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中国讯息 > 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质量安全

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22-10-01 06:46:36

Ⅰ 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付“质量安全贸易壁垒”

这事不需要你操心。

Ⅱ 急求:质量安全属于什么贸易壁垒有什么特点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质量安全”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Barrier to trade) 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导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
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 贸易壁垒
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我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 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l、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 2、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

Ⅲ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做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强化质量监管。加大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力度,是加强质量工作的关键。一要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进一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二要强化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工作。建立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三要严把进出口关。出口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标准或合同要求,进口产品要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严格依法检验,严防问题产品进出国门。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出口食品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
第二,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加快完善国家标准,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当前,要重点抓好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今年要完成7700多项食品、药品和其他消费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健全食品、药品、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消费品安全性能要求及其检测方法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坚持从源头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主体在企业,质量出问题,根子也在企业。企业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首要任务。要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所有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应严把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外协件入口关,严格工作纪律,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产品出厂质量把关。企业应遵守质量安全诚信,做到不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制假售假。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同时应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打造一批世界知名品牌,让"中国制造"真正成为优质产品的标志。有关质检机构要研究制定既严把产品出厂门这道关,又严把原料进厂门这道关,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相关措施,切实把质量监管向源头的各个方面深入,真正做到从源头抓起,把源头管住。
第四,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这是做好质量工作的重要保障。一要加快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修订《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二要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通过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堵塞漏洞,严密监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三要加大执法力度。我国现有的质量法律法规不少,但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关键是执法不严,惩治不力。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该重罚的要重罚,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一罚了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要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加强舆论和信息工作。继续组织各类媒体尤其是境外媒体到企业和检验机构采访,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主流面,树立"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尤其是及时发布主动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国内外媒体有关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的不实报道,要积极回应,及时澄清事实,增信释疑,争取主动。同时,要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

Ⅳ 进出口贸易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应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

主要风险如下:

1、订单突然大幅增加

当买方规模一般,下达给经营者的订单量突然增加,而这些订单并不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的,需要留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下游销售能力。如果买方对下游销售过于乐观,盲目采购的风险最终可能转移给供货企业。

2、同时与多家供应商交易

如果同一类型产品分散在多家企业采购,这时买方真正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出口企业的供货能力,而是借此获得更多供应商对其赊销,从而达到占用上游资金为自己融资的目的。一旦买方的资金链发生困难,将传导给上游企业,而且影响面往往较广。

3、下游为单一新兴市场

如单一市场为高风险的新兴市场时,更需要当作重大的负面信息对待。下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将严重影响买方的经营。阿联酋和中国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间商,由于终端市场的差异,使得阿联酋买方的风险要远高于中国香港买方。

4、高负债经营

当经营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或者融资机构收紧政策时买方资金状况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上游供应商形成拖欠。需要想办法了解高负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实际负债水平,向银行融资还是向其他机构融资,融资到期期限以及融资政策延续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断延长

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特点的信用销售,正在被广泛使用,也成为广大中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于对习惯性事物的惰性思维,往往对买方要求不断延长的信用期限缺乏应有的足够警惕。当买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离行业惯例,远远超过其下游销售回款期时,需要提防买方对资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经营偏离主营业务

当经营者获悉买方正在进行大规模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时,需要做的不是感叹买方实力强大,而要关心投资是否会影响其主营业务,进而影响货款支付。根据经验来看,很少有买方会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贸易损失,更多的是牺牲贸易去弥补投资损失。

7、从事离岸采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买方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以减轻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后果。较为典型的是知名买方通过在第三国(地区)成立采购公司进行离岸采购,因采购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对其付款责任追究难以溯及至其有实力的母公司。

近几年来,在我国海关的统计中,出口至维尔京群岛、马绍尔群岛等地的业务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买方为这些地区的情况则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买方通过在新加坡、阿联酋、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立采购公司的情况则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国家的买方进口

国际贸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货款,不仅取决于买方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也与买方所处的国家(地区)有关。

在一些对贸易和外汇高度管制的国家,如伊朗、委内瑞拉等,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买方,具有非常强的对外支付货款的意愿。但受国家政策管制的影响,或无足够的外汇可供兑换,或无法顺利对外支付货款。

规避措施:

1、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在贸易业务环节当中,客户资信是基础,所以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鉴于国际贸易横跨空间之大,企业自身去现场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借助第三方(如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新客户做资信调查是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诉讼事项的重要途径。

