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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有哪些官司

发布时间:2022-04-25 19:55:59

① 我国中国历史上各个地区发生过司法不公正开庭的案件有哪些

夏: 士
商: 司寇及正、史
西周: 司寇及土师、士
春秋: 司寇或司败
战国: 廷尉或廷理
秦: 廷尉
两汉: 廷尉
三国至南北朝: 廷尉
隋唐,五代,宋,明,清:
大理寺:卿,少卿,主簿
刑部:刑部尚书,
侍郎 御史台: 御史
希望对你有用

② 我国民事诉讼的历史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1、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③ 中国历史上有哪些着名大法官

1、梅汝璈

字亚轩,江西南昌人,律师、法学家。1946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梅汝璈1904年出生在南昌青云谱朱姑桥梅村。1916年至1924年之间在清华学校学习,1924年考取公费赴美留学项目,入读斯坦福大学,1926年获得文学士学位,进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学习,192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29年归国后曾任教多所大学,曾任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助手;1946年,并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任中国代表法官,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之审判日本对亚太地区引发大规模战争和伤害所应负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1973年在北京逝世,终年68岁。

2、倪征燠

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我国着名的法学家。倪征燠可以说是与中国二十世纪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

1906年出生于苏州府吴江县(今苏州市吴江区)的黎里镇,中学毕业后,他立志学法,报效国家。他先在东吴大学法学院读法律专业( 1915年法学院设立于上海),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

之后留学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荣誉研究员。1931年起先后在上海东吴大学、大夏大学、持志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法理学等课程。1946年-1948年参加东京审判。1987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联系院士,2003年逝世。

3、刘墉

字崇如,号石庵,祖籍安徽砀山,出生于山东诸城。清朝政治家、书法家。大学士刘统勋长子。

干隆十六年(1751年)中进士,历任翰林院庶吉士、太原府知府、江宁府知府、内阁学士、体仁阁大学士等职,以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闻名于世。刘墉的书法造诣深厚,是清代着名的帖学大家,被世人称为“浓墨宰相”。

嘉庆九年(1804年)十二月病逝,时年八十五岁,追赠太子太保,赐谥号文清。

4、海瑞

字汝贤,号刚峰,海南琼山(今海口市)人。明朝着名清官。海瑞一生,经历了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朝。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海瑞参加乡试中举,初任福建南平教谕,后升浙江淳安和江西兴国知县,推行清丈、平赋税,并屡平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深得民心。历任州判官、户部主事、兵部主事、尚宝丞、两京左右通政、右佥都御史等职。

他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力主严惩贪官污吏,禁止徇私受贿,并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遂有“海青天”之誉。

5、包拯

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人。北宋名臣。

天圣五年(1027年),包拯登进士第。累迁监察御史,曾建议练兵选将、充实边备。历任三司户部判官及京东、陕西、河北路转运使,后入朝担任三司户部副使,请求朝廷准许解盐通商买卖。知谏院时,多次论劾权贵。

再授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移知瀛、扬诸州,历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嘉祐六年(1061年),升任枢密副使。因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故世称“包待制”、“包龙图”。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海瑞

网络-倪征燠

网络-梅汝璈

④ 谁可以告诉我“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内容”

一、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历经近4000年的发展演变,虽在各个具体的历史时期稍有差别。但其中的基本特征还是被保留、继承并流传了下来。

第一、 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中国古代,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行政机关行使。

第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差异不大。

第三、 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式”。

第四、 广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

第五、 建立多种监督程序,作到“明德慎罚”。

二、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四大方面

(一) 刑事诉讼法典从无到有

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一”。虽然中国早在周朝就有了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规定,并没有独立作为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出现。比如《法经》中的“囚法”和“捕法”、秦律中的“治狱”和“讯狱”、隋朝的《开皇律》中的“斗讼”和“断狱”,以及《唐律疏议》中的“斗讼”、“捕亡”和“断狱”等。

然而到了清朝,统治者基于多方面的考虑,终于在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颁布了《刑事诉讼草案律》,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

(二) 诉讼方式发生巨大变化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诸法合一的特点注定了在诉讼中不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统治时期出现了区别对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现象。

