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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对中国实体投资如何分利

发布时间:2022-05-29 04:59:50

1.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对我国经济产生了哪些影响

外资对我国经济既有积极作用,也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
1.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我国的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相对短缺,外商直接投资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增加了我国的资本存量,而且间接推动了我国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明显增大整个社会的资本规模。同时,也促进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
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的过程中,外商直接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据资料显示,外资中的近70%投向第二产业,近30%投向第三产业,投向第一产业的比重尚不足2%。这大体符合我国现阶段调整产业结构的客观要求,从而促进了我国第二、三产业(特别是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房地产业)的发展。
3.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4.提升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外商直接投资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给我国带来不少较为先进和适用的技术,促进了我国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通过与外商的合资与合作,我国许多产品的技术水平也有明显提升。从间接效应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示范作用,促使我国企业或通过技术贸易的形式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或通过自主创新来采用较为先进的技术。
5.增加就业总量。
6.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特别是通过吸收欧盟、美、日等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借鉴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推动了我国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二)消极影响
1.形成对某些行业和市场的垄断,造成大量民族品牌流失。一是外商在我国幼稚产业抢先建立大企业。二是外商在我国某些盈利率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支柱产业和战略产业实行垄断。外商凭借其品牌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势,加之我国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与我国内资企业进行激烈竞争,将我国一些民族品牌产品淘汰出局,或是通过合资收购中方的名牌商标,导致中方的名牌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
2.削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我国企业明显处于劣势。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不足,企业R&D费用只占销售收入的0.39%,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经费也只占销售收入的0.6%。我国许多企业还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实施本地化战略,低价竞销,打垮内资企业;遏制合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与内资企业争夺人才,导致内资企业和国内相关单位自主研发力量受到削弱。
3.通过不正当经营或转移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外商在与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或对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往往低估国有资产,特别是漏估国有企业的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从而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而且许多外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偷、漏、逃、骗税问题。特别是不少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方式偷逃税款,给我国每年造成大量税收损失。
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这给我国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外商在华设立这些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企业,实际上是将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某些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不仅加剧我国资源短缺状况,恶化我国的生态和社会环境,而且也严重危害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加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具有明显的非均衡特征。这种非均衡格局的出现,加剧了我国东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且也促使西部、中部地区的一些人才和资金向东部地区“倒流”。
6.产业同构现象比较严重。许多地方政府在引资中出现重复引资问题。区域内各城市之间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体系,重复建设、“产业趋同”现象比较严重。
价格转移问题。跨国公司普遍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利用其全球网络,转移价格或者利润是跨国公司的普遍现象。对此,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止。
技术转移问题。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利润,技术的转移和采用,主要基于市场竞争状况,这里的竞争不仅仅是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竞争,更多的表现为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事实上,跨国公司已经逐步向我国转移先进技术。因为中国市场国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使得跨国公司必须向中国转移新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也迫使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新技术,如手机产业。一个完全、开放、竞争的市场,有利于跨国公司面向国内研究开发和转移新技术。技术转移问题本质是跨国公司的微观行为,我们不能要求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何种技术,不能因为跨国公司使用了落后的技术或不转移技术而将其看作是跨国公司的负面效应。
跨国公司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措施,滥用市场垄断力量,出现一些反竞争行为,这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制定《反垄断法》是一个有效方法。
引资成本过高。现在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过度给予外商优惠措施,导致大量土地浪费,投资密度不高,税收减免过多,甚至降低环境保护标准,导致引资成本过高,这种状况不是外资企业的问题,而是地方政府无序竞争的结果。
环境污染问题。有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竞争吸引政策的机会,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东道国,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环保标准。但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环保标准普遍高于国内企业。而且,东道国政府完全有能力控制类似问题。

2. 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是美元,赚的钱是人民币。那么数以亿计的人民币利润是如何转移回国外的

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先要把外资兑换成人民币再进行投资,用来兑换的外币我们就称为外汇占款,而他们赚到人民币再把这些人民币兑换成外币转移走,也是从外汇占款中进行兑换的。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类。过去称为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其中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亏损,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比例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外资对中国实体投资如何分利扩展阅读

本国中央银行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由于人民币是非自由兑换货币,外资引入后需兑换成人民币才能进入流通使用,国家为了外资换汇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国家用本国货币购买外汇,因此增加了“货币供给”,从而形成了外汇占款。

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关枇准,也可转作投资人增资,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剩余部分为可供分配利润,其中合资企业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分配。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偾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也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3. 境外子公司如何向国内股东分配利润,即资金回流路径、需要的审批等