这些专业公司有专业的人才团队、强大的信息数据和全球信息网络,还会根据自身内部指标对客户进行分级,供企业参考。当然我们还可通过官网或实地考察等途径多方了解客户资信。总之就是尽可能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对于资信等级不好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就不要开展业务。

有了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作为基础,企业还可通过客户履约记录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有违约或不良记录客户及时预警甚至纳入黑名单管理,降低再次发生的风险。

2、合理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降低收付汇风险

(1)合理选择传统结算方式

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慎重。一般而言,出口业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地区和国家我们最好选择货前TT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且还要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如果开证行实力不强,最好还须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保证收汇安全。

对于信用等级较好的地区和国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降低信用证银行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包括托收、TT等多元化结算方式。

对于进口业务,尽量避免预付款(货前TT),如果避免不了也要尽可能降低预付款比例。另外进出口企业乃至国家要通过这二、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在世界不断累积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提高国家信用才可以在进口贸易谈判中争取到对我们有利的又节省银行费用的托收或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2)积极创新贸易结算模式

①传统结算模式混搭组合,根据业务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组合,有利于促进成交和降低收汇风险;

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非证项下国际保理,加速企业流动性,优化财务报表,又有利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贸易额。

3、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

目前全球贸易环境下非证结算(特别是出口业务)已成趋势,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资金压力和收汇风险,要积极运用出口短期信用险来规避企业收汇风险,还可以利用地方政府对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的优惠利率及时回笼资金,许多地方财政还对出口信保保费和押汇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

对于进口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也开始在试点企业实行,进口企业可以在进口预付款保险下开展预付款业务,这无疑是对进口企业预付款业务顺利执行保驾护航。总之,投保信用险是企业规避和降低乃至转嫁风险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4、通过运用金融工具减少汇率变动对企业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

进出口企业要依托银行专业团队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自己的专业团队,跟踪和管理进出口外汇,适时通过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相反甚至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

(4)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质量安全扩展阅读

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Ⅳ 质量对出口企业的重要性系统点。。。急

新的时代,新的形势,新的环境,外贸企业已在剧烈的竞争中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并以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目标和导向。一个公司,客户对其产品的投诉越来越多,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为此重大失误而蒙受损失,这些究竟是在质量控制环节中?是哪方面需求改进?是企业员工还是企业系统……?? 在如今,威胁企业生存的力量有四种:1、顾客(customers)、2、竞争对手(competition)、3、成本(costs)4、则是危机(crisis),我们可以称之为是4个C。企业必须时刻准备应付其中的各种逆境。产品是我们应战的第一张牌,如何出好第一张牌呢?——除了全面的提高质量管理,进行持续的质量改进外,我们别无他法。 顾客 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随着顾客购买力的提高、他们的需求及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苛刻”。由于质量每况愈下,原先对你忠实的顾客可能随时一声不吭、毫无愧意地离你而去。他们与你的竞争者一道,可以让你最畅销的产品一夜之间被顾客所抛弃,被市场所淘汰。 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不仅数量和规模在扩大,技术上也在不断改进。往往在A公司默默无闻的人在其竞争对手B公司里却成了得力强将或精英,更可怕的是他们“扬弃”了A公司中管理的不足而取其长,再加上他个人的智慧的再创造——他们往往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成本 原料、资金、机械、人力和能源成本大幅上升。在公司生产中如果不消化掉这些成本,它们将会抹杀利润。公司质量管理的进行并不采用过分简单化的解决办法,例如:通过提高价格把成本转嫁给顾客,或降低工资让员工来承担成本的上涨——不要忽视“人心”是最大的成本,成本的增加只能靠不断提高生产率来抵消,而不是通过降低质量或用成本转移的方式来解决的。 危机 一家公司没有强有力的质量管理文化背景,不足以抵挡任何短期或长期的危机。进行质量管理的公司时刻进行危机管理。它不是靠预测危机来应付危机,而是用各种方式不断完善自己承受和安度危机的能力。当然以上这些归根结蒂都是要靠健全的管理体制来维系的。 企业中完善的人员考评制度、公平的工资分配方案、合理的奖罚制度、有效的激励机制、培训机制、公平的竞争晋升环境、良性的人才经营机制、人事环境和其它福利制度等企业文化氛围都是影响产品质量的间接因素。 质量管理不同凡响的公司,其质量观念肯定与众不同:质量不能依赖质检人员来检验。如果生产流程能生产出零缺陷产品,也就不需要质检了。只有流程存在缺陷,生产出次品时,质检才有必要。质检本身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实行质检只能消除一定比例的次品。 有关的专家认为,按照经验法则来算,质检可能消除80%的次品,另外20%的次品还是会逃过质检,进入顾客手中。第二,次品率在一定的百分点内,质检员可能检查得出次品。但如果次品率是20000分之一时,就不能指望他们检出次品来。如今的市场对质量要求极高,经常是几百万分之几的次品率。要达到如此高的质量水准,靠最后成品的质检根本不可能现实。而一旦失误对企业的损失却是100%。第三个主要问题是费用大:质检员、设备和最后的次品修整或整件次品的报废等各项成本都很高。因此,在生产中应努力产品质量做好,员工能不折不扣地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拍下自己的胸膛,自问无愧于心,无负于老总,那就是诚信,就是质量,也就是零缺陷的心态。 有位在中纤板行业中的老总,曾痛心地检讨过自己:他们一直以其产品能在极挑剔的外国市场上畅通无阻而自豪,然而,有一次下属汇报说:一些板的表面有些划痕和印迹要如何处理?他只是不经意地说了一句:“可以考虑内销嘛。”就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为在三个月以后,他基本上找不到能够出口的产品,全都是可以内销的了!“只要我们对不应该有的错误制定了一个可接受的理由,它就会永远存在。”因此作为领导者你的一言一行都将对你的下属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质量思想强调了所有企业“受益者”的需要。在企业中注重质量的,其显着标志是:拥有高回报、高增长的运作机制;授权赋能、报酬丰厚和高度激励的员工;良好的企业形象,快乐和满意的顾客,不受劣质和不安全产品的困扰。总之,作为一种全面的思想意识,质量将能创造一个理想的双赢局面。

