 现时除了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以外,其他欧洲国家均已废除死刑,法国于1981年正式废除死刑 ,但是法国各界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论并未就此结束,死刑支持者依然众多。 2007年2月19日,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废除死刑正式写入法国宪法。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2002年02月26日通过决议 ,决定废除死刑。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有86个国家仍保留死刑。自1993年以来,塞尔维亚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判决。
⑷ 哪些国家不执行死刑(死刑是与非)
1.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安道尔, 安哥拉, 亚美尼亚, 澳洲,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时, 不丹, 波黑, 保加利亚, 柬埔寨, 加拿大, 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哥特底瓦,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吉布提, 多米尼加共和国, 东帝汶, 厄瓜多爾尔尔,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佐治亚, 德国, 希腊, 几内亚比绍,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密克罗西亚岛 (联盟的状态 ), 摩尔多瓦, 摩纳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泊尔,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 挪威,帕劳, 巴拿马, 巴拉圭,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萨摩亚, 圣马力诺, 圣多美岛和普林西比岛,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 塞舌尔群岛, 斯洛伐克语共和国,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南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土库曼, 图瓦卢, 乌克兰, 英国, 乌拉圭, 瓦努阿图, 梵地冈, 委内瑞拉
2、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库克群岛, 萨尔瓦多, 斐济,以色列, 拉脱维亚, 秘鲁。
3、 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 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 比宁, 汶莱,伯金那法索, 中非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冈比亚, 格林那达, 肯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缅甸, 瑙鲁, 尼日尔爾尔, 巴布亚新几内亚, 俄联盟, 斯里兰卡, 苏里南, 多哥, 汤加, 突尼斯.
4、 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5个。
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巴布达,贝拉鲁斯, 伯利兹, 博茨瓦纳, 布隆迪, 卡麦隆, 乍得, 中国, 科摩罗, 刚果 (民主党共和国), 古巴, 多米尼加, 埃及, 赤道几内亚,厄利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加纳, 危地马拉, 基尼, 圭亚那,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 牙买加, 日本, 乔丹, 卡扎克斯坦, 朝鲜, 韩国, 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亚, 马拉维, 马来西亚, 蒙古, 尼日尔爾利亚, 阿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当局, 菲律宾, 卡塔尔, 卢旺达,圣克里斯托夫和内维斯,圣罗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沙特阿拉伯, 塞阿里昂, 新加坡, 索马里, 苏丹, 斯威士兰, 叙利亚, 台湾(地区), 塔吉克斯坦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干达,阿联酋, 美国,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也门, 赞比亚, 津巴布韦
⑸ 世界各国对死刑犯的执刑方法都有哪些
世界各国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石刑、注射死刑等。
1、枪决(枪毙)
枪毙指用枪处决,是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现用国家或地区:中国大陆(实践中一般已改为注射死刑方法)、中国台湾地区、美国犹他州、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只有在毒液注射被列为违宪的时候才能采用枪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
2、绞刑
分成缢死和勒死两种。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勒死,是指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死亡的方法。施行国家有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黎巴嫩,约旦,科威特,日本,新加坡等。
3、斩首
斩首,原理是割断脖子,也就是说将头和躯干分离。中国在1905年以枪决代替斩首,法国也在1981年废除死刑(至少废除了斩首),现时只有部份伊斯兰教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也门等以斩首作为处决囚犯的其中一种合法方式。虽然合法,但并不常用。
4、石刑
石刑是一种钝击致死的死刑执行方式,即埋入沙土用乱石砸死。通常把男性腰以下部位、女性胸以下部位埋入沙土中,施刑者向受刑者反复扔石块。
石刑是伊斯兰教法的一种,石刑在国际社会普遍被视为过于残酷,故通常会使用一些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国家包括没有舍弃伊斯兰教刑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尔爾利亚、文莱。
5、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氯化物)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
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7年起开始使用这种方式,危地马拉从1998年开始,菲律宾(现已废除死刑制度)从1999年开始,泰国从2003年开始。
⑹ 各个国家是如何执行死刑的有多可怕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的对象是严重罪行的罪犯,在以前有很多惨无人道的死刑方法,虽然我们身处现今这个比较开明的时代,但是历史是无法完全抹去的。
在古罗马,一位维斯特尔维珍因违反独身誓言而被判“活埋”,她被密封在一个山洞里,里面有少量的面包和水,表面上是为了让女神维斯塔能救她,如果她是真的无辜的话。在17世纪和18世纪初,在封建俄国,同样的处决方式被称为“坑”,用来对付因杀害丈夫而被定罪的妇女。最后一个已知的病例发生在1740年。二战期间,日本士兵被记录为活埋了中国平民,尤其是南京大屠杀期间。
上述十大最恐怖的死刑方法,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死刑作为一种十分严厉的刑罚,对人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心理影响,但如今时代不同了,对于死刑的执行都极为慎重!
⑺ 被执行死刑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⑻ 越南死刑是几几年开始的法律课用。谢谢啦
越南吴朝建立时就有死刑了。
⑼ 死刑犯人处死之后都怎么处理
死刑犯人处决后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拓展资料
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