无需批准。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经审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有关财务报表和利润处置决定以及上一年度年检报告,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的入账和结算手续。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渠道。据商务部统计,2004年1-10月,我国合同外资金额1189.99亿美元,同比增长34.19%;实际使用外资537.81亿美元,同比增长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合同外资总额为10622.9亿美元,其中实际使用外资5552.51亿美元。
2.预计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将首次超过600亿美元,增长15%以上。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外国直接投资并未直接进入工业投资领域。利用中国的经常项目可兑换性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法包括虚假进出口价格、提前还款、延迟支付外汇欺诈、平行贷款、提前还款错误和借入外债。通过在中国的外资企业。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公司、生产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名义,或以设立合资企业或独资项目的名义,以注册资本或增资的形式到境外收汇结汇。
3.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的方式进行短期贷款和结汇。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合作,通过境内企业临时收取外汇贷款和结算,如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延期出口等,便利境外资金进入。典型的做法是通过银行的离岸业务将中国的外币贷款转换成外币。
拓展资料:
境内企业利用中国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中国外汇指定银行境外部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再由外方贷款给境内企业结汇,避免了中国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贷款不能结汇的管制。

4. 关于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

写一个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将50万全额分配给该投资股东,分配以后,公司必须代扣带缴个人所得税(分红分利)50*20%=10万,该股东实际收到的利润所得为40万。

5. 外资进入中国的利弊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外资成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专家通过纵向比较,从10个方面概括了外资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推动经济增长。据有关分析,1980-1999年间,在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约有2.7%来自于利用外资的直接和间接贡献。国际货币基金会研究成果说,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10.1%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中,直接由外资产生的贡献约3%。

促进资本形成。以国内资本形成总额(GCF)计算,1983年外国直接投资仅占中国国内资产形成总额的0.9%。1993年为12.1%,1994年达到15.11%的最高水平,在2002年为10.1%,从1993年到2002年,FDI占中国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平均每年为12.5%。

提高工业产值与增加值。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中国工业产值的比例从1993年的9.2%增加到2002年的33.4%。此外,外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占中国工业增加值的比例从1994年的11.0%增加到2002年的25.7%。

提升出口规模。外资企业在1993年出口金额为917.4亿美元,2002年为1699.4亿美元。外资企业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例从1993年的27.5%增加到2002年中的52.2%。

创造外汇。2002年外商在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值471.3亿美元,占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值的72.7%,是同期中国外汇储备增加值的63.7%。虽然过去几年外资企业的外汇顺差并不显着,但通过比较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进出口的产品构成发现,外资企业的资本品的进口平均高于国内的10-15%。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进口主要是资本品,而不是以原材料为主的中间品,能够形成未来的生产能力。

缴纳税收。1993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226.6亿人民币,占中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7%。到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3487亿元人民币,占中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已经达到21%。

提供就业机会。2002年末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员超过2350万人,占中国城镇劳动人口的比重约11%。

促进技术转移和生产率提高。外资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技巧。过去20年,外企引进了大量先进设备和技术项目,不仅弥补了中国与外界的技术差距,还开发出许多新产品。计算表明,外资企业平均规模比国内企业大43%,资产对劳动的比率较高。除采用更多资本外,外企比国内企业资本生产率更高,劳动生产率也比国内企业高88%。在利用国内稀缺资源方面,外资企业更有效率,外资企业并没有与国内企业争夺资源,相反,外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产生外部效应。跨国公司的进入带动了配套企业的发展,一家跨国公司进入,60%的配套商跟进,促使国产化和员工的本地化。

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外资企业推动了中国市场竞争,其先进技术和优良业绩对中国国内企业带来了压力,加剧了中国市场的竞争,提升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对中国经济深层次贡献不容忽视

对中国而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外资是越多越好。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开放不够问题,而不是开放过度问题。

所谓中国资金短缺现象已经不存在,因而不需要更多外资的说法,是不了解中国引进外资的背景。事实上,解决资金缺口并不是中国引进外资的根本目的,外资对中国经济最大的贡献也不在于解决了资金缺口,而在于推动制度变革和体制创新。目前中国经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制度转轨,经验证明,这光靠内生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引进外资从而引进外部的改革推动力。