Ⅵ 应如何看待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问题

应该保证产品的质量,提高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在国际社会的口碑。

1、商品的国内货源情况

如生产地、主销地、主要消费地;商品的特点、品质、规格、包装、价格、产量、库存情况。

2、国外市场情况

如市场容量、生产、消费、贸易的基本情况,主要进出口国家的交易情况,今后可能发展变化的趋势,对商品品质、规格、包装、性能、价格等各方面的要求,国外市场经营该商品的基本做法和销售渠道。

3、确定出口地区和客户

在第一步行情研究、信息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利的出口地区和合作伙伴。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一级boss是集团的boss,二级是各省的款条件、结算方式。

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Ⅶ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海外安全风险

随着众多中国企业迈向海外市场,海外经营安全问题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的突出因素。中国企业在海外引发的合同风险导致的财务安全问题,政治动乱引发的人员安全问题,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设备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地对企业构成极大威胁。很多企业遇事慌乱、应对各类风险不力,最后小事酿成大祸,悔之晚矣。

经营的根本在盈利,而设备和财务的安全是正常经营的必要依靠。对治安环境差的国家而言,对设备要有分体安全保护的妥帖方式;对政治动乱频发的国家,则要强化合同要件中对设备安全的国际化制约条款;而对财务安全系统,则要有更强化的安全软硬件设施的多层防护。尤其对在海外从事金融经营的企业而言,安全防护要精细到每个细节都一丝不苟。中国工商银行在软硬件方面的投入巨大,形成了系统的防范体系,值得其他金融企业学习。

中国企业的海外安全防控,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需要更多研究机构予以关注,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多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咨询,针对所在国的宗教、文化和政治体系,为企业支招、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方案。从国家层面而言,通过适度的政治措施,为中国企业营造安全环境。总之,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安全,需要企业自身、研究机构和国家层面的共同关注和努力,这样才能让中国企业在海外获得安全长远的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生存下去。