西周时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诉讼成为“狱”,要求持诉状到官府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汉朝出现了类似于现在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把当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官府提起的诉讼称作“告劾”。

唐朝则把起诉区分为类似于自诉的“告诉”和类似于公诉的“举劾”。

元朝区分当事人自诉与官府纠举两种方式。

(三) 审判制度、审判原则从模糊到清晰

在中国古代早期,官府断案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制度、原则所依据,甚至有时候仅凭个人能力和才华来审理。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逐渐地出现了一些明确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

西周时期出现了要求法官依法办案的规定,并创立了“五听”审讯方式和针对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唐代则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

(四) 从“明德慎罚”到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明德慎罚”思想便被历代统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统治者对死刑格外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即有法律规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亲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确立了“翻异别勘”的复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总之,中国法制历经4000年发展而形成“中华法系”。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华,我们应该从中汲取营养而为法制建设所用。
继续追问: 非常感谢,我要诉讼制度的内容,简述就可以了,考试写这么大篇不得了了 补充回答:
(一)审判组织
(二)告诉制度
(三)强制措施

4.证据制度。
5.庭审制度。
(1) 审判组织
(2) 回避制度
(3) 庭审程序
(4) 判决与上诉、申诉
6.执行程序。

⑤ 简述中国诉讼发展史

中国古代社会在本土上产生了自身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制度是中华法系法制的构成部分,它在青铜时代的夏、商、周已形成雏形,在秦汉时已大致成型,经过隋、唐、宋、元、明、清历朝的长期发展,至今清王朝时已相当完备。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可作如下概述。
1、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包括中央审判机关和地方审判机关。中央审判机关。汉秦时称“迁尉”,隋唐时权力分立,设置“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之后,各个王朝延续这种机构设置,只是在名称上有所变化。明清时分别称“大理寺”、“邢部”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为主审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关,而都察院既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又有权直接审理部分案件和参加“三法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审判机关。地方行政兼理司法,地方审判机关即地方行政机关。行政长官兼管审判事务是一大特点。秦汉,地方行政设郡、县两级,相应地,郡守和县令行使审判权,但有专人辅助。同样,隋唐宋设州、县两级行政,刺史和县令为地方长官,兼理司法。明清地方政府设三级即省、府、县。省级设“提刑按察使司”为审判机关,直接受皇帝和中央审判机关领导。府级设知府行政官,兼司法;县级设知县,兼理司法。清朝仿效明制,地方设省、府、县三级,省设总督或巡抚为行政长官,总督、巡抚之下设布政司主管行政;设按察司专理司法。府、县分别设知府、知县,行政官掌握司法。
2、告诉制度
自秦汉至明清,在告诉制度上大致相同,原则上实行不告不理,被害人或知情人告诉官府,官府才受理诉讼,但隋唐之后,也开始出现官府发现犯罪,主动追究的情形。告诉严格按照行政级别逐级提起。
3、强制措施
汉唐之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没有严格规定,汉唐之后,在刑法典中均在专篇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具体强制手段有逮捕、囚禁、追摄、勾问、保候等内容。在具体内容也逐步详细化。
4、证据制度
自汉至清,各朝刑法典均对证据作了专门规定。从种类来看,有人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书证和被告人供述。其中,对被告人供述较为重视,刑讯作为获得被告人供述的常用手段实行法定化。
5、庭审制度
关于审判组织,汉以后历朝审理刑事案件,一般由审判官一人独任审判,少数重大案件则由多人组成,会同审判。关于回避制度,自唐朝之后均有法律明确规定。关于庭审程序。按照诉讼的三角结构设立,原告与被告对簿公堂,审判官居中裁判,但审判官要查明事实,可以主动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庭外调查、对被告或原告实行刑讯。关于判决与上诉。案件的判决一般是由参加审理的官吏初步决断,然后将长官审议定判,允许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7、执行程序
汉以后,刑事执行制度逐渐完善。一般使用笞、杖刑由原审判机关进行,徒、流刑由府、州、县审判机关决定,交专门机关执行;死刑由特定机关监督进行,实现复奏制度。