纵观国内各行业,可以发现,外资进入越深的行业,制度建设越好,行业管理也越规范;相反,对外资限制越多、管理越谨慎的行业,问题也越多。

外资对中国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外资还加速了企业制度变迁。外资投资与国有企业嫁接后,直接切断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脐带,摆脱了许多行政干预,劳动、人事、分配、进出口经营权和投资自主权等落实到位,内资企业可以直接学习外资企业的治理制度、管理理念,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还拉动了收入分配制度变迁。一般而言,与内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收入不仅普遍较高,而且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这种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提高了中国外企职工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打破了长期以来国内“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大锅饭体制,把资金、技术、管理、知识纳入收入分配范畴,可以全方位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外商投资形成市场供给,迅速改变了短缺的市场结构,带来市场竞争和冲击,市场准入扩大,有利于打破国内市场分割,加速目前某些领域尚存的行政主导型资源配置方式向市场主导型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加速旧的经济体制灭亡和新体制确立。

外资的另一重要作用,在于推动了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外资首先推动了有形资产之间的重组。通过外资控股、购并,不仅一些国有企业成功地减持了投资比重,或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且由于外商注入优良资产,使原有企业的资产质量提高。其次是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重组。利用国外品牌、销售渠道等,可以救活闲置国有资产。

外资也推进了企业重组。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驻中国市场,可以加速国内市场由垄断型向竞争型结构转变。在竞争型市场结构下,部分企业处于萎缩状态,失去生存和发展能力;部分企业处于扩张状态,国际竞争力明显提高。而企业差距拉大,又为企业之间的重组创造了条件,最终会促使各个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显着提高。另一方面,通过与外商合资合作,可以直接实现企业重组,加快企业技术和管理升级。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还会创造、发展一些产业部门,弥补国内市场上的一些产业空白,改造传统产业,使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加快。

如何看待外资负面效应

外资对中国经济有没有负面效应?

肯定有,但与其正面贡献相比,外资的负面效应可以忽略不计。况且,国企效率低下、政府某些部门对经济不当干预,都对中国经济产生相当大的负面效应,相比而言,外资负面效应当算小的。

对外资要宽容。外资出现的一些问题,恰恰说明目前外资的量还不够大,先有量才能有质。

有两点理由可以保证,对外资的问题完全不必过于担心:

一是中国市场大,国内企业有足够的回旋余地,不会形成外资的寡头垄断;二是中国企业自身创造力强,在与外资竞争中善于学习和提高,这种情况下,外资很难压制住中国国内企业。

而且,从总体上说,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管”住外资,不必因为担心垄断之类的问题而排斥外资。

对于外资的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

价格转移问题。跨国公司普遍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利用其全球网络,转移价格或者利润是跨国公司的普遍现象。对此,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止。

技术转移问题。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利润,技术的转移和采用,主要基于市场竞争状况,这里的竞争不仅仅是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竞争,更多的表现为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事实上,跨国公司已经逐步向我国转移先进技术。因为中国市场国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使得跨国公司必须向中国转移新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也迫使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新技术,如手机产业。一个完全、开放、竞争的市场,有利于跨国公司面向国内研究开发和转移新技术。技术转移问题本质是跨国公司的微观行为,我们不能要求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何种技术,不能因为跨国公司使用了落后的技术或不转移技术而将其看作是跨国公司的负面效应。

跨国公司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措施,滥用市场垄断力量,出现一些反竞争行为,这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制定《反垄断法》是一个有效方法。

引资成本过高。现在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过度给予外商优惠措施,导致大量土地浪费,投资密度不高,税收减免过多,甚至降低环境保护标准,导致引资成本过高,这种状况不是外资企业的问题,而是地方政府无序竞争的结果。

环境污染问题。有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竞争吸引政策的机会,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东道国,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环保标准。但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环保标准普遍高于国内企业。而且,东道国政府完全有能力控制类似问题。

6. 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

1)