Ⅷ 中国制造在世界上遇到了哪些信任上的危机

made in China

自今年3月至今,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从美国开始,现已几乎蔓延至全球。毋庸讳言,中国个别出口产品存在某些质量问题,这是无须否认的事实,也属于正常的可控范围之内,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敢保证其所有出口产品绝无质量安全问题。曾几何时,英国疯牛肉成为国际上人人避之则吉的“瘟疫”,美国出口印度的可乐饮料验出含有杀虫剂,但英美两国政府并未受到穷追猛打式的苛责。时至今日,这股“中国产品妖魔化”已从中国个别出口产品身上转而笼罩在整个“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的头上,部分美国媒体以及政治人物甚至别有用心地借此将“中国威胁论”演化为“中国有害论”,恶意抹黑中国的国家形象并肆意攻击中国的外交政策,从而蓄意将中国产品质量问题政治化并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口实。

面对当前这个有如03年SARS危机一样的严峻形势,中国政府决心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作出实际反击。8月17日,素有“铁娘子”之称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再次披挂上阵,出任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成为这一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中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的特殊战役”的“前线总指挥”,并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然而,笔者认为,此次“中国制造危机”短期而言对于中国确有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就中长期而言,却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更是一个推动中国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转机。

中国外贸的结构性弊端

中国自改革开放对外打开了国门,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外贸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9亿美元,发展到2006年的1.76万亿美元,累计增长近70倍。中国对外贸易伙伴从1978年的几十个发展到目前的220多个,超过1000亿美元的贸易伙伴已经超过6个,与欧盟和美国的双边贸易超过2000亿美元。目前,中国对外贸易的世界排位从1978年的32位上升到第3位,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超过了7%;中国的外汇储备亦连年攀升,至今已达到13000多亿美元,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一。近年来,中国外贸增长对世界贸易增长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10%以上,对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增长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国际金融界因此将中国与美国并称为世界经济的“双头发动机”。

俗话说“有一利必有一弊”,中国外贸在上述看似“风光无限”的历史成就之下,其实却隐藏着因决策失误及体制僵化所造成的重重弊端。首先,在内资外贸企业方面,九十年代外贸领域全面推行“出口承包制”。其基本出发点和优先目标是追求创汇规模的持续扩大(可称之为“创汇思维”),这成了上级部门考核下级工作绩效和衡量外贸企业经营者业绩的基本标准。实行“承包制”后,计划指标的刚性和偏重创汇规模的激励机制造成计划指标年年调高、自上而下层层加码。在承包指标的压力下,各部门常因资金分配、争夺客户(包括互相偷取商业情报)产生摩擦。由于经营产品的雷同化,部门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相互封锁消息,以防泄露本部门的各种“秘密”。这种“承包制”产生的企业内部不当竞争大大降低了公司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

1992年,外经贸部开始大幅度授予地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依据行政需求和安排逐级设立了外贸公司。为了在短时间内扩大出口规模,新成立的各地外贸公司往往追求产品经营品种的齐全,过去的专业外贸公司也转向多种不相关产品的综合化经营,于是迅速形成了企业间产品经营的雷同化趋势,进而造成外贸出口一哄而起、相互间恶性竞争的局面。于是,一方面国内货源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出口价格却一跌再跌,导致出口效益迅速下滑。“创汇思维”的另一个表现是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一直近乎偏执地追求外贸顺差。为了鼓励多出口多创汇,中国从1985年4月起按出口商品的国产化程度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即“出口退税”),此项政策经多番调整一直实施至今。在劳动力价格原本就比较低的情况下,出口退税进一步降低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成本,促使部分出口工贸企业在追求短期利润的刺激下,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外贸出口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在客观上制约了中国出口制造业难以有效地实现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中国外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自然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貌似“市场经济”的“创汇思维”及“出口承包制”,其实质仍然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指令性行政行为。结果是助长了外贸企业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严重混乱。同时,粗放的外贸企业管理产生了恶性的连锁效应,导致中国外贸出口长期处于粗放式增长状态,至今难以实施全局性的外贸战略协调。而“一刀切”地盲目推行出口退税的结果,一方面导致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地方中小型企业“遍地开花”,不仅国内资源(甚至包括国家级战略资源稀土)大量贱价出口,亦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全国各地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则导致泛滥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涌向欧美市场,不仅大大降低了中国外贸出口效益,而且还屡屡遭致各方的反倾销调查和贸易壁垒,这种粗放型出口今天正日益受到国际市场稳定性和增长极限的挑战及反弹。同时,由于埋头追求外贸总量,中国对于国际贸易规则的研究、普及和利用却没有得到同步的高度重视,加上进出口市场主体规模小、数量多、人心散,无法形成国际贸易谈判的有效合力,造成中国长期缺失国际市场定价权和国际贸易话语权。中国外贸这种“大而不强”的弊端使得中国出口企业以至国家利益常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其次,在外资工贸企业方面,1992年中国实施所谓“以市场换技术”策略,国内市场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致使跨国公司蜂拥而至,争相抢占中国市场并挤占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八十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主要以从事加工贸易的港澳台资为主,除了在出口市场与国内企业有所竞争外,基本不侵蚀国内市场,还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和社会就业,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新的消费群体,部分弥补了优惠政策导致的国家税收损失。但跨国公司则完全不同,它们以市场控制为主要目的,一旦不受限制地进入中国市场,即与国有企业产生激烈竞争。跨国公司不仅拥有资金、技术、品牌和企业管理上的主体优势,更在优惠关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中国提供的“超国民待遇”(从“两免三减”到“仅征15%的所得税”)。尤其是01年中国加入世贸以来,外资企业大量拥进几乎是全面对外开放的中国市场,中国外贸因此连年膨胀式增长,中国经济贸易大国的“七彩泡沫”亦随之越吹越大。但在实际上,由外资企业作为出口主体的现状导致了中国外贸规模与外贸利益分离(“丰产不丰收”)的不正常现象。由于“廉价劳动力和广阔市场”是吸引外资的要素,外商将其销往全球市场产品的劳动密集型加工移至中国,以此将中国定位为其“世界工厂”里的“中国车间”,自然不会主动地或无偿地转让先进技术,这不仅不利于中国在国际分工中产业地位的提高,也严重阻碍了中国外贸效益的增长。随着中国外贸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部分外贸利润却落入了外商囊中,而中国获得的不过是以廉价劳力(吃“奴工饭”)和各类资源(吃“子孙饭”)换来的部分就业职位还有五光十色的“繁荣昌盛”。