⑥ 中国历史上都有哪些贪官

太多了,如以下四大贪官
东汉外戚梁冀家财三十亿
梁冀是东汉安定乌氏(今甘肃平凉西北)人,做过大将军。在朝廷里横行二十几年,人称“跋扈将军”。恒帝把他的财产进行拍卖,得到30多亿银钱,相当于当时国家税收的一半。

南宋权臣陈自强敛财高明
陈自强在南宋宁宗时做到了右丞相,他依仗着曾经做过实权人物韩胄启蒙老师的资历,贪赃枉法,什么事都干。凡是求官的人,他都派人谈好价钱,一切办妥后再“光明正大”地授官。

明朝御史刘观执法犯法
到了明宣宗时,最大的贪污犯竟是经历了四代皇帝、资历高深的最高司法官左都御史刘观。刘观执法犯法,大肆贪污受贿。在他影响下,御史们个个贪婪无比。宣德三年六月罢朝后,宣宗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至文华门询问,现在朝廷里哪个官员最腐败?杨荣毫不犹豫地说是刘观。

和绅跌倒嘉庆吃饱
干隆去世后,嘉庆下诏令和自尽,并抄了和绅的家财。有人估计,和家产值8亿两白银,超过朝廷十年收入的总和,所以民间有“和跌倒,嘉庆吃饱”的说法。(据《周末》)

⑦ 中国历史上有哪些贪官,他们的结局如何

历史上有代表性的贪官和他们的结局例举如下:

1、清朝的和珅,受电视剧的影响,和珅是人尽皆知的清朝干隆年间的大贪官,但他非常受干隆皇帝的宠信,不但在朝廷上担任重要职务,就连干隆的公主都是和珅的儿媳妇,手中的权利可谓是非常的高,但拥有这么高权利的和珅没有把心思用着正道上,而是在朝廷中结党营私,大肆贪污受贿,他所贪污的钱财价值相当于清十五年的财政收总和。当然贪官最后的结局一般都不会太好,和珅也是在干隆帝驾崩之后,被嘉庆皇帝下旨抓捕入狱后自尽而亡。

4、秦朝的赵高,赵高也是从一个小宦官开始一步步做大的,他因为帮助胡亥上位而受到信任,最终当上了郎中令。有了权力又深受胡亥信任的赵高开始不但贪污还慢慢的独揽朝政,位置做到了秦朝的丞相,他独揽朝政期间行政苛刻,增加赋税,结党营私,弄得名不聊生,可以说秦朝的毁灭一大半是赵高的功劳。当然赵高最后也是被秦王子婴设计杀掉了。

⑧ 中国古代着名的诉讼家是谁

古代帮人打官司的专业人员,称为“讼师”,代打官司同时又代写诉状的,称为“状师”。中国历史上有明确记载的最早讼师是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其被视为古代讼师的鼻祖。此人擅长诉讼,其辩论之术无人能敌,史书记载其往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中国历史上着名的四位讼师,是清代中晚期的“陈梦吉”、“方唐镜”、“何淡如”和“刘华东”。看过电视剧(电影)的人们对他们的形象有所了解。明代嘉靖年间的宋世杰,是当时着名的“状师”,他的形象,在影视作品中也有展示。

⑨ 中国古代诉讼形式有哪些

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类似当今之自诉。

上诉与直诉 –

(一)上诉

中国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称作“乞鞫”的上诉制度。重大案件要上报天子裁决,秦、汉基本沿承。 曹魏时为简化诉讼,防止拖讼,改汉代乞鞫上诉制度,晋代又恢复。北魏律则明确规定,对案件判决有疑问或诉说冤屈者,应重新审复。 唐代时上诉制度已较完备。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宋代的上诉案件,重审称之为“别推”,“移推”,可申诉朝廷乃至皇帝裁决。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赂不法”,可径赴宪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申诉。清律对上诉亦有清晰的程序规定。

(二)直诉

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主要包括: –1、“路鼓”与“肺石”

–2、设登闻鼓

–3、邀车驾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⑩ 中国历史打官司最长的案子

这个无法回答,因为中国的史官记载往往都是宫廷里和有名的人,对民间小事很少很少,不像英国,英国比如自己村里发生什么事都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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