外资企业本年度预计向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请告诉我可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三金?
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不用再提取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执行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没有明确的用途就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也会定的很低很低,外资企业则不需要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实务上,简单地说,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那么经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计算正确无误的。需要强调的是提取了储备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积金。
2)请告诉我根据2012年7月末所有者权益的状况,我公司能分配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润是多少?
外资企业分配利润,一般要等到取得利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后才可以进行。因为在汇算清缴之前,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金额也就无法确定。
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结束,所以2012年7月可确认的可分配利润金额应当为2011年12月31日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调整确认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金额。一般情况下在2012年7月以后做出利润分配时,做出利润分配当月末的“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要大于本次分配利润的数额。
3)本次分配的是归属于2007年以前的利润,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不是可以免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为个人时,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正如您所问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境外法人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的,暂免个人所得税。
4)本次分配的是归属于2008年以后年度的利润,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个人投资者是否仍旧免交个人所得税?
正如您所说的,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境外法人投资者的,外资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0%,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国、地区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则优惠为10%;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是香港地区的居民公司占该外资企业股份超过25%,则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0%优惠为股息总额的
5%。境外个人投资者仍旧暂免个人所得税。
5)外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流程怎样?
外资企业分配利润的流程如下:
①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如投资者为单一股东则称为“股东决定”);
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③请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就分利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很多外资企业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年报审计,因为该专项审计报告主要给银行用,所以一般请中国本土的做外资企业比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此专项审计报告比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要低许多,例如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一家做日资、欧美、韩资业务比较多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分上年度的利润则不需要做专项审计报告也可;
④凭专项审计报告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出手续,有外汇可以用自有外汇,也可以用人民币购汇。
【附录】参考法规摘录
Ø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一)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Ø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日税收协定第十条规定,对境外母公司从中国境内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Ø
为解决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2008年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通知的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第二条规定,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Ø
外资企业可以不用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法规依据:《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责任编辑:白雪]

7. 外资企业如何进行利润分红

汇发[199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利润或股息、红利的汇出行为,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三、银行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本通知第一、二条提及的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四、银行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见附表)将上月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汇出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对于汇出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或外汇局认为有疑问的,外汇局有权进行抽查,审核其汇出利润的真实性,抽查率不得低于银行上报情况的50%。凡抽查中发现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或企业有虚假利润汇出行为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均不得将外汇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卡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外资在中国投资如何才能免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股份制企业如何享受定期减免税?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第一,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对其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 第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限的,已按第八条规定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以卜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不得重新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但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开始或者尚未期满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
(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哪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种优惠措施。
对再投资退税有两种优惠方法。具体是指: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二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当期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所谓“经营期”,是指外国投资者从再投资资金的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对再投资开办的新企业,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22.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再投资应退税额外负担=再投资额÷(l-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
(1)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运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2)退税率是指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分别适用的40%或100%。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例:内地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化工企业,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为6:4。1996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税后应分配到利润中的75%直接增加到该企业的注册资本。请计算企业1997年应纳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额。
解:
(1)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0%=60(万元)
(2)应纳地方所得税=200×3%=6(万元)
(3)企业税后利润=200―60―6=134(万元)
(4)外国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134×40%=53.6(万元)
(5)增加的注册资本=53.6×75%=40.2(万元)
(6)再投资退税额=40.2÷(1-33%)×30%×40%=7.2(万元)

23.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怎样对再投资退税进行管理?
税法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1)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①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其目的一是确认当年度是否享受减免税,以确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二是确认该再投资额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是不予退税的。
②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l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③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2)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②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③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9. 外国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利弊