在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压倒性优势之下,必然产生对中国民族产业在外贸领域以及制造业中的“挤出效应”。中国民族产业由于经营机制和内部因素的制约,在与外企的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而遭到淘汰,因此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均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在此一日益严酷的国内经济环境之中,除了占据垄断地位的各类央企,地方的大型国企不得不纷纷与外企“合资”或“并购”(因此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中小型企业则不得不拼命降低各种成本(因此出现“血汗工厂”),甚至偷税漏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维持生存。同时,由于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歧视性偏见,大多数私营企业无法获得基本的银行贷款和金融服务,在国内企业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许多私营企业在国内市场难以获得货款回笼,不得不从无利可图的内销转向较易回收资金的出口。此外,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沟通、协作和联动的良性机制,大多数内资外贸企业不了解、不明白政府的外交政策,导致政治外交与企业行为未能形成政策性呼应。如此一来,原本充斥于国内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自然“被迫”流向国际市场,终于酿成了今天的“中国制造危机”。

中国发展必须化危机为转机

通过审察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贸的结构及其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此次“中国制造危机”并非仅仅出于质量安全或贸易摩擦的表面原因,主要还是由于中国自身错误的经济政策和失常的外贸体制等错综复杂的历史因素所造成的。要而言之,目前由外资为主体并推动的外贸发展格局在外贸依存度不断增长之时只会不断助长中国国民经济对外资的持续依赖,同时加剧了中国在世界经济分工中的弱势地位,从根本上阻碍了中国经济结构和外贸结构的调整,不利于中国外贸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本国制造业无疑有着至关重要的经济意义。它既是国家硬实力的体现,又直接影响着中国的国际形象。有鉴于日本和韩国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历史经验,今后要想修复及提升“中国制造”的信誉,“中国制造”就必须狠练“内功”以大幅提高产品质量,舍此别无他途。事实上,中国民族企业并非历来就是毫无诚信道德可言,相反在近代以前(自北宋及晚清),中国古代社会的商人阶层已逐渐形成了一种深厚的商业道德传统,就连当时的西方商人也多称道中国人“在商业交易中带来了一种绝对诚信的风气”、“一直遵循着最严格的诚信原则”(见陈季同的《吾国》)。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曾经如此坚守诚信的中国人竟然彻底地走向了反面,沦为西方人眼中的专业造假者,可见当下的环境因素以及硬性的制度因素以何等暴烈的力度几乎是从根本上颠覆了长远的传统因素和软性的文化因素。

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将此次危机转化为根据国家长远发展目标而作出重大战略调整的历史机遇,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切实解决因历史原因积压起来的外贸体制弊端,逐步理顺国内制造业与货币政策、对外贸易之间的市场经济联系,推动建立政、商、学各界在外贸领域沟通、协作的良性互动机制,主动采取各种税收杠杆调整和优化外贸产品结构,重新打造以中国本土企业为主体的外贸发展格局,以利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要从根源上解决当前的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问题,首须从整治国内市场上早已长期存在的假冒伪劣产品,并统一规范出口与内销两个内外有别的市场结构着手。而要打击国内假冒伪劣则首须为国内所有本土企业逐步解除各种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政策限制,同时在全国范围内一步到位地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据报道外资企业明年在重庆“新特区”还将继续享有15%的所得税优惠),尽快削减以至取消地方政府为追求“招商引资”政绩而给予外资企业的各种直接或变相的“超国民待遇”,全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法制健全、服务完善的竞争和发展环境。此外,有关部门还应该严格制定及推行能耗标准、用工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同时严格规范地方给予各类生产企业用水用电用地的优惠政策,如此则可有望从制度源头上控制乃至禁止不正当的低价劣质出口。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并推动双边、多边以及全球贸易谈判进程,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突出自身利益诉求,不再作世贸规则修订、制定的旁观者,而应成为主动参与者并争取成为有力主导者。同时,通过法律和政策等手段,积极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培育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规模化生产或实施“强强合作”,大力打造“中国制造”的自主品牌。通过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推动建设中国拥有资源或规模优势的实物和期货国际交易市场,主动争取国际市场定价权以及国际贸易话语权。其次,中国政府应该认识到,“中国制造”也就是中国这家“贸易公司”出口产品的国际品牌,因此不能只关心贸易增长与产品价格,更必须如同其它国际品牌经营那样开展针对“中国制造”海外消费者的品牌培育工作。尤其在目前“中国制造”四面楚歌的情况下,更需要运用传播手段通过国际媒体打一场危机公关战。譬如通过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的专职监察机构,及时地对外发布权威信息而非发生问题后再来自我辩白,以求主动化解出现质量问题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关运作模式(如享誉全球的“德国制造”),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在中国政府与海外消费者之间展开有计划的综合性公关活动。这种国际贸易公关活动实质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国家战略工程,同样是“中国制造”品牌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中国政府对于当前“大而不强”的外贸现状和弊病早有察觉,商务部近年来亦已采取多项调整措施试图扭转此一不利局面。8月29日的《南方都市报》社论指出,“政府须善用全球贸易之下的正常压力顺势而为,以求建立长期牢靠的市场机制。从这一角度看去,政府所感受的压力,本身莫不是国民之福祉。站远一步,放弃过去刻板生硬的立场,转而寻求更根本的改善治理,这同样符合政府的利益”。如果我们能够把当前“中国制造”在国际上遇到的质疑与抵制视作一个机遇,扎扎实实地从每一个细节做起,以积极负责的务实态度逐步消除此一贸易危机,让“中国制造”成为国际商品的质量标杆,那么,今后高质量的“中国制造”必能惠及国内国外的全球消费者。在此基础上,中国的社会和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

Ⅸ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Ⅹ 急求《国际贸易政策与实务大作业》,题目如下,多谢了!!!!急求!!!!

见《国际贸易与实务》上

阅读全文

与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质量安全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多少年 浏览:361
伊朗为什么一直被打 浏览:49
印度3900亿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浏览:186
首域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4
意大利米兰八月份什么季节 浏览:847
中国代表队有多少 浏览:823
帝国时代2伊朗和美国哪个好 浏览:930
如何跟团去越南 浏览:209
钟祥越南语培训班机构收费多少 浏览:1000
中国给印尼捐款多少 浏览:919
印度翻译一天要多少钱 浏览:642
硅谷和印度哪个发达 浏览:412
越南菜板什么样的好 浏览:269
意大利矿场怎么去 浏览:717
印度内部有多少民族 浏览:881
哪个台转播了排球中国对美国 浏览:984
干隆年间英国处在什么时期 浏览:943
哪个国家上课学中国话 浏览:276
中国法律有哪些法 浏览:325
中国电信积分商店在哪里 浏览:998