好老的命题哦,我们前年上课老师就让做过这题目了.看着
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引资大国.
一、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国内就业矛盾暂缓。对于劳动密集型和非技术的资金密集型产业来说,寻找廉价的劳动力是节约成本、提高利润的核心问题。中国人口众多,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 劳动力的平均价格较低。因此,世界名牌企业在设立跨国分公司时,都会考虑该因素在企业扩张规划中的地位。倚重劳动力的企业可能会倾向在中国建厂, 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力,降低成本。同时,外商直接投资设厂的举措也给中国带来好处—— 增加国内的就业岗位,适时解决部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并且缓解当前沉重的就业压力造成的混乱,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
2.产生“技术外溢”效应。技术外溢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副产品,包括工艺溢出,人力资源流动效应等,它由技术知识本身类似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质,即非竞争性和多样化的排他性决定。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提高本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是当今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以市场换技术”引资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会产生外溢效应,主要取决于两方面: 一是跨国公司的投资方
式,二是东道国企业的学习创新能力。垂直型的投资是外商利用比较优势原则在各个国家间合理安排生产工序,这种方式是技术外溢的主要渠道。在它所支配的生产链条中,中间产品的进口就会增加。民族企业通过不断学习与探索,熟悉竞争规则,加强创新力度,将中间技术的正面效果广泛地应用与传播,促进最终产品的完成,扩大制成品的出口,从而不断缩小与外企的差距,逐渐与之抗衡。这就是所谓的“干中学”效应。
3.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在中国逐渐
融入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外商投资带来的开发项目和方案,也促动着国内新兴产业的崛起,为其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新兴产业主要指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这两块外商格外青睐的沃土发展最为迅猛。近几年,金融领域创新突出,其中的金融工程就是新兴产品的代表。中国加入WTO 后,实现逐步开放市场的承诺,外国银行大量进驻,他们带来全新的金融理念和金融产品,为国内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也占领一部分市场份额。我国的国内同行企业为了避免在激烈的竞争中惨遭淘汰,也开始引进和
自行开发新兴的金融产品,促成了金融工程的兴起与发展。同时,中外合资开发新项目的比例增加。这种模式提供了国内人员与外国技术人员频繁交流的平台,学习和切磋的机会增加,进一步促进了外溢效应的产生。
二、引进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的弊端
1.国内资源浪费严重,生态失衡。中国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吸引外商的重要因素,但是国内并没有如愿形成完善的最终产品市场。外商垂直型的投资多为进料加工,这就使在华的贸易演变为加工贸易形式,也就是说,在华的生产线只是加工链条。外商耗费我国的资源进行没有节制的生产与开发,而最终的成品又可以在我国广阔的市场上大量销售,既避免了在本国生产造成的资源耗减和环境污染,又获得不菲的利润,可谓一举两得。而我国则是以牺牲大量的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发展,是为外人服务的发展,也是最不利的发展。另外,外商直接投资支持大量出口,出口贸易的不断增加,资源以实物形式存在于进口国, 这种外流效应,不但减少了我国居民和企业对资源的利用机会, 而且便利了进口国的发展,浪费的同时又构造了经济发展的竞争威胁。
2.经济发展模式出现偏差。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拉美的一些国家走上了外资主导型的开放道路,依靠廉价劳动力和提供优惠政策等吸引大量外资进入,引资规模失控, 资本流入和流出不平衡,形成对外资的过度依赖。外资的进入的确令拉美国家的)GDP在短期内高速增长,但当全球产业风向转变,跨国公司纷纷抽出投资,转投其他国家后,这些国家迅速出现经济衰退和动荡,甚长期一蹶不振。但这种以牺牲本国经济为代价来实现短期阶段性而非长久性的高速发展,所谓拉美化现象并非只是拉美国家独有。由于中国企业依赖外商提供技术,自我创新能力不强,处在被动的角色,国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的配套能力很低。因此,在技术外溢效应不明显且依靠外资严重的情况下,国内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外源经济崇拜”和“内源经济歧视”。以我广东为例,一方面外源型经济地区的发展快速推动着GDP增长,一方面内源型经济主体却难以分享GDP增长繁荣带来的“红利”。另外,由于对外资引进的监管还不十分规范,一些不法外商打着投资的幌子进行投机活动,严重影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国际社会预期人民币走势上升之风强劲,大量资金流入国内,这其中就存在数量不少的“热钱”。这些游资,待人民币升值大赚一笔后迅速抽逃,使我国经济不仅受益减少,而且也会加剧不稳
定性。这种偏差的模式会导致经济的畸形发展,潜藏着矛盾和危机。
3.导致“繁荣而不富裕”的怪圈。近来,中国始终以较高的!"# 增长速度迅猛发展, 出现繁花似锦的经济形势。也因此,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中,仍然保持飞速经济增长的中国被誉为神话的创造者。而这其中的一部分功劳则要归功于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外资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我国的GNI(国民总收入)水平并没有取得与GDP 的同步高速发展。也就是说,在我国较高的GDP下,居民的收入并没有达到同等的富裕水平。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怪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首先要了解,GDP的核算包括了在一国长期经营发展的外资企业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而我国较
高的GDP水平,很大程度是依赖外资达到的。外资企业良好的经营效益拉动GDP增长的同时,由发展形成的大量利润也由外商占有。在此情况下的国民总收入自然不会与GDP 完成共同的步调一致的增长,GNI小于经济发展创造的财富,就出现了我国国家繁荣,人民不富裕的怪现象,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出现.

不好意思计量经济学还没学明年才学.数据有是有太早了,是2003年的,要不??

10.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影响(利弊)

1、国内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过程中,在经历一定时期的困境以后,随着国内外资政策的适时调整,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孕育,一些行业中的国内企业在竞争中成长起来,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逐渐趋于上升之中,但中国企业的成长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2、由于跨国公司的一体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和国内企业配套能力的限制,导致大量FDI进入却未能有效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理论上的关联效应在中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它的效用,反而由于跨国公司配套企业的跟进投资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产业间的挤出效应。但从趋势上看,也已经出现好转迹象。

引进外资的结构性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括:金融风险、产业和市场结构风险、资源和环境风险以及经济不协调性风险。加剧了国内经济结构的失衡;对国内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挤占效应;第加重了中国经济的外部不平衡问题。

(10)外资对中国实体投资如何分利扩展阅读

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2